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重点新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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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重点新编
自考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重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重点复习资料
第一章绪论1、“人类环境”这个概念是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提出。
2、人类环境概念人类环境,是指以人类为中心、为主体外部世界,即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天然和人工改造过各种自然因素综合体。
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关于环境定义和范畴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各种天然和通过人工改造自然因素总体。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定环境范畴同环境科学中环境范畴并不完全相似,这是由于: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把环境作为法律保护对象看待。
(2)从环境科学理论来说,一切与人类生存和发展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环境要素、成分、状态都是人类环境系统构成某些,都是环境科学研究对象。
(3)人类环境构造具备有关性。
4、生态学概念生态学概念,是德国人伊.海克尔在1866年提出。
它是研究生物与其生存环境之间互相关系科学。
当前,生态学范畴已超过了生物学,扩大到其她领域。
生态学任务就是研究生物与环境之间互有关系及其发展变化规律与机理。
5、生物放大定义在环境科学里,把同一食物链上某些元素或难分解化合物在生物体内随着营养级提高而逐渐增大现象称为“生物放大”。
6、生态系统定义和功能生态系统,是指自然界里由生物群体和一定空间环境共同构成具备一定构造和功能综合体系。
生态系统基本功能是能量流动和物质循环。
生态系统能量流动是通过食物链进行。
生态系统物质循环是指物质在生态系统中周而复始地循环,被重复运用现象。
第二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特性
(1)综合性。
保护对象广泛性和保护办法多样性,决定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一种极其综合化法律部门。
环保范畴、对象、调节社会关系更加广泛,所采用法律办法也具备综合性。
(2)技术性。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采用了大量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环境原则、控制污染各种工艺技术规定等涉及在法律体系之中,具备很强技术性。
(3)社会性。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具备广泛社会性和公益性,最明显体现了法社会职能一面。
(4)共同性。
环境问题是人类共同面临问题,各国环境法有较多可以互相借鉴东西。
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特性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关系,但有通过人与人关系体现人与自然关系;(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调节对象)
(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但决定这种思想关系除了社会经济基本外,尚有自然因素;
(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具备广泛性。
第三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产生和发展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产生阶段特点18世纪60年代至20世纪初,这一阶段是公害发生期,也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产生时期。
这一时期特点为:
(1)西方国家初期环境立法,重要是针对当时环境污染,即大气和水污染,防治范围比较狭窄。
(2)立法办法重要是限制性规定或采用治理技术,较少涉及国家对环境管理。
2、1893年美国与英国“太平洋海豹案”第一次确认,国家无权对其管辖权以外自然资源主张管辖权,规定对国家管辖权以外自然资源予以恰当保护和保存。
3、1935年,美国与加拿大之间特雷尔冶炼厂烟雾争端是第一种跨界污染引起环境责任案例,第一次确立了一国对损害她国环境行为承担国际责任原则。
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发展阶段特点20世纪初至20世纪60年代,这一时期是西方工业化国家公害发展和泛滥时期,这一时期环境立法有两个重要特点。
(1)许多国家加快了环境立法步伐,制定了大量环保专门法规,从数量上说,远远超过其她部门法。
(2)制定了某些新环境法规,使环境法调节对象和范畴更加广泛。
5、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完备阶段特点20世纪70年代至今,这一时期环境立法有如下特点:
(1)为了提高国家对环境管理地位,诸多国家在宪法里增长了环保内容,有国家把环保规定为国家一项基本职能;
(2)不少国家制定了综合性环保基本法;
(3)各国环境政策和环境立法指引思想在总结历史经验基本上发生了主线转变,采用了防止为主、综合防治政策和办法;
(4)把环保从污染防止扩大到对整个自然环保,加强自然资源与自然环保立法;
(5)法律“生态化”观点在国家立法中受到注重并向其她部门法渗入。
(6)环境立法完备化和对环保这一社会关系全面调节,使环境法从老式法律部门中分离出来,形成了一种独立法律部门。
6、西周颁布《伐崇令》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较早保护水源、森林和动物法令。
7、秦朝《秦律.田律》对水道、森林、野生动物等保护做了明确规定。
8、唐朝《唐律》中设有“杂律”一章,更详细、更详细对保护自然环境和生活环境做了规定。
第四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1、1989年12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法》是国内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
2、国内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规大体可分为:
土地运用规划法、环境污染防治法、自然保护法、环境管理行政法等。
3、环境原则国内环境原则分为国家环境原则、地方环境原则两级,此外尚有国家环保总局原则,重要合用于尚未制定国家环境原则,但又必要在全国范畴内统一技术规范领域。
