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科医疗纠纷案例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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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科医疗纠纷案例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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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科医疗纠纷案例
(一),临沂市人民医院医疗安全管理办公室尹永学,案例1、(羊水栓塞)某孕妇,因孕406周入某县医院待产,宫口开大3cm,胎心140次/分钟,1小时后宫缩加强,每次45秒,间隔1-2分钟,胎心128次/分钟,宫口开大5cm,胎膜已破,进入分娩室。
10分钟后,产妇诉胸闷、视物不清。
助产士见其呼吸急促,口唇青紫,立即给予吸氧。
产科医生及科主任闻讯速前来抢救,产妇牙关紧闭,肢体抽搐、血压侧不到,瞬间呼吸心跳停止,抢救无效死亡。
产妇死亡后,亲属数十人到医院闹事,后经公安机关及时处理,医院工作秩序才恢复正常。
市医学会专家鉴定组分析认为:
根据产妇分娩过程中,羊水已破,宫缩强烈,突然发生胸闷、紫绀、昏迷、抽搐、休克死亡,产前无妊高症等疾病,死因可能为羊水塞,经尸检病理结果:
双肺多数小血管羊水成分栓塞。
结论:
不属医疗事故。
羊水栓塞是目前妇产科无法预料无法防范的严重并发症,可造成产妇数分钟内迅速死亡,即使在设备精良、现代化水平高的国家级或省市级医院也常常来不及抢救,死亡率高达80%以上。
一旦疑为羊水栓塞,临床急救措施要到位,包括给氧、气管插管纠正缺氧,氨茶碱、酚妥拉明等静脉给药,纠正肺动脉高压。
氢化可的松、地塞米松静滴抗过敏,补充血容量、多巴胺等纠正休克,西地兰、速尿等纠正肺水肿,,补充凝血物质,治疗弥漫性血管内凝血。
在子宫口部分开大者行剖宫手术,宫口开全者引产钳助产术,已分娩阴道流血不能控制的行子宫切除术。
案例2:
(询问病史不祥)某孕妇到某县医院待产。
被告医师在接诊时未详细询问孕妇末次月经状况,错误诊断为孕40+1周,待产。
入院第二天修正诊断:
孕43+1周,并诊断为过期妊娠,胎儿宫内窘迫。
即时进行了剖宫产,娩出一男婴(过期儿)窒息,转儿科治疗。
经抢救无效死亡。
产妇术中因宫缩乏力、大出血、失血性休克,子宫被全切除。
经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为:
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医师错误计算预产期,具有应当预见而未有预见的过错。
同时,原告在住院期间,被告未能密切观察其体征,并进行相应的监护、检查,延误治疗,进一步造成原告的损害后果。
原告未能准确提供末次月经状况、负有过错,入院时已为过期妊娠,应当对其病情的风险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酌定原告对其损害后果承担20%的责任,被告对于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80%的过错责任。
一审判决,医院赔偿患方共计17.8万元。
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双方同意。
案例3、(臂丛神经损伤)某孕妇因“停经9+月,不规律性腹痛5小时”,于2005年3月17日20时入医方待产。
查体:
宫高32cm,腹围100cm,胎位LOA,胎心142次/分,头先露,,宫口开大1cm,宫缩不规律,胎膜未破,B超示:
单胎、头位,胎盘成熟度。
初步诊断:
1、39+3周妊娠,2、胎位LOA。
3月18日2时宫口开全,自然破膜。
2时15分经阴娩出一男婴,阿氏评分1分钟评9分,,体重4.55kg,当日4时出院。
4月14日患儿因“左上肢活动不灵20天”入市医院住院治疗,诊断:
左臂丛神经损伤。
市医学会专家鉴定组分析认为:
1、医方对胎儿体重估计不足,未告知产妇或其家属选择适当的分娩方式;2、胎头娩出后,胎肩娩出困难,其助产方式不当;,3.产程观察不详细且无记录。
