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检查相关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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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检查相关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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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检查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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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列管企业:
请按文件要求尽快落实专家定期检查制度
要求:
1、先筛选出本公司具备要求的专家
2、定期组织专家按照文件要求进行现场检查、复查,并形成台帐记录,查找和整改隐患;
3、制定相应的公司管理制度并发布执行。
今后安监部门对大企业的检查,一是进行基础台帐检查,二就是查看你们是否落实了专家检查制度的规定(查看企业台帐),定期进行了现场检查。
必要时,安监部门也会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抽查。
请你们尽快落实到位,这个月或下个月,省安监局将对南京进行督查,主要内容就是:
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回头看”工作和落实专家检查制度的情况。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通知)
苏安监〔2007〕96号
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
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安监局:
江苏是危化品生产大省,现有危化品生产企业约占全国危化品生产企业总数的五分之一。
由于危化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监管任务十分繁重,因危化品造成的影响较大的事故时有发生。
为了全面落实企业在安全生产中的主体责任,进一步推动危化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安监部门的监管职责,省局在充分论证和调研的基础上,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关于规范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现将《意见》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1、各地要迅速将《意见》转发至辖区内各乡镇(街道)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机构和所有危化品生产企业。
2、各市、县(市、区)安监部门要立即组织制定本地区危化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的实施细则,县(市、区)安监部门还要制定乡镇(街道)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岗位责任制。
在制定实施细则时,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意见》对有关内容进行适当增减和调整。
实施细则和岗位责任制应于7月底前完成。
3、各地要抓紧组织对《意见》和实施细则内容的宣贯,于8月底前完成监督检查人员的学习和培训;重点使监督检查人员和乡镇(街道)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人员,熟悉并掌握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内容、程序和要求等。
要向辖区内危化品生产企业进行广泛的宣传发动,推动企业按照《意见》的有关要求落实安全管理工作。
4、各地危化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实施细则应于今年四季度起全面实施。
自2008年起,省局将组织对各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请各市、县(市、区)安监部门将本地区危化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实施细则,于8月15日前报省局备案。
附:
关于规范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
关于规范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
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
为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的职责,加强和规范对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各级安监部门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二、实施原则
1、属地监督管理原则。
县级以上各级安监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按企业(生产场所)属地原则,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含中央管理企业)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分类监督检查原则。
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安监部门及其委托的乡镇(街道)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机构,分别对其负责监督检查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按照不同的等级实施相应频次的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确保监督检查覆盖到辖区内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三、企业等级的划分
按照企业的危险程度、安全管理难度等,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分为红色、橙色、蓝色三个等级,对不同等级的企业分别实施不同频次的监督检查。
分类方法可参照以下原则:
1、红色等级:
为重点监督检查企业。
危险性高、安全管理难度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可作为重点监督检查企业。
对红色等级企业的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其中聘请专家对企业现场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
2、橙色等级:
为主要监督检查企业。
危险性较高、安全管理难度较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可作为主要监督检查企业。
对橙色等级企业的监督检查,每年1—2次。
3、蓝色等级:
为一般监督检查企业。
除红色、橙色等级企业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可作为一般监督检查企业。
对蓝色等级企业的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
设区的市、县(市、区)安监部门应当根据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数量和分布,结合本地实际,分别对负责监督检查的企业进行分类。
企业等级可以随其安全生产状况的变化进行适当调整。
县(市、区)安监部门应将辖区内企业等级的分类情况上报设区的市安监部门备案。
四、监督检查范围的划分
1、省安监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并对各级安监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情况进行督查。
2、设区的市安监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安监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情况进行督查;负责对辖区内中央管理企业和市直接管理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安监部门负责协调并确定。
3、县(市、区)安监部门负责辖区内除上述企业以外的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如有需要,县(市、区)安监部门可委托乡镇(街道)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委托乡镇(街道)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的,县(市、区)安监部门应于每年初确定县(市、区)安监局和乡镇(街道)分别负责监督检查的企业名单,并正式发布。
乡镇(街道)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人员,其监督检查工作岗位责任制由所属县(市、区)安监部门制定。
4、设区的市、县(市、区)两级安监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分工也可结合本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情况另行商定。
五、监督检查的内容、程序和台帐
(一)监督检查的基本内容
安监部门依法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内容包括对企业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的检查和企业现场安全状况的抽查。
1、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检查内容(附录1):
(1)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的情况;
(2)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
(3)企业执行与遵守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与备案的情况。
2、现场安全状况抽查内容(附录2):
(1)岗位操作人员持证上岗与应知应会情况;
(2)查验安全设施、设备的检测检验情况;
(3)安全评价报告中事故隐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4)危险化学品储存与包装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的基本方式
主要检查方式:
听取企业介绍;查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台帐等相关资料;询问有关人员;现场抽查。
需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参加检查。
(三)监督检查的基本程序
1、拟定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2、按照年度计划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工作,每次检查前应事先做好相关准备。
3、对企业进行检查时,检查人员应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检查记录》(附录1)逐项对照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对企业进行现场抽查时,检查人员或聘请的专家应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现场安全检查记录》(附录2)逐项对照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
如有需要,应现场取证。
