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公务员申论热点专题剖析三十例绝对值得一看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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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说“存在即合理”,因此,对于当下饱受争议的,如一夜走红的伪娘,与日本苍井空同台演出的芙蓉姐姐、凤姐,以及坐在宝马里哭的拜金女等“公众人物”,我们似乎没有批判她们的理由,且还应该多一些包容和理解。
也似乎只有如此,才能体现这个时代的进步和多元,才能更好地检验和谐社会的承载力。
然而,存在的合理性并不代表社会的需要,更不代表它有什么社会价值。
低俗文化严重影响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和国家的健康形象,被无限放大的扭曲的价值导向,终将会把国家主流的价值观引向歧途。
作为成年人都感到迷失、迷茫和矛盾的事,那些尚处于价值观形成的青少年,很有可能会一头扎在媚俗文化中不可自拔地接受所谓的“主流”。
这对于我们国家和民族的未来来说是一件非常可怕的事情,而这绝不是危言耸听。
由于社会正处于转型期,思想多元化引发的观念碰撞比较激烈,而引领社会发展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还在建立之中。
越是在这个时候,大众媒体承担的责任就越重,不能失去自己的判断力,不能赢了收视丢了责任。
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始终是文化发展的一个恒定不变的原则。
任何文化产品,不论形式如何出新,内容如何丰富,最终都要有益于满足大众的文化需求,有益于形成良好的文化氛围。
如果一个文化产品缺乏应有的社会效益,那么它的经济效益就失去存在的依据,就会沦为不折不扣的文化糟粕。
这样的糟粕即使能赢得一时的“青睐”,最终也会为人所唾弃。
事实证明,任何文化产品只有在坚持社会效益的前提下着意创新,才能获得真正的活力,也才能赢得长久的经济效益。
其实,伪娘也好,凤姐也罢,或是遭人唾弃与受人追捧的拜金女,她们本来没有错,但当被策划包装后拙劣、出格的表演,通过媒体呈现在公众面前的时候,她们作为残缺的个体被无限放大,低俗的卖点也被无限传播。
这不是具有普适性的主流价值观,更不该强势占据媒体影响和引导主流价值观。
这与我们一直在强调的,要用先进的文化引导人、熏陶人、塑造人,用先进的文化引领经济社会的发展,是背道而驰的。
这恰恰是我们所不能容忍的,也是责任媒体应该划清界限的地方。
抵制低俗文化,倡导积极向上的社会主流价值,是政府的职能,媒体的操守,更应该是我们每一个公民自觉的行为。
全社会行动起来,共建社会主流价值,为青少年提供一个健康成长的环境,需要我们的共同努力。
【点评】
本文属于层层递进的评论性文章。
首先,文章通过排比句式指出当前文化的多样性、包容性和商业性,非常具有震撼力的开头。
随后退一步讲低俗文化存在的“合理性”,让整篇文章有的放矢。
紧接着笔锋一转,点出低俗文化的巨大危害。
进而进行分析,指出低俗文化存在的原因和正确的发展方式。
最后又回归当前热点事件,指出这些低俗文化之所以遭人唾弃的根本原因,这与前文相互呼应,让整个文章浑然一体,结构非常好。
文章结尾中肯有力,引人思考。
整篇文章层层递进,论证有理有据,逻辑较为严谨。
全文能够站到一定的认识高度,把弘扬主流价值观的宏大命题同“哥姐文化”、“电视相亲”、“西湖寻美”等看似平凡的生活现实紧扣起来,进行正反对比,从独特的视角对社会现象进行观察和思考,对开阔视野、广泛联系写好“分析评论”为主的“评论型”文章具有较强的借鉴价值。
专题二:
让农民工融入城市社区
【背景链接】
民政部近日出台《关于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社区的意见》,这是中央探索将农民工市民化的第一个全局性的、专门性政策文件。
意见指出,按照社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将涉及农民工切身利益的劳动就业、公共卫生、住房保障、社会保障、计划生育、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法律援助、优抚救济、社区教育、社会救助、文化体育、社会治安等社区服务项目逐步向农民工覆盖。
广东省委书记汪洋则进一步要求广东建立健全外来务工人员融入城镇的制度设计,加快研究并适时出台取消“农民工”称谓的政策措施,促进外来务工人员与本地居民真正融合。
农民工是中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
目前,1亿多进城农民工广泛分布于国民经济的各个行业,已经成为中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是,由于体制性障碍、城乡利益冲突以及农民工知识技能不足等原因,农民工一直是城市中的边缘群体,是没有真正成为融入城市社会的城市居民。
农民工城市融入是城市化的重要环节。
【标准表述】
[意义]
当前,我国外出农民工有1.64亿人,其中约六成是新生代农民工,是城市流动人口的主要组成部分。
他们中的大多数虽然户籍在农村,但长期在城市就业,在社区生活,既是社区建设的参与者,也是社区建设的受益者,有融入城市生活的期盼,希望能够像当地居民一样参与社区管理,享有社区服务。
