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M口罩发明专利被驳回附终审判决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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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M口罩发明专利被驳回附终审判决书
3M口罩发明专利被驳回-附终审判决书
编者按:
“一种制造呼吸面具的方法,该呼吸面具设置在人的鼻子和嘴巴上,而不是设置在人的眼睛上......”
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公开的同时设置在眼睛口鼻上的呼吸器面具能否想到制造不设置在人的眼睛上而仅设置在人的口鼻上的呼吸器面具呢?
翻译:
已知有防护鼻子、嘴巴、眼睛的口罩,设计师是否可以想到只保护鼻子、嘴巴的口罩......案号:
一审:
(2015)京知行初字第1264号二审:
(2016)京行终第3246号关联案号:
一审:
(2015)京知行初字第1263号二审:
(2016)京行终第3245号
二审合议庭:
刘辉刘庆辉苏志甫
裁判观点:
本领域技术人员都知道,呼吸面具包括设置在口鼻以及眼睛上的全罩面具和仅设置在口鼻上而不设置在眼睛上的半罩面具两种类型,其中全罩面具可以同时防护眼睛和呼吸道,而半罩面具仅防护呼吸道而不防护眼睛,并且,根据在实际应用防毒面罩时的环境状况、防护要求、生产成本等具体情况的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对所需呼吸面罩的类型进行合理选择。
当不需要防护眼睛而只需防护呼吸道时,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容易地想到省略其上透镜段80即可形成半罩面具,即根据面具的实际用途需要来选择面具是否设置在人的眼睛上,并且能够容易想到可采用相同的方法来制造。
关联案号裁判观点:
因呼吸面罩为保证可视性须选择透明材质,且工程级的热塑性塑料作为镜片具有防高温和不易破碎等优点,故上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此类技术问题时的常规选择,属公知常识。
一方面为了扩大视野,另一方面为了提高佩戴的稳定性,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的镜片设置为圆柱形,并通过将底座与镜片倾斜配合设计以扩大镜片覆盖面积,而眼部的镜面尽量靠近眼睛的与头部轴线成一定倾斜角度的方式来设计面罩的结构,从而获得涉案专利申请技术方案。
而且,在案证据也不足以证明权利要求1对镜片倾斜角度的具体选择会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附二审判决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京行终第32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3M创新有限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特拉华州纽卡斯尔郡威灵顿市橘街第1209号。
法定代表人凯文·H.罗兹,总裁。
委托代理人顾红霞,女,汉族,1971年12月22日出生,北京天昊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人,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石景山区北重西厂15楼。
委托代理人何胜勇,男,汉族,1976年5月4日出生,北京天昊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人,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城区中华路4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
法定代表人葛树,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杜国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刘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上诉人3M创新有限公司(简称3M公司)因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简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行初字第126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2016年6月14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2016年8月29日,上诉人3M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胜勇,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杜国顺、刘亚到本院接受了询问。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查明:
本案涉及申请号为200480034193.7,名称为“呼吸面罩以及采用分开的模具制造面罩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简称涉案专利申请),申请人为3M公司,申请日为2004年10月27日,优先权日为2003年11月21日,公开日为2007年01月24日。
