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保险从业人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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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保险从业人员
内蒙古自治区保险从业人员
资格电子化考试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内蒙古自治区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工作严格、规范、有序、公平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监管办法》及《关于实施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分类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保险从业人员资格电子化考试(以下简称“考试”),包括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和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电子化考试。
从事保险销售、经纪、公估业务的人员应当通过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保险从业人员资格电子化考试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四条内蒙古保监局是内蒙古自治区保险从业人员资格电子化考试的监管单位。
第五条内蒙古保监局委托授权内蒙古保险行业协会及各盟市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负责考试的日常管理工作。
行业协会须接受内蒙古保监局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内蒙古保监局负责以下工作:
(一)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考试制度,制定及解答自治区考试政策,统筹管理各盟市考试工作;
(二)对各项考试日常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三)验收考点;
(四)定期召开考务工作会议,总结及安排考试工作;
(五)定期对考生资料、考试数据及考场影像资料进行核查;
(六)处理考试投诉、舞弊以及行政处罚等重大事件;
(七)对考点工作人员进行备案;
(八)根据要求将考试情况上报中国保监会;
(九)组织或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巡考;
(十)处理其他与考试有关的重大事件;
(十一)拨付必要的考试费用。
第七条内蒙古保监局通过签订《委托协议书》,委托内蒙古保险行业协会完成以下考试工作,内蒙古保险行业协会须向内蒙古保监局签订《保险从业人员资格电子化考试安全责任状》(附件1):
(一)严格贯彻执行中国保监会及内蒙古保监局的相关考试政策;
(二)结合地区情况与考生实际,按照相关程序建立并管理各考点;
(三)制定并执行各项考试受理、资格证书管理、钢印管理、档案管理及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四)管理和维护自治区考试数据;
(五)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各考点工作;
(六)接收汇总各考点考试安排;
(七)订购、打制、发放、补发及换发各类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八)确保各考点电子设施正常运转,发生问题及时报告;
(九)备份并保管各考点影像资料;
(十)统一制作并授权各考点管理使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专用章”钢印;
(十一)经内蒙古保监局授权,处理考试违规违纪行为;
(十二)组织巡考;
(十三)完成内蒙古保监局委托的其他考试工作。
第八条内蒙古保险行业协会通过签订《委托协议书》,委托各盟市保险行业协会协助完成以下考试工作,各盟市保险行业协会须向内蒙古保险行业协会签订《保险从业人员资格电子化考试安全责任状》(附件1):
(一)建立并维护考点;
(二)完成各项具体考务工作,包括:
聘用及管理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用户名及密码,发布考试信息,维护考点设备与系统,接受考生咨询与查询,录入考生报名信息,采集、保存及上报各类考场影像资料,设置与分配考场,打印及发放准考证,安排考场及考试,组织监考,公布考试成绩,保管使用钢印及空白资格证书,打制及发放资格证书,管理考场及考试档案等;
(三)妥善处置并及时上报重大事件、突发事件;
(四)完成内蒙古保监局及内蒙古保险行业协会委托的其他考试工作。
第三章考点管理
第九条行业协会建立考点,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配备满足考试需要的场地设施;
(二)配备正常运转的考试用机,确保显示器之间隔离、考生之间隔离,不得连接互联网;
(三)在考场外设置醒目的考场引导牌和指示牌,标明考场所在位置,方便考生到达考场;
(四)单独设立报名用机并通过网络与服务器实时连接;
(五)统一设定考试服务器为北京时间;
(六)安装使用电子监控系统及影像采集设备;
(七)制定并能够严格执行管理制度;
(八)工作人员具备考试管理经验,熟悉考试工作流程,并能熟练操作考试系统;
(九)其他内蒙古保监局要求的承办考试的必要条件。
第十条考点工作实行秘书长负责制。
第十一条考点应配备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专职工作人员。
工作人员信息应填入《考点工作人员情况表》(附件2),报内蒙古保监局备案。
第十二条考点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一)保险机构考试工作相关负责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考点工作人员;