发挥好社区的社会融合功能,组织动员社区各方面力量为农民工提供帮助和服务,改善农民工生活环境和条件,鼓励农民工积极参与社区自治,维护好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农民工与城市居民和睦相处,尽早尽快融入城市生活,既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深化和谐社区建设的重要任务,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
必须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和统筹城乡发展、有序推进城镇化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采取有效措施,把城市社区建设成为开放包容、文明和谐的新型社区,让农民工同城市居民一道共享我国改革发展和社会建设的成果。
[困境]
农民工家庭城市融入的困境
第一,收入水平难以明显提高。
由于长期的城乡二元结构,农民工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在文化水平和技术技能方面处于劣势,职业层次偏重体力付出,大多从事对技术要求不高的职业或者传统的建筑行业的工作,对新兴的技术掌握甚少,缺乏对计算机的基本操作技能,因而无法满足市场对高级专业技术工人的需求,只能在低级劳动力市场徘徊,收入水平难以提高。
第二,没有稳定的居住地。
绝大多数农民工家庭聚居在房租低廉的城乡结合部地区,且居住地不稳定。
第三,制度性障碍依然存在。
目前,城乡一体化政策和制度尚未真正落实,受户籍制度、就业政策、社会保障政策、教育政策等多方面的制度排斥,外来农民工及其家庭还不能与户籍居民享受同等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
特别是,当他们遭遇工伤、失业、疾病、年老、贫困等生活风险时,无法得到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援助和保护。
第四,城市归属感低。
由于农民工在职业、居住条件等经济层面上处于明显劣势地位,直接导致了他们在社会层面与城市人接触、交往的困难,而交往、接触的困难又直接阻碍了农民工的城市归属感、价值认同观念的形成,造成农民工的城市归属感低。
[原则]
进农民工融入城市社区应遵循以下原则:
公平对待,一视同仁。
尊重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消除对农民工的歧视,促使农民工和城市居民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强化服务,完善管理。
坚持服务与管理相结合,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体现服务,为农民工生活与劳动创造良好环境和有利条件。
求同存异,相互尊重。
正视农民工与城市社区居民之间存在的思想认识、生活方式、行为习惯差异,教育城市居民和农民工相互理解、相互尊重,推动包容式融入,实现包容式发展。
因地制宜,注重实效。
鼓励各地区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出发,探索农民工融入社区的有效措施和办法,务求取得实效。
[措施]
中公教育总结如下措施:
第一,逐步消除制度障碍,促进农民工家庭城市融入。
一是要逐步将子女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与户籍剥离。
二是推行居住证制度,将居住证视为公民拥有定居权的合法证明,并允许公民自由、方便地获取居住证。
实现居住证制度对流动人口全覆盖,发挥好居住证制度在人口调控、人口管理和人口服务等方面的功能与作用。
三是完善以居住证制为载体的流动人口服务的配套政策,逐步扩大对流动人口的公共服务内容,最终实现流动人口的市民化待遇。
第二,加强劳动技能培训,提高农民工素质。
一是政府部门应开办以提高劳动技能为主的流动人口职业培训和以提高文明素质为主的“市民学校”,增强农民工对城市社会的适应能力。
二是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创办流动人口学校、流动人口图书馆,为提高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流动人口素质创造条件。
第三,促进流动人口社区融合。
流动人口社区融合就是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社区化,即针对流动人口的一切服务和管理最终落实到基层社区。
一方面,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站建设。
一是逐步改善基层流动人口服务站的办公设施,为流动人口社区融合创造良好的办公条件。
二是加强服务站管理员队伍建设,逐步建设一支年轻化、专业化、规范化的管理员队伍。
三是为流管服务站提供充足的服务管理资金保障。
另一方面,在社区层面组织农民工自管组织和行业协会,并扩大农民工参与社会治理的空间,使他们在参与社会活动中建立新的社会和谐关系。
专题三:
救助流浪儿童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指出,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011年12月26日,民政部、中央综治办、公安部等八部门联合下发通知,部署从现在起至2012年年底,在全国联合开展“接送流浪孩子回家”专项行动,提出到2012年年底,我国城市街面力争实现无流浪未成年人。