2010年4月2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涉案专利申请。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3M公司于2006年5月19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文本的说明书第1-2、4-9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06年5月19日提交的按照PCT第41条修改的权利要求第1-10项以及按照PCT第34条修改的说明书第3页。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制造面罩衬套的方法,该面罩衬套具有至少一个流体连通部件,其中,该方法包括:
(a)提供至少一个面罩衬套的支撑部;(b)独立于所述面罩衬套的支撑部提供至少一个流体连通部件;以及(c)将所述至少一个流体连通部件紧固到所述至少一个支撑部上。
2.一种制造呼吸面具本体的方法,该方法包括权利要求1的步骤,还包括:
(d)将柔软的贴面元件紧固到所述面罩衬套上。
3.一种制造呼吸面具的方法,该方法包括权利要求2的步骤,还包括:
(e)将吊带紧固到所述面具本体上。
4.根据权利要求3的方法,还包括:
提供至少一个过滤筒,该过滤筒能连接到所述至少一个流体连通部件上。
5.根据权利要求2的方法,其中:
所述至少一个流体连通部件为关键公差部件。
6.根据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
所述至少一个面罩衬套的支撑部和所述至少一个流体连通部件采用类似的聚合材料制造,并且熔合在一起。
7.根据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
所述至少一个流体连通部件的公差小于0.1mm。
8.一种面罩衬套,包括:
(a)支撑部;以及(b)流体连通部件,该流体连通部件分体式连接到所述支撑部上。
9.一种呼吸面具本体,包括根据权利要求8的面罩衬套,还包括分体式连接到所述面罩衬套的支撑部上的柔软的贴面元件。
10.根据权利要求9的呼吸面具本体,其中:
所述流体连通部件的公差为0.15mm或更小,并且所述支撑部的公差为约0.16mm或更大。
”
在驳回决定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引用了1篇对比文件,即对比文件1:
WO02092170A2号PCT专利文献,公开日为2002年11月21日。
2010年8月6日,3M公司针对上述驳回决定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10项)。
2011年7月5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向3M公司发出复审通知书。
2011年9月5日,3M公司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8项)和说明书第3页的替换页。
2011年10月9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35906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认定3M公司对权利要求1所做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基于同样理由,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8也超出了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3M公司对上述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2)一中知行初字第1606号判决,判决撤销第35906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高行终字第700号判决,维持(2012)一中知行初字第1606号判决。
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成立合议组进行审理,于2014年5月26日向3M公司发出复审通知书。
2014年8月7日,3M公司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8项)。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制造呼吸面具的方法,该呼吸面具设置在人的鼻子和嘴巴上,而不是设置在人的眼睛上,该方法包括:
(a)提供至少一个面罩衬套的支撑部;(b)独立于所述面罩衬套的支撑部提供至少一个流体连通部件;以及(c)将所述至少一个流体连通部件紧固到所述至少一个支撑部上;以及(d)将柔软的贴面元件紧固到所述面罩衬套上,以形成设置在人的鼻子和嘴巴而非眼睛上的面具本体,其中,所述流体连通部件的公差要求高于所述支撑部。
2.根据权利要求1的方法,还包括:
(e)将吊带紧固到所述面具本体上。
3.根据权利要求2的方法,还包括:
提供至少一个过滤筒,该过滤筒能连接到所述至少一个流体连通部件上。
4.根据权利要求2的方法,其中:
所述至少一个流体连通部件为关键公差部件,关键公差部件是尺寸公差为0.15mm或更小的零件。
5.根据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
所述至少一个面罩衬套的支撑部和所述至少一个流体连通部件采用类似的聚合材料制造,并且熔合在一起。
6.一种呼吸面具,该呼吸面具设置在人的鼻子和嘴巴上,而不是设置在人的眼睛上,该呼吸面具包括:
a)支撑部;b)流体连通部件,所述流体连通部件分体式连接到所述支撑部上;c)分体式连接到所述面罩衬套的支撑部上的柔软的贴面元件;以及d)紧固到所述流体连通部件上的至少一个过滤筒,其中,所述流体连通部件的公差要求高于所述支撑部。
7.根据权利要求6的呼吸面具,其中:
所述流体连通部件的公差为0.15mm或更小,并且所述支撑部的公差为约0.16mm或更大。
8.根据权利要求6的呼吸面具,还包括用于将所述呼吸面具支撑在穿戴者的鼻子和嘴巴而非眼睛上的吊带。
”
2014年9月30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被诉决定第74689号专利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简称被诉决定)。