国内环境原则有环境质量原则、污染物排放原则、环境监测办法原则、环境原则样品原则及环境基本原则。
其中在国内环境原则中数量最多是基本原则、办法原则和样品原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有关规定
(1)关于国家和集体所有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矿藏等自然资源,一方面规定了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受法律保护,同步也规定了使用单位或个人有管理、保护和合理运用义务。
(2)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以便生活、团结互动、公平合理精神,正确解决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相邻关系。
给邻方导致妨碍或损失,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补偿损失。
(3)对公民人身权利保护方面,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由于污染环境而危害公民生命和健康行为,应当属于民事侵权行为。
](4)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送工具等对周边环境有高危险作业导致她人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违背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规定,污染环境导致她人损害,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5)《民法通则》对侵害公民身体导致损害,进行补偿范畴做了规定。
(6)《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祈求民事权利普通诉讼时效为2年,最长为20年。
第五章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1、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指引原则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指引原则,是指为实现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目的,在法律上充分体现环境与自然资源生态价值与经济价值,在起草、修订或修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草案过程中,对立法者具备指引意义基本原理和基本办法,其中涉及:
尊重和体现生态规律原则;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原则;突出运用环境经济学办法原则。
2、生态学基本规律
(1)“物物有关”律。
即自然界中各种事物之间有着互相联系、互相制约、互相依存关系,变化其中一种事物,必然对其她事物产生直接或者间接影响。
(2)“相生相克”律。
即生态系统中,每个生物种都占据一定位置,具备特定作用,相互依赖、彼此制约、协同进化。
(3)“能流物复”律。
即在生态系统中能力在不断流动,物质在不断循环。
(4)“负载定额”律。
即任何生态系统均有一种大体负载能力上限。
(5)“协调稳定”律。
即只有在构造和功能相对协调时生态系统才是稳定。
(6)“时空有宜”律。
即每一种地方均有特定自然和社会经济组合,构成独特区域生态系统。
3、可持续发展概念这一概念最初是又挪威前首相布兰特朗夫人领导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WCED)于1987年在其报告《咱们共同将来》中一方面提出。
在报告中,可储蓄发展是只“既满足当代人需要,又不对后裔人满足其需要能力构成危害发展。
”对可持续发展概念解释包括如下几种方面:
(1)可持续发展前提是发展,其目是为了增进人类福利,改进人类生活质量;
(2)要实现发展满足需要,但同步应当为维持生态系统完整性而限制某些行为,不至于由于当代人类发展而危害满足后裔人类发展所需要物质基本。
(3)应当把经济发展与生态可持续性有机地结合起来。
4、突出运用环境经济学办法原则含义突出运用环境经济学办法原则,是指在进行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时,应当将环境效益损益分析办法和对法律规范成本效益分析办法分别运用到对开发行为预测、评价、管理以及拟定(或即定)法律制度设计与分析之中,作为指引(修订或决定)法律以及确立法律规范理论基本,以真正通过立法实现社会、经济、环境三方面效益均衡和综合决策。
5、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体制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2)国务院依照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除了关于环保法律实行细则或者实行条例外,尚有《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理》等国务院行政法规;(3)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较大市及其常委会可以指定地方性法规;(4)国务院各部门可以制定规章,省级人民政府和较大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第六章国家对环境与资源管理1、1983年12月召开第二次全国环保会议,制定了环保与经济建设统筹兼顾、同步发展方针。
2、环境管理概念环境管理是国家采用行政、经济、法律、科学技术、教诲等各种手段,对各种环境影响活动进行规划、调节和监督,目在于协调经济发展与环保关系,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维护生态平衡。
3、环境管理原则环境管理是国家管理职能一种构成某些。
环境管理除了遵循国家管理普通性原则外,还要依照环境管理特点,遵循某些特殊原则。
重要涉及:
(1)综合性原则,在管理办法和手段中,需要采用行政、经济、法律、科学技术、宣传教育等各种形式,具备高度综合性。
(2)区域性原则,国内复员辽阔,地理环境复杂,各地区人口密度、经济发展水平、资源分布、管理水平差别很大,需要依照实际状况因地制宜。
(3)预测性原则,必要掌握环境状况和环境变化趋势,进行经常性科学预测。
(4)规划和协调原则,指定环境规划是环境管理重要内容,也是实行有效环境管理重要方式。
环境管理不是环保专门机构可以单独完毕工作,需要进行各部门协调和监督。
第七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
(1)环保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原则;
(2)防止为主、防治结合原则;
(3)开发者养护、污染者治理原则;
(4)公众参加原则。
2、环保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原则实质上就是可持续发展原则。
3、如何贯彻环保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原则?
