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官司胜败关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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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官司胜败关键
民间借贷官司胜败关键
【篇一:
民间借贷官司胜败关键】
随着经济下行,大量逾期出现,不良贷款率和借贷纠纷尤其是民间借贷纠纷的数量骤增,很多民间借贷的债权人在采用协商等非诉手段追讨无果的情况下,需要通过诉讼的手段进行追讨。
但很多债权人由于欠缺专业的背景和法律的知识,对诉讼的基本流程和需要做的工作不是很了解,从而产生了很多的问题。
现在年关将至,又到了讨债集中爆发的时刻,本平台小编特撰写本文,希望能对您年终通过诉讼方式讨债提供有效帮助。
诉讼是最常见和最常用的纠纷解决办法,民事诉讼有很多程序性要求,民间借贷的债权人提起民事诉讼要符合起诉的条件、需要整理和向法院提交相应的资料、法院会对原告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
诉讼程序的启动可分为原告提起诉讼和法院审查受理两部分,接下来我们分别进行一些介绍。
一、原告提起诉讼
(一)考虑清楚是诉还是不诉
追讨的手段可以分为诉讼和非诉两大类,除了诉讼还有其他的追讨手段可以采用,而诉讼手段程序长、成本高,还存在很多的不确定性。
诉讼的首要目的是收回欠款,所以不能意气用事,首先要分析费用和利益,要分析借款人是否仅为习惯性拖欠,但最终还是会支付?
要了解借款人是否只拖欠咱们一家,要在分析借款人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的基础上衡量利弊得失决定是否提起诉讼。
就大的原则,律师建议,当出现逾期后,先要进行分析,能通过非诉手段要回来的钱,尽量别通过诉讼手段,但需要通过诉讼手段时也别犹豫,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实践中,可按照先非诉,后诉讼的顺序进行追讨,但如出现以下两种情况一般需要尽量启动诉讼程序:
一是债务人还款意愿已经恶化,有可能恶意转移资产;二是债务人除了欠我们钱之外,还有其他债权人。
(二)原告起诉的条件
当你下定决心起诉后,起诉还需要符合相应的条件,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的基本条件包括四个: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必须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如果债权人的起诉不符合上述四个条件,法院不会受理。
对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新借贷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三)起诉前要对纠纷进行法律分析并确定原告和被告
民间借贷纠纷为典型的合同纠纷,其基本的法律关系为民间借贷+担保,因此债权人在起诉前要对相应法律关系进行梳理并对相应合同法律效力进行判断,并根据具体的分析确定案件的原告和被告。
就这个问题,民间借贷的债权人一般是原告,这个容易确定,比较难确定的是被告。
实践中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向债权人借款的,如果该借款用于借款人夫妻的共同生活,也有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可能,实践中如果自然借款人来向我们借款,即便只有一方,在起诉时也尽量把其配偶作为共同被告起诉,不要遗漏被告;
2、在存在担保的情况下,建议除对借款人起诉外,也将相应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作为共同被告起诉,不要遗漏被告。
(实践中原告也可以有所选择,但这个问题相对比较复杂,本文不做讨论)
(四)确定管辖法院
原告与被告确定之后,还需要确定向哪一家法院起诉?