2011年8月,国办下发《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中指出,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贯彻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方针,健全机制,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加快推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建设,确保流浪未成年人得到及时救助保护、教育矫治、回归家庭和妥善安置,最大限度减少未成年人流浪现象,坚决杜绝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
针对流浪儿童已采取的措施
新疆籍流浪儿童有“家”可回
2011年4月2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宣称,将接回所有在其他省份街头流浪的新疆籍儿童,并将投资5000万元新建一所流浪未成年人安置培训中心,为其提供必要的学习教育条件,让这些儿童在家乡健康成长。
全国失踪儿童快速查找机制建立
2011年4月12日,公安部宣布全国公安系统将组织开展为期6个月的来历不明儿童集中摸排行动,在6月1日前全国将建立实施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决不放弃任何一起未破打拐案件的侦破工作。
“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行动
2011年1月25日,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于建嵘在网络上正式发起开设了“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的微博,引起全国网友以及各地公安部门的关注。
网友在遇见乞讨的儿童时,纷纷拍照并将照片传到微博上。
收养中心更名体现儿童福利
2011年1月18日,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中国收养中心更名为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
这标志着中国的儿童福利不再仅仅关注机构内的孤儿,也开始关注散居孤儿以及其他困境中的儿童群体,是由对特定群体的保障到综合儿童福利工作的转变,是儿童福利由补缺型向普惠型过渡的重要事件。
希望以此为契机,中国的儿童福利事业能够惠及更多的困境未成年人,有力地推进中国儿童福利立法的加强和机构的完善。
[原因]
流浪儿童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社会现象,造成流浪儿童上街流浪的情况形主要是家庭贫困的原因,也有家庭变动产生的父母离婚或者父母判刑或者隔代家庭,同时也有一些教育方面的原因,即一些家长望子成龙,孩子的压力过大,出现逃学的问题,也有一些孩子学习不好,受到了歧视,产生了出走的问题,还有一些社会的原因,一些不法分子拐卖、胁迫、利用孩子来流浪乞讨或者从事犯罪活动。
[总体要求]
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到社会和谐安定,关系到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落实。
及时有效救助保护流浪未成年人,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是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是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方面,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
因此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贯彻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方针,健全机制,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加快推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建设,确保流浪未成年人得到及时救助保护、教育矫治、回归家庭和妥善安置,最大限度减少未成年人流浪现象,坚决杜绝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
[基本原则]
坚持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优先。
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健康成长作为首要任务,加强对家庭监护的指导和监督,及时救助流浪未成年人,严厉打击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参与权、受保护权。
坚持救助保护和教育矫治并重。
积极主动救助流浪未成年人,保障其生活、维护其权益;
同时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文化和法制教育,强化心理疏导和行为矫治,帮助其顺利回归家庭。
坚持源头预防和综合治理。
综合运用经济、行政、司法等手段,落实义务教育、社会保障和扶贫开发等政策,强化家庭、学校、社会共同责任,不断净化社会环境,防止未成年人外出流浪。
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
