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禾意外伤害保险中国农业银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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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禾意外伤害保险中国农业银行
农银金穗团体交通意外伤害保险(A款)条款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投保人理解条款,对本主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投保人拥有的重要权益
v本主险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4
v投保人有退保的权利………………………………………………………………………5
☞投保人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v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2.5
v退保会给投保人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慎重决策…………………………………………5
v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投保人及时通知本公司……………………………………………3.2
v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6.1
v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投保人注意………………7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投保人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1.1合同构成
1.2合同成立与生效
2.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
2.2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额限制
2.3保险期间
2.4保险责任
2.5责任免除
3.保险金的申请
3.1受益人
3.2保险事故通知
3.3保险金申请
3.4保险金给付
3.5宣告死亡处理
3.6诉讼时效
4.保险费的支付
保险费的支付
5.合同解除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6.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明确说明和如实告知
6.2年龄错误
6.3被保险人变动
6.4合同内容变更
6.5联系方式变更
6.6争议处理
7.释义
7.1交通工具类别
7.2银行卡
7.3意外伤害
7.4酒后驾驶
7.5机动车
7.6毒品
7.7猝死
7.8潜水
7.9攀岩
7.10探险
7.12武术比赛
7.13特技表演
7.13有效身份证件
附一: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附二:
退费比例表
农银金穗团体交通意外伤害保险(A款)条款
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主险合同”指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农银金穗团体交通意外伤害保险(A款)合同”。
❶
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主险合同是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主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
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起本主险合同生效。
本主险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日期为准。
❷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项下各被保险人的各项交通工具类别(见7.1)对应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额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保险期间届满日24时止。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不超过1年。
2.4
保险责任
投保人可在投保时选择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交通工具类别中的一项或多项。
本公司根据投保人选择的交通工具类别,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刷银行卡(见7.2)支付约定交通工具类别中的指定交通工具全额票款或80%以上(含)的旅行团费,且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不包括依法免票)乘坐约定交通工具类别中的指定交通工具,自被保险人双脚走进指定交通工具的车厢、甲板或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双脚走出指定交通工具的车厢、甲板或舱门止,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见7.3),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该被保险人以及相应交通工具类别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承担的各项保险责任终止。
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刷银行卡支付约定交通工具类别中的指定交通工具全额票款或80%以上(含)的旅行团费,且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不包括依法免票)乘坐约定交通工具类别中的指定交通工具,自被保险人双脚走进指定交通工具的车厢、甲板或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双脚走出指定交通工具的车厢、甲板或舱门止,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本主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的,本公司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该被保险人以及相应交通工具类别对应的保险金额乘以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若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其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在同一种类交通工具内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事故累计给付的各项保险金数额之和,以保险单载明的被保险人该种类交通工具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若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在同一种类交通工具内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事故累计给付的各项保险金数额之和分别达到被保险人相应交通工具类别对应的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承担的各项保险责任终止。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投保之前已有的伤残;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7.4)机动车(见7.5)、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7.6);
(5)被保险人猝死(见7.7);
(6)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7.8)、跳伞、攀岩(见7.9)、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见7.10)、摔跤、武术比赛(见7.11)、特技表演(见7.12)、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被保险人未遵守客运部门的规章制度,攀爬、跳越交通工具。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承担的各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将按本主险合同所附《退费比例表》中所列比例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费。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继续有效。
❸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投保人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除本主险合同另有指定外,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2
保险事故通知
请投保人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身故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7.13);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够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伤残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伤残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由三级甲等医疗机构(或双方认可的鉴定机构)根据本主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所列明的伤残程度,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或身体伤残程度鉴定书;
(4)所能够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特别注意事项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宣告死亡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主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受益人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应于知道后30日内向本公司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
3.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❹
保险费的支付
保险费的支付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在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一次性支付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
❺
合同解除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果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主险合同,投保人应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保险合同;
(2)加盖投保人法人公章(如果投保人不是法人,则为投保人单位公章,下同)的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
(3)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时起,本主险合同终止。
本公司自收到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按本主险合同所附《退费比例表》中所列比例向投保人退还本主险合同项下未发生保险事故的各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费。
若我们已给付过伤残保险金,则您不得解除本主险合同。
