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团范文 滥用职权检讨书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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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团范文滥用职权检讨书范文
滥用职权检讨书范文
滥用职权检讨书范文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
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
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
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第二篇、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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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
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
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
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第三篇、关于某驻监检察追究警察玩忽职守的案例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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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某驻监检察追究警察玩忽职守的案例反思
某监狱单位因为服刑人员在现场发生的殴斗,造成某特殊工种犯重伤入院。
在全国声讨监管场所“躲猫猫”事件的背景下,检察院迅速介入,并扬言要追究当班警察没有现场管理的责任,并且很可能定性为玩忽职守。
这里先让我们看一下法律对于玩忽职守的定性①详情看附件。
从玩忽职守罪的界定的司法解释来看,很明显检察院追究当班警察没有现场管理而套上玩忽职守的帽子是不恰当的。
没有在一线现场管理并不代表没有在现场管理,而且按照司法部的相关规定,警察现场管理的人数必须达到一定的比例,要不然警察自身的人身安全都很难保障。
所以警察没有在一线现场管理是不属于严重不负责任的范畴的。
实际上是检察院的人不了解监狱的制度或者是可能知道但教条式的上纲上线。
我们再往深层次看,监狱目前的管理体制实际上是造成这次殴斗的另一个原因,在原来未经修改过的驻监检察条例里有明确的规定,驻监检察人员有责任有义务对牢头狱霸的行为进行监督。
但新的条例以及人民检察院监狱检查办法里都未再提及。
不知道这是不是对监狱现行制度的一种妥协。
所以经过此事之后,我得出来了驻监检察对基层干部不友好的结论。
假如中国司法是独立的,那么这种不友好我是非常欣赏的,但可能不是这样的情况,我猜测(仅仅是猜测,不隐射)这里面运作着种种的潜规则,因为有人做了替罪羊,在出了大事以后,无论是对媒体还是对群众都会有一个交代。
但这样解决问题并不是真正的解决问题。
检察部门如此运作潜规则,实际上会纵容官本位现象的泛滥,从而为有权有势者扫除了障碍,让腐败更加得便利。
同时也可以增加自己手中权力寻租的更大化(讨好我的,我不追究,花钱消灾,领导多捞了,打点起来就要花更多的钱)。
这些潜规则在很多领域已经不是秘密。
所以希望媒体在报道此类事件的时候应该更有深度一些。
对于目前的体制,一线警察要自保,只能是在放弃一些仕途的情况下,伸张自己的合理合法的权益,这毕竟对于领导的小鞋和打击报复而言,判刑坐牢则是更大的损失(两害相权取其轻)。
特别是关于惩戒犯人的时候要十分谨慎。
对于此我提出几点忠告:
第一:
依法依规并不是在什么情况下都可以用暴力,法律法规允许能够动用暴力的原则是在警察被动的前提下以制止行为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为基准,也就是说行为人停止了法律法规所描述的可以使用的暴力的一些行为的时候,就应该立即停止,应该懂得该收手时就收手,如果把人打残,警察无论在舆论上还是法律上都是弱势群体(除非事情不经媒体曝光,犯人家属不继续维权上访)滥用职权检讨书范文
第二,应当吸取高明监狱刘玉山案的教训(该案,当班警察被判一年实刑)在官官相护的潜规则下,出了事情,就是官位最小的那个做替罪羊,所以在中国大的体制没有改变的情况下,且不可盲目发泄自己的情绪,而使用暴力过当,葬送自己的政治前途。
第三,注意运用公务员法的免责条款,在迫不得已要动手的情况下,一定要先请示领导,领导同意后动手的,就算是出了事情要追责,领导应该是负主要责任的(在法律允许动用暴力的情形下也不可强硬地拒绝领导的命令,要不然同样触犯相关法律,所以要把握好分寸)第四,一定要走免责程序之后才能动手,比如对方有袭警的动作(有力证据证明),在押送的时候不听话的要先警告,这些都是免责的程序,一定要走的。
在检察院对基层并不友好的情况下,在监狱对基层在政治安全方面没有有效保障机制的前提下,一定要注意收集这些能够证明自己走了免责程序再动手的证据,要不然宁愿不动手。
附件:
认定本罪,应注意以下四个问题:
1.本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是本罪成立的必备要件。
因而是否造成了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是区分本罪与一般玩忽职守行为的界限。
如果玩忽职守行为没有造成损失,或者虽然造成了损失,但损失尚未达到重大程度的,那就属于一般玩忽职守行为,不能以本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只能依照有关政策法律的规定,给予行为人党纪政纪处理。
2.本罪与滥用职权罪的界限
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1)犯罪主观方面不同。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出于过失;而滥用职权罪在主观方面则是出于故意。
(2)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不同。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而滥用职权罪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滥用职权或者超越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1)犯罪客体不同。
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和同类客体都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属于渎职罪的范畴;而重大责任事故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生产、作业安全,同类客体是公共安全,不属于渎职罪的范畴。
(2)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不同。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该行为只能发生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活动过程中;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该行为只能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之中。
(3)犯罪主体不同。
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则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4.本罪与本章规定的特殊的玩忽职守犯罪的界限