落实政府责任,加大政府投入,加强各方协作,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的积极性,形成救助保护工作的合力。
总结如下措施:
一、立法层面
国务院的《意见》建立了以政府为主导的政府、社会、个人多元主体共同求助的制度,并且进一步强化了政府的救助责任。
但要从根本上解决流浪儿童的问题,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创新社会管理制度。
第一,建立更完善的政府、社会与个人多元互动的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机制。
《意见》明确和强化了政府的责任,抓住了儿童保护的关键,但保护未成年人是政府、社会与人个共同的责任,因此,在加强政府责任的同时,还应当根据社会管理创新的理念,提升社会自我管理的能力和效果。
同时,还应当进一步细化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进一步推动相关立法。
《意见》根据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及流浪儿童救助有新的制度性安排,使相关法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原则性规定更加具体化,但《意见》本身效力层次较低,因此,应当通过修改相关法律,将《意见》有效保护未成年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上升为更高层次的法律文件。
第三,进一步制定切实可行的保障措施。
《意见》虽然明确了责任主体,规定了相对具体的保护措施,但有的措施还需要细化,需要更明确的制度来保障,如政府投入问题对未成年人保护不力的具体责任追究机制等。
第四,应进一步完善配套性的保障措施。
例如,应当进一步推动公益慈善机构的发展,加强对慈善机构的管理与资金使用,重建社会公众对公益事业的信心,建立对家庭、监护人等的指导与干预机制。
二、具体措施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应加强心理帮扶
帮助流浪儿童,首先要加强救助站的救助工作。
相关部门发现流浪儿童,引导、护送他们进入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后,救助站应做好各方面的帮扶工作,包括基本生活的保障、医疗救助,以及针对他们的问题开展心理咨询、行为矫治。
救助保护中心可以通过对儿童友好型的救助,使这些流浪儿童真正体会到一种被帮助的感受,同时对他们进行行为矫正和心理辅导,这样不仅可以预防一些有过不良行为的儿童今后走向犯罪的道路,还能帮助其回到家庭后融入正常的生活。
另外,救助站应提升服务意识,要在医疗救助,流浪儿童的行为矫治、心里咨询、教育等薄弱环节还需要加强。
做好安置工作预防“再次流浪”
“现在政府主导的"
接送流浪孩子回家"
行动,是指流入地救助与流出地安置合力配合来帮助这些流浪儿童。
”为了从源头预防“再次流浪”,当把流浪孩子送回原籍后,孩子流出地或户口所在地的政府,还应做好后续的救助和帮扶工作。
一方面,从家庭入手开展对监护干预的工作。
当把这些流浪儿童送回家后,要对监护人的监护情况进行跟踪,发现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予以解决。
监护不力的要批评教育家长,如果没有监护人,要委托监护。
如果监护人严重侵害孩子权益的,要提起撤销监护人权力的诉讼。
这些措施是和流浪儿童产生的原因相对应的,目的就是从家庭的原因上进行根治,预防未成年儿童再次流浪。
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和社会要提供一些培训条件,做好安置工作。
年龄较大的,如十七八岁的孩子,由于长期流浪面临教育中断等问题,政府应提供条件进行集中的职业教育,使其获得自力更生的能力,帮助他们以后能够独立生活。
这样对流浪儿童的救助就不只是停留在一个“送回去”的普通层面,而是从更深的层面,解决家庭问题和技能缺失,从根源上来预防流浪儿童的产生。
专题四:
以创新思维探索大学生就业之策
立足于科学发展观的学习实践成果,以创新思维跳出传统模式,针对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知识经济时代的要求,我们需要系统化地探索高等教育人才培养、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与机制、社会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的改革。
第一,政府的教育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形成合力,广纳良策,摸清供需潜力,缜密筹划。
结合中长期教育改革规划的制定,着力改变培养和配置使用人才“两张皮”的现状;
及时调整高校专业与课程设置,特别要尊重学生的自主性和选择性,强化学生适应社会和知识技能“盘活、变现”理念和能力的培养。
同时要探索“就业缓冲”模式和机制,使一部分高校毕业生以“专业志愿者”等形式,借助“准就业平台”提升自身素质,并择机优化就业定位。
学生自主创业和职业技能培训要作为正式课程,结合专业学习提前展开。
第二,积极发展和优化政府主导的社会中介机构的组织职能,探索团组化、项目制和派遣制用人模式,探索“本地就业、异地工作”的人才流动机制,把人才密度过高地区的富裕人才“按需组合”,输入“人才洼地”;
还可探索组织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参与援外和国际合作项目,在实践中考察与培养青年才俊。