医方存在医疗过失行为。
患儿左侧臂丛神经损伤与医方的医疗过失行为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结论:
本病例属于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案例4、(脑瘫)某孕妇因“停经36+5周、下腹坠痛20余天”,于2004年8月29日6时40分入医方待产。
查体:
胎膜未破,宫缩不规,胎位;LOA,胎心142次/分。
当日产妇回家。
9月12日产妇返回医方,宫口开大5cm,B超示:
1、单胎、头位、晚孕;2、脐带绕颈1周;3、羊水浑浊。
给予人工破膜,羊水污染。
11时30分宫口开全,行胎头吸引术,于12时40分娩出一男婴,阿氏评分1分钟评9分,当日17时产妇及患儿自动出院。
9月13日患儿因“呻吟、纳差1天,发热、惊厥2小时”入县医院住院治疗,初步诊断:
1、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2、蛛网膜下腔出血;,3、闷热综合征。
给予吸氧、抗炎等治疗,住院18天好转出院。
2005年8月15日CT检查示:
脑积水、脑发育不全。
市医学会专家鉴定组分析认为:
1、医方发现羊水污染、在静滴催产素的情况下,长达50分钟未听胎心,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纠正胎儿缺氧。
医学会专家鉴定,2、医方在宫口开全、先露“S+2”、会阴体过高的情况下,未行会阴侧切术,违反了诊疗常规。
医方存在医疗过失行为。
患儿脑性瘫痪、智力发育迟缓(重度)与医方的医疗过失行为有因果关系。
结论:
本病例属于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患儿脑性瘫痪,案例5、(产妇死亡)某孕妇因“停经9+月,下腹痛13小时,胎膜已破”,于2005年9月13日凌晨2时48分入医方待产。
查体:
宫高30cm,宫口近全,胎膜已破,胎位LOA,胎心128次/分,诊断:
孕40+1周妊娠临产。
3时5分宫口开全,3时48分顺利娩出一足月男婴,阿氏评分1分钟评10分,5分钟后胎盘胎膜娩出完整,术中出血150ml,会阴裂伤,丝线外缝2针,给予缩宫素20u静滴。
1小时后产妇阴道流血约500ml,医方给予缩宫素、止血药等静滴,同时拨打县医院急救电话,5时58分县医院将产妇接走,途中静滴706代血浆,6时30分转到县医院。
查体:
血压0/0kpa,深昏迷状态,全身皮肤苍白、湿冷,未扪及颈动脉搏动,无呼吸心跳,口吐白沫,双瞳孔直径4mm,固定凝视,对光反射消失。
妇科查体:
外阴正常,血染,阴道畅,流出暗红色不凝血,宫颈无明显裂伤口,无活动出血,诊断:
产后出血;DIC;呼吸心跳停止。
产妇经抢救40分钟无效死亡。
市医学会专家鉴定组分析认为:
1、产妇入院后医方未做必要的辅助检查(如B超、血常规、尿常规、出凝血时间、肝功能等),2、产后观察不细致(产后2小时无记录),产后出血发生后,,3、医方抢救不及时,措施不得当,延误了抢救时机,存在过失行为。
其死亡与医方的医疗过失有因果关系。
结论:
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案例6、(子宫切除)某孕妇因孕3月引产,于2005年11月19日8时30分入医方住院治疗。
诊断:
孕3月。
当日上午10时行宫颈插管术,使宫口扩张,同时放入甲硝唑0.2g,当日15时及22时给予米索前列醇0.1mg塞入阴道后穹隆各一次。
11月20日13时经阴检查时发现自然破水,羊水混浊、量少,有臭味,并有脑组织溢出,13时10分行钳夹术,用卵圆钳夹出胎儿头颅、肢体、躯干,发现胎儿组织不新鲜,胸廓及腹部糜烂,,考虑胎死宫内时间较长,怕钳夹胎盘时易引起大出血,暂停手术,术中出血约有100ml。
医院因无输血条件,孕妇胎盘滞留、贫血,当日16时20分转入市妇幼保健院住院治疗。
初步诊断:
1.中孕引产钳夹术后;2.子宫穿孔;3.失血性休克;4.失血性贫血。
18时5分彩超检查提示子宫穿孔、腹腔积液大量。
于18时20分在全麻下行剖腹探查术,术中见腹腔内不凝血约2500ml,凝血块约200克,宫体右后下壁见约8cm的破裂口,,直达宫颈内口,创面不规则,部分肌层缺如,有活动性出血,宫腔未见胎盘组织,肌层裸露,宫腔失去正常形态,右侧输卵管伞端及壶腹部却如,,卵巢近韧带处残留少许皮质,未见固有韧带,右侧阔韧带下叶破裂,各创面均有活动性出血,行子宫次全切除术。
