二级建造师证书建造师证书管理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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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证书建造师证书管理号
二级建造师证书-建造师证书管理号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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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自xx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153号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已于xx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第一章
第一条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三条
总则
为了加强对注册建造师的管理,规范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
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建筑法》《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
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第五条第六条
注册
注册建造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注册建造师分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
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达到继续教育要求;没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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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
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
注册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涉及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的,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全部申报材料送同级有关部门审核。
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并核定执业印章编号。
第八条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
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
有关部门在收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第九条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对批准注册的,核发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
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
一级注册建造师的注册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执业印章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制作。
第十一条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
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
日前,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
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原注册证书;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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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文件;工作调动证明。
第十四条应的资格证明。
第十五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年龄超过65周岁的;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聘用单位破产的;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年龄超过65周岁的;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第十七条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发生的;依法被撤销注册的;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受到刑事处
罚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建造师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建造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注册机关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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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建造师需要增加执业专业的,应当按照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专业增项注册,并提供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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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告知注册机关。
第十八条请注册。
第十九条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污损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需要补办的,应当持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的证明,向原注册机关申请补办。
原注册机关应当在5日内办理完毕。
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按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重新申
第三章
第二十条
执业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
造价咨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
第二十一条注册建造师的具体执业范围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执行。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注册建造师可以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管理或施工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咨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二条业印章。
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
第二十三条求。
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各为60学时。
经继续教育达到合格标准的,颁发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继续教育的具体要求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注册建造师享有下列权利:
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接受继续教育;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第二十五条注册建造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
执业水准;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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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
注册建造师在每一个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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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设主管部门。
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注册建造师注册信息告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
对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注册建造师注册信息告知本行政区域内市、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工程标准规范的行为。
第三十条注册建造师违法从事相关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依法应当撤销注册的,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报注册机关。
第三十一条造师的注册:
注册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依法可以撤销注
册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十二条注册建造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
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注册建造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
