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影合同4篇(共11页)68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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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合同4篇
本文目录摄影合同婚纱(艺术)摄影服务合同(青岛)##市纪实摄影服务合同婚纱摄影服务合同范本
甲方; 乙方:
甲方签章:
_ 乙方签章:
_
住所:
地址:
联络电话:
_ 联络电话:
_
身份证号码:
营业登记号:
兹为下列婚纱摄影(礼服租售及拍照)事宜,订定本合同,载明双方之权利义务关系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与乙方应就本合同所附表格的约定事项详细记载;该表格所载双方约定事项为本合同的一部分。
第二条 乙方依据本合同完成的相关工作,应使其具备约定的品质及品质无瑕疵。
第三条 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致不能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事项的,乙方免除给付义务,甲方亦免给付价金,合同全部不能履行或非全部不能履行,而其履行对甲方无利益时,甲方可解除合同。
但乙方提出的替代方案经甲方同意的,合同以重新协议的内容继续。
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致迟延给付的,乙方不负迟延责任。
第四条 因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致摄影等工作有瑕疵的,甲方除可定7日以上的期限请求乙方重新制作或修补外,并可请求赔偿其损害。
乙方不于前款所定期限内重新制作、修补,或其瑕疵不能修补或修补显无意义的,甲方除可径行解除合同或请求减少报酬外,并可请求赔偿其损害。
第五条 因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致给付迟延的,甲方可径行解除合同,并可请求损害赔偿。
第六条 甲方于约定的化妆、试穿、摄影等期日内,应配合乙方为必要的协助行为。
甲方不于上述期日内,为必要协助行为的,乙方应以书面定七日以上的期限,催告甲方为必要的协助行为。
甲方不于上述期限内,为必要协助行为的,乙方可解除合同,并可请求损害赔偿。
第七条 甲方应于约定的选片日期到乙方的营业所选择毛片,于约定的取片日期到乙方的营业所取回相片。
甲方不于约定的期日选择毛片或取回照片的,乙方应订七日以上的期限,催告甲方选择毛片或取回照片。
甲方不于上述期限内,选择毛片或取回照片的,乙方自该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仅就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负其责任。
双方同意甲方不于第一项期限内选择毛片或取回照片的,乙方经保管六个月后可请求收取报酬及保管费,并销毁毛片或照片,终止本合同。
第八条 甲方可随时终止合同,但因合同终止对乙方所造成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
第九条 经甲方选定部分的底片、毛片,其著作权归属甲方,乙方应连同照片同时交付予甲方;未经甲方选定部分的底片、毛片,乙方应予以销毁。
第十条 非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就依本合同完成的摄影作品及其他著作物,为其他使用或利用。
乙方违反前款规定,致对甲方造成损害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乙方应确保其为履行合同所提供的衣物、工具或场所等,无安全或卫生上的危险。
第十二条 乙方可收受定金,其金额于不超过本合同总金额的20%范围内,由双方约定于附表中。
第十三条 租借的礼服无灭失、毁损情形时,乙方应无息返还收受的押金。
第十四条 本合同共计一式两份,由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
乙方不得向甲方要求收回合同。
第十五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依民法通则、消费者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婚纱(艺术)摄影服务合同(青岛)摄影合同
(2)|返回目录
合同编号:
甲方(服务提供者):
乙方(接受服务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婚纱(艺术)摄影服务的有关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服务内容
1.拍摄套系名称:
(拍摄套系名称详见店堂);
2.日期约定:
拍摄日期:
,看样日期:
,取件日期;
3.拍摄照片约定:
,拍摄照片总张数不超过入册张数的倍。
入册外的照片经乙方认可,按元/张收费刻入光盘;
4.拍摄场景的约定:
,外景地点为:
,外景拍摄产生的交通等费用全部由方承担;
5.后期制作约定:
,乙方如需增加入册照片数量可按元/张收费入册;乙方如需在约定的时间提前取得相册等成品,须按元/日支付甲方加急费;
6.服装约定:
,拍摄时提供服装可在**区域任选,**区域的服装以元/套的价格使用;
7.造型化妆约定:
,乙方需另付费项目:
,收费标准:
;
8.赠送约定:
;
9.其他约定:
。
第二条服务价款及付款方式
1.乙方向甲方支付拍摄服务费共计人民币(大写),(其他费用最终结算时多退少补);
2.经双方协商确定选择第种付款方式:
(1)一次性付款:
于年月日支付人民币(大写);
(2)两次付款:
预订时支付定金人民币(大写)(定金不得超过摄影服务费全额的%且可抵摄影服务费),拍摄当日付清余款人民币(大写);
(3)其他方式:
。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保证拍摄质量及成品质量,甲方如需对照片进行艺术处理须征得乙方签认可;
2.甲方在给乙方提供相关毛片及影像资料时应明确价格,若乙方不认可,甲方应当乙方面将影像资料删除;
3.拍摄的影像资料(包括成品)超过个月乙方未领取的,甲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告知义务履行后乙方仍不取件时,甲方可作妥善处理并不负保管责任;
4.甲方为乙方加工制作的相框、相册,应避免日晒、受潮,在正常保存下月之内出现开胶、变形或脱色等质量问题的,应无偿返工制作。