4、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字确认。
有专家参与现场检查的,应请专家在检查记录上加签。
被检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局领导报告。
5、对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或事故隐患的,应对被检查企业作出相应的处理。
6、每次监督检查结束后,无论检查中企业是否存在应作出相应处理的事项,检查人员都应及时在监督检查工作台帐中登记检查情况和结果。
7、对责令限期改正的企业,检查人员应在限期届满时进行复查,并填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复查记录》(附录3);复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在监督检查工作台帐中登记复查情况和结果。
8、对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的企业,在事故隐患排除后,由企业向安监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检查人员应及时进行复查,并填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复查记录》(附录3);复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在监督检查工作台帐中登记复查情况和结果。
(四)监督检查结果的处理
1、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参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关罚则摘录》(附录4),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如下处理:
(1)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出具《责令改正指令书》(附录5);
(2)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的,应出具《强制措施决定书》(附录6);
(3)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吊销有关证照、关闭等的,应按有关规定启动行政处罚程序。
对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企业整顿结束后向当地安监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验收合格方可恢复生产。
2、检查中发现企业有不属于安监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并将案件移送情况登录监督检查工作台帐,有关案件移送文书复印留档备查。
3、检查中发现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超出本级安监部门行政处罚权限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上一级安监部门作出相应处理。
4、检查中发现企业有拒绝或阻挠检查等其他特别情况的,应立即向上一级安监部门或地方政府报告。
发现被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的企业擅自恢复生产或建设的,应立即报告上一级安监部门作出相应处理。
如设区的市、县(市、区)安监部门仍不能解决的,应上报省安监部门作出处理。
(五)监督检查台帐
设区的市、县(市、区)安监部门应按照“一企一档”的要求,建立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基础档案。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基础档案应包括:
企业基本情况、安全评价报告、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记录、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备案情况以及历次的监督检查记录册等。
监督检查记录册应包括检查记录、复查记录以及有关行政文书等内容并装订成册。
乡镇(街道)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机构,有条件的,可按上述要求建立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基础档案;条件不具备的,要按“一企一档”建立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工作档案,留存历次监督检查记录册。
设区的市、县(市、区)安监部门和乡镇(街道)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机构应建立本部门监督检查工作台帐,记录历次监督检查的情况,包括检查日期、被检查单位、检查人员、检查结果、复查日期、复查结果等。
六、工作要求
1、各设区的市、县(市、区)安监部门应当遵循务实管用、易于操作和便于考核的原则,制定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的实施细则,并建立监督检查工作考核制度。
各级安监部门及其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应当忠于职守,依法行政,严格自律。
监督检查人员要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和工作台帐,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要加强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3、本意见所列的监督检查内容系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内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确保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工作所需的人、财、物,提供必要的经费、车辆和装备等。
乡镇(街道)安全监管力量不足的,地方政府应适当增加经费,用于聘请专业人员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附录: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检查记录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现场安全检查记录
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复查记录
4、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关罚则摘录
5、责令改正指令书
6、强制措施决定书
附录1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检查记录
企业名称
主要负责人
企业地址
联系电话
检查人员
检查日期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检查依据
检查结果
备注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情况
1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是否建立、健全以下安全生产责任制,并正式发布:
查企业下发的文件和有无安全生产责任制文本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条
(1)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2)
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3)
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4)
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5)
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2
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1)
是否制定以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正式发布:
查企业下发的文件和有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文本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条
a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b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c
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
d
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e
作业场所防火、防爆、防毒管理制度
f
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g
劳动防护用品(具)管理制度
h
事故管理制度
(2)
是否制定岗位操作安全规程(安全操作法),并正式发布
查企业下发的文件和有无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文本
3
保证安全生产投入
(1)
是否按规定标准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查企业相关文件、资料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
(2)
是否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
查企业相关文件、资料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369号)
4
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工作
(1)
主要负责人是否参加安全检查活动
抽查企业相关
台帐、记录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2)
是否正常开展定期安全检查活动
(3)
是否及时整改检查中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
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
是否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查企业下发的文件、预案文本及演练记录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2)
企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否报安监部门备案
查备案文件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3)
是否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
查企业下发的文件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
6
生产安全事故
(1)
是否发生因工伤亡事故
查事故管理台帐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
(2)
是否如实、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履行管理职责情况
1
设置安全管理机构
是否设置了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符合规定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查相关文件
《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二条
2
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根据企业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查看对应的台帐、记录,检查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1)
