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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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Standardforclassificationofseismic
protectionofbuildingconstructions
GB50223—2004
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2004年10月1日
1总则
1.0.1为明确建筑工程抗震设计的设防类别和相应的抗震设防标准,以有效地减轻地震灾害,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9度地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抗震设防分类。
1.0.3制定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的行业标准,应遵守本标准的划分原则。
本标准未列出的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工程,其抗震设防分类应按专门规定执行。
2术语
2.1.1抗震设防分类seismicfortificationcategoryforstructures
根据建筑遭遇地震破坏后,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的程度及其在抗震救灾中的作用等因素,对各类建筑所做的设防类别划分。
2.1.2抗震设防烈度seismicfortificationintensity
按国家规定的权限批准作为一个地区抗震设防依据的地震烈度。
一般情况下,取50年内超越概率10%的地震烈度。
2.1.3抗震设防标准seismicfortificationcriterion
衡量抗震设防要求高低的尺度,由抗震设防烈度或设计地震动参数及建筑使用功能的重要性确定。
3基本规定
3.0.1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划分,应根据下列因素的综合分析确定:
1建筑破坏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及社会影响的大小。
2城市的大小和地位、行业的特点、工矿企业的规模。
3建筑使用功能失效后,对全局的影响范围大小、抗震救灾影响及恢复的难易程度。
4建筑各区段的重要性有显著不同时,可按区段划分抗震设防类别。
5不同行业的相同建筑,当所处地位及地震破坏所产生的后果和影响不同时,其抗震设防类别可不相同。
注:
区段指由防震缝分开的结构单元、平面内使用功能不同的部分、或上下使用功能不同的部分。
3.0.2建筑应根据其使用功能的重要性分为甲类、乙类、丙类、丁类四个抗震设防类别。
甲类建筑应属于重大建筑工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筑,乙类建筑应属于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的建筑,丙类建筑应属于除甲、乙、丁类以外的一般建筑,丁类建筑应属子抗震次要建筑。
3.0.3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甲类建筑,地震作用应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其值应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措施,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8度时,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当为9度时,应符合比9度抗震设防更高的要求。
2乙类建筑,地震作用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抗震措施,一般情况下,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8度时,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当为9度时,应符合比9度抗震设防更高的要求;地基基础的抗震措施,应符合有关规定。
对较小的乙类建筑,当其结构改用抗震性能较好的结构类型时,应允许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
3丙类建筑,地震作用和抗震措施均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
4丁类建筑,一般情况下,地震作用仍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抗震措施应允许比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适当降低,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不应降低。
3.0.4本标准仅列出主要行业的甲、乙、丁类建筑和少数丙类建筑的示例;使用功能、规模类似的建筑,可按相近的建筑示例划分其抗震设防类别。
本标准未列出的建筑宜划为丙类建筑。
4抗震防灾建筑
4.0.1本章适用于城市和工矿企业与抗震防灾和救灾有关的建筑。
4.0.2抗震防灾建筑应根据其社会影响及在抗震救灾中的作用划分抗震设防类别。
4.0.3医疗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三级特等医院的住院部、医技楼、门诊部,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甲类。
2大中城市的三级医院住院部、医技楼、门诊部,县及县级市的二级医院住院部、医技楼、门诊部,抗震设防烈度为8、9度的乡镇主要医院住院部、医技楼,县级以上急救中心的指挥、通信、运输系统的重要建筑,县级以上的独立采、供血机构的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乙类。
3工矿企业的医疗建筑,可比照城市的医疗建筑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