5.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转载和使用乙方享有照片的肖像权及作品著作权中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按约定支付摄影服务费用;
2.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和要求拍照、看样及取件;
3.乙方因故变更拍摄时间,须提前日告知甲方,并应取得甲方的同意;
4.乙方可通过加选付费的方式要求超出所订套系组数以外的照片入册、放大及制作其他产品,甲乙双方应将收费标准在合同中约定;
5.乙方因故放弃拍摄权可转让第三方,但必须经甲、乙、第三方共同确认。
第五条违约责任
1.若甲方提出终止本合同或合同履行期间违反本合同约定,□双倍返还定金;□支付摄影服务费总价款%的违约金;
2.若乙方提出终止本合同或合同履行期间违反本合同约定,□无权收回定金;□支付摄影服务费总价款%的违约金;
3.因甲方操作不当造成拍照质量问题或造成影像资料丢失,经乙方同意的,由甲方按原拍照套系内容重拍,并按拍摄服务费总价款的%给予补偿;若乙方不同意重新拍摄的,甲方应退还拍摄服务费元,并按拍摄服务费总价款的%给予补偿;
4.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签章)乙方:
(签章)
负责人:
通讯地址:
__
电子邮箱:
__电子邮箱:
__
住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__联系电话:
__
签约时间:
__签约时间:
__
婚纱(艺术)摄影服务合同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文本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规范文本,供当事人约定采用。
二、甲方(服务提供方)必须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具有摄影服务经营资格。
三、本合同有关婚纱摄影的具体条款,应该由甲乙双方协商后自主填写。
四、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
经双方当事人一致协商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
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五、本合同文本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六、本合同的纸制文本任何印刷企业不得擅自印刷或改变格式和内容进行印刷。
七、本合同规范文本适用于艺术类摄影服务。
八、本合同条##市工商行##市南分局负责解释。
##市##市南分局
年月
##市纪实摄影服务合同摄影合同(3)|返回目录
合同编号:
接受服务者(甲方):
提供服务者(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为使合同内容具体确定,请在选定项目前的□内打√,空置内容请划去。
第一条服务项目
乙方提供摄影师名,在甲方举办的□婚礼□会议□聚会□活动时,以□数码摄影□胶片摄影的方式,提供纪实摄影服务。
(□是/□否)需要进行后期制作。
第二条服务标准及要求
(一)提供服务的摄影师应具备如下条件:
摄影师姓名联系电话。
(二)服务要求
□数码摄影要求:
(1)使用单镜头反光系列,500万像素以上数码相机拍摄;
(2)在服务时间内,拍摄数图像不少于幅;图像原始文件的有效像素应不小于×;图像文件格式为□□□□其他;
(3)图像输出方式:
□银盐相纸冲印□喷墨打印□;
(4)所有原始图像文件应刻录成数光盘。
□胶片摄影要求:
(1)使用单镜头反光系列相机拍摄;
(2)在服务时间内,使用品牌,□135□120胶卷,数量为卷;
□其他拍摄要求。
□后期制作要求:
。
□电子相册:
选定相片制成□□电子相册碟;刻录光盘或其他刻录介质的品牌。
□冲印:
相纸使用品牌,□光面□绒面;相纸尺寸。
第三条甲方(□是/□否)允许服务项目中的主要工作由第三人来完成。
可以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
第四条交付时间
摄影成品的交付时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五条服务期限
(一)乙方提供摄影服务中的拍摄时间为小时;拍摄起始时间年月日时分;拍摄起始地点。
(二)乙方完成所有服务的期限年月日前。
第六条报酬
甲方须向乙方支付的报酬为人民币(大写)元,即(小写)元。
若甲方要求按本合同第六条第1项的约定延长拍摄时间的,则另外加付元/小时拍摄服务费用。
(不足一小时以分钟计)
第七条结算方式及期限
(一)结算方式:
甲方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付款(可多选)
□现金□银行卡□支票□其他:
(二)付款期限
第一期:
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乙方支付报酬的%,即元;
第二期:
甲方于日前向乙方支付元;
第三期:
甲方于日前向乙方支付元;
第八条其他约定
(一)甲方如需变更拍摄时间,应提前七天书面告知乙方。
(二)甲方应事先提供活动流程并注明必拍场景,作为本合同附件。
(三)甲方超过约定日期六个月未领取摄制成品的,乙方不负保管责任,但应作妥善处理。
(四)对甲方提供活动流程并注明必拍场景,乙方应全程跟踪服务。
在本合同履行完毕后,乙方仅享有对于摄影作品的署名权,对于著作权中的其他权利,乙方必须在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行使。
(五)乙方留有原始图像文件或复制件的,必须妥善保管,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六)乙方必须保守因履行本合同而获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或隐私。
(七)制成的或影碟制式应当兼容cd-r、±r播放设备。
(八)。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或超过约定付款期限日,未支付第一期应付报酬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同时可以要求甲方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按服务报酬的%计付。
(二)甲方超过约定的付款期限日之内支付服务报酬的,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计付。
