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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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版
物业服务合同
(示范文本)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委托方:
受托方:
签订日期:
使用说明
1、本示范文本仅供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参考使用。
2、经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双方同意,可根据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具体情况对示范文本的条款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涉及选择性条款的选项内容排序无先后。
3、乙方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本服务合同报物业所在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备案。
物业服务合同
甲方(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负责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乙方(物业服务企业):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资质等级: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经业主大会同意,选聘的乙方对(物业项目名称)提供物业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乙方依照本合同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享受本合同提供的服务并承担按本合同规定及时交纳物业费用等义务。
第一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项目名称:
。
座落位置:
杭州市区(县、市)街道(乡、镇)路(街、巷)号。
物业类型:
(住宅、非住宅、综合);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范围: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占地面积:
平方米;
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住宅平方米,非住宅平方米;
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包括:
办公用房平方米,位于,经营用房平方米,位于。
分期建设的项目,具体情况为:
。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或规划平面图见附件一,物业构成明细见附件二)
第二条按照相关规定,甲方应当在原有物业移交前30日,与乙方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共用场地的承接查验工作并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对物业承接查验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解决方法及其时限、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物业承接查验协议详见附件三,移交给物业服务企业的资料清单详见附件四)
第二章物业服务内容与服务标准
第三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为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提供下列物业管理服务事项:
(一)公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二)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
(三)公共绿化的日常养护;
(四)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的维护与垃圾的处理;
(五)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的维护及安全防范协助管理(此事项不含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人身和财产保管责任);
(六)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七)车辆的管理,包括小区内、停车场、大门口、消防通道等车辆(含电动自行车、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辆)进出和按规定停放管理、指挥车辆有序停放;
(八)物业档案管理和服务;
(九)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委托的其他公共性服务内容;
(十)其他:
。
第四条按照“质价相符”原则,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内容与服务标准不低于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所对应的物业服务收费等级。
(物业服务内容与服务标准详见附件五)
第三章物业服务等费用
第五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选择以下第种方式:
(一)包干制
-5-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尚未进行不动产登记的,按照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尚未进行实测的,按照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没有房屋买卖合同的;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载明的面积)向乙方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亏损均由乙方享有或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1、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多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
高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
别墅:
元/月·平方米;
排屋:
元/月·平方米;
办公楼:
元/月·平方米;
商业:
元/月·平方米;
配套的教育、医疗卫生等设施:
元/月·平方米;
:
元/月·平方米。
住宅经批准改为非住宅使用的,其物业服务收费对应变更后非住宅类型标准执行。
其他:
(1);
(2)。
2、物业服务收费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乙方利润,其中物业服务成本构成一般包括: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费用;
(4)办公费用;
(5)乙方实施管理必备的固定资产折旧;
(6)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7)其他:
。
(二)酬金制
-6-
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乙方,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1、具体预收标准如下:
多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
高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
别墅:
元/月·平方米;
排屋:
元/月·平方米;
办公楼:
元/月·平方米;
商业:
元/月·平方米;
配套的教育、医疗卫生等设施:
元/月·平方米;
:
元/月·平方米。
住宅经批准改为非住宅使用的,其物业服务收费对应变更后非住宅类型标准执行。