4.0.4消防车库及其值班用房,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乙类。
4.0.5大中城市和抗震设防烈度为8、9度的县级以上抗震防灾指挥中心的主要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乙类。
工矿企业的抗震防灾指挥系统建筑,可比照城市抗震防灾指挥系统建筑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
4.0.6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承担研究、中试和存放剧毒的高危险传染病病毒任务的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的建筑或其区段,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甲类。
2县、县级市及以上的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的主要建筑,除1款规定者,其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乙类。
5基础设施建筑
5.1城镇给排水、燃气、热力建筑
5.1.1本节适用于城镇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建筑工程。
工矿企业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建筑工程,可分别比照城镇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建筑工程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
5.1.2城镇和工矿企业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建筑,应根据其使用功能、规模、修复难易程度和社会影响等划分抗震设防类别。
其配套的供电建筑,应与主要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相同。
5.1.3给水建筑工程中,20万人口以上城镇和抗震设防烈度为8、9度的县及县级市的主要取水设施和输水管线、水质净化处理厂的主要水处理建(构)筑物、配水井、送水泵房、中控室、化验室等,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乙类。
5.1.4排水建筑工程中,20万人口以上城镇和抗震设防烈度为8、9度的县及县级市的污水干管(含合流),主要污水处理厂的主要水处理建(构)筑物、进水泵房、中控室、化验室,以及城市排涝泵站、城镇主干道立交处的雨水泵房等,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乙类。
5.1.5燃气建筑中,20万人口以上城镇和抗震设防烈度为8、9度的县及县级市的主要燃气厂的主厂房、贮气罐、加压泵房和压缩间、调度楼及相应的超高压和高压调压间、高压和次高压输配气管道等主要设施,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乙类。
5.1.6热力建筑中,50万人口以上城市的主要热力厂主厂房、调度楼、中继泵站及相应的主要设施等,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乙类。
5.2电力建筑
5.2.1本节适用于电力生产建筑和城镇供电设施。
5.2.2电力建筑应根据其直接影响的城市和企业的范围及地震破坏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划分抗震设防类别。
5.2.3电力调度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国家和区域的电力调度中心,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甲类。
2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电力调度中心,抗震设防类别宜划为乙类。
5.2.4火力发电厂(含核电厂的常规岛)、变电所的生产建筑中,下列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乙类:
1单机容量为300MW及以上或规划容量为800MW及以上的火力发电厂和地震时必须维持正常供电的重要电力设施的主厂房、电气综合楼、网控楼、调度通信楼、配电装置楼、烟囱、烟道、碎煤机室、输煤转运站和输煤栈桥、燃油和燃气机组电厂的燃料供应设施。
2330kV及以上的变电所和220kV及以下枢纽变电所的主控通信楼、配电装置楼、就地继电器室;330kV及以上的换流站工程中的主控通信楼、阀厅和就地继电器室。
3供应20万人口以上规模的城镇集中供热的热电站的主要发配电控制室及其供电、供热设施。
4不应中断通信设施的通信调度建筑。
5.3交通运输建筑
5.3.1本节适用于铁路、公路、水运和空运系统建筑和城镇交通设施。
5.3.2交通运输系统生产建筑应根据其在交通运输线路中的地位、修复难易程度和对抢险救灾、恢复生产所起的作用划分抗震设防类别。
5.3.3铁路建筑中,Ⅰ、Ⅱ级干线和位于抗震设防烈度为8、9度地区的铁路枢纽的行车调度、运转、通信、信号、供电、供水建筑以及特大型站的客运候车楼,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乙类。
工矿企业铁路专用线枢纽,可比照铁路干线枢纽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
5.3.4公路建筑中,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一级汽车客运站和位于抗震设防烈度为8、9度地区的公路监控室以及一级长途汽车站客运候车楼,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乙类。
5.3.5水运建筑中,50万人口以上城市和位于抗震设防烈度为8、9度地区的水运通信和导航等重要设施的建筑、国家重要客运站、海难救助打捞等部门的重要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乙类。