该决定认定如下:
(一)关于审查文本在复审程序中,3M公司于2011年9月5日提交了说明书第3页替换页,于2014年8月7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8项),因此,被诉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是:
3M公司于2014年8月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2011年9月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3页,2006年5月19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文本的说明书第1-2、4-9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制造呼吸面具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呼吸器面具,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制造呼吸面具本体的技术特征:
透镜50(即面具本体)包括可以观察周围环境的上透镜段80和可以固定呼吸/滤清部件的下呼吸段90(即面罩衬套的支撑部),一个或多个诸如卡口型连接器400(即独立于支撑部的流体连通部件)可以通过吸气孔110与下呼吸段90可拆卸地连接(即流体连通部件可紧固到支撑部上);面部坯件20可以用硅橡胶制成(即柔软的贴面元件),通过周围边缘或环形件固定在透镜50上,下呼吸段90是透镜50的一部分,即面部坯件连接到下呼吸段90上。
涉案专利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
(1)权利要求1的呼吸面具设置在人的鼻子和嘴巴上的,不包括设置在人的眼睛上的相应部分;而对比文件1恰好包括上透镜段80;
(2)权利要求1限定了所述流体连通部件的公差要求高于所述支撑部,而对比文件1没有作出明确限定。
根据涉案专利申请说明书“背景技术”的记载,在面具面罩中使用的刚性结构部件通常将多个组合的元件结合起来,所述元件有着不同的尺寸公差要求和复杂的形状,通常需要以较高的成本在模具中形成。
尤其是在无法获得训练有素的技术资源的远程工厂中使用的时候,涉及的复杂工具经常难以维修和操作。
当采用传统的单级注塑成型技术进行制造的时候,刚性衬套的某些部分的高公差要求限制了整个衬套的设计和生产。
此外,当需要改变面罩衬套的一个特征,比如不同的过滤元件架的时候,需要提供全新的模具来实现改变,也就是必须为整个护鼻而不是仅为其某一部分提供单独的模具。
涉案专利申请通过分开提供面罩衬套及其流体连通部件来制造面罩衬套,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
并且,涉案专利申请说明书的“发明内容”部分公开了:
因为衬套的支撑部和流体连通部件是分开提供的,所以涉案专利申请的方法也可以支持有利的分布式制造方案,其中流体连通部件可以使用相关的专门技术和设备在一个地方进行生产,并且可以在缺乏专门技术和相关设备的第二个地方进行最后的衬套组装。
如果需要改变流体连通部件,比如允许不同类型的过滤器安装件,则在模具中不需要重新构造整个面罩衬套。
仅仅需要为面罩衬套的流体连通部件提供单独的模具。
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呼吸器面具中连接器400与下呼吸段90可拆卸地连接,即其流体连通部件与面罩衬套的支撑部也是分开提供的,同样能够解决涉案专利申请所述的技术问题。
因此,相对于对比文件1而言,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涉案专利申请权利要求1通过类似的方式所实际解决的仅仅是提供了与现有技术存在差异的面具的技术问题。
因而,判断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的焦点在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制造可同时设置在人的眼睛以及口鼻上的呼吸器面具能否想到制造不设置在人的眼睛上而仅设置在人的口鼻上的呼吸器面具,以及能否想到将所述连接器400的公差要求设定为高于所述透镜50的下呼吸段90。
对于区别特征
(1),本领域公知的是,呼吸面具包括设置在口鼻以及眼睛上的全罩面具和仅设置在口鼻上而不设置在眼睛上的半罩面具两种类型,其中全罩面具可以同时防护眼睛和呼吸道,而半罩面具仅防护呼吸道而不防护眼睛,并且,根据在实际应用防毒面罩时的环境状况、防护要求、生产成本等具体情况的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对所需呼吸面罩的类型进行合理选择。
在对比文件1中,其下呼吸段90与鼻罩500以及环绕二者边缘的面部坯件20足以密封口鼻区域并具有独立防护呼吸道的功能,而上透镜段80单独实现对眼睛的防护功能,即下呼吸段90与上透镜段80各自独立的发挥作用。
在此基础上,当不需要防护眼睛而只需防护呼吸道时,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容易地想到省略其上透镜段80即可形成半罩面具,即根据面具的实际用途需要来选择面具是否设置在人的眼睛上,并且能够容易想到可采用相同的方法来制造。
对于区别特征
(2),本领域技术人员均应了解,国际公认的关于极限与配合标准体系确立了通过设定各部件的尺寸公差值来控制需要各部件相互配合的产品质量的方法,允许的尺寸公差值越小,精度越高,但生产成本相应增加。
对于由多个部件相互配合的产品而言,各部件的公差要求不尽相同,对于精度要求高的部件必须设定更高的公差要求才能保证其质量,从而成为关键公差部件,而对于精度要求较低的部件,如果设定同样高的公差标准,将大大增加生产成本,显然是不必要的。
因此将关键公差部件的公差要求设定为高于其他普通部件将成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当然选择。
