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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的反悔权研究
消费者的反悔权研究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和商品交易的快速发展,愈来愈多的消费者权利意识逐渐增强,对市场经营者交易进程和服务的要求愈来愈高。
反悔权是指消费者在消费活动固定的期限内单方面解除消费合同的权利。
目前在我国尚未成立反悔权。
本文从反悔权的发展、特点、成立及成立意义四方面探讨我国成立反悔权的可行性。
中国论文网/5/
【关键词】消费者;反悔权;可行性;重要性
我国法律中关于消费者权益的权利主要有结社权、安全权、监督权、选择权、受教育权、求偿权、受尊重全、公平交易权和知情权九项[1]。
这些权利是我国法律对消费者在接受服务、购买交易和商品使用中利益的基本保护[2]。
反悔权是国际法律赋予经济活动中的消费者新型的权利,消费者在交易活动后一定的期限内可以无条件的、单方面的取消交易,将已经购买的商品退还。
一、反悔权的发展
随着市场经济和商品交易的不断发展,反悔权得到产生并快速发展。
反悔权是指消费者在接受服务、商品买卖活动的一定期限内,单方面无理由的可以取消消费合同,将预定服务或已经购买的商品无偿退还给商家或经营者。
在商品交易传统的活动中,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经营者处于优势地位。
随着消费者法律意识的不断加强,很多经营者和生产者逐渐意识到消费者主权的重要性,不但影响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还对自身的经营和生产造成一定影响。
美国、德国、法国、日本、欧盟等国都将反悔权纳入法律[3]。
美国保护法中明确规定经营者在交易成立时必须告知消费者有取消交易的权利;法国有关贷款法律中明确规定双方承诺7天后借款人有权解除承诺,并不承担民事责任;日本销售法中明确规定消费者提出的分期付款承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撤回;德国买卖法中明确规定消费者可以在一周内撤销买卖契约;欧盟相关指令中明确规定消费者在签订协议7天内或接到货物7天内有权无偿将商品退回。
我国上海市在消费者权益相关的保护条例中,对上门销售活动中的反悔权做出规定,在上门销售活动中消费者可以在购买商品7天内无偿的将商品退回,这一规定赋予上门销售活动中的消费者在一定期限内冷静思考并且决定商品是否需要的权利。
2013年4月23日我国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修正,冲动网购后消费者不满意可以在购买7天内退货,非现场购物被赋予后悔权。
由此可以看出,后悔权已经开始渗透到我国网络购物中,极大的保护网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改变了网购消费者在网购活动中的低位。
二、反悔权的特点
反悔权的特点包括以下几点:
(1)反悔权是法律赋予市场经济活动中的消费者新型的独立权利,仅适用于消费者,不适用于经营者和生产者。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经营者和消费者在购买时的影响力和信息并不对称,很多经营者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对消费者进行误导,从而使消费者购买了大量的自己不需要的、不适合使用的商品。
反悔权的建立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使消费者冷静的对商品的需要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对购买决策进行重新调整,减少购买自己不需要的、不适合使用商品的损失。
(2)反悔权在赋予市场经济活动中消费者理性消费权利的同时,要求经营者必须承担、配合消费者退货权利,不能附加补偿费用和拒绝退货。
(3)反悔权中限制了消费者行使权力的期限,消费者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行驶权利。
不同的社会行业和不同的国家对消费者行使权力的时间有不同规定。
消费者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判断商品是否需要、是否适合,对交易活动与自身的权益之间是否存在危害性进行仔细分析。
三、反悔权的建立
反悔权的建立需要解决三方面的问题,即行使限制、行使范围和行使方式[4]。
反悔权行使的限制包括以下几点:
(1)消费者在行使反悔权时必须讲究诚信,不能为了自身的利益侵害经营者的合法利益;
(2)反悔权必须平衡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合法利益;(3)合理确定适用反悔权的商品类型;(4)消费者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反悔权,禁止恶意退货。
反悔权行使的范围包括以下几点:
(1)巨额交易销售。
巨额交易销售主要针对大宗商品,如购房、买车等。
此类商品使用寿命较长、购买金额较大。
反悔权的建立可以使消费者在购买大宗商品时理性思考;
(2)无店铺销售。
无店铺销售的主要方式是上门推销,很多消费者出于好奇,并未考虑商品的实用性和需要性,极易出现反悔、退货现象;(3)远程销售。
远程销售具有虚拟性、电子商务性的特点。
消费者在远程销售过程中无法真实的看到商品,无法真实的了解到商品信息。
远程销售的主要方式包括杂志邮购、报纸邮购、网络购物、广告邮购和电视购物等。
反悔权行使的方式包括以下几点:
(1)远程销售中购物的消费者可以直接在远程销售界面中要求退货;
(2)无店铺销售中购物的消费者可以向直销固定的场所或推销员要求退货;(3)超市购物的消费者可以直接要求退货。
四、反悔权的建立意义
(1)反悔权的建立可以促使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利益相互平衡。
反悔权可以改变消费者弱势地位,在交易活动中提高地位、增强权益。
对经营者和生产者对消费者权益上的侵害起到保护作用,满足消费者的权益和利益。
(2)反悔权的建立可以保证经营者和生产者规范生产、诚信交易。
生产者必须在技术研发、生产方式、售后服务等方面不断创新、不断优化,才能提高商品的质量,才能降低消费者的反悔率,减少退货量。
经营者必须提高交易信誉,做到诚信交易,不断提高自身的服务水平和经营品质。
反悔权的建立有助于市场经济朝着规范化、健康化的方向发展。
(3)反悔权的建立对建立公平的市场交易具有重要作用,可以保证消费者拥有知情权和选择权。
消费者可以通过反悔权掌握商品的市场信息,形成公平交易的市场经济秩序。
(4)反悔权的建立有助于消费者形成乐于消费、敢于消费的心理,从而促进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形成稳定性、秩序性的市场消费经济。
结束语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活动的交易方式越来越多,呈多样性发展[5]。
很多违法经营者和生产者为了创造巨大的经济利润,利用消费者九项权利的空缺和空白对消费者的权益进行侵犯,使市场经济秩序造成混乱,对构建和谐稳定社会造成威胁。
反悔权的建立可以改变消费者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地位,促使市场经济日益繁荣和规范化,维护市场经济平衡和公平交易的和谐秩序,从而构建一种有序公平、理性消费的市场经济秩序。
我国尚未正式建立反悔权。
在美国、德国、法国等国家都明确规定反悔权是消费者的基本权益之一。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立反悔权是未来消费者权益法的主要发展方向。
笔者查阅了大量的相关资料和文献,从反悔权的发展、特点、建立及建立意义四方面探讨我国建立反悔权的可行性,值得广大学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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