术后病理检查:
大体所见子宫后壁有一边缘不整齐的裂口长8cm,宫底高低不平,切面灰红、质软。
病理诊断:
1.(宫腔内)子宫内膜缺如,大部分为出血坏死组织及少量变性坏死的蜕膜组织,部分浅肌层变性坏死。
2.(宫颈管)大部分出血坏死,间质内查见少量变性坏死的蜕膜组织,3.(右侧部分输卵管)出血坏死。
术后对症治疗,7天拆线,切口甲级愈合,住院8天痊愈出院。
市医学会专家鉴定组分析认为:
1、孕妇因中期妊娠入某卫生院要求引产,卫生院未给患者做详细查体及必要的辅助检查(如:
血常规、出凝血时间、B超检查)。
在孕周不确切的情况下,盲目行插管、钳夹术造成患者子宫穿孔、右侧输卵管、卵巢损伤,存在医疗过失行为。
2、患者的子宫次全切除与卫生院的医疗过失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与市妇幼保健院的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
结论:
本病例属于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卫生院承担完全责任,市妇幼保健院不承担责任。
医学会专家鉴定,案例7、婴儿脑瘫赔偿166万元2002年6月9日14时,某孕妇在生产过程中,由于被告医院的医务人员严重违规,不按常规履行职责,造成患儿重度脑瘫、痉挛型、四肢瘫合并智力低下、语言障碍、视力损伤、头小畸形的严重损害后果。
经省医学会、中华医学会对该起医疗事故进行技术鉴定,结论为“本病例属一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完全责任。
”原告方认为市妇幼保健院违反诊疗规范,并失职所造成的严重后果,依法应承担完全赔偿责任。
故要求医院赔偿239.1万元。
司法鉴定中心认定患儿构成一级伤残。
市中级法院一审认定患儿出现的严重脑瘫与医方在患者母亲分娩过程中出现胎儿窘迫,继发性宫缩乏力,第二产程滞产情况处理不及时有因果关系,其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并依法判决:
一、被告市妇幼保健院赔偿原告各种费用自2006年10月24日起至2008年10月23日止的后续治疗费、后续护理费损失合计59.18万元,,二、被告市妇幼保健院赔偿原告自2008年10月24日起至2026年10月23日止的后续治疗费、后续护理费107万元,支付方法:
每年支付一次,被告应在每年的10月24日前付清当年10月24日至次年10月23日的后续治疗费用5.94万元。
案例8(双侧肱骨骨折)某孕妇因停经9+月,入某县乡镇医院待产。
产妇系二胎。
因产出困难,助产士用手牵拉左臂,致胎儿双侧肱骨骨折,当时医生未发现右上肢有骨折。
转送县医院治疗。
诊断:
1、重度窒息;2、羊水吸入;3、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4、新生儿蛛网膜下腔出血;,5、双侧肱骨骨折;6、巨大儿;7、呼吸、循环衰竭。
治疗8天后,病情稳定,转入市医院治疗。
市医学会专家鉴定组分析认为:
1.第一产程中未及时破膜。
2.未及时发现宫缩无力和未严密观察第二产程。
3.胎头娩出后催产素使用不当。
4.肩难产处理不规范。
新生儿双肱骨骨折与医方的医疗过失有因果关系,结论:
本病例属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案例9、(臂丛神经损伤)某孕妇,33岁,因“停经9+月,不规律性下腹疼2小时”,入某乡镇医院待产。
当晚11点宫口开全,零时娩出胎头,出现娩肩困难,行会阴侧切术,,娩出一足月男婴,体重4200g,患儿产后九天,因“右上肢活动无力”经县医院和市医院诊断:
右臂丛神经损伤。
市医学会专家鉴定组分析认为:
该院对胎儿体重估计不足,在接产过程中未按肩难产的操作规程处理,存在医疗过失,患儿右上肢功能障碍与医方的医疗过失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结论:
本病例属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案例10、(患儿智力发育不良)某孕妇,因停经41+2周、阵发性腹疼3小时,入某乡镇卫生院待产。
当晚21时自然娩出一男婴,体重4000g,Apgar评分1分钟评6分,5分钟评10分,次日9时10分产妇及新生儿出院。