案件在哪个法院审理是个很关键的问题。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23条),民间借贷纠纷作为合同纠纷也适用该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对于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按照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新借贷规定》第三条对此作出如下规定: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
据此,关于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约定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也即出借人所在地法院也有管辖权。
另外,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法院管辖。
民间借贷的债权人可以根据该规定,在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时约定有利于自己的法院作为双方纠纷的管辖法院。
比如约定“双方约定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任何争议由本协议履行地人民法院即xx市xx区人民法院管辖”,
债权人在起诉时,还需关注当地法院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如借贷争议金额过高,有可能需要到中院进行一审,对此,债权人要给予必要的注意。
综上,债权人要根据具体情况决定起诉的法院,有时候可供选择的法院不是唯一的,需要债权人进行抉择。
民间借贷的债权人如在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时约定有利于自己的法院作为双方纠纷的管辖法院一般会更有利于纠纷的解决。
(五)准备起诉材料
债权人向法院起诉的时候,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及法院的要求提供相应材料,主要包括:
1、起诉状。
原告应当向法院提交由本人签名或盖章的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的人数提交副本。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
住所等信息;
(3)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诉讼请求一定要写的明确和具体,不同被告可考虑单独列为一项诉讼请求,利息和违约金、罚息应当列明是暂计算的数额,实现债权的费用单独列为一项诉讼请求。
笔者举个例子,比如张三作为出借人将钱借给李四,王五为这笔借款人提供连带保证担保,马六以自己的房屋为这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如果张三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可以这样写: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四向原告返还本金元,利息元,违约金元;(以上利息和违约金按照标准计算,暂计算到2016年1月8日,一直计算到借款人将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四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花费的律师费等费用共计
元;
3、请求法院判令王五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请求法院判令本案原告对被告马六用于抵押的房屋拥有抵押权,有权以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获得的价款在上述诉讼请求范围内优先受偿。
备注:
起诉时如果李四已婚可以考虑将李四配偶作为共同被告起诉。
事实和理由部分律师建议不要长篇大论,以开门见山、简明扼要为基本要求,在起诉状中尤其要防止对自己不利的自认。
关于事实和理由注意如下要点:
第一,要摆事实,讲明道理,引用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为诉讼请求的合法性提供充足的依据。
摆事实,是要把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发生纠纷的原因、经过和现状,特别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实事求是地写清楚。
讲道理,是要进行分析,分清是非曲直,明确责任,并援引有关法律条款和政策规定。
第二,起诉主张事实与请求应保持一致,并针对诉讼请求陈述相关事实。
例如:
(1)原告主张与被告就利息未作书面约定,但实际上既有口头约定利息,被告又在一定期间内按期归还利息,但是该主张在诉讼请求中却未有提及;
(2)原告一方面陈述与被告就本案债权办理了抵押权登记,一方面在诉讼请求中却未见要求实现抵押物权的要求;(3)原告提出为实现债权支出了必要费用,但在事实与理由中未就此进行任何陈述等。
第三,起诉意见中的观点不能相互冲突。
例如:
原告一方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时根本没有可供归还的财产而存在欺诈,另一方面又认为被告隐匿资产,与其公司人格混同等。
这两方面意见明显存在冲突。
2、原告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1)当原告是自然人时,需提交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并提供原件查验。
当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复印件有的法院要求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等文件;