(三)乙方行使单方解除权后,应以合理的方式销毁所摄制的胶片、数底片和成品。
(四)乙方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的,应向甲方返还已收取的所有款项,违约金按服务报酬的%计付;乙方在约定拍摄起始时间前七日内,擅自解除本合同,应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本合同约定服务报酬的倍,即人民币元。
(五)乙方所摄制的成品缺少约定的必拍场景,应按每个场景元进行赔偿。
(六)合同约定的摄影师不能在约定的时间完成摄影纪实服务,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有义务向甲方推荐职业等级或技术水平相当的其他摄影师。
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同时,可以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
(七)乙方胶片摄影(以36张/卷为基数)中,允许废片幅度(影像模糊、曝光不足或过度致使影像质量不良、空镜头)率为%,超过%的部分,由乙方按实际张数的五倍赔偿胶片(不满一卷按一卷计),并承担冲印费。
(八)乙方在处理加工拍摄图像时,造成图像全部灭失,则由乙方负责退还全部服务报酬,并向甲方支付倍于服务报酬的赔偿金,即人民币元;如图像部分灭失,退还灭失部分的报酬,并按前述赔偿金的比例向甲方支付赔偿金人民币元。
(九)乙方必须对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犯甲方肖像权、隐私权的行为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由双方自行协议解决,或向相关行业协会或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申请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本合同自双方签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
址:
住
址: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年月日
年月日
婚纱摄影服务合同范本摄影合同(4)|返回目录
甲方(接受服务者):
乙方(提供服务者):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摄影服务的具体情况,甲、乙双方在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服务事项
(一)拍摄服务类:
套系名称:
预约日期:
拍摄日期:
看样日期:
取件日期:
加急天数:
加急费用:
婚期:
最后订稿发片日期:
经办人:
注:
因制作周期需要,取件日期为甲方最后订稿发片日期后30&;45天,甲方如需加急取件则需支付部分因加急产生的其他环节、部门的非正常费用。
标准为30元/天
(二)约定套系内容:
1、甲方入册张、刻入光盘张。
入册外的照片经甲方认可,双方以协商价格,按元/张入册,元/张入光盘收费
注:
为最大化保证顾客利益,乙方承诺不低于入册张数2倍的拍摄数量拍摄,以供顾客选样时挑选。
其他:
赠品:
2、像册寸、入册张、制作工艺相册名称:
像册寸、入册张、制作工艺相册名称:
其它:
3、拍摄时提供男、女服装套,**区域任选,**区域的租赁价格元/套,整体造型次
其它:
备注:
4、放大寸、制作工艺放大寸、制作工艺
放大寸、制作工艺放大寸、制作工艺
其它:
5、拍摄当日,头花、眼睫毛、由 方负责
其它:
7、拍摄当日,外景地点
来往的路费由方承担
其他:
(三)婚庆当日内容:
有□无□
婚庆当日,由乙方提供新娘化妆次(上门服务另行协商),提供新娘婚纱套,**区域任选,**区域的租赁价格元/套。
第二条服务价款及付款方式
(一)根据第一条中甲方选择的各项服务项目,甲方向乙方缴付摄影服务费共计人民币(大写)_元。
(二)支付方式:
1、一次性支付人民币(大写)元,预约当日付款。
2、两次付款:
预订时支付订金人民币(大写)元,拍摄当日付清余额人民币(大写)元。
第三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于约定时间支付服务费。
(二)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时间按时到达乙方指定场地,并积极配合乙方工作人员的要求进行拍摄。
(三)甲方如需变更拍摄时间,需提前7日告知乙方,并应取得乙方的同意。
(四)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时间选样及取件。
(五)乙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热情服务和尊重甲方意愿的原则为甲方提供包括咨询、化妆、服装、造型、拍摄在内的摄影服务。
(六)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安排甲方拍照,看样及取件。
(七)乙方应保证拍摄质量及成品质量,乙方对照片修整及艺术处理须征得甲方认可签。
(八)乙方应以协商价格将相关毛片及影像资料提供给甲方,若甲方不认可,乙方应现场将影像资料无条件删除。
甲方成品在超过规定日期三个月仍未领取的,乙方行使通知、告知义务后不负保管责任并作妥善处理。
第四条其他约定事项
(一)乙方在拍摄服务过程中,如造成影像资料意外丢失或部分遗失,乙方无条件予以重拍。
(二)甲方选片时可通过加选付费的方式要求超出所订套系组数以外的照片入册、放大及制作其他产品。
(三)影像资料的肖像权归乙所有,甲方拥有该影象资料的著作版权。
(四)甲方拍摄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及相关提示请参考乙方提供的&;拍摄计划服务书&;之内容,相关注意事项甲方应予以遵守,乙方不在另做提醒。
第五条违约责任
(一)若甲方提出终止本合同或合同履行期间违反本合同约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返还订金的%
(二)若乙方提出终止本合同,应向甲方返还%订金。
第六条争议解决方式
合同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摄影行业协会或消费者维权组织申请调解。
第七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日期:
年月日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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