出院当晚22时30分患儿因口唇青紫、抽搐返回卫生院,医方建议转院,23时30分患儿入某县医院治疗。
诊断:
1、蛛网膜下腔出血;2、脑水肿;给予吸氧、降颅压等治疗,CT检查示脑发育不良,住院17天好转出院。
市医学会专家鉴定组分析认为:
1、产妇入院后缺少必要的辅助检查,如B超、血常规,无法正确了解胎儿、胎盘、脐带、羊水及产妇的情况。
2、第二产程处理措施不得当,如羊水污染,,未及时将病情告知患方并征得患方同意,采取急救措施,如:
会阴侧切、剖宫产、请上级医师会诊等。
新生儿出生后医方给行人工呼吸、吸氧,10分钟后听到哭声,与病历记录的新生儿阿氏评分1分钟评6分,5分钟评10分不符。
患儿出生后夜间阵阵哭闹,值班医师对患儿病情估计不足,未查看患儿,未采取处理措施。
不应在产后11小时让其出院,应继续留院观察治疗。
患儿的智力发育不良与医方的医疗过失行为有因果关系。
结论:
本病例属于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案例11、(遗留断针)某县一小学教师因难产导致内阴严重破裂,接生医生为其作了缝合手术,术后患者阴部一直疼痛不止,尤其是夫妻两人因疼痛难忍不能过正常的性生活,,先后到多家医院求治均未能治愈,但长期用药却使胃严重受损。
无休止的疼痛使患者经常请假,睡眠不好,精神恍惚,影响工作。
更严重的是夫妻感情破裂,几近离婚。
10年后在一家医院经检查,发现其内阴左侧粘膜下隐约可见半弧形异物,经手术取出,为缝合断针一枚。
10年的精神痛苦和肉体的折磨几乎要毁掉患者的一生幸福。
因此,医疗事故损害中的事实不仅限于人身伤害,还包括精神损害。
案例12、臂丛神经损伤2000年12月16日零时,患儿之母到某县医院待产。
当日6时30分,患儿出生。
12月18日,医院查体时发现患儿左手活动受限,会诊未有结果,建议带患儿到上级医院诊治。
同年12月20日,患儿由母亲带到省儿童医院就诊,诊断为左臂丛神经麻痹(全臂型)。
后经该医院治疗多次,未见好转。
2003年7月,患儿由母亲带到上海复旦大学附属医院诊治,诊断为左分娩性臂丛神经损伤。
74,此时,患儿之母才知其损伤为分娩所致。
同年9月,患方以县医院违约为由向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医院赔偿。
2003年12月,县法院一审判决医院赔偿患儿医疗费等损失1.1万元。
医院不服,向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2004年5月,中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将案件发回重审。
2004年6月,县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审理。
患儿将违约之诉变更为侵权之诉。
同年9月,经医院申请,法院委托省医学院司法鉴定研究所对患儿的损伤做司法医学鉴定。
2005年1月,省司法鉴定结论为:
肩难产是患儿臂丛神经损伤的主要原因,医院在为患儿及其母实施医疗行为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对胎儿体重估计不足,与患儿臂丛神经损伤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法院重新审理后认为,肩难产是患儿左臂丛神经损伤的主要原因。
医院对患儿之母产前检查有过错,对胎儿体重估计不足,对患儿之母在第二产程使用催生素无适应症,对患儿生后医疗诊治存在过错,,与患儿左臂丛神经损伤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应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患儿之母未向医院提供产前常规检查资料,是肩难产发生的原因之一,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县法院经重审作出一审判决,原告的医疗费、陪护费等损失1万余元由被告赔偿60%即6240.8元,其余40%由原告方自负。
82,我们努力工作终将到达成功的彼岸,83,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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