违法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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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注册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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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注册建造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法律责任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
并给予警告,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
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其所签署的工程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
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注册建造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
情形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注册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xx年3月1日起施行。
附则
6关于使用一级建造师证书的协议
关于使用一级建造师证书的协议
本着“以人为本,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聘用协议:
1、甲方在资质升级过程中使用乙方单位人员支付乙方费用,支付日期注册使用之日算起,以银行储蓄卡的形式,每年定期支付。
2、在全国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部门可以接受一级建造师注册申请之日起,甲方负责及时为使用的乙方单位人员办理一级建造师统计上报和注册登记等手续。
3、甲方承担乙方单位人员壹级建造师注册登记手续的相关费用。
4、履约期内,甲方妥善保管乙方单位人员的壹级建造师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原件及印章,如有遗失,甲方负责及时为乙方人员办理补证手续及承担乙方因为壹级建造师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的遗失而给乙方带来的全部损失。
5、履约期内,在未得到乙方书面认可下,甲方不得将乙方的壹级建造师资格证书注册到其他的企业,不得作出有损于乙方利益的其他行为。
因甲方原因给乙方造成行政、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的,全部责任由甲方承担。
6、在协议有效期内,乙方的建造师资质只用于甲方企业资质的年检、升级,不得用于在项目中任职,甲方在工程项目施工中所发生一切有关工程施工质量和工程施工安全方面的事故责任以及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7、乙方保证本单位人员未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注册为除威海水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单位以外的证书在注册,以保建造师在我单位能成功注册。
8、乙方积极配合甲方的注册工作。
9、双方协议,到期后甲方优先继续聘用乙方,但需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在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单方解除协议,如因此造成损失,由擅自解除协议一方负责。
如果甲乙双方在协议期内需要变动协议,应本着相互支持与理解的原则:
一方需要在前一个月事先告知另一方,以便另一方做好工作安排。
但在下列情况下,乙方有权提前解除协议:
甲方不能按期支付费用;
乙方注册不成功;
甲方有其它违约行为。
10、协议解除后,甲方应对乙方办理注册变更手续提供便利条件,不得无故刁难。
11、本协议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12、本协议壹式贰份,双方各持壹份,具同等效力,签字生效。
甲方:
乙方:
威海水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一级建造师证书注册协议
一级建造师证书注册协议
甲方:
乙 方:
地址:
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要求,做好甲方资质定位及乙方一级建造师的注册和登记工作,双方本着友好协商,互惠互利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
1、乙方同意一级建造师证书在甲方注册,甲方聘用乙方担任一级建造师职务,乙方不得擅自以甲方名义开展工作,不得损害甲方的利益;由乙方盖章签认的有关工程建设资料等文件的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甲方保证乙方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的年检及时、有效,保证乙方继续教育等工作的及时进行。
2、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及执业资格印章由乙方保管,甲方需在工程项目、文件上使用乙方的执业资格印章时,应告知乙方,经乙方书面同意后方可使用。
3、甲方负责乙方完成一级建造师的初始或变更注册,并提供注册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和证明,以保证乙方的一级建造师初始或变更注册成功。
4、乙方应配合甲方在企业资质年检和升级过程中提供需要的乙方相关证件及材料。
如果由于甲方原因发生乙方的证件丢失,甲方应赔偿乙方相关损失,金额如下:
若资格证、注册证丢失,甲方负责补办,如未能补办,每张证书甲方应赔付壹万元,如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进行赔偿;由于大学文凭无法补办,若丢失损毁,甲方应赔付乙方拾万元整;如注册期间资格证吊销,甲方赔偿乙方拾万元整,因吊销产生的罚款、处罚等均由甲方承担。
如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不良后果,甲方概不负责。
5、在协议有效期内,乙方的注册费用、继续教育费、执业年检费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年检所需资料及业绩证明材料等由甲方负责办理,乙方应进行相关的配合。
如甲方没有在注册期满前完成乙方的再教育学习手续和转注册的证明材料,造成乙方无法转注的,甲方应向乙方赔偿因此延期的薪金,且由甲方办理转注手续,直至乙方能转注为止。
6、在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单方面解除协议,如因此造成损失,由擅自解除协议一方负责。
如果甲乙双方在协议期内需要变动协议,应本着相互支持与理解的原则:
一方需要提前一个月事先告知另一方,以便另一方做好工作安排。
7、乙方在协议有效期内因自自身原因确需离职,一级建筑师注册证书不得因离职而提前取消在甲方注册;如经双方协商同意取消注册,则相关的注册费用、继续教育费、执业年检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8、在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因特殊原因确需提前取消在甲方注册,经双方协商同意取消注册,则甲方按实际注册天数支付乙方报酬。
9、本协议有效期,暂定为年月年
10、乙方的报酬按年度结算,按万元/年结算,在当日验证完成双方签定合同后,甲方即付给乙方元,注册通过后一周内支付余款3万元。
此后每年到期前一周内支付次年费用。
如甲方未能及时支付费用,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取消注册,甲方应支付此前发生的报酬。
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11、本合同所指薪资均为税后金额,如需缴税,均由甲方承担。
12、协议到期后,如双方无异议,协议可自动延长,延长期为议,但主张解除方应提前
13、协议解除后,甲方应对乙方办理注册变更手续提供便利条件,不得无故刁难。
14、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处理。
甲 方:
乙方:
委托代表人:
签定日期:
二级建造师证书使用协议
二级建造师证书使用协议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就使用乙方所提供的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在北京市注册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同期间,甲方有权使用乙方提供的资质证书申报甲方公司的企业资质及年检。
甲方免费为乙方所提供的二级建造师证书办理初始注册、续期注册、变更注册、年检等相关手续,并在《执业手册》上登记聘用期间的执业情况。
二、乙方所提供的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由甲方注册成功后,甲方在取得乙方提供甲方注册所必须的资料时预先支付乙方人民币 元整,在乙方的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由甲方注册成功后七日内支付乙方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使用报酬人民币:
元整。
(总计报酬:
元)如若六个月内甲方未能为乙方完成注册,自第七个月的第一天开始计算使用证书时间,并于当天甲方需支付当年的使用费用。
三、乙方提供甲方注册所必须的资料包括:
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二级建造师证原件、学历证书扫描件、彩色证件照电子版。
四、乙方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注册成功后,执业章及二级建造师证书归乙方保留,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在甲方保留。
五、甲方在使用乙方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期间,乙方每年的继续教育、注册地业务培训等产生的费用均由甲方负担,乙方凭相关票据向甲方报销。
甲方必须保证乙方注册资格证书的年检及时、有效,保证乙方所提供人员继续教育等工作的及时进行。
六、甲方应为乙方在《执业手册》上登记聘用期间的执业情况,并为乙方办理该证的年检工作,年检费用由甲方支付。
七、乙方提供的资料及二级建造师证书仅限于甲方用于企业资质维护及升级,不得用于工程招投标或工程施工等途径。
甲方在未取得乙方书面许可的情况下,不得擅自使用乙方的注册章及注册证书,否则,由此出现的任何责任由甲方全部承担。
八、如因乙方原因导致二级建造师注册失败,甲方可要求乙方补充材料,也可要求乙方退还押金。
在甲方注册期间乙方不得将二级建造师的相关资料提供给其他公司注册。
九、签定协议到期之前,主张解除方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甲方无条件出具乙方业绩证明、职业道德证明等有关转注册所需材料的证明,方便乙方办理转注的手续。
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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