其他:
(1);
(2)。
2、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乙方的酬金。
其中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费用;
(4)办公费用;
(5)乙方实施管理必备的固定资产折旧;
(6)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7)法定税费;
(8)其他:
。
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全体业主所有,乙方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乙方应当于每年(具体时间)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3、乙方的酬金
乙方采取以下第种方式提取酬金:
(1)乙方按 (每月、每季、每年) 元的标准从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提取。
(2)乙方(每月、每季、每年)按应收的物业服务资金%的比例提取。
(3)。
4、物业服务费结余或不足的处理方式:
年度结算结余部分,按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1)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2)直接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3)。
年度结算不足部分,按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1)由业主于次年第一个月底之前,按照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追加补足。
(2) 。
-7-
第六条 已竣工但未出售或已出售但未交付使用的物业,由建设开发单位全额支付物业服务费、车位服务费、等费用;物业交付使用后,其费用由业主承担。
业主约定由非业主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车位服务费、
等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业主与非业主使用人之间的交费约定,业主应书面及时告知乙方。
物业发生产权或者租赁权转移时,业主或者非业主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车位服务费、等费用。
物业服务费、车位服务费、等费用按(半年、年度)交纳,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应在 (每次交费的具体时间)前交纳。
物业服务费可预收,但预收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本合同存续的剩余期限不足12个月的,预收期限不得超过合同的剩余期限。
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车位服务费、
等费用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逾期未交纳费用的‰收取违约金。
第七条业主应按照规定直接向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单位交纳水、电、气、热、通讯、有线电视等有关费用。
乙方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单位的委托代收水、电、气、热、通讯、有线电视等费用的,可以向委托单位收取代办手续费,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八条由乙方代收代缴水、电、气、热等费用的,总表与各户分表用量总和的差额按下列第种方式进行结算:
1、按所拥有专有部分面积的比例分摊;
2、按所实际使用量的比例分摊;
3、其他:
。
第九条共用电梯、增压水泵、水系景观、中央空调等高能耗设施设备运行消耗的电费,采取下列第种方式进行结算:
1、按实际消耗向业主分摊,乙方代收代缴。
(具体分摊办法详见附件六)
2、公共能耗费含在物业服务费中缴纳。
3、其他:
。
第十条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可以自行组织房屋装修垃圾清运,也可以委托乙方清运。
委托乙方清运的,按照有关规定,装修垃圾由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运至(具体地点)装修垃圾集中堆放点,清运费由双方自行约定。
对因装修搬运材料造成电梯轿厢、楼道墙地面、扶手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由乙方与装修单位(装修人)协商可收取一次性修复补偿费元/户(或元/平方米)。
第十一条在本合同期限内,如遇杭州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可就本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具体由甲乙双方协商,并经业主大会通过。
在本合同期限内,多层住宅、高层住宅、别墅、排屋、等的不同物业服务费标准,原则上不做单独调整。
第四章物业的经营与管理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用房(包括物业办公用房和物业经营用房)的所有权属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其使用和经营方案应当经甲方同意并公告。
物业办公用房供乙方在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但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
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当将其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物业经营用房的经营管理约定如下:
(一)经营方:
;
(二)税费与乙方经营成本:
;
(三)收益资金管理方:
;
(四)其他:
。
第十三条关于停车场(库)的经营与管理
-8-
(一)规划内的停车场(库)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其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车位使用人应按车库 元/个·月、车位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停车费。
具体经营管理约定如下:
1、经营方:
;
2、税费与乙方经营成本:
;
3、收益资金管理方:
;
4、其他:
。
(二)规划内的停车场(库)属于建设单位或其他业主所有的,委托乙方代为经营的,由所有人与乙方自行约定经营管理事项。
(三)规划内的停车场(库)属于建设单位或其他业主所有的,自用或自己出租的,车库(位)所有人应按车库 元/个·月、车位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车位服务费。
(四)占用公共道路及相关场地停放车辆的车位属业主共有,其停放、收费等由业主大会制定,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具体收费标准为:
。
乙方提取的经营成本为:
。
(五)机械车位收费标准:
。
(六)新能源电动车共用充电桩服务收费标准:
。
第十四条委托乙方利用共用部位、共同设施设备进行广告或相关场地摆摊设点、等经营活动的,具体收费金额由甲乙双方商定,乙方从该收费中提取其收入额的%为经营成本。
发票由乙方出据的,税费从该租金中扣除。
其他经营活动约定:
。
第十五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会所以及泳池(馆)、篮球场、网球场等文体场地的相关费用约定如下:
(一)会所:
;
(二)泳池(馆):
;
(三)篮球场:
;
(四)网球场:
;
(五)其他:
。
第十六条 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经营性收益(扣除税费、管理费等经营成本后的收入)由(甲方自行管理或乙方代管)并单独列帐,经业主大会同意后,按下列约定分配:
(一)%用于续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经营性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二)%用于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