(二)监考人员与考生有近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在监考时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三条考点应按规定维持考场秩序,严肃考风考纪,确保考试公平、有序进行。
第十四条考点应在考场显著位置张贴考试纪律、工作流程及举报监督电话。
第十五条考点应确保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用户名及密码、考试数据、监考及巡考安排、资格证书、钢印等重要材料安全,不得外泄。
第十六条考点应加强考场安全管理,确保考场防火、防盗、防潮设施齐全及用电安全。
第四章报名管理
第十七条参考人员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良好,且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宣布考试成绩无效未逾1年的;
(三)违反考试纪律情节严重,被宣布考试成绩无效未逾3年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被依法撤销资格证书未逾3年的;
(五)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布禁止在一定期限内进入行业,禁入期限未届满的;
(六)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5年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报名参加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备高中以上学历。
符合大专以上学历条件的,考试通过后取得全国通用的资格证书(A证)。
符合高中学历条件的从业人员,考试通过后取得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从业的资格证书(B证)。
凡户口和居住地均在自治区的少数民族考生,符合高中以上学历条件的,考试成绩在50—59分的,实施加10分的照顾政策,考试通过后取得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从业的资格证书(B证)。
第十九条报名参加保险经纪、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
第二十条报名参加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备初中以上学历,并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报名个人户籍及住所均在乡镇及以下地区(不含旗县政府所在地的乡镇),受一家保险公司(保险集团)或者一家专业保险代理机构(下简称保险机构)意向委托,拟从事保险产品销售及相关服务;
(二)组织参加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考试的保险机构,在乡镇设有营销服务部,能够出具《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拟委托销售保险产品信息及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考试保荐证明。
第二十一条报名参加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A证)》(附件3)、《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B证)》(附件4)或《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少数民族考生专用)》(附件5);
(二)身份证明有效证件(居民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当年的转业军官证、当年的复员军人证、护照、台湾地区赴大陆通行证)及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报考A证的人员还应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截图或其他确保该学历真实有效的证明;
(四)最近3个月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2张。
通过保险机构集体报名的,保险机构应当对报名考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统一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中报名,上传电子版照片。
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审核证明》(附件6)。
第二十二条报名参加保险公估、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附件7)或《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附件8);
(二)身份证明有效证件及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截图或其它确保该学历真实有效的证明;
(四)最近3个月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1张。
通过保险机构集体报名的,保险机构应当对报名考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统一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中报名,上传电子版照片。
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审核证明》(附件6)。
第二十三条报名参加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考试,由保险机构统一组织集体报名,上传电子版照片,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村营销员资格考试报名表》(附件9);
