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转中的信托机制及其运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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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中的信托机制及其运用
土地流转中的信托机制及其运用
土地流转中的信托机制及其运用
一、土地流转信托的概念
土地流转是指土地使用权流转,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含义,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
土地流转信托,是指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和保障农民承包权的前提下,由政府出资设立的信托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农民的委托,按照土地使用权市场化的需求,通过规范的程序将土地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依法自愿、有偿转让给其他公民或法人进行农业开发经营活动。
土地信托是土地流转中的一项制度创新,是深化农村土地经营机制的必然需求,也是促进土地使用权规范有序流转的必由之路。
二、我国土地流转信托产生的背景
土地流转信托的产生是顺应城镇化进程而展开的。
由于农业生产成本较高、农业的比较效益低下、农民进城务工增多等原因,土地抛荒在全国范围内仍普遍存在,而抛荒会危及粮食生产安全及造成社会紧缺的耕地资源闲置浪费等现象。
在此情况下,土地信托顺势而生。
信托制度的优势在于能够实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的相互分离,做到权属清晰、权责明确。
在农村土地流转中引入信托制度,在利用信托制度的财产隔离、财产保护和财产管理功能同时,推动了土地资源合理再配置,从而提高土地的生产能力和内在价值,使农民切实分享到土地增值所带来的收益。
三、我国土地流转信托的现状
(一)实施范围的局限性与使用的有限性相并存
我国农村土地信托是在保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制不变的前提下施行的。
农村土地信托作为我国土地流转的新形式,特别是信托作为财产运用的新模式在我国推广的基础不牢固,在农村地区没有形成广泛的群众基础,所以农村土地信托在我国尚处于摸索和试行阶段。
浙江绍兴首先开创了在我国农村推行土地信托流转的先河,继浙江绍兴之后,江苏、安徽和江西等地区相继进行的农村土地信托试点均取得了不错的效果。
从土地流转的方式来看,包括代耕、转包、转让、租赁、土地股份制和土地信托等。
2006年,在全国土地流转中,转包、出租、转让、互换、土地股份制和其他方式的占比分别为53.65%、21.87%、8.84%、4.84%、4.61%和6.19%。
在2008年,青海全省的农村土地流转中租赁和转包分别达到22.7万亩和9.19亩,分别占全省土地流转面积的62.4%和25.3%;在2009年,重庆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方式中,租赁方式所占比例超过50%,达到51.35%;在2010年,湖南省全省土地流转中转包、出租、转让、互换、土地股份制以及其他流转方式分别占比53%、24%、11%、7%、1%和4%。
转包和租赁方式在当前的土地流转中占据着支配地位,土地流转方式还停留在初级阶段,像土地股份制和土地信托等市场化的土地流转方式占比较低,主要是由于农村金融发展相对滞后,对市场化和资本化的运作方式认识不清。
图3-12006年全国土地流转各方式占比
(二)农村土地信托产生的正效应明显
1.农村土地信托增加了多方收益
实行农村土地信托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农民增收和农业现代化。
通过农村土地信托进行承包地流转,土地承包户将全部或者部分脱离土地的束缚,转而进城,或者从事其它生产性和服务性活动,获得工资收入,同时还获得来至土地流转的租金、股息或红利等,家庭承包户进行土地流转后的从事其它生产性或服务性活动的机会成本无疑小于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机会成本,农村土地信托是增加农民收入的一种有效方式。
2.农村土地信托推进了农业结构调整
通过实施土地信托,从法律和制度上保障了土地流入者对土地的经营使用权,土地流转后的违约风险大大降低,提升了土地经营者的投资信心,使其在不改变土地耕地背景的前提下,扭转之前经营分散、种植作物单一、田间管理水平落后等弊端,实现对农业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发展现代农业,打造完整的农业产业链。