(1)把环保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筹划。
(2)制定环保规划。
(3)把环保纳入关于部门经济管理和公司管理中。
4、为什么说在解决环境问题上,采用“防止为主”方针是极为重要?
由于:
(1)环境污染和破坏一旦发生,往往难以消除和恢复,甚至具备不可逆转性。
(2)环境导致污染和破坏后来,再进行治理,从经济上来说是最不合算,往往要耗费巨额资金。
(3)环境问题在时间和空间上可变性很大,环境问题产生和发展又有一种缓发性和潜在性,再加上科学技术发展局限,人类对损害环境活动导致长远影响和最后成果,难以及时发现和结识,但到后果一旦浮现,往往为时已晚,无法救治。
5、环保公众参加原则公众参加原则,是指环境法律勉励广大群众积极参加环保事业,保护她们对污染和破坏环境行为依法进行监督权利。
也称为环保民主原则。
第八章环保基本法律制度1、环保基本法律制度
(1)土地运用规划制度;
(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3)“三同步”制度;(4)允许证制度;(5)征收排污费制度;(6)经济刺激制度;(7)其她重要环保制度。
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概念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行后也许导致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防止或者减轻不良影响对策和办法,经主管当局批准才干进行,这就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年国内专门制定了《环境影响评价法》。
3、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意义
(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对老式经济发展方式改革,它可以把经济建设与环保协调起来;
(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贯彻“防止为主”原则和合理布局重要法律制度;(3)从法理上说,把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为一种强制性法律制度,是民事侵权法律原则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里运用。
4、不征收排污费三种状况
(1)向都市污水集中吃力设施排放污水,按规定缴纳污水解决费;对都市污水集中解决设施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原则排放水,不征收污水排污费。
(2)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废气排污费和噪声超标排污费。
(3)对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场合并符合环保原则,不征收固体废物排污费。
5、经济刺激几种形式
(1)财政援助;
(2)低息贷款;(3)税收;(4)征收排污费。
6、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加年2月22日国家环保总局颁布《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加暂行办法》规定,公众参加环境评价实行公开、平等、广泛和便利原则。
对依法应当征求公众意见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规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中,编制公众参加篇章。
这就是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法律规定。
7、其她重要环保制度
(1)物质循环与清洁生产制度;
(2)限期治理制度;(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度。
8、物质循环与清洁生产制度从环境问题产生因素看,当某些污染物质进入环境且超过环境容量最大负荷时,就会发生环境污染。
对已经产生污染,实行末端控制并不能从主线上解决问题。
因而,应当在物质生产、流通、消费以及废弃等各个环节均采用办法减少污染物进入环境,使得物质从开发运用到废弃回收各个环节循环再生,这样就可以减轻物质进入环境导致环境污染或破坏,清洁生产制度,是指不断采用改进设计、使用清洁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改进管理、综合运用等办法,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运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危害。
由于物质循环目是增进社会经济循环,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和谐型社会,因而,从宏观经济管理角度出发,也将物质循环与清洁生产制度统称为循环经济制度。
第九章自然环保基本法律制度1、自然环保基本法律制度
(1)自然资源权属制度;
(2)自然资源规划制度;(3)自然资源调查和档案制度;(4)自然资源允许制度;(5)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2、自然资源权属制度概念内容自然资源权属制度,是法律关于自然资源归谁所有、使用以及由此产生法律后果由谁承担一系列规定构成规范系统。
重要涉及两方面内容:
一是自然资源所有权;一是自然资源使用权。
3、1954年《宪法》明确规定:
“矿藏、水流,有法律规定为国有森林、荒地和其她资源,都属于全民所有。
”
4、按自然资源主体,自然资源所有权可分为: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
在国内,自然资源所有权客体是无限,国家可以获得并成为任何自然资源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客体是有限,矿产资源、水资源、野生动物资源和都市土地资源都不能成为集体所有权客体;国内基本上没有完整意义自然资源个人所有权,只存在某自然资源个别某些个人所有权,其获得方式重要是开发运用和继承。