安全教育培训台帐
抽查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台帐及记录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2)
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台帐
(3)
安全设施登记、维护保养及检测台帐
(4)
特种设备登记及检测、检验台帐
(5)
职业卫生检测台帐
(6)
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危险作业票证记录
3
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1)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经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查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八条
(2)
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抽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九条
(3)
其他从业人员是否经相关知识的教育和培训并考核合格
查相应教育培训记录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条
(4)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使用新设备,是否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查相应教育培训记录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
(5)
换岗、离岗6个月以上从业人员是否经复工前的安全教育培训
查相应教育培训记录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十六条
(6)
新职工入厂是否经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4
重大危险源管理
(1)
是否确定企业的重大危险源并建立重大危险源登记档案
查重大危险源档案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2)
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是否已报安监部门备案
查备案文件
三、企业执行与遵守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备案的情况
1
是否持有合法工商营业执照
查工商营业执照
2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是否经设立安全审查
查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意见书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
3
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或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新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是否经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批准
查新建企业或新建项目设立批准文件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一条
4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是否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审批文件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
5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是否经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批文件
6
是否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查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
7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是否已报安监部门备案
查备案文件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8
是否定期开展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是否已报安监部门备案
查备案文件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9
企业的危险化学品是否已登记
查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危险化学品登记办法》第二条
10
储存剧毒化学品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储存剧毒化学品及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及管理人员情况是否已报安监部门备案
查备案文件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11
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解散的,其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的处置方案是否已报安监部门备案
查备案文件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12
生产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是否取得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是否进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
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备案文件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五条、第十七条
检查意见:
检查人(签字):
企业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当场
处理
结果
出具文书名称
文书编号
限期改正期限
移送
或
上报
移送其他机关事项
移送上级机关事项
其他特别事项
备注:
1、“检查结果”根据“检查内容”填写有、无或是、否;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规定,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
3、本记录一式两份,一份交企业,一份由检查单位存档。
附录2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现场安全检查记录
企业名称
主要负责人
企业地址
联系电话
检查人员
专家
现场检查场所或部位
检查日期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检查依据
存在问题
处理意见
一、岗位操作人员持证上岗与应知应会情况
1
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抽查作业人员上岗证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2
作业人员是否熟悉本岗位化学品的基础知识
抽查作业人员进行询问
3
作业人员是否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4
作业人员是否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
5
企业是否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抽查作业场所劳动
防护用品配备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
二、查验安全设备、设施检测、检验情况
安全设备、设施是否有检测、检验标签或铭牌,是否定期检测
现场抽查安全设备、设施的标签或铭牌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
三、安全评价报告中事故隐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1
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事故隐患整改措施是否全部落实
对照安全评价报告抽查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2
安全评价报告中描述的企业总平面布置是否与企业现状一致
对照安全评价报告检查企业总平面布置
3
安全评价后企业的车间、仓库等建筑物是否改变用途
对照安全评价报告抽查车间、仓库等建筑物的用途
4
企业是否存在非法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行为
抽查生产、储存环节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
四、危险化学品储存与包装情况
1
危险化学品是否储存在专用仓库;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是否由专人管理;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是否进行核查登记
抽查储存仓库及出入库登记记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2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是否设有明显的安全标志
抽查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中的安全标志
3
剧毒化学品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是否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是否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抽查专用仓库及收发、保管记录
4
生产、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是否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
抽查的包装物、容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5
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包装上是否加贴或栓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是否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抽查包装岗位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检查意见:
检查人(签字):
专家(签字):
企业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当场
处理
结果
出具文书名称
文书编号
限期改正期限
移送
或
上报
移送其他机关事项
移送上级机关事项
其他特别事项
备注:
本记录一式两份,一份交企业,一份由检查单位存档。
附录3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复查记录
被检查单位
主要负责人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检查人员
专家
复查日期
复查依据
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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