(2)当事人可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如原告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应当提交符合法院要求的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如原告委托律师出庭参加诉讼,需要与律师事务所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3、证据材料
当事人能否胜诉,提供有效证据至关重要。
债权人在起诉时需要按照法院要求提供相应证据,债权人需要按照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供证据副本,债权人提交证据最好整理一份规范的证据目录,将证据进行编号,并对证明目的等进行说明。
对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证据认定,法院会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对于存在借贷关系及借贷内容等事实,出借人应承担举证责任。
民间借贷纠纷证据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借款协议或借条。
(2)借贷关系有担保人的,提供有关担保的证据材料。
(3)借贷双方合理交付、收到钱款的凭证。
(4)债务人借款用途的证明。
(5)债务人应当支付利息的证明。
(6)无利息约定,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款经催告不还,债权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应有到期不还或经催告不还的证据材料。
(7)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应有证明债权凭证真实性及清偿债务的相关证据材料。
(8)付款、付息凭证。
(9)其他证据材料。
在有的案件中,虽然债权人已经出具借条或者欠条,但在诉讼中,债务人及其代理人往往会矢口否认曾有过借款或者欠款的事实,要求原告提供全面完整的证据。
实践中,曾出现过债权人向债务人出借巨款,但是该款系现金支付,没有其他凭证;或者虽是转账,但不是从债权人本人账户转出的,而是通过其他关系人账户付款;或者该款并没有直接支付,而是通过债权人与债务人、案外人的其他债务互相抵消的情况。
一旦进入诉讼,由于债务人的否认,导致法院审判出现困难。
因此,在立案前,债权人应对此有所预测,未雨绸缪,在出示借据或者其他条据的基础上,收集或者提供其他诸如证人证言、合同、视听资料等相关证据。
必要的时候,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向金融机构调取涉案款项的转账或者汇付的相关记录,以便更好地确定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依法保护自己的债权。
现如今,债务人不按合同及时结清,拖债、搪债现象相当普遍,有的即使公证机关作出裁决或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也往往难以执行;有的债务人实质上是在进行经济诈骗活动。
遇到这些情况,债权人可根据法律规定,在向人民法院提出债务诉讼的同时递交一份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有关债务人的财产情况,以便于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它方法。
如遇债务人经济诈骗,债权人可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以防债务人转移财产,造成债权人经济损失。
注意:
如果证据不足,债权人不要贸然启动诉讼程序,应先做证据的补强。
(六)考虑是否申请做诉前保全
诉前保全指诉讼前的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根据上述规定,债权人在起诉时根据具体情况,可以考虑在起诉前申请做诉前财产保全。
二、法院审查和受理
人民法院在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后会进行审查,审查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第一,原告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第二,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
在这个过程中法院会向原告做诉讼风险提示。
经审查,原告起诉符合立案条件的,法院应当在受理之日其7日内立案,并通知原告。
原告按照规定缴纳相应诉讼费。
如果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由上一级法院做出最终裁定。
【篇二:
民间借贷官司胜败关键】
您好,民间借贷纠纷在近年来逐渐增多,但是在相关诉讼案件中,证据成为诉讼胜败的关键。
若您被他人起诉,首先看借贷关系是否存在;其次,若存在,那么是否认可对方的诉讼请求,比如说是否还过款之类的;最后,建议委托律师,在法律范围内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篇三:
民间借贷官司胜败关键】
一、从一个案例谈起
[案例一]原告肖某起诉称:
2009年2月25日,熊某向肖某出具一份借条,内容为:
“兹借到肖某100万元,月利息2%,2009年5月25日前归还。
”次日,肖某从银行取款100万元现金给被告,被告至起诉未还款。
一审法院认为肖某既有借条又有取款凭证,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支持肖某的诉讼请求。
熊某上诉称,借条系被迫写就,取款凭证及肖某的陈述不足以证明款项已交付,应进一步查明款项的来源及支付情形,请求法院指定鉴定机关对双方进行测谎。