(二)身份证明有效证件复印件;
(三)户籍证明复印件;
(四)学历证明复印件;
(五)拟销售保险产品基本信息;
(六)保险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七)保险机构出具的《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考试保荐证明》(附件10)。
第二十四条考点不受理个人的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考试报名资料。
第五章考试管理
第二十五条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题型题量为:
单选题90道,每题1分,判断题10道,每题1分,试卷满分为100分,及格分数线为60分。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题型题量为:
单选题100道,每题1分,试卷满分为100分,及格分数线为60分。
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考试的题型题量为:
单选题50道,每题1分,判断题50道,每题1分,试卷满分为100分,及格分数线为60分。
第二十六条保险销售、保险经纪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大纲和参考用书购买渠道在中国保监会官网发布()。
第二十七条考试报名收费,应严格执行中国保监会有关要求及标准。
第二十八条考点应建立报名情况登记簿,按照“先报先考、均衡安排”的要求安排考试。
同一场次可同时安排保险销售、经纪、公估从业人员和农村营销员资格考试等不同类型的考试。
第二十九条原则上不安排异地集体报名考试。
单场考试原则上不能仅安排一家机构人员参加,考场座位必须随机安排。
如遇特殊情况,报内蒙古保险行业协会批准后组织。
第三十条各考点应填写《保险从业人员资格电子化考试申请表》(附件11),每周报内蒙古保险行业协会。
考试时间一经确定,不得随意修改。
确有需求的,报内蒙古保险行业协会批准后组织。
第三十一条考点接收报名资料及审核考试资格时,应严格审核学历证书证明材料,与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考试人员信息核对无误后,安排考试时间和座位号、打印准考证。
第三十二条考生必须携带准考证、身份证明有效证件及学历证书原件参加考试。
第三十三条监考人员在核对考生证件时发现问题,应及时进行处理:
(一)未携带身份证明原件、准考证及学历证书原件的,准考证及学历证书有涂改的,准考证及学历证书有污损致使无法辨认的,不得参考;
(二)学历证书上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三项要素,与所持身份证明原件有一项不相同的,不得参考;
(三)准考证上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三项要素,与所持身份证明原件均不相同的,不得参考;
(四)准考证上的姓名与所持身份证明原件上的用字有误差,但身份证号码、性别及照片相同的,允许考试;准考证上的身份证号码与居民身份证上的号码有误差,但姓名、性别相同的,允许考试;准考证上的性别录入有误的,允许考试;监考人员应要求其填写《考生基本资料更正申请表》(附件12)。
第三十四条考生准考证遗失或准考证内容有错误的,本人须携带身份证明原件及报名同版照片1张,到考点补办、变更准考证。
信息更正应填写《考试人员基本资料更正申请表》(附件12)。
第三十五条考生应在考试前30分钟进入考场,将准考证、身份证明原件及学历证书原件提交监考人员查验,按顺序拍照并扫描学历证书。
考试期间将准考证、身份证明原件及学历证书原件放在课桌左上角备查。
第三十六条考生不得携带除准考证、身份证明原件及学历证书原件以外的其他任何物品进入考场。
考试期间,手机等无线通讯设备应处于关闭状态。
第三十七条考试开始30分钟后,迟到考生禁止进入考场。
如遇特殊情况,须报内蒙古保险行业协会批准。
第三十八条考试开始30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未经监考人员同意,考生在答卷过程中不得离开考场,否则视为交卷,不得返回考场继续答题。
第三十九条考生可以向监考人员询问计算机操作有关问题,但不得询问与试题有关内容。
第四十条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交头接耳,不准左顾右盼偷看他人计算机屏幕,不准翻阅资料、参考书及手机。
第四十一条考生在考试中间因计算机故障不能继续考试的,应立即与监考人员联系,不得自行通过关机、退出考试系统等办法解决或请其他考生帮助解决。
第四十二条考生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逗留、谈话。
第四十三条考试结束,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安静离开考场。
第四十四条考生有以下情形的,监考人员通过考试系统给予警告批评,2次警告无效,按作弊处理:
(一)携带手机、具备储存功能的计算器、与考试有关的书籍或资料、电脑等任何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进入考场且不按要求关闭或存放在指定位置;
(二)就试题答案内容向监考人员询问;
(三)在考场内喧哗,吸烟,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偷看或传递答案;
(四)记录试题并带出考场;
(五)其他作弊行为。
第四十五条考生有以下情形的,按作弊处理:
(一)提前交卷后不离开考场,在考场逗留、谈论;
(二)找人代替本人参加考试。
第四十六条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在考试系统中进行清场处理,如实填写《保险从业人员资格电子化考试考场情况登记表》(附件13)及《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日志》(附件14),并定期向内蒙古保险行业协会备案。
第四十七条内蒙古保险行业协会应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参加少数民族专场考试考生的身份证验证设备扫描图像统一报至内蒙古保监局进行复核。