5.3.6空运建筑中,国际或国内主要干线机场中的航空站楼、航管楼、大型机库,以及通信、供电、供热、供水、供气的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乙类。
5.3.7城镇交通设施的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交通网络中占关键地位、承担交通量大的大跨度桥应划为甲类;处于交通枢纽的其余桥梁应划为乙类。
2城市轨道交通的地下隧道、枢纽建筑及其供电、通风设施,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乙类。
5.4邮电通信、广播电视建筑
5.4.1本节适用于邮电通信、广播电视建筑。
5.4.2邮电通信、广播电视建筑,应根据其在整个信息网络中的地位和保证信息网络通畅的作用划分抗震设防类别。
其配套的供电、供水建筑,应与主体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相同;当甲类建筑的供电、供水建筑为单独建筑时,可划为乙类建筑。
5.4.3邮电通信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国际海缆登陆站、国际卫星地球站,中央级的电信枢纽(含卫星地球站),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甲类。
2大区中心和省中心的长途电信枢纽、邮政枢纽、海缆登陆局,重要市话局(汇接局,承担重要通信任务和终局容量超过五万门的局),卫星地球站,地区中心和抗震设防烈度为8、9度的县及县级市的长途电信枢纽楼的主机房和天线支承物,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乙类。
5.4.4广播电视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中央级、省级的电视调频广播发射塔建筑,当混凝土结构的塔高大于250m或钢结构塔高大于300m时,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甲类;中央级、省级的其余发射塔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乙类。
2中央级、省级广播中心、电视中心和电视调频广播发射台的主体建筑,发射总功率不小于200kW的中波和短波广播发射台、广播电视卫星地球站、中央级和省级广播电视监测台与节目传送台的机房建筑和天线支承物,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乙类。
6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
6.0.1本章适用于体育建筑、影剧院、博物馆、档案馆、商场、展览馆、会展中心、教育建筑、旅馆、办公建筑、科学实验建筑等公共建筑和住宅、宿舍、公寓等居住建筑。
6.0.2公共建筑,应根据其人员密集程度、使用功能、规模、地震破坏所造成的社会影响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划分抗震设防类别。
6.0.3体育建筑中,使用要求为特级、甲级且规模分级为特大型、大型的体育场和体育馆,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乙类。
6.0.4影剧院建筑中,大型的电影院、剧场、娱乐中心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乙类。
6.0.5商业建筑中,大型的人流密集的多层商场,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乙类。
当商业建筑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应分别判断,并按区段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
6.0.6博物馆和档案馆中,大型博物馆,存放国家一级文物的博物馆,特级、甲级档案馆,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乙类。
6.0.7会展建筑中,大型展览馆、会展中心,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乙类。
6.0.8教育建筑中,人数较多的幼儿园、小学的低层教学楼,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乙类。
这类房屋采用抗震性能较好的结构类型时,可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
6.0.9科学实验建筑中,研究、中试生产和存放剧毒的生物制品、天然和人工细菌、病毒(如鼠疫、霍乱、伤寒和新发高危险传染病等)的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甲类。
6.0.10高层建筑中,当结构单元内经常使用人数超过10000人时,抗震设防类别宜划为乙类。
6.0.11住宅、宿舍和公寓的抗震设防类别可划为丙类。
7工业建筑
7.1采煤、采油和矿山生产建筑
7.1.1本节适用于采煤、采油和天然气以及采矿的生产建筑。
7.1.2采煤、采油和天然气、采矿的生产建筑,应根据其直接影响的城市和企业的范围及地震破坏所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划分抗震设防类别。
7.1.3采煤生产建筑中,产量3Mt/a及以上矿区和产量1.2Mt/a及以上矿井的提升、通风、供电、供水、通信和瓦斯排放系统,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乙类。
7.1.4采油和天然气生产建筑中,下列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乙类:
1大型油、气田的联合站、压缩机房、加压气站泵房、阀组间、加热炉建筑。
2大型计算机房和信息贮存库。
3油品储运系统液化气站,轻油泵房及氮气站、长输管道首末站、中间加压泵站。
4油、气田主要供电、供水建筑。
7.1.5采矿生产建筑中,下列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乙类:
