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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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办法试行
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管理,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0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的施工过程结算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以下简称“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发承包合同范围内,发承包双方结合项目实际,依据合同约定的支付周期或工程进度节点,对已完成的分部工程或标志性节点形象工程的价款进行的计算、调整、确认和支付等活动。
第四条 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施工工期二年以上的大型项目必须实施施工过程结算。
鼓励其他工程项目依据本办法实施施工过程结算。
第五条从事施工过程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公平、诚实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第六条发包人或承包人可自行组织或委托符合条件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以下简称“造价咨询人”)进行编审施工过程结算,除发承包双方共同委托外,造价咨询人不得就同一项目同时接受发承包两方的委托。
造价成果应由编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署和盖执业印章,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施工过程结算计量与计价主体主要包括发承包双方和受委托的造价咨询人,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工程项目投资的计量与计价成果进行监控的机构或评审人。
监控机构或评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程序等对施工过程结算节点的计量与计价成果进行有效监控或评审。
第八条计量与计价主体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施工过程计量与计价义务,承担未尽计量与计价义务的责任。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进行第三方审核(审计)的,审核(审计)机构应对其计量与计价审核结果承担责任。
各责任主体的相关人员应及时、准确、真实和合法地开展计量与计价工作。
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对其计量与计价成果的合法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施工过程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合同价款约定
第十一条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施工过程结算的支付周期或完成进度节点(统称“施工过程结算节点”)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和支付的依据、程序和方法。
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可根据工程特点、施工工期及分部(工程)验收需要等参照以下一种方法或若干方法确定:
(一)工程分标段施工的,以标段完成后作为施工过程结算节点;
(二)以完成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工程作为施工过程结算节点;
(三)规模较大的分部工程或分部工程计划完成时间一年以上的,以完成分部工程的进度节点或时间(季、年等)节点作为施工过程结算节点;
(四)以完成工程功能内容或专业工程作为施工过程结算节点。
第十二条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合同履行过程工程价款的计量、计价、支付等事项:
(一)预付工程价款的比例(金额)、抵扣方式、支付及其时限;
(二)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使用要求、支付计划、抵扣方式、支付及其时限;
(三)工程进度款的的计量与支付方式、比例(金额)及其时限;
(四)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其时限;
(五)工程变更、索赔、签证的程序、价款确定、支付及其时限;
(六)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幅度)以及超出约定时的调整办法;
(七)市场价格涨落的调差范围、程序、价款确定、支付及其时限;
(八)施工过程结算和竣工结算价款的编制与核对、支付及其时限;
(九)工程质量保证金或保函及担保的金额、扣留方式及其时限;
(十)工程履约担保、工程保险的方式、时间及费用;
(十一)提前竣工和误期赔偿的计算方法、确定程序及支付或扣减时间;
(十二)不可抗力的事件约定、费用承担说明及计价办法;
(十三)违约责任以及发生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限;
(十四)与履行合同、价款确定与支付相关的其他事项。
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明确双方的履约保证。
承包人在签定合同时,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承包人以联合体的方式中标或者以联合体的方式承揽工程的,应当以联合体的名义提交履约担保或由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分别提交各自承担施工范围内相对应责任的履约担保;发包人在签定合同时,向承包人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不高于合同金额10%的履约担保,发包人应提供与承包人等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
发承包双方的履约保证可依据施工过程结算和支付周期的价款额与合同金额的比例调整担保额度。
当剩余合同价值已不足原担保金额时,发承包双方可调低担保额度,但重新提交的履约、工程款支付保证的担保金额不应低于剩余合同价值。
第十四条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施工过程结算款的计量、价款支付节点周期。
支付周期应与计量周期一致。
发承包双方应依据已确认的本周期已完合同价款报告,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程序和方法,办理过程价款结算,支付施工过程结算款。
第十五条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支付周期或完成工程进度节点,依据以下规定进行施工过程结算:
(1)发承包双方可参照本办法第十条确定施工过程结算节点进行施工过程结算,一个工程可分为多个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即项目工程总(最终)结算可分为多个施工过程结算周期进行结算。
(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施工过程结算节点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施工过程结算编制工作,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发包人递交施工过程结算报告及相应结算资料,发包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施工过程的结算核对、确认和价款支付。
(3)施工过程结算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施工图纸、工程招标投标文件、工程量及其单价以及各项费用计算、经确认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人工和材料价差、工程索赔等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合同履行期间,因工程发生变化导致合同价款调整而追加(减)合同价款的,发承包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并在当期施工过程结算同步办理价款结算。
第十七条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工程计价合同类型按以下方法进行施工过程结算:
(一)采用总价合同的,按合同约定确定施工过程节点工程价款,并对该节点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施工措施、工程索赔以及价差等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内容进行调整。
施工过程结算的措施费按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实际完成的分部分项费用与合同工程分部分项总费用的比例乘以合同工程总措施费用计算。