肖某不同意测谎,熊某申请对其本人进行测谎。
二审法院未同意熊某的测谎申请,但二审法院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双方确认熊某出具借条的当天并没有收到款项,借款合同在当天未发生效力。
肖某提供的取款凭证只能证明肖某取款的事实,而不能证明款项交付的事实。
熊某上诉请求合法有据,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肖某对熊某的诉讼请求。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主体之间,一方将一定数额的金钱出借给另一方,另一方到期还本付息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民间借贷是一种客观社会现象,可有效缓解企业流动资金周转难,满足个人急需,弥补金融信贷不足。
近年来,受金融危机影响,一些企业资金链断裂,民间借贷案件激增。
不少民间借贷案件,涉案金额大,涉及人员多,社会敏感度高,妥善解决纠纷方可维护社会稳定。
民间借贷纠纷中当事人应证明借贷事实,法官审理时最大难点是事实认定。
本文将结合本案,重点分析民间借贷案件涉及的证据、举证责任的分配、经验法则与测谎技术的运用、证明标准等问题,对此类案件的证明过程进行梳理,以期对民间借贷纠纷的妥善解决有所裨益。
二、民间借贷案件的证明基础——当事人的陈述与书证
民间借贷案件中,最常见的证据形式即为当事人的陈述与书证。
当事人陈述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63条,第一种证据形式就是当事人的陈述。
多数民间借贷立有借据,有书证及当事人陈述等多种证据形式,然而有些案件当事人主张以现金交易,没打借条,仅有当事人的陈述,此类案件的处理对当事人和对法官都是考验。
(一)民间借贷案件中当事人的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是当事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有关言语行为的概称。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作为案件的亲历者,当事人就案件事实的陈述包括与案件本身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在诉讼中向法官作出的与案件有关的法律事实或证据事实的陈述。
关于法律事实的陈述,诸如借贷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等;关于证据事实的陈述是当事人提出的用以证明某种证据真实与否的事实,诸如关于借据真实与否的陈述。
若将民事诉讼视为是一种言语行为的过程,那么几乎所有的诉讼活动都终将转化为语言活动。
语言是我们存在于世间的基本活动模式,在关于自我的认知与对世界的认知中,我们为语言所包围,当事人的陈述就是一种最基本、最主要的诉讼行为。
若将诉讼置于一种交往行为的语境,那么当事人的陈述就是当事人的交往行为,依据哈贝马斯的交往理论,诉讼是典型的交往活动,经历着工具理性至交往理性的嬗变,寻求以商谈伦理为指引的理性交往。
在民事诉讼中,并非所有的当事人陈述皆可作为证据,只有能够证明案件情况,对查明争议事实有法律意义的当事人陈述方可成为证据。
另一方面,当事人陈述要作为认定案件的事实根据,还应当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当事人拒绝陈述,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认定。
当事人陈述的证据效力客观上已弱于其他证据,这一规定进一步削弱了当事人陈述的证据地位。
现代司法民主精神要求充分尊重诉讼主体的主体性,诉讼主体的观点应得到最充分、最有效的表达,尊重主体意见的差异性。
在诉讼中,应赋予当事人均等的陈述权,反对压制不同观点。
民事诉讼正是通过当事人陈述这种方式完成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法官之间观点的交流,从而接近事实、发现真相。
民间借贷案件审理过程中,断不可置当事人陈述不顾,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结合相关证据作出裁判。
(二)民间借贷案件中的书证
民间借贷的书证主要有:
借据(有借款合同、借条、欠条等形式)与支付凭证(有转账凭证、收条等形式)。
借据用以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支付凭证用以证明借款的支付情形。
民间借贷纠纷一旦发生,这两种证据并非缺一不可,但两项皆无则着实难以证明存在借贷关系。
借据
借据作为书证,可帮助裁判者获得最有效的信息,达至内心确信,但其形式为何,从未有统一、具体的规范。
有的借款金额高达数百万,仅在便笺、信纸上书就,除此别无他证。
有的借据仅写明借款金额、借款人、借款日期,没有约定利息、还款期限等内容。
有的借据则是完整的借款合同,借贷双方共同签字、约定利息标准、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约定违约责任(如惩罚性违约金)、约定实现债权的费用的承担方式(包括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评估费、律师费等)、约定争议解决方式(诉讼或仲裁)、选择诉讼的,甚至约定好管辖法院。
有的借款合同还有特别声明条款,如借款已经全部交付,合同系出自双方真实意思,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订立,双方一致同意合同中的条款为公允条款等。
这类借款合同内容完整、形式严谨,俨然出于专业人士之手。
这一方面表明当事人法律意识提高,另一方面也可推测有些民间借贷是专业放贷。
支付凭证
通常包括银行转账单、转账记录以及借款人的收条等。
支付凭证在民间借贷案件中有两种意义,一种是证明出借方已将借款交付借款人;另一种是证明借款人已将款项归还给出借方。
一些民间借贷案件仅有转账单作为支付凭证,没有借据,使案件陷入真伪不明的状态,法院的判决结果各异。