(三)%用于补充物业服务费用不足;
(四)%用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
(五)其他:
。
经营性收益由乙方代管的,实行包干制物业服务收费方式的,乙方应每半年公布一次经营所得收支情况;实行酬金制物业服务收费方式的,乙方每年公布一次各项资金收支情况。
经营性收益由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的,应当以业主委员会名义开设账户,不得以任何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管理。
经营所得收支情况应当每(半年或年)公布一次,接受全体业主监督。
第十七条 乙方接受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委托,提供车辆保管、等合同约定以外服务的,除政府有规定的外,收费按当事双方约定执行。
若当事双方无约定的,乙方对物业内车库(位)的公共部位以及公共设施设备提供日常维保服务,不含车辆保管、保险及车内物品的保管等责任。
第五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及物业保修金
第十八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截留、占用、侵占等。
第十九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物业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专业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因人为损坏及其他原因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本合同应当由乙方承担的维修养护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中明确由有关单位和个人承担的费用。
第二十条 乙方应于每年(日期)前编制下一年度维修、保养计划和年度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公告,并报告甲方。
第二十一条 乙方应按照相关规定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提出维修内容、工程预算方案、施工单位及申请金额等相关事项,并按规定做好公示。
工程完工后,乙方须及时办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款结算手续。
乙方退出物业管理项目时,尚未办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款结算手续的,应当向甲方移交维修资金使用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乙方提供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申请资料需真实、有效,如有虚假,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续交由甲方负责,乙方应配合做好资金续交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物业保修金(以下简称保修金)是由建设单位交存,作为保修期内物业维修费用保证的资金。
甲方应督促建设单位做好保修工作,履行保修责任。
物业保修期内,建设单位自行组织保修的,乙方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及时将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报修的保修项目、内容等以书面形式提供给建设单位并由建设单位实施保修工作;
(二)督促建设单位做好保修工作,并协助反映人做好保修质量的检查、验收;
(三)其他:
。
建设单位委托乙方保修的,乙方应按签订的物业委托保修协议开展相应的保修工作,履行相应的保修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在保修期内发生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责任或者因歇业、破产等原因致保修责任未履行的,甲方可按照保修金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政府的相关规定申请使用保修金,工程完工后,须及时办理保修金余款结算手续。
乙方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及时告知甲方或相关业主建设单位不履行或无法履行保修责任的情况;
(二)应甲方或相关业主要求,按照相关规定协助开展保修金使用申请工作,若受托领取保修金款项,应按施工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划转,如有截留、挪用、侵占等,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其他:
。
第二十六条 在各保修项目保修期满前1个月内,应按以下第种方式对保修项目进行查验,记录查验结果,查验中发现的问题经建设单位确认并按照相关规定及协议实施保修工作:
(一)由甲方委托乙方制定查验方案,并组织开展查验相关工作;
(二)由甲方、乙方、建设单位及业主代表开展查验相关工作;
(三)其他:
。
第二十七条 保修金拟退还公示等相关保修金事项公示期内:
(一)甲方应做好以下工作:
1、做好小区内公示张贴工作,并开展张贴情况的日常巡查,保障业主知情权;
2、将已掌握的建设单位未履行保修责任情况以书面形式向保修金管理机构提交;
3、组织开展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委会等相关各方异议收集整理,并以书面形式提交保修金管理机构;
4、组织做好建设单位履行保修责任后的查验、确认,并向保修金管理机构书面撤销相关异议;
5、其他:
。
(二)乙方应做好以下工作:
1、做好小区内公示张贴工作,并开展张贴情况的日常巡查,保障业主知情权;
2、将已掌握的建设单位未履行保修责任情况以书面形式向保修金管理机构提交;
3、(协助)开展甲方、业主及社区居委会等各方异议的收集整理及提交;
4、(协助)做好建设单位履行保修责任后的查验、确认及相关各方的异议撤销;
5、其他:
。
第二十八条 乙方应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申请及保修期内报修、维修等情况台帐,接受相关方查询。
第六章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九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应当在取得业主大会同意或授权后,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乙方签订本物业服务合同,并负责协调、处理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对该合同的问询;
(二)委派人员参与现场查验,与乙方共同确认现场查验的结果,并按照相关规定与乙方办理承接查验收手续,移交物业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共用场地以及相关资料。
负责协调、处理前物业服务企业遗留和物业承接查验协议中存在的问题;
(三)督促乙方制定物业服务方案,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与相关场地的年度管理计划、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年度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等,并监督乙方按方案和计划实施物业管理服务;
(四)监督乙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业主大会授权,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维修、养护、管理、使用等各项制度,并督促业主、非业主使用人遵守执行;
(五)了解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对物业管理服务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协助乙方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并负责向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六)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处理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和乙方的意见、建议,天内讨论决定并答复乙方提出的报告,并按规定做好相关物业管理事项的公告(示)工作;