5、自然资源费分类
(1)开发使用费,即单位或个人直接开发、占用、运用、使用自然资源时所交纳费用。
(2)补偿费,是为弥、修复、更新自然资源减少、流失或破坏而向开发运用自然资源者收取费用。
(3)保护管理费,是为解决哺育、维护、管理自然资源费用支出而向开发运用自然资源者收取一定费用。
(4)惩罚性收费,是行政机关在自然资源开发运用者不按照规定规定开发运用自然资源时而让其缴纳带有制裁性质费用。
6、渔业、狩猎权等是不能转让,在一定范畴内,矿权、林权可转让,经济林、用材林使用权可因破产、抵债而变更。
土地使用权可因合同内容变更而变更。
7、有偿使用制度概念和作用有偿使用制度,是指国家采用强制手段使开发运用自然资源单位或个人支付一定费用一整套管理办法。
这一制度建立,具备多方面意义和作用。
(1)有助于增进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和节约使用;
(2)有助于为开发新资源筹集资金,并有助于自然资源保护和恢复;(3)有助于保障自然资源可持续运用,并增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十章环境原则1、环境原则概念和性质环境原则是国家为了维护环境质量、控制污染,从而保护人群健康、社会财富和生态平衡,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各种技术规范总称。
其性质重要体现为:
环境原则具备规范性;
(2)环境原则具备法律约束力;(3)环境原则制定要经授权,由关于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发。
2、ISO系列环境管理原则20世纪80年代以来,某些国家纷纷以环境法律和原则为由回绝或抵制不符合本国环境法律规定产品进入本国市场。
为此国家社会浮现了以产品生产全过程质量管理和控制为中心新一轮市场竞争。
在这个背景下,国际原则组织(ISO)于1987年制定并在世界范畴内实施了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原则。
1992年又组织制定了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原则。
ISO9000和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原则设立目在于实现自由贸易和环保统一,既不由于环境管制而影响资源贸易,又不至于由于自由贸易而增长环境成本。
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原则合用对象,是所有与环境运用行为有关主体,涉及公司事业单位、地方政府、法人团队、社会组织等。
3、环境原则法律意义
(1)环境质量原则是确认环境与否已被污染依照;
(2)污染物排放原则是确认某排污行为与否合法依照;(3)环保基本原则和办法原则是环境纠纷中确认各方所出示证据与否是合法证据依照。
第十一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概念及构成要件行政责任是指违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和国家行政法规所规定行政义务或法律禁止事项而应承担法律责任。
作为构成行政责任必备条件有:
(1)行为违法性;
(2)行为人过错;(3)行为危害后果;(4)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具备因果关系。
2、民事责任概念及构成要件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背民事义务或侵害她人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而应承担法律责任。
其构成要件有:
(1)无过错责任原则;
(2)行为违法性;(3)损害成果;(4)因果关系。
3、免责条件,是指因环境污染导致她人财产和人身损害时,因有法律规定免除责任条件而不承担民事责任。
4、承担民事责任方式——排除危害、补偿损失、恢复原状。
5、追究民事责任程序——行政解决、司法解决两种。
第十二章环境污染防治法概述1、环境污染和其她公害概念环境污染和其她公害,是指由于人类生产、生活等活动产生已知或者未知某些物质进入环境,导致环境物理、化学和生物等特性发生变化,从而引起环境质量下降、自然生态改变、生物物种减少或灭绝以及危害人类健康、影响环境有效运用或破坏环境现象。
2、国内环境污染防治法体系
(1)海洋污染防治法;
(2)大气污染防治法;(3)水污染防治法;(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5)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6)反射性以及其她危险物质污染防治法。
第十三章大气污染防治法1、针对大气污染物及其产生设施实行控制
(1)履行清洁生产,对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实行裁减制度,
(2)推广实行清洁能源技术或办法,改进燃料质量和提高能源运用效率办法;(3)加强区域性大气污染防治,实行酸雨和二氧化硫控制区划定制度;(4)实行逐渐减少生产和使用含铅汽油办法。
2、对违背《大气污染防治法》行为行政惩罚为保障《大气污染防治法》各项制度办法详细施行,该法在法律责任一章专门对违法行为所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做出了规定,其中,针对不同违法行为,分别规定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除以罚款等行政惩罚办法。
第十四章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1、海洋环境监管体制重要内容
(1)国务院环保部门主管全国海洋环保工作;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内海洋环保工作,并主管防止海岸工程和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环保工作。