[案例二]原告王某诉称,2008年10月28日,被告李某在东北出差时打电话向原告借10万元,期限1年。
李某给原告发短信提供账号,帐号户主荣某原告不认识。
原告当日即转款,嗣后被告拒不还款。
原告曾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李某和荣某的刑事责任,也曾向法院主张由荣某返还不当得利,皆未果,现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10万元。
李某主张原告给荣某转款系偿还同年5月8日向自己借的款。
原告否认向李某借过款。
李某未能提供原告借款的相关证据,法院判决李某应偿还借款。
[案例三]原告林某诉称,应被告周某要求于2009年7月至2010年5月间向被告在工商银行湖北某支行开设的账户多次打款,共计57000元。
被告拒不归还。
除转账凭证外无其他任何证据。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无借条及其他证据证明讼争款系借款,释明原告撤回起诉,以不当得利诉求另行起诉。
原告不撤诉,法院判决原告败诉,二审维持原判。
上述两个案例都是原告仅有转账凭证无借据的情形,判决结果迥异。
[案例二]中,法院认为大量民间借贷关系以口头合同形式缔结,原告陈述其转款时被告在外地,未出具书面借款协议合乎情理。
被告主张原告转款给荣某的款项系偿还之前的借款,因被告不能提供该借款的相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原告王某虽仅有转账凭证,但其陈述合理,最终取得胜诉。
[案例三]中,法院认为,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4条的规定,借款人应提交书面借据。
林某向周某账户汇款,只能证明双方存在经济往来,林某既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也无法证明双方就借款关系另有约定,且周某否认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由林某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三)书证在民间借贷案件中的优势与局限
书证因其内容确定、内容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直接关联,易于判断且载体稳定等特点,在我国近、现代民事诉讼中得以强调。
《经济合同法》强调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1986年我国申请加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时对该公约第11条声明保留,强调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1999年的《合同法》虽不再强调书面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仍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由于对言词证据(当事人的陈述与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存有相当的顾虑,如民间有“人言未必真,听言听三分”的俗语,我国民事法官对言词证据的采信一贯采取十分审慎的态度,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证明十分强调书面证据。
从世界范围看,并非仅我国民事诉讼重视书证。
在大陆法系诸多国家,书证同样有着重大影响。
书证优先原则在1667年的法国《司法改革王令》、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1806年的《法国民事诉讼法典》皆得以确认,在德国、意大利、奥地利等国同样产生影响。
英美法系国家虽然没有所谓的书证优先原则,而是有口头证据优先的传统,但并不等于书证在英美法系国家并不重要。
英国学者边沁将书证分为先前成立的书证(指双方当事人通过签字达成的协议)、非正式书证(指信笺、便条或日记的摘录等)和书证式询问(指通过其他案件的审理而获得的证人证言或在书记官面前所作的声明)。
边沁认为,先前成立的书证具有较高的证明价值,当事人不能用口头证据推翻或代替。
书证的特点决定其具有优越的证据品质,相对言词证据,更契合民事诉讼的要求。
民间借贷案件更加依赖于书证,因为借贷关系的产生本身就是当事人的合意,借据是对合意的证明,支付凭证是支付款项的证明。
上述[案例二]、[案例三]皆仅有一份书面证据,其余皆为当事人陈述,法院判决截然相反,孰真孰假,难以判定,书证的局限性暴露无遗。
转款凭证记载的只能是转款的事实,当事人基于何种原因转款,是借、是还、基于何种法律关系,还需综合运用证据规则,分配举证责任,达至内心确信,寻求法律真实。
鉴此,我们应当重视并确立书证运用中的证据规则,建立民事证明的评价标准。
三、民间借贷案件证明责任分配的阶段性观察
就民间借贷案件纠纷证明的技术层面看,待证事实依次是:
借贷关系的存在——借款已支付——还款期限届至——债务人是否依约履行还款义务——有无利息约定等。
原则上,借贷关系的成立及款项的交付这两项事实应由债权人举证,债务人应证明借款本金、利息等债务已归还或部分归还。
上述待证事实,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在不同的阶段会有“举证完成”与“后果承担”两层不同的意义。
(一)举证完成——主观证明责任
“举证完成”阶段由当事人为主导。
在胜诉利益的驱动下,双方当事人将自觉或不自觉地围绕着各自的主张或抗辩进行举证。
在“举证完成”阶段,举证责任将在当事人之间自然地流转,配合诉辩请求之主张,直至各自证据穷竭。
这种攻防转换的举证过程,即主观证明责任,是当事人为了避免败诉风险,为自己的事实主张或反驳对方当事人的事实主张提供证据进行证明的责任{13}。
这是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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