(七)督促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按照本合同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当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未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时,协助乙方催收;
(八)甲方在乙方依法退出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时,按照相关规定与乙方与办理承接查验收手续,接受物业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共用场地以及相关资料。
(九)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乙方商业运营模式,不得干涉乙方内部管理,不得阻碍乙方依法、依本合同约定所进行的物业服务管理行为;
(十);
(十一)法律、法规或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三十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在接管物业项目前,乙方必须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等进行查验。
与甲方委派的人员共同确认现场查验的结果。
按照相关规定与甲方办理承接验收手续,接收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共用场地以及相关资料。
乙方应当将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资料和记录建立档案并妥善保管;
(二)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有关物业管理技术标准、行业规范以及本合同约定,开展各项物业服务活动,但不得侵害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结合本物业的实际情况,编制物业服务方案、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与相关场地的年度管理计划、年度维修养护计划等;
(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业主大会授权,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维修、养护、管理、使用等各项制度,引导业主、非业主使用人遵守规定,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物业的,及时进行劝阻、制止、并向相关部门和业主委员会报告;
(五)配合各职能部门做好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出租报备、违建信息报告、流动人口登记、新能源电动车充电桩安装、文明宣传等工作;
(六)应当通过合法有效的方式解决拖欠物业服务费等费用的问题;业主不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乙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有权要求其承担乙方实现相应权利而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
(七)可以将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并对其服务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但不得将本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八)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等用途;
(十)本合同依法解除、协商解除、单方解除或者期满终止时,乙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退出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并按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办理移交手续和项目退出手续;
(十一);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因乙方自身原因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由乙方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生下列情形,乙方不承担责任:
(一);
(二);
(三) 。
第三十二条因业主、非主业使用人原因或其他第三方行为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提前解除本合同的规定及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致使乙方不能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的,乙方有权依法解除本合同。
(二)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致使不能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的,甲方有权经业主大会同意后依法解除本合同。
(三)甲、乙方依法提前解除本合同的,自书面通知到达对方之日起满三个月时合同终止,乙方依法退出本物业管理区域,并按规定完成物业交接手续。
(四)依法提前解除本合同的,有责方应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
第三十四条 业主大会或乙方不再续约的,本合同当事人一方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60日前,向对方书面提出不再续约的意见,否则有责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
第三十五条其他违约责任:
(一);
(二);
(三) 。
第八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十七条非业主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
非业主使用人违反相关规定,有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 甲、乙方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以书面形式所作出的承诺和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九条
-13-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并作为合同附件。
第四十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选择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1、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报物业所在地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一份(备案)。
附件:
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或规划平面图
二、物业构成明细
三、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四、移交给物业服务企业的资料清单
五、物业服务内容与服务标准
六、公共能耗费分摊办法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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