(二)采用单价合同的,计算或核定按施工图完成的施工过程结算节点范围内各个分部分项工程量,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确定分部分项工程项目价格和工程价款,并对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施工措施、工程索赔以及价差等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内容进行调整。
施工过程结算的措施费可按以下计算:
1、按系数计算的措施费依据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实际完成的工程费用按规定乘以系数计算;
2、按子项列项的措施费按当期完成的工程施工措施工作量计量及计价计算。
(三)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的,应依据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计算完成的施工过程结算节点范围内各个分部分项工程以及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施工措施等内容的工程成本,并计算酬金及有关税费。
施工过程结算发生争议时参照本办法第五章争议处理解决。
第十八条发承包双方要加强施工过程的造价管控,及时对工程合同调整的事项如实记录并履行书面手续。
凡经发承包双方授权的现场代表协商确定并签字的现场签证、工程变更、索赔等价款,应在施工过程结算中同期办理,不得因发承包双方现场代表的中途变换而改变其有效性。
第三章计量与计价
第十九条合同价款应按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和合同约定的单价或合价计算。
工程质量合格的,发承包双方应予计量;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发包人不予计量。
第二十条承包人或受其委托的造价咨询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施工过程结算节点,按约定过程结算周期计算已完工程的工程量及价款,并提交给发包人。
发包人或受其委托的造价咨询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进行审查核对。
第二十一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计量与计价可由发承包双方和造价咨询人按照下列分工完成。
任何一方不按规定开展计量与计价工作的,视为未尽工程计量与计价义务,由责任方承担一切责任。
(一)承包人或受其委托的造价咨询人按规定时间计算本过程结算周期已完工程量和价款,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程序和时限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价款额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配合发包人或受其委托的造价咨询人共同做好现场计量等工作;
(二)发包人或受其委托的造价咨询人按规定时间核实承包人本过程结算周期已完工程量和对应的价款,在规定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供计量与计价结果的核实、调整和通知等指令;
(三)发承包双方和受委托的造价咨询人按合同约定时间签字、确认本过程结算周期已完工程价款额。
第二十二条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计量主体应依据合同约定的计量规则对质量合格的已完工程进行计算;质量不合格的可在整改合格后的过程结算当期补充计算施工过程结算价款。
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按合同约定计算;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或受其委托的造价咨询人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完成的实际工作,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调整办法计算实际工程量。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超出合同范围、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第二十三条计价主体应以计量为基础、以合同为依据对质量合格的已完工程进行计价;质量不合格的可在整改合格后的过程结算当期给予计价。
发承包双方和造价咨询人应依据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计算施工过程结算价款;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国家、省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计价规定计算施工过程结算价款。
第二十四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施工过程结算的计量计价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承包人应在每一施工过程结算节点按合同约定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价款额报告;
(二)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本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已完工程价款额报告后,应自行组织或委托符合条件的造价咨询人依据过程结算资料核对已完工程量和对应的工程价款额;
(三)受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人在收到发包人通知后,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和对应的工程价款额,并将结果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
需现场计量的,造价咨询人计量前应在规定时间内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
(四)承包人收到造价咨询人现场计量通知后在约定时间不派人参加计量,则视为承包人认可造价咨询人的现场计量结果;
(五)造价咨询人不按规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派人参加现场计量,则承包人可不认可造价咨询人的现场计量结果;
(六)造价咨询人收到已完工程价款额报告后14天内,未进行计量与计价或未向承包人通知计量与计价结果的,则从第15天起,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已完工程价款额报告已被认可;
(七)承包人认为造价咨询人的计量与计价结果有误,应在收到计量与计价结果通知后的约定时间内提出书面意见,并附上其认为正确的计量与计价结果和详细的计算过程等资料,否则视为承包人认可造价咨询人的核实结果。
造价咨询人收到书面意见后,应在约定时间内会同承包人对计量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合同当事人;否则视为承包人的书面意见已被认可;
(八)承包人同意计量与计价结果,发包人在收到造价咨询人计量与计价结果后的7天内未签字、确认已完工程价款额报告,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造价咨询人的计量与计价结果;经承包人催告后,发承包双方又未达成延期计量与计价协议,导致无法施工的,承包人可停止施工,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九)发承包双方对工程计量与计价有异议且无法达成协议的,应提交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工程造价社会组织或双方共同委托的造价咨询人、纠纷调解员进行调解;
(十)发承包双方可根据结算进度,按合同未结算金额的约定比例调整发包人、承包人履约担保。
第二十五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施工过程结算中涉及变更、新增工程单价调整时,应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新增工程单价的,按已有的单价结算;
(二)合同中有类似变更工程、新增工程单价的,可以参照类似单价作为结算依据;
(三)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变更工程、新增工程单价的,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合同约定的过程结算原则商洽,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价格,经双方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第二十六条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政府有关部门规定时限内(合同约定有时限的,从其约定)向发包人报送工程竣工结算报告。
发承包双方应依据已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办理工程竣工结算,退回相应的履约担保。