1大型冶金矿山的风机室、排水泵房、变电、配电室等。
2大型非金属矿山的提升、供水、排水、供电、通风等系统的建筑。
7.2原材料生产建筑
7.2.1本节适用于冶金、化工、石油化工、建材和轻工业原材料等工业原材料生产建筑。
7.2.2冶金、化工、石油化工、建材、轻工业的原材料生产建筑,主要以其规模、修复难易程度和停产后相关企业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划分抗震设防类别。
7.2.3冶金工业、建材工业企业的生产建筑中,下列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乙类:
1大中型冶金企业的动力系统建筑,油库及油泵房,全厂性生产管制中心、通信中心的主要建筑。
2大型和不容许中断生产的中型建材工业企业的动力系统建筑。
7.2.4化工和石油化工生产建筑中,下列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乙类:
1特大型、大型和中型企业的主要生产建筑以及对正常运行起关键作用的建筑。
2特大型、大型和中型企业的供热、供电、供气和供水建筑。
3特大型、大型和中型企业的通讯、生产指挥中心建筑。
7.2.5轻工原材料生产建筑中,大型浆板厂和洗涤剂原料厂等大型原材料生产企业中的主要装置及其控制系统和动力系统建筑,其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乙类。
7.2.6冶金、化工、石油化工、建材、轻工业原料生产中,使用或产生具有剧毒、易燃、易爆物质的厂房以及存放这些物品的仓库,当具有火灾危险性时,其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乙类;存放有放射性物品的仓库,其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乙类。
7.3加工制造业生产建筑
7.3.1本节适用于机械、船舶、航空、航天、电子(信息)、纺织、轻工、医药等工业生产建筑。
7.3.2加工制造工业生产建筑,应根据建筑规模和地震破坏所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划分抗震设防类别。
7.3.3航空工业生产建筑中,下列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乙类:
1部级及部级以上的计量基准所在的建筑,记录和贮存航空主要产品(如飞机、发动机等)或关键产品的信息贮存(如光盘、磁盘、磁带等)所在的建筑。
2对航空工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整机或系统性能试验设施、关键设备所在建筑(如大型风洞及其测试间,发动机高空试车台及其动力装置及测试间,全机电磁兼容试验建筑)。
3存放国内少有或仅有的重要精密设备的建筑。
4大中型企业主要的动力系统建筑。
7.3.4航天工业生产建筑中,下列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乙类:
1重要的航天工业科研楼、生产厂房和试验设施、动力系统的建筑。
2重要的演示、通信、计量、培训中心的建筑。
7.3.5电子(信息)工业生产建筑中,下列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乙类:
1国家级、省部级计算中心、信息中心的建筑。
2大型彩管、玻壳生产厂房及其动力系统。
3大型的集成电路、平板显示器和其他电子类生产厂房。
7.3.6纺织工业的化纤生产建筑中,具有化工性质的生产建筑,其抗震设防类别宜按本标准7.2.4条划分。
7.3.7大型医药生产建筑中,具有生物制品性质的厂房及其控制系统,其抗震设防类别宜按本标准6.0.9条划分。
7.3.8加工制造工业建筑中,生产或使用具有剧毒、易燃、易爆物质的厂房及其控制系统的建筑,当具有火灾危险性时,其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乙类。
7.3.9大型的机械、船舶、纺织、轻工、医药等工业企业的动力系统建筑应划为乙类建筑。
7.3.10机械、船舶工业的生产厂房,电子、纺织、轻工、医药等工业的其他生产厂房,宜划为丙类建筑。
8仓库类建筑
8.0.1本章适用于工业与民用的仓库类建筑。
8.0.2仓库类建筑,应根据其存放物品的经济价值和地震破坏所产生的次生灾害划分抗震设防类别。
8.0.3仓库类建筑中,储存放射性物质及剧毒、易燃、易爆物质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危险品仓库应划为乙类建筑;一般储存物品的价值低、人员活动少、无次生灾害的单层仓库等可划为丁类建筑。
本标准用词用语说明
1为了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标准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
“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GB50223—2004
条文说明
1总则
1.0.1按照遭受地震破坏后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程度及建筑功能在抗震救灾中的作用,将建筑划分为不同的类别,区别对待,采取不同的设计要求,是根据我国现有技术和经济条件的实际情况,达到减轻地震灾害又合理控制建设投资的重要对策之一。
1.0.2本次修订基本保持1995年版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抗震设防烈度与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的对应关系,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规定执行。
建筑工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包括配套的线路、管线和设备。
本次修订,增加了基础设施建筑的相关内容。
1.0.3本标准属于基础标准,各类建筑的抗震设计规范、规程中对于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类别的划分,需以本标准为依据。
由于行业很多,本标准不可能一一列举,只能对各类建筑作较原则的规定。