第六章设备管理
第四十八条机房内应保持清洁整齐,禁止乱扔废弃物,严禁吸烟、严禁随地吐痰。
第四十九条机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和各种电器,严禁随意拆挪、拔插各种设备和连线;在夜间和休息日机房无人职守期间,应对机房采取防火、防盗、防潮等安全措施,并确保服务器不间断运行。
第五十条无关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机房,擅自操作考试系统及监控设备;任何人员不得将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带入机房;未经允许,任何人员不得携带磁盘、光盘、U盘等存储介质进入机房,不得擅自在考试用机及服务器上安装、卸载各种程序。
第五十一条考点应指定专人负责维护机房设备,定期检查考试用机、服务器、电源、线路、网络、监控、路由器等设备是否连接顺畅,升级杀毒软件及考试系统,确保考试设备安全。
第五十二条严禁考试用机连接外网及安装QQ等具有远程协助功能的软件。
第五十三条无特殊原因,不得随意更改服务器时间及监控系统设置,确有需要的,报内蒙古保险行业协会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四条加强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管理,不得随意向他人泄露用户名及密码,定期更换密码,并按要求登记以备查验。
第五十五条考试过程中,应保证监控设备正常运行、全程摄像,监控探头辐射全场、不留死角。
考试结束后,按场次刻录监控资料,妥善保管并上报。
第五十六条监控资料不得任意公开,不得擅自允许他人查看或调阅有关资料。
第五十七条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无法正常录像时,应暂停考试并立即对设备进行维护修复,两日内难以修复的,应及时上报内蒙古保监局。
第五十八条考点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考试监控资料报至内蒙古保险行业协会进行初审,内蒙古保监局根据初审结果进行复核。
第七章监考管理
第五十九条监考人员须在考生进入考场前20分钟到岗,认真做好考场的清理和检查工作,衣着大方整齐并佩带《内蒙古自治区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监考证》。
《内蒙古自治区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监考证》由内蒙古保险行业协会统一认定及制作。
第六十条考试开始前,监考人员应宣布考试纪律及考场须知,并播放演示文件,使考生掌握相关操作方法。
第六十一条监考人员应严格执行考场有关规定,以身作则,廉洁自律,不接受任何形式的礼品、礼金、宴请及请托,不得为他人以不正当手段通过考试提供便利或协助,杜绝泄密和作弊行为。
第六十二条监考人员应认真查验考生的准考证、身份证明原件及学历证书原件,引导考生对号入座。
对证件不符或持证不全者,不得允许进入考场。
第六十三条每场考试不得少于2人监考,严禁出现无人监考情况。
第六十四条监考人员应准时开始考试,不得擅自提前或推迟考试时间,考试期间始终在考场进行巡视,监督考生遵守考场纪律,维护考场秩序,及时制止和处理考生违纪行为。
第六十五条考试开始后,监考人员确认就座考生无误后,应对照考生证件与考生答题屏幕上显示的考生信息进行再次核对。
第六十六条监考人员均有责任回答和解决考生计算机操作的有关问题。
第六十七条监考期间,监考人员不得吸烟、阅报、谈笑、聊天,不得允许非应试人员进入考场,不得抄题、做题、传题、传答案,不得帮助考生操作电脑或对题意进行解释、提示,不得从事其他与监考工作无关或影响监考工作的活动。
第六十八条考试过程中遇重大事件或突发事件,监考人员应及时向内蒙古保险行业协会和内蒙古保监局报告,妥善处理,不得擅自越权处理。
第六十九条考试终了前15分钟,监考人员应提示考生终考所剩时间。
第七十条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立即组织考生退出考场,关闭考试设备,清理考场。
第八章巡考管理
第七十一条内蒙古保监局设置两级巡考制度,对考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巡考。
(一)一级巡考由内蒙古保监局保险中介监管处及各处室共同组成,对考点开展不定期抽查巡考。
(二)二级巡考由内蒙古保险行业协会考务中心及各部门组成,对考点开展常规性巡考,确保各考点每年巡考次数不少于两次。
第七十二条对特殊原因组织的专场考试、异地考试或指定场次考试,进行重点巡考。
第七十三条巡考人员不得少于2人,持《内蒙古保监局巡考证》或其他有效证件进入考场,并履行如下巡考职责:
(一)巡查考场秩序情况;
(二)巡查监考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三)巡查监考人员对考生的考风考纪教育情况;
(四)查验考试报名、费用缴纳、证书打印及领取、考场状况等相关登记簿的真实性;
(五)对违反考场管理的事件及时予以提醒、纠正;
(六)查验考场监控设备开启及摄录情况;
(六)会同监考人员共同处理考场出现的突发事件;
(七)根据巡考情况,对证书管理、钢印管理、收费管理、档案管理等日常考务工作进行现场抽查。
第七十四条巡考人员巡考时,可提醒考生与试题答案无关的注意事项,并保持考场安静。
巡考结束后,巡考人员应在《保险从业人员资格电子化考试考场情况登记表》(附件13)上进行登记。
第七十五条《内蒙古保监局巡考证》由内蒙古保监局认定和制作。
第七十六条巡考人员须廉洁公正,对考试过程中发现的不良行为及时制止并做出适当处理,督促监考人员严格监考。
第七十七条巡考人员在巡考过程中发现考生集体舞弊、保险公司组织集体舞弊、考点工作人员协助考生舞弊等重大事件的,须立即报告内蒙古保监局。
第七十八条巡考人员未提前通知考点巡考安排的,考点及监考人员不得回避、阻拦或拖延巡考工作开展。
第九章证书管理
第七十九条考点制作及发放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证书,须加盖“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专用章”钢印。
第八十条资格证书在考试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制作及发放,领取人应签字确认。