经发承包双方签署认可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应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不应再重新对已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内容进行计量计价。
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等于符合施工合同约定全部施工过程结算节点的工程价款与符合施工合同要求且施工过程结算未计算的价款之和。
第四章结算价款支付
第二十七条价款支付应以工程计量结果为基础,按照合同约定予以核实;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发包人不予或停止支付。
第二十八条工程项目施工过程结算和竣工结算价款应依据合同约定,按照国家、省有关计量与计价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递交、核实和支付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实际完成的施工过程结算和竣工结算价款额。
第二十九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施工过程结算价款额支付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承包人应在每个施工过程结算节点结束后14天内向发包人递交本期已完工程施工过程结算价款额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证明文件;
(二)发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限完成施工过程结算,并在发承包双方确认施工过程结算价款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支付本期已完工程施工过程结算价款额。
合同没有约定施工过程结算支付比例或约定不明确的,可参照合同约定的竣工结算支付比例支付,发包人应扣回的有关款项,同期抵扣。
第三十条 发承包双方或一方发现已签发的施工过程结算支付证书有错、漏或重复的数额,发包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
经发承包双方复核同意修正的,应在当期的过程结算款中支付或扣除。
第三十一条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款项,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应付款的利息。
发承包双方达不成延期付款协议的,承包人可按担保保函规定的索赔程序向发包人担保的保证人出示相应的索赔文件,向保证人索赔施工过程当期发包人应支付的结算款项。
第三十二条发包人收到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包括发承包双方已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等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政府有关部门规定期限内(合同约定有期限的,从其约定)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
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在约定时间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第三十三条根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工程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
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按合同约定的时限内办理支付竣工结算款,到期没有办理应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不能按要求支付结算价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
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发包人应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
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以抵押偿付方式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五章争议处理
第三十四条施工过程结算和竣工结算的争议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协商处理: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本办法;
(三)工程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索赔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四)国家、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计量和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
(五)其他可依据的材料。
第三十五条施工过程结算和竣工结算如按第三十七条协商处理仍存在争议或纠纷,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发承包双方可共同提请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工程造价社会组织或聘请有能力的第三方造价咨询人和纠纷调解员,遵循合法、合规、平等、诚实的原则进行调解解决争议或纠纷,无争议部分的施工过程结算和竣工结算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约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聘请造价咨询人的,在合同履行期间,发承包双方对施工过程结算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由造价咨询人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暂定结果。
发承包双方在收到造价咨询人暂定结果后,应在约定时间对暂定结果予以确认或提出意见。
发承包双方对同意的暂定结果,应以书面形式确认,该暂定结果成为结算依据,对发承包双方都有约束力;合同双方或一方不同意暂定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向造价咨询人提出,说明自己认为正确的结果,同时抄送另一方,此时暂定结果成为争议。
只要不实质影响履约的,发承包双方应实施暂定结果,直至其被改变或确认为止。
第三十七条发承包双方对施工过程结算和竣工结算价款和支付有异议且协商、调解不成,无法达成协议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对于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工程项目,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有关工程项目手续和竣工结算、项目评优等予以优先;在日常监管中实施简化监督。
第三十九条 对于工程项目未实施施工过程结算发生拖欠工程款以至引发拖欠工人工资的建设单位,在项目评优评先和后续工程项目招投标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第四十条 对于未实施施工过程结算的工程项目,推行高保额履约担保,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大建设资金落实监管力度,对发现工程款拖欠的工程依法予以停工。
第四十一条对实施施工过程结算的工程,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及本办法规定支付施工过程结算款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在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公布。
第四十二条对于工程项目应实施而未实施施工过程结算的建设单位,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建筑市场信用档案,并在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公布。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总(承)包人与分包人应依法订立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合同,按照本办法(意见)的规定在合同中约定施工过程分包价款结算办法。
第四十四条现行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标准合同》文本内容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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