通过实践证明,农村土地信托有利于实现农业规模化经营和农业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3.农村土地信托促进了生态环境的改善
在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生态环境保护的社会性与生态资源利用的个人性之间的博弈,诱使人们往往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来实现个体自身利益。
农村土地信托可以有效扩大农地流转规模,流转领域也逐步扩大,土地经营者规模的壮大有利于经营者争取自身利益,从某种程度上起到保护农村生态环境的作用。
四、我国土地信托国内外经营借鉴
(一)国内经营借鉴
1.浙江绍兴“农村土地信托”模式
(1)基本情况
绍兴县是绍兴市下辖的一个县,位于浙江省中北部、杭州湾南岸,是绍兴经济最发达地区之一,但人均土地占有面积仅0.58亩。
绍兴县在2001年抓准时机,深化农村经营体制机制改革。
绍兴县委县政府通过广泛长期的调查研究,针对人多地少、种植品种结构单一、农业生产效率低等具体情况,决定以市场化模式为导向,采用信托模式开展土地流转的试点。
(2)绍兴模式的具体操作流程
绍兴县土地信托的具体流程是首先由村组织通过“反租倒包”将土地进行规模集中,村组织通过对流转整理后,委托给土地信托中介机构,由中介机构代为寻找合作人,一旦达成合作意向,由合作人与村组织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图4-1)。
此时土地中介机构只是起到了牵线搭桥的过程,不是现代意义的信托,土地信托机构不对土地就行经验管理,只是寻找合适的交易对手。
图4-1绍兴“土地信托”结构
绍兴县开展的土地信托流转建立在稳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之上,采取循序渐进、逐步推进的原则,在一些集体经济发达、土地流转意愿强烈的村建立起土地信托流转试点村,成立县、乡、镇三级结构的土地信托体系。
在土地信托服务上,绍兴县坚持“确保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搞活经营权”的基本原则,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3)绍兴“土地信托”的效果
绍兴县通过农村土地信托,并辅之其它多种土地流转形式,促进了绍兴县农业产业结构的升级、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
在2009年,绍兴市的农业生产总值达190.06亿元,农民人均纯收入达12026元同比增长了116%和156%,粮食产出创新高,逐步探索出了一条实现粮食稳产增收的新方法。
在2009年,绍兴市拥有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1208家,其中省级及以上龙头企业打28家,年销售额一亿元以上的企业55家,农业现代化和产业化水平得到了跨越式提升,规模效益逐步凸显。
了土地信托登记备案制度,及时办理申请、登记、备案等手续;建立了土地流转档案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土地流转资料收集、档案管理等工作;建立了土地流转纠纷信访制度,做好来信来访和案件纠纷的调解处理工作。
第三、坚持三大原则。
①坚持保护耕地的原则。
为确保土地的生产能力和复耕能力不受破坏,土地信托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②坚持“稳制活田、三权分离”的原则在长期稳定家庭承包责任制度的基础上,实行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者使用权三权分离,明确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搞活使用权。
③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农村土地信托必须执行国家相关的法规政策,依法签订书面合同。
必须坚持自愿,不得强迫农户进行土地信托,必须尊重农民自己的选择和意愿。
(3)浏阳“农村土地信托”的效果
浏阳通过实施农村土地信托,在市一级设立土地信托服务中心,40个乡镇办事处全部建立了土地信托服务站,746个村的信托服务由村级合作经济组织或村委会承担。
土地信托为有形组织、无形实体,具有非营利性,所有人员均为兼职,不收任何费用,完全为农民提供无偿服务。
截至2006年2月底,全市农用地流转面积达39.4万亩,占全市农用地面积的11.3%,其中耕地流转10.4万亩,占耕地总面积的12.6%,实现适度规模经营的耕地1.3万亩,占流转耕地总面积的12.2%;全市农村土地流转涉及村数363个,占总村数的87.9%;涉及农户10.4万户,占总农户数的32.7%。
通过流转实现适度规模经营的耕地面积12694亩,占全部流转耕地面积的12.2%,通过土地信托加速了浏阳农村土地流转,显著推进了农业现状化和农民收入的增加。