推进机制改革,不再以“一考定案”的方式从应届毕业生中招收公务员,改变先考上公务员再下基层锻炼的模式,将先后次序易位。
第三,对于积极响应国家号召,有志投身西部开发、边疆农村与落后地区建设的大学毕业生,要加大精神和物质激励力度,明确给予专业深造的优先机会。
同时,对他们的户籍管理和迁移应尊重个人意愿,用人单位要在工作与生活上给予更多关怀,并形成制度。
第四,要加强舆论引导和就业指导,引导青年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修正家庭对大学生就业的种种不正确的期望与压力。
对大学生自主创业的成功案例的报道要全面、客观,并警示创业风险,避免以偏概全,产生误导。
专题五:
减少三公消费、降低政府工作成本
【关键词】
透明政府
公平正义
政府公信力
监督权
行政体制改革
廉政建设
问责机制
2011年,国务院多次召开会议,要求继续压缩中央部门“三公”经费预算,并要求2011年6月将中央本级“三公”经费支出情况向社会公开。
目前,中央“三公”经费首次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为践行承诺之举。
至8月初,绝大部分中央机构公布了三公消费。
[深度剖析]
公开并不代表公正,并不涵盖公信。
在致力于打造透明政府的大背景下,“三公”消费应该同时具备“公开、公正、公信”的新内涵。
公平正义比阳光还要光辉”,公开只是见“阳光”,而公平正义才是见“光辉”,唯如此,才能打造公信。
公众有知情权,更有监督权。
创造条件,让人民监督政府、批评政府,“三公”公开就是“创造条件”,但公开后的监督制度建设更关键,起码要有三个要素:
一是保障公民的质疑与质询权利;
二是意见回馈机制;
三是“三公”经费预算的修订。
做到这三点,制度才能确保有效监督。
公开只是一个起点,决不是终点。
要想更有效地监督政府管好、用好财政的每一分钱,还必须要加强相关的制度建设,建立一种遏制奢侈浪费、降低行政成本的长效机制。
第一,要进一步深化财政预算制度改革。
要明确界定“三公”的范围,并相应调整政府收支科目,细化“三公”经费并纳入相应的科目。
与此同时,要对有关制度的配套改革及时跟进,并尽快制定出台机关运行经费管理、公务接待和会议、公务用车制度等改革方案,进一步完善“三公”经费管理制度和审核程序。
第二,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督制度。
从某种意义上说,公开“三公”经费本身就是社会各界不断呼吁、各种社会监督力量共同实施监督的结果。
而要使“三公”经费公开工作真正发挥作用,不能只靠自律,还必须靠他律。
中公教育认为只有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督制度,发挥社会各种监督力量的作用,特别是要注意发挥包括网络媒体在内的各种舆论监督作用,形成监督的合力,才不会使“三公”经费公开工作流于形式。
第三,要建立健全问责制度,加大行政问责力度。
只公开而不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处罚,是难以遏制“三公”支出的。
所以,除了公开预算之外,中公观点认为还必须通过健全问责制度,将违反财政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行为纳入问责范畴,对那些违反财政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公职人员,要根据其性质、情节、危害程度,依法依纪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特别是要把行政问责与行政监察、审计监督结合起来,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努力建立责任政府。
【一句话点评】
减少三公消费,降低工作成本在我国打造阳光政府的开始,可喜的是我们看到了中央政府已经迈开了关键一步,我们有理由相信政府公信力会随着步步公开逐渐提高。
专题六:
责任政府
转变政府职能
服务型政府
以人为本
执政为民行政问责机制
加强政风建设
加强社会管理
责任政府是指政府及其公务人员能够积极地对社会民众的需求做出回应,并采取积极的措施,公正、有效率地实现民众的需求和利益。
责任政府是中国现代化过程中的必然选择。
责任政府包括行政问责制;
首问责任制;
服务承诺制;
限时办结制。
[权威论述]
加快实行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和绩效管理制度。
要把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和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等行为作为问责重点。
对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温家宝
导致我国政府责任缺失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受传统文化影响,行政人员的责任观念尚未完全树立。
由于传统文化和人治观念的影响,广大群众还缺乏公民意识、权利观念和平等思想,而政府官员也习惯于以言代法,搞一言堂,权大于法。
在这种情况下,“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更多地停留为一种行政格言。
行政人员自身缺乏责任感与服务意识,责任政府的基本理念无法落实到现实的行政活动中。
二是对行政机的监督力度的弱化导致政府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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