就本案而言,对比文件1公开了所述面具中连接器400与透镜50的下呼吸段90分开提供,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制造时首先需要确定各部件的公差,为结构复杂程度高的部件设置更高的公差要求,即确定为关键公差部件,以使制造的面罩各部件紧密配合,保证气体流通的安全性,由于对比文件1中的连接器400为卡口型连接器,图3A-3C示出了卡口型连接器的结构细节,图1C示出了下呼吸段90的结构细节,可以看出卡口型连接器400的结构复杂程度高于下呼吸段90,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根据各部件的相互配合关系及其结构的复杂程度很容易确定将连接器400作为关键公差部件,将其公差要求设定为高于下呼吸段90,既保证面罩各部件精密装配,又保证制造的经济性。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根据公知常识即可确定所述流体连通部件的公差要求应当高于所述支撑部,才能保证面具的质量。
综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遇到上述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根据实际应用的需要选择采用半面罩的形式,使其设置在人的鼻子和嘴巴上而不是设置在人的眼睛上,并且为了保证产品质量,将所述流体连通部件的公差要求设定为高于所述支撑部,并采用对比文件1相同的方法来制造。
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3M公司认为:
现有技术中设计者试图在模制零件中包含尽可能多的细节,使得整个产品可以在一个步骤中制造出来,这是当前制造技术特别是塑料成型领域中的一个普遍观点和现象,可视为一种技术偏见。
刚性衬套的某些部分的高公差要求限制了整个衬套的设计和生产,导致成本增加。
在对比文件1中,虽然连接器400是独立于透镜50的下呼吸段90制造的,但是没有提到前者的公差要求高于后者,将连接器400和透镜50分开是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来降低成本,未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于上述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而涉案专利申请的方法解决了上述问题,具有经济上的优势。
此外,3M公司在提出复审请求时认为,涉案专利申请的呼吸面具是半罩面具,不包括位于眼睛前方的透镜,对比文件1的连接器400只起到连接作用,不能视为允许流体从内部气体空间流到外部气体空间的流体连通部件。
对此,首先,对比文件1的各个部件包括连接器400和透镜50都是独立制造的,通过可拆卸连接组装而成,已经打破了整个产品必须在一个步骤中制造的观念,3M公司所称的技术偏见并不存在。
如上文所述,对于由多个部件相互配合的产品而言,为了降低生产成本,将关键公差部件的公差要求设定为高于普通部件成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当然选择,并且根据国际公认的关于极限与配合标准体系确定关键公差部件的公差标准明显属于本领域的技术常识。
对比文件1公开了所述面具中卡口型连接器400与透镜50的下呼吸段90分开提供,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信息可以看出前者的结构复杂程度明显高于后者,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根据各部件的相互配合关系及其结构的复杂程度很容易确定将连接器400作为关键公差部件,将其公差要求设定为高于下呼吸段90,从而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降低生产成本,即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所述流体连通部件的公差要求设定为高于所述支撑部。
其次,如前文关于面具的论述,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即可自由选择是否包括位于眼睛前方的透镜,这种选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见到的,不会给涉案专利申请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涉案专利申请说明书第3页第8段中公开了“流体连通部件”的定义:
一个元件,其结构允许流体从内部气体空间流到外部气体空间,反之亦然;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连接器400是一种滤清元件连接器,通过吸气孔110与透镜50可拆卸地连接,通过连接器400的中心形成通路460,以便在使用者吸气时通过固定的滤清筒抽出空气通过透镜50的吸气孔110进入呼吸器面具10,由此可见,连接器400的结构符合涉案专利申请说明书关于“流体连通部件”的定义,二者并无区别。
综上所述,对于3M公司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从属权利要求2限定权利要求1的方法还包括步骤(e),从属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了过滤筒。
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呼吸器面罩10可以固定在可调整的套具段600(即吊带)上,以便包围使用者头部,并使呼吸器面罩10的面部坯件20与使用者面部保持密封结合。
滤清元件连接器400可固定诸如本行业熟知的罐和筒之类的滤清元件,使滤清筒以不干涉呼吸器面罩10使用者视野的方式连接,其公开了权利要求2和3的附加技术特征。
由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根据上述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同样理由,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2和3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因此,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4在权利要求2的基础上限定了流体连通部件为关键公差部件,并对尺寸公差值作了限定。