(2)国家海洋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海洋环境调查、检测、监视,开展科学研究,并主管防止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和海洋倾废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环保工作。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负责船舶排污监督和调查解决,以及港区水域监视,并主管防止船舶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环保工作。
(4)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渔港船舶排污监督和渔业港区水域监视工作。
(5)军队环保部门负责军用船舶排污监督和军港水域监视工作。
2、海洋生态保护《海洋环保法》对海洋生态保护重要从两个方面作了规定,即特殊海洋区域保护和对海洋生态有影响行为管制。
特殊海洋区域生态环保中涉及国务院和沿海地方人民政府采用办法保护特殊海洋生态系统以及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海洋自然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设立海洋自然保护区;设立海洋特别保护区。
海洋自然保护区,是指以海洋自然环境和资源保护为目,依法把涉及保护对象在内一定面积海岸、河口、岛屿、湿地或海域划分出来,进行特殊保护和管理区域。
凡具备特殊地理条件、生态系统、生物或非生物资源及海洋开发运用特殊需要区域,可以建立海洋特别保护区,采用有效保护办法和科学开发方式进行特殊管理。
第十五章水污染防治法1、设立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关于规定:
(1)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划定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
(2)禁止向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水体排放污水;(3)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设立排污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权限责令限期拆除或者限期治理。
第十六章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声环境质量原则0类原则:
昼间50dB,夜间40dB。
使用于疗养区、高档别墅区、高档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区域;1类原则:
昼间55dB,夜间45dB。
合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区域;2类原则:
昼间60dB,夜间50dB。
合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3类原则:
昼间65dB,夜间55dB。
合用于工业区;4类原则:
昼间70dB,夜间55dB。
使用于都市中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内河航道两侧区域。
2、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基本制度
(1)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单位,应当采用办法进行治疗,并缴纳排污费;
(2)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导致严重环境噪声污染公司事业单位,限期治理;(3)对于在都市范畴内从事生产活动的确需要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必要事先向本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本地公安机关还应当就此向社会公示;(4)在对环境噪声进行检测方面,国务院环保部门应当建立环境噪声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范,并会同关于部门组织监测网络。
3、对违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行为行政惩罚办法
(1)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可以予以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2)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毕治理任务公司事业单位,可以依照所导致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搬迁、关闭;(3)对违法未经本地公安机关批准,进行产生偶发性强烈噪声活动,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或者处以罚款;(4)对建筑施工单位违法在都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建筑施工作业,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惩罚款等。
第十七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固体废物管理原则
(1)对固体废物实行减量化、资源化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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