(二)国外经营借鉴
1.日本“土地信托模式”模式
(1)基本概况
日本由于受先天性条件的制约,自然资源匮乏,人均耕地少,在农业生产上不具有比较优势,如何高效的利用有限的耕地开展农业生产,是其一直关注的焦点。
早在1984年,日本国内就开始引入土地信托模式进行土地的有效利用,并且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土地信托规范化,在1986年,日本相继对《国有财产法》和《地方自治法》进行修订,为日本土地信托的快速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2)日本模式的具体操作流程
日本的土地信托模式是首先通过土地所有者把土地信托给信托机构(信托银行),并从受托人投资经营受托土地的收益中获取报酬(图4-2)。
在日本,土地信托大致划分为两种形式,包括出售型信托和租赁型信托。
日本的土地信托模式有以下三个主要特征:
①投资替代性,解决了拥有土地所有权而无能力或资本进行土地开发的现象;②报酬稳定性,受托人在获得应得的中间费用外,其它所得均归委托人或受益人所有;③效益规模化,日本土地信托制度对高效投资利用稀缺的土地起源起到了关键性作用。
土地所有者
图4-2日本“土地信托”结构
2.美国门郡地区“土地信托模式”模式
(1)门郡地区土地信托模式特点
门郡地区土地信托模式首先是开发商即信托人购买一块土地,然后再将该土地所有权信托给信托机构,双方当事人签订信托合同或契约,由信托机构发行土地信托受益凭证,而销售土地信托受益凭证由信托人负责,土地受益凭证直接享有信托财产(土地所有权)的受益权,受益凭证的销售所得直接用于对土地的改造整理,再将土地出租给该土地开发商组成的公司。
由信托机构代土地信托凭证持有者收取租金,负有给受益凭证持有人固定报酬的义务,并将剩余租金用来买回受益凭证。
(2)门郡模式的具体操作流程
第一、利用土地保护手段的组合(即资金和地权的组合)来经营土地信托。
第二、有专门的志愿者负责土地管理。
第三、选取生态威胁最为严重的地区,转移本地植被和濒临灭绝的野生植物。
第四、提高公众意识,门郡地区具有独立的生态系统,对土地资源的保护十分重要。
(3)门郡地区“土地信托”的效果
门郡土地信托从1986年建立以来,己经保护了超过4000英亩的土地,而门郡土地信托的最大成就就是已经基本建立了门郡半岛的土地与会员的责任制。
通过资金的有效“集合”,解决了开发土地所需的巨额投入,为投资者提供了投资回报丰厚的土地产业的机会,同时也分散了个体投资风险,同时投资人所拥有的受益凭证可以依法进行流转交易,具有较强的变现能力。
五、中国特色土地流转信托模式
图5-1中国特色的土地流转信托模式
在土地信托模式的具体操作流程上,结合到我国农村的具体国情,建立适合我国农村和农民具体情况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土地信托模式极为必要(图4-3)。
我国农村土地信托模式的操作流程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
(1)信托合同成立阶段:
首先有土地转出意愿的承包户在村委会中挂牌,由村委会对流出地进行集中登记整理,当流出土地达到一定规模面积后,由村委会与信托机构进行技巧,为信托机构与农户签定土地信托合同提供中间服务。
(2)土地经营管理阶段:
信托机构在受托土地经营使用权后,将土地通过租赁、入股等多种形式流转给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或工商业企业,获取租金或者股息红利,信托机构可以通过对资本市场的投资,更好的实现土地收益的增值。
(3)收益分配阶段:
按照土地信托合同或契约的规定,土地信托收益归委托人或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所有,而信托机构获得合同规定的经营管理费等。
(4)信托合同终止阶段:
在土地信托期满后,信托合同自动终止,委托人收回土地经营使用权,同时信托机构在信托期享有的土地经营使用权终结。
六、结论
土地流转信托作为我国土地流转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适应我国基本国情的产物,是土地金融改革深入发展的结果,也是解决我国三农问题和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的新方法和新模式。
目前,其主要运用的领域是农业生产,未来运用空间广泛。
现有的农村土地信托,应当为今后的趋势留有足够的发展空间。
金融1104
吴昕瑜
130604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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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 流转 中的 信托 机制 及其 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