本罪仅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犯罪的一个概括的规定,只适用于那些刑法分则没有明确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情况。
如果刑法分则有明确规定
的,由于这些规定与规定玩忽职守罪的法条形成法规竞合,那么,应按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处理,即适用该特别规定,而不再以玩忽职守罪论处。
如刑法第408条规定了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的,就不能以本罪处理,而应依照刑法第408条规定以失职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论处。
第四篇、关于完善人身检查程序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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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人身检查程序;采样【中图分类号】d919.4【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7—9297(xx)01—0067—02人身检查,是指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特征、伤害情况或生理状态,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依法对其身体进行检验、观察的诉讼活动。
人身检查对于了解犯罪手段、情节、危害情况,鉴别案件的真伪和性质,判断犯罪工具的类别,核对案件的证据.以便更有力地揭露、证实、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等方面都有着重要意义。
关于人身检查,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部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有一些规定,但存在着较笼统、简单,缺乏可操作性,不够重视个人权利等问题,而且在实践工作中,对人身检查还存在着一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
对此,笔者通过理性思考和借鉴国外刑事诉讼法的一些作法,提出相关完善思路。
一、我国关于人身检查的法律法规的现状及实践中的问题对于人身检查,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03条、第105条、第106条和公安部《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第198条有相关规定,其主要内容和问题可归纳如下:
1.为了侦查需要.侦查人员或工作人员可以对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进行人身检查;在侦查人员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强制检查。
这里有两个问题值得思考:
首先,对犯罪嫌疑人强制检查的条件是侦查人员认为有必要,这是一个主观条件,有可能造成侦查人员滥用职权,从而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其次,我国法律只规定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强制人身检查,而不能对被害人进行。
而在实践中,由于一些被害人经劝说仍拒绝人身检查,从而对侦查破案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侦查人员进行人身检查时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对于证明文件,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无相关释义,对于证明文件形式、内容如何,应由哪个部门办理,应由侦查机关哪级领导审批,目前都无规定。
3.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人身检查笔录是指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人身检查后所作的记录。
它是刑事诉讼中一种十分重要的证据。
在实践中,此条也未得到落实,各地公安机关的作法不同,对检查笔录的内容和格式,各地也不统一。
4.进行人身检查时.未明确设立有关采样的规定。
此处的采样是指提取与人身有关的痕迹物证。
一般来说,在人身检查时提取检材(即采样)是很常见的,但直到目前我国法律对于人身检查时是否可以采样、在什么情况下采样、采样的范围等问题都没有具体的规定。
5.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保护尚显不足。
没有保护被检查人隐私权的具体程序条款,如对于人身检查没有禁止性规定,这就可能导致检查人使用损害人体健康和人格尊严的方式进行人身检查。
二、完善人身检查程序的思路
(一)完善人身检查程序1.人身检查前的告知程序。
人身检查之前,应当告知被检查人人身检查的原因以及与之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从被检查人的角度来看这也是其在侦查程序中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如知情权、救济权等。
至于告知的形式.应当区分不同情况,采取口头或书面形式,对于书面证明文件,应规定具体内容并且经侦查机关一定级别负责人批准后才能生效。
2.人身检查的实施程序。
人身检查,应当由侦查人员或者侦查机关指派或聘请的1=作人员进行。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医师或者女工作人员进行。
设立关于人身检查的禁止性规定,人身检查应当衡量法律所保护的利益与所侵害的利益,不得使用损害人体健【作者简介】杜国明(1972一),男,内蒙古包头市人,法律硕士,主检法医师,主要从事证据立法和司法鉴定进行研究及法医病理损伤检验工作。
tel:
+86—20—83669599·68·康和人格尊严的检查方式。
3.人身检查后应当制作笔录。
检查笔录应当有以下要求:
(1)检查笔录应与检查活动同步进行,这样才能保证检查笔录比较准确客观地反映当时的检查情况。
(2)检查笔录的形式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由参加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3)检查笔录的内容要全面、客观。
笔录中记载的情况要与检查对象相吻合.并且无错记、漏记等情况。
第五篇、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分析及预防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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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分析及预防对策
作者:
高晓云
来源:
《法制博览》xx年第12期
【摘要】近年来,检察机关加大了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为主的职务犯罪在某些领域仍有滋生和蔓延之势,在此笔者结合司法实践,就临河院近三年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基本数据、态势分析、成因及预防对策进行探讨,以期对工作实践有所借鉴和帮助。
【关键词】检查机关;查办;植物犯罪
一、临河院近三年查办的职务犯罪情况
(一)查办案件的数量
xx年—xx年我院共立案侦查各类职务犯罪41件61人。
xx年立案12件16人;xx年立案9件20人;xx年立案20件25人。
总体呈上升趋势。
其中反贪部门立案35件52人,占受案总数的85%;渎侵部门立案6件9人,占受案总数的15%。