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❻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明确说明和如实告知
订立本主险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主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会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或取消被保险人的资格。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或取消被保险人的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或取消被保险人的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本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本公司在本主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本主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2
年龄错误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主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或取消被保险人的资格,并按本主险合同所附《退费比例表》中所列比例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费。
6.3
被保险人变动
(1)投保人因在职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明及资料。
本公司在审核同意后按新增被保险人的年交保险费乘以下表中对应收费比例收取保险费,并于收取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对新增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
收费比例
不足15天
2.5÷360×保险期间经过天数
足15天但少于1个月
20%
足1个月但少于2个月
30%
足2个月但少于3个月
40%
足3个月但少于4个月
50%
足4个月但少于5个月
60%
足5个月但少于6个月
70%
足6个月但少于7个月
75%
足7个月但少于8个月
80%
足8个月但少于9个月
85%
足9个月但少于10个月
90%
足10个月但少于11个月
95%
足11个月但少于12个月
100%
(2)投保人因在职人员变动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明及资料,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至通知到达之日24时终止。
本公司将按本主险合同所附《退费比例表》中所列比例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费。
(3)被保险人人数低于5人或低于有资格参加本保险的人数的75%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并按本主险合同所附《退费比例表》中所列比例向投保人退还本主险合同项下未发生保险事故的各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费。
6.4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主险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本主险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也可以由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6.5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投保人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
若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投保人。
6.6
争议处理
本主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主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主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❼
释义
7.1
交通工具类别
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交通工具类别包括:
从事合法客运的长途汽车;从事合法客运的市内公交车;从事合法客运的出租车;从事合法客运的火车、地铁、轻轨、磁悬浮;从事合法客运的轮船、摆渡;从事合法客运的航班飞机。
7.2
银行卡
本主险合同所指的银行卡仅包含由中国农业银行发行的白金信用卡、金穗携程旅行贷记卡和信用卡、金穗海航联名卡、金穗海南国际旅游岛卡、金穗世茂地产联名贷记卡、金穗汉庭东方万里行联名贷记卡以及中国农业银行指定的含有本保险产品服务的其他贷记卡和借记卡。
7.3
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
7.4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7.5
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7.6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7.7
猝死
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24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
猝死的认定以医院的诊断和公安部门的鉴定为准。
7.8
潜水
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7.9
攀岩
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7.10
探险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
江河漂流、登山、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7.11
武术比赛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7.12
特技表演
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表演。
7.13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
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士兵证、户口簿等证件。
附一: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
联合发布
二零一三年六月八日
前言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1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
1.1脑膜的结构损伤
1.2脑的结构损伤,智力功能障碍
1.3意识功能障碍
2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2.1眼球损伤或视功能障碍
2.2视功能障碍
2.3眼球的晶状体结构损伤
2.4眼睑结构损伤
2.5耳廓结构损伤或听功能障碍
2.6听功能障碍
3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
3.1鼻的结构损伤
3.2口腔的结构损伤
3.3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
4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
4.1心脏的结构损伤或功能障碍
4.2脾结构损伤
4.3肺的结构损伤
4.4胸廓的结构损伤
5消化、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5.1咀嚼和吞咽功能障碍
5.2肠的结构损伤
5.3胃结构损伤
5.4胰结构损伤或代谢功能障碍
5.5肝结构损伤
6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6.1泌尿系统的结构损伤
6.2生殖系统的结构损伤
7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7.1头颈部的结构损伤
7.2头颈部关节功能障碍
7.3上肢的结构损伤,手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7.4骨盆部的结构损伤
7.5下肢的结构损伤,足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7.6四肢的结构损伤,肢体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7.7脊柱结构损伤和关节活动功能障碍
7.8肌肉力量功能障碍
8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8.1头颈部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
8.2各部位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
前言
根据保险行业业务发展要求,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制定过程中参照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以下简称“ICF”)的理论与方法,建立新的残疾标准的理论架构、术语体系和分类方法。
本标准制定过程中参考了国内重要的伤残评定标准,如《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符合国内相关的残疾政策,同时参考了国际上其他国家地区的伤残分级原则和标准。
本标准建立了保险行业人身保险伤残评定和保险金给付比例的基础,各保险公司应根据自身的业务特点,根据本标准的方法、内容和结构,开发保险产品,提供保险服务。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本标准规定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的评定等级以及保险金给付比例的原则和方法,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分为一至十级,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100%至10%。
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意外险产品或包括意外责任的保险产品中的伤残保障,用于评定由于意外伤害因素引起的伤残程度。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伤残:
因意外伤害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
2.2身体结构:
指身体的解剖部位,如器官、肢体及其组成部分。
2.3身体功能:
指身体各系统的生理功能。
3标准的内容和结构
本标准参照ICF有关功能和残疾的分类理论与方法,建立“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消化、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能”和“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8大类,共281项人身保险伤残条目。
本标准对功能和残疾进行了分类和分级,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
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4伤残的评定原则
4.1确定伤残类别:
评定伤残时,应根据人体的身体结构与功能损伤情况确定所涉及的伤残类别。
4.2确定伤残等级:
应根据伤残情况,在同类别伤残下,确定伤残等级。
4.3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
应根据伤残等级对应的百分比,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
4.4多处伤残的评定原则: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5说明
本标准中“以上”均包括本数值或本部位。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说明:
本标准对功能和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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