因此,本标准未列举的行业,其具体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的划分标准,需按本标准的原则要求,比照本标准所列举的行业建筑示例确定。
核工业、军事工业等特殊行业,以及一般行业中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本标准难以作出普遍性的规定;有些行业,如与水工建筑有关的建筑,其抗震设防分类需依附于行业主要建筑,本标准不作规定。
2术语
2.0.1术语提到了确定抗震设防类别所涉及的几个影响因素。
其中的经济损失分为直接和间接两类,是为了在抗震设防类别划分中区别对待。
直接经济损失指建筑物、设备及设施遭到破坏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和因停产、停业所减少的净产值。
间接经济损失指建筑物、设备及设施遭到破坏,导致停产所减少的社会产值、修复所需费用、伤员医疗费用以及保险补偿费用等。
其中,建筑的地震灾害保险是各国保险业的一种业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已经明确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地震灾害保险。
发生严重破坏性地震时,灾区将丧失或部分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采取相应的救灾行动,包括保险补偿等。
社会影响指建筑物、设备及设施破坏导致人员伤亡造成的影响、社会稳定、生活条件的降低、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以及对国际的影响等。
2.0.2~2.0.3本次修订,抄录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抗震设防烈度”和“抗震设防标准”两个术语。
关于建筑的抗震设防烈度和对应的设计基本加速度,根据建设部1992年7月3日发布的建标[1992]419号文《关于统一抗震设计规范地面运动加速度设计取值的通知》的规定,均指当地50年设计基准期内超越概率10%的地震烈度和对应的地震地面运动加速度的设计取值。
这里需注意,设计基准期和设计使用年限是不同的两个概念。
各本建筑设计规范、规程采用的设计基准期均为50年,建筑工程的设计使用年限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用。
《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提出了设计使用年限的原则规定,要求纪念性的、特别重要的建筑的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以提高其设计的安全性。
然而,要使不同设计使用年限的建筑工程对完成预定的功能具有足够的可靠度,所对应的各种可变荷载(作用)的标准值和变异系数、材料强度设计值、设计表达式的各个分项系数、可靠指标的确定等需要相互配套,是一个系统工程,有待逐步研究解决。
现阶段,重要性系数增加0.1,可靠指标约增加0.5,《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要求,设计使用年限100年的建筑和设计使用年限50年的重要建筑,均采用重要性系数不小于1.1来适当提高结构的安全性,二者并无区别。
对于抗震设计,鉴于本标准的建筑抗震设防分类和相应的设防标准已体现抗震安全性要求的不同,对不同的设计使用年限,可参考下列处理方法:
1)若投资方提出的所谓设计使用年限100年的功能要求仅仅是耐久性100年的要求,则抗震设防类别和相应的设防标准仍按本标准的规定采用。
2)不同设计使用年限的地震动参数与设计基准期(50年)的地震动参数之间的基本关系,可参阅有关的研究成果。
当获得设计使用年限100年内不同超越概率的地震动参数时,如按这些地震动参数确定地震作用,即意味着通过提高结构的地震作用来提高抗震能力。
此时,如果按本标准划分规定属于甲类或乙类建筑,仍应按本标准对甲类和乙类建筑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
需注意,只提高地震作用或只提高抗震措施,二者的效果有所不同,但均可认为满足提高抗震安全性的要求;当既提高地震作用又提高抗震措施时,则结构抗震安全性可有较大程度的提高。
3)当设计使用年限少于设计基准期,抗震设防要求可相应降低。
临时性建筑通常可不设防。
3基本规定
3.0.1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类别划分的基本原则,是从抗震的角度,按建筑的重要性进行分类。
这里,重要性指建筑遭受地震损坏对各方面影响后果的严重性。
本条规定了判断后果所需考虑的因素,即对各方面影响的综合分析来划分。
这些影响因素主要包括:
①从性质看有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等;
②从范围看有国际、国内、地区、行业、小区和单位;
③从程度看有对生产、生活和救灾影响的大小,导致次生灾害的可能,恢复重建的快慢等。
在对具体的对象作实际的分析研究时,建筑工程自身抗震能力、各部分功能的差异及相同建筑在不同行业所处的地位等因素,对建筑损坏的后果有不可忽视的影响,在进行设防分类时应对以上因素做综合分析。
本标准在各章中,对若干行业的建筑如何按上述原则进行划分,给出了较为具体的方法和示例。
城市的规模,本标准1995年版以市区人口划分:
100万人口以上为特大城市,50~100万人口为大城市,20~50万人口以下为中等城市,不足20万人口为小城市。
近年来,一些城市将郊区县划为市区,使市区范围不断扩大,相应的市区常住和流动人口增多。
建议结合城市的国民经济产值衡量城市的大小,而且,经济实力强的城市,提高其建筑的抗震能力的要求也容易实现。
作为划分抗震设防类别所依据的规模、等级、范围,不同行业的定义不一样,例如,有的以投资规模区分,有的以产量大小区分,有的以等级区分,有的以座位多少区分。
因此,特大型、大型和中小型的界限,与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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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工程 抗震 设防 分类 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