(二)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从嫌疑人的文化程度看,已查办的61人中,专科以上文化27人,占总人数的44%,中专文化8人,占总人数的13%;高中及高中以下26人,占总人数的43%。
突出显现此类案件中高学历犯罪所占比重很大。
从嫌疑人的年龄来看,35岁至55岁共49人,不满35岁的8人,55岁以上4人。
数据显示中青年犯罪比重大。
(三)犯罪嫌疑人的身份
61名犯罪嫌疑人中,行政执法工作人员27人,占总数的44%;国有事业单位人员13人,占总数的21%;教育系统3人,占总数5%;银行系统3人,占总数5%;个体户、农民、无业人员15人(行贿罪),占总数的25%。
(四)涉嫌的犯罪数额
涉嫌贪污罪的数额最高为36.9万元,最低为1万元;挪用公款罪最高为148万元,最低为3万元;行贿罪最高为20万元,最低为8千元;受贿罪最高为47.6万元,最低为1.4万元。
仅我院近三年查办的职务犯罪,犯罪嫌疑人就给国家造成了1074万余元的巨大经济损失。
第六篇、党的纪律检查机关
滥用职权检讨书范文第七篇、xx监察工作专项执法检查自查自纠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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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港区环境监察工作
专项执法检查自查自纠情况报告
按照秦皇岛市环保局《关于开展全市环境监察工作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要求,海港区环保局对污染源现场监察、环境信访案件办理、排污费征收以及行政处罚案件现场调查取证等环境监察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自查自纠,现将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监察大队、信访办、法制科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小组,对照检查内容以及环保法律法规、环境监察职责、环境监察工作程序和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二、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一)污染源现场监察工作情况
结合“三查”专项行动以及北戴河近海海域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要求,按照环境监察工作程序和制度,从扩充人员、强化装备、规范执法等方面入手,细化职责、明确分工,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的监察,确保各类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
一是做到监察频次到位,对第一污水厂、第三污水处理厂及国中污水处理厂3家国控重点污染源现场环境监察每月不少于1次;对华润雪花啤酒(秦皇岛)有限公司、秦皇岛市碧建贸易有限公司等6家市控重点污染源每月至少监察一次。
二是做到监察内容到位,在监察过程中要重点查清企业环境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环评审批、排污许可证办理、危废转移联
单制度执行、排污申报及排污费缴纳等)、企业生产及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在线监控设施运行情况、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台账建立以及企业环保档案建立情况等内容,并做到监察记录填写完整、规范,报送监察情况全面、准确。
三是做到问题整改到位,对监察中发现的环境问题要及时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消除污染隐患。
(二)依法、依规开展行政处罚情况
在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现场调查取证中,认真贯彻执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行政处罚主要文书制作指南》、《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和《环境行政处罚证据指南》等规章制度,做到执法公平公正,程序规范合法,证据材料齐全充分,提出的处罚建议合理合法,记录内容完整准确,各种送达文书规范。
到目前为止,对15家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无滥用职权、失职渎职、以权谋私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排污费征收工作情况
按照排污费征缴工作的要求,坚持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分离的原则,严格执行排污费征收工作程序,进一步规范排污申报、申报审核、现场核定、排污费核算、排污费征收以及台账建立等环节,使排污费征收工作程序化、公开化,依法足额征收排污费。
到目前为止,按照收费程序、使用《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收缴排污费159万元,做到时间过半,任务过半。
所收排污费全部上缴国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无挪用排污费现象。
(四)执行环境监察“六不准”情况
不断完善环境监察制度建设,落实环境监察政务公开制度,将排污收费标准、行政处罚依据、监督机构、排污费征收台账、行政处罚情况以及现场监察制度、排污费征收制度等内容进行公开,自觉接受监督,大力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化,确保权力运行公平、公正、公开。
在污染源现场监察、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取证和排污费征收工作中,执法人员严格遵守环境监察“六不准”和《环境监察人员行为规范》,尽职履职,廉洁自律,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事,未发生执法人员违法违纪问题。
(五)环境信访案件查处情况
认真查处环境信访案件。
一是畅通3612369环境信访热线,全天候受理群众环境信访;二是设置信访接待室,明确专人负责环境信访工作,将环境污染纠纷排查制度、环境信访工作制度、来访群众须知、环境信访工作人员守则、环境信访办理流程全部上墙,对信访案件的来源、反映问题、办理结果、反馈等环节予以跟踪,对群众反映的环境问题及时查处、及时回访。
xx年至今,共查处上级交办案件43件、群众举报案件74件,并按规定时限进行了反馈,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未发生因信访问题处理不当而引发的集体访和越级访事件。
三、存在问题滥用职权检讨书范文
环境监察执法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个别监察执法人员对辖区内企业环保情况说不清、说不细、说不透,不能及时
发现问题;对存在的环境问题,不能提出具体的整改意见和措施;对整改意见落实情况跟踪不够,未及时进行督导。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进一步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
积极组织执法人员参加上级环保部门开展的环境执法和排污费征收系统培训,系统学习法律法规和新标准、新规定、新政策,提高环境监察人员的执法水平,以适应新形势下环境监察工作的新要求。
(二)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搞好政治业务培训,加强内部管理,认真落实环境监察各项规定,加强队伍廉政建设,不断提升执法水平和执法效率,打造一支团结、务实、廉洁、高效的执法队伍,全面履行环境监察工作职责,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进一步改善全区环境质量。