第八十一条《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不设有效期,其中A证从业范围为全国,B证从业范围为内蒙古自治区。
2013年7月1日之前取得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有效期满之前继续有效,持证人员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申请换发《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A证。
第八十二条《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及《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不设有效期。
2013年7月1日之前取得的资格证书,有效期满之前继续有效,持证人员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申请换发。
第八十三条《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效期届满30日前须根据规定申请换发。
从业范围为持有人住所(户籍)所在乡镇及以下农村地区,不能销售投资连结和万能保险产品,不得超地域跨区域执业。
第八十四条2013年7月1日之前取得的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申请换发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换发申请表》(附件15);
(二)资格证书原件;
(三)前3年内每年接受后续教育情况的有关证明;
(四)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最近3个月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2张。
第八十五条资格证书因内容变更、毁损、遗失需申请变更、更换、补发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变更、更换、补发申请表》(附件16);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最近3个月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2张;
(五)需变更、更换的,提供资格证书原件、户籍证明;
(六)需补发的,提供资格证书遗失公告报纸或杂志原件。
第八十六条资格证书通过保险机构申请换发、变更、更换、补发的,由保险机构统一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中申请,于指定工作日到内蒙古保险行业协会进行现场确认,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八十七条资格证书由内蒙古保险行业协会统一订购及发放,并于每年12月10日前向内蒙古保监局备案《保险销售、保险经纪、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征订单(蒙文翻译)》(附件17)。
第八十八条考点应加强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管理,定期填制《空白资格证书使用台账》(附件18)及《空白资格证书使用管理登记簿》(附件19)。
第十章印章及档案管理
第八十九条内蒙古保险行业协会制作及作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专用章”钢印,须经内蒙古保监局批准。
第九十条考点应建立印章管理制度,设专人管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专用章”钢印,并填制《资格证书专用章使用管理登记簿》(附件20)。
第九十一条考试档案资料的保管期限:
(一)考试报名资料,保管期限不少于3年;
(二)资格证书到期换发资料,保管期限不少于1年;
(三)资格证书补发及变更资料,保管期限不少于1年;
(四)考试现场影像、扫描及摄像资料,保管期限为3年;
(五)《空白资格证书使用台账》、《空白资格证书使用管理登记簿》、《资格证书专用章使用管理登记簿》等各项登记簿,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六)档案资料销毁登记簿,包括销毁时间、销毁资料名称和数量、销毁人员、批准销毁人员、销毁方式和地点,保管期限为永久;
(七)其他档案资料,由内蒙古保监局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决定保管期限。
第九十二条考点销毁考试档案资料前,须经内蒙古保监局批准。
第十一章监督管理
第九十三条考点在考试组织工作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违反保密制度,更改系统考试时间或泄露试题、泄露巡考安排;
(二)对报名资料及考生身份审查不严;
(三)对考试资料、钢印及空白资格证书保管不善;
(四)擅自刻制钢印、变更考场及考试设施;
(五)擅自销毁考试档案资料;
(六)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姑息纵容考试作弊,协助考生作弊;
(七)伪造、擅自更改考试成绩及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八)未及时上报或擅自处理重大事件和突发事件;
(九)自行设定或变更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
(十)丢失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用户名及密码,造成严重后果;
(十一)未按照要求上报考生信息资料、考试调整情况、考场录像资料、考生违纪情况、考场事故等材料;
(十二)其他可能产生严重结果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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