涉案专利申请说明书没有表明将流体连通部件限定为关键公差部件,并进一步限定了公差的数值后为涉案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带来更加优异的技术效果,因此,该从属权利要求在上述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基础上,仅是对于关键公差部件作出进一步具体选择。
如上文所述,在由多个部件相互配合组成的产品生产中,根据国际公认的关于极限与配合标准体系确定关键公差部件以及合适的尺寸公差值属于本领域的技术常识,这也是保证产品质量所必须考虑的因素。
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各部件的相互配合关系及其结构的复杂程度很容易确定哪个或哪些部件是关键公差部件,并且通过国际极限与配合标准体系确立的方法确定该关键公差部件的尺寸公差值,既保证面罩各部件精密装配,确保气体流通的安全性,又保证制造的经济性。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5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限定所述至少一个面罩衬套的支撑部和所述至少一个流体连通部件采用类似的聚合材料制造,并且熔合在一起。
基于该附加技术特征,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上述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基础上,进一步解决如何使支撑部和流体连通部件无缝连接。
在本领域中,通常使用熔合、粘合、焊接等方法使分散部件无缝连接,而采用类似的聚合材料更容易实现熔合,并且可以使部件之间结合更牢固,因此,该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其并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常规技术手段以获得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
因此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呼吸面具。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呼吸器面具,其中:
透镜50(即面具本体)包括可以观察周围环境的上透镜段80和可以固定呼吸/滤清部件的下呼吸段90(即支撑部),一个或多个诸如卡口型连接器400(即流体连通部件)可以通过吸气孔110与下呼吸段90可拆卸地连接(即流体连通部件分体式连接到支撑部上),二者共同构成面罩衬套;面部坯件20(即柔软的贴面元件)可以用硅橡胶制成,通过周围边缘或环固定在透镜50上,下呼吸段90是透镜50的一部分,即面部坯件20分体式连接到下呼吸段90上。
涉案专利申请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
(1)权利要求6的呼吸面具设置在人的鼻子和嘴巴上,而不是设置在人的眼睛上;而对比文件1包括上透镜段80;
(2)权利要求1限定了所述流体连通部件的公差要求高于所述支撑部,而对比文件1没有明确。
根据如上对权利要求1的分析可以确定,涉案专利申请权利要求6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
提供一种不同的呼吸面具。
根据上述评述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
对于区别特征
(1),呼吸面具包括全罩面具和半罩面具两种类型,具体采用哪种类型取决于实际需要,当不需要防护眼睛而只需防护呼吸道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省略对比文件1的上透镜段80即可形成涉案专利申请权利要求6所述的半罩面具,即根据面具的实际用途需要来选择面具是否设置在人的眼睛上,并且能够容易想到可采用相同的方法来制造;
对于区别特征
(2),在由多个部件相互配合组成的产品生产中,根据国际公认的关于极限与配合标准体系确定结构较复杂的部件为关键公差部件并设定其公差要求高于其它部件属于本领域的技术常识,这也是保证产品质量所必须考虑的因素。
对比对比文件1中图3A-3C和图1C可以看出,卡口型连接器400的结构复杂程度高于下呼吸段90,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根据各部件的相互配合关系及其结构的复杂程度很容易确定将连接器400作为关键公差部件,将其公差要求设定为高于下呼吸段90,既保证面罩各部件精密装配,又保证制造的经济性。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根据公知常识即可确定所述流体连通部件的公差要求应当高于所述支撑部,才能保证面具的质量。
综上所述,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在权利要求6的基础上限定了流体连通部件为关键公差部件,并对流体连通部件和支撑部的公差值作了限定。
对于该附加技术特征而言,为了使面罩各部件紧密配合,保证气体流通的安全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设计面罩时根据各部件的相互配合关系及其结构的复杂程度很容易确定哪个或哪些部件是关键公差部件,并且通过国际极限与配合标准体系确立的方法确定各部件的尺寸公差值,既保证面罩各部件精密装配,又保证制造的经济性。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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