(三)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和沟通。
环境监察工作涉及面广,需要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
加强与公安、工商、城管等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必要时可采取联合执法的方式,以提高解决环境问题的能力。
附件:
环境监察专项执法检查信息汇总表
海港区环境保护局
xx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
环境监察专项执法检查信息汇总表
填报单位章:
海港区环境保护局填报时间:
xx-6-27第八篇、1两资项目监管抽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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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抽查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滥用职权检讨书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抽查监督管理工作,提高监管效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江苏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市政府《关于加强“两资”改革项目监管工作的意见》(宿政办发[xx]9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是指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登记许可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承接经市政府批准下放的资格资质培训、考试和技能鉴定类项目的各类企业、协会学会等民办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抽查,是指人社部门通过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抽查对象,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公示信息、制度执行、财务管理、培训收费、操作规范、培训绩效等情况进行检查的监管方式。
第四条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抽查遵循统一、随机、公平、公正、规范、均衡的原则。
第二章抽查组织实施
第五条市人社部门指导、协调和督查、考评全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抽查工作。
1
市人社部门负责督查、考评市区内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抽查工作,负责全市范围内抽查对象的随机摇号工作。
县人社部门按照市人社部门的工作安排,具体负责并组织实施辖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抽查工作。
第六条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抽查分为随机抽查和专项督查。
随机抽查是指人社部门采取随机摇号方式抽取确定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检查名单,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公示信息、制度执行、财务管理、培训收费、操作规范、培训绩效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方法。
专项督查是指人社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机关专项检查要求和公众投诉举报、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焦点、信用信息公示大数据等情况,确定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抽查名单,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方法。
第七条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随机抽查每季度开展一次,专项督查由市、县人社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条人社部门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实施抽查,一般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制定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抽查工作方案。
方案包括抽查类型、比例、内容、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等事项;
(二)采取随机摇号确定辖区待抽查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名单;滥用职权检讨书范文
(三)按照抽查的名单,统一组织安排实施抽查对象的监督检查工作;
(四)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出具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抽查检查结果,形成抽查检查结论,并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做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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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根据抽查检查结果进行汇总、分析、评估,在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向社会公示,并向市人社部门报告抽查工作情况。
第三章抽查名单抽取
第九条随机抽查每次应按不低于辖区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总量25%的比例抽取;专项督查的具体比例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应当不低于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总量的40%。
对于社会焦点、公众反映的热点问题和政府安排的重点整治行为可实施100%全面检查。
第十条随机抽查的名单抽取,一般在每年的一季度和三季度进行,专项督查的名单抽取时间根据实际需要安排。
第十一条抽查名单的抽取过程,部门内部纪检监察机构全程参与,并根据实际情况邀请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代表现场监督。
第四章执法检查人员选派
第十二条市、县人社部门应建立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库,抽查名单确定后,随机抽取确定执法检查人员,采取不提前告知的方式对抽查对象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执法检查人员应根据抽查内容进行选派,一定周期内,对同一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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