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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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工程名称:
大沙实业公司名下物业外立面改造及物业楼面整体翻修工程
委托人:
市黄埔区大沙经济发展实业
监理人:
中华人民国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印
一、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市黄埔区大沙经济发展实业与监理人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大沙实业公司名下物业外立面改造及物业楼面整体翻修工程
工程规模:
大沙实业公司名下物业外立面改造及物业楼面整体翻修工程项目围所有工程容(含前期勘察、超前钻工程、临时用水、临时用电等前期工程(如有))的施工监理,具体以实际实施的监理围为准。
监理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容:
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工程收尾阶段(包括但不限于竣工验收、整改、工程移交、工程结算等)及工程质量保修阶段的质量控制、职业健康安全及环境监督管理、投资控制、进度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协调建设单位和工程建设有关各方的工作关系,以及配合项目移交等监理工作。
建设地点:
市黄埔区黄埔东路号
工程投资:
总投资约万元,其中建安费为万元。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中标通知书;
②本合同标准条件;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围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六、本工程的监理服务期为:
个月。
本合同书一式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正式生效。
其中,正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陆份,委托人市黄埔区大沙经济发展实业肆份,监理人贰份。
委托人:
监理人:
(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法定代表人:
(签章)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本合同签订于:
年月日
第二部分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围和容。
()“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
①委托人委托监理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委托人支付”是指委托人按照本合同规定的付款程序办理付款手续。
具体的付款程序:
监理人按进度提交请款报告,委托人按合同要求办理支付手续,报市黄埔区大沙经济发展实业审核批准后付款。
若本合同的支付规定与财政支付规定相冲突,以财政支付规定执行,委托人不因此承担违约责任。
该支付程序适合本合同约定的所有费用。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第四条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协议书;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专用条件及其附件;
()通用条件;
()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监理人义务
第五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围的监理业务。
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六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
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八条 在合同期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九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
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提供如下资料:
()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六条 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十管理费)。
第十七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围,享有以下权利:
()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小时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
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
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围,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九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
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
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二十条 在委托的工程围,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
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
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三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四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围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五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
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
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
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三十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第三十一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二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
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监理酬金不变。
第三十三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
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
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三十四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
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日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日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日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
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围,当工程量增加、或设计变更、或设计变化、或设计规模变化时,监理人工作的变化均应视为本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围,监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监理酬金。
在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间,不因物价变动而对约定的监理酬金浮动幅度作任何调整。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围,非因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延期,致使监理服务期出现延长,监理人的责任期也应相应延长,本合同监理酬金暂定金额不作调整,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在工程实施期间,因国家政策变化、政府对本合同工程的计划调整或不可抗力等非委托人主观原因造成本合同工程停建的,则监理人必须接受终止服务并积极配合委托人做好善后工作,按已实际完成的监理服务容和本合同的相关约定结清监理酬金,监理人不得要求额外的费用及任何形式的补偿。
第三十八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监理酬金不变。
且监理人应当立即恢复执行监理业务。
第三十九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
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日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日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
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
第四十一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第四十条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二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
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四十三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四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小时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五条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围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四十六条 在监理业务围,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四十八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九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五十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争议的解决
第五十一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部分专用条件
第一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规及监理依据:
、《中华人民国建筑法》;
、国家建设法规;
、国家及地方现行的建筑安装工程统一验收标准及施工规;
、建设部有关工程监理的规定、文件;
、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
、省及市现行的预算定额、取费标准及有关建筑管理规定;
、本工程项目的基建依据文件;
、本工程的概算;
、市黄埔区大沙经济发展实业和监理单位签订的本合同及其补充协议;
、市黄埔区大沙经济发展实业和承建单位等第三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
、施工图(包括修改图案和变更通知)及文字说明;
、施工招标文件;
、施工中标单位中标通知书及投标文件。
第二条:
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
(1)合同协议书;
(2)
(3)专用条件及其附录;
(4)
(5)通用条件;
(6)
(7)中标通知书;
(8)
(9)投标文件;
(10)
(11)委托人要求;
(12)
(13)其他合同文件;
(14)
(15)招标文件。
(16)
第三条:
监理围和监理工作容:
1、监理围:
2、
、本工程项目施工准备期、施工期、竣工结算期、质量保修期全过程监理服务及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及协调等相关工作。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容:
房屋建筑工程、二次装修工程、周边道路、给排水、消防、供配电、照明、空调及通风、弱电智能化系统、通讯、网络、园林绿化等工程的前期工作阶段、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结算阶段、竣工验收和工程质量保修期阶段的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造价管理、合同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审查工程结算资料真实性、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工程验收等监理工作。
总监理工程师和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工作的人员及联系方式。
、监理工作
·协助委托人与施工单位编写开工报告;
·组织建立监理机构,协调施工各方面关系;
·主持每周工程协调会议,提出监理意见;
·参与技术交底和施工图会审;
·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及临时工程的设计方案、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要求,进行审批和向承包商提出建议并检查督促实施;
·要求和督促施工单位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设计文件、规标准和程序施工;
·监理工程师必须经常巡视工地各个部位,对施工进度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立即督促施工单位改进,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每道工序完毕,监理工程师必须及时检查验收,并做好隐蔽工程的验收签证;
·督促施工单位完善工程施工测量,并进行抽查,保证施工及邻近建筑物完全;
·审查材料和设备供应商的资质;
·审查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地上使用,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并对用于工程的材料的出厂合格证、化验(试验)报告等进行核定并存档;
·协助委托人组织由委托人自行采购材料、设备向施工单位作移交检验的工作;
·审查施工图设计变更,对设计变更和技术洽商严格按有关各方约定的程序进行并提出监理意见报委托人;
·审查工程中出现的质量事故,分析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处理事故;
·对于现场签证,如遇工程量、费用及工期有所增加,必须上报并取得委托人的签字同意。
·督促施工单位文明施工、健全安全生产防护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编写监理阶段月报和最终总结;及时做好施工过程质量记录、竣工记录等,并进行分类归档工作;
·需征得委托人同意,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根据施工单位提出的各阶段、部位工程的检验、验收及整体工程验收申请报告,组织初验,签署施工单位的工程验收报告,参加委托人组织的最终验收;
·对工程实施竣工日期提前或延误期限的鉴定,并须得到委托人签字同意。
·在工程承包合同方定的工程围,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结算工程款的复核确认与否定权。
未经监理人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委托人须对总监和监理人员进行考勤,未按规定到施工工地现场,则由委托人对监理人员每人∕天元的处罚,处罚费用从监理费中扣除。
·根据市城建档案馆有关文件规定,督促并审查施工单位完成竣工资料及维修手册整理,交委托人归档。
·合同签订后十日提交监理大纲,合同签订后十五日提交监理细则,每月日前提交监理月报,每周三前提交监理周报,其余专项报告应在会议结束后日提交委托人。
3、监理容
().施工阶段服务容
√
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
√
熟悉施工图,参加设计交底会议,提出相关建议或意见
√
审查和批准施工组织设计,核实并签发施工必须遵循的设计要求、采用的技术标准、技术规程规等质量文件
√
审批工程项目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并依据监理规划分析、调整和确定质量控制重点、质量控制工作流程和监理措施,制定质量控制的各项实施细则、规定及其它管理制度
√
检查督促承包人建立健全适合于本工程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能切实发挥作用,督促承包人进行全面质量管理工作
√
协助委托人移交与项目施工有关的测量控制网点;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测量实施报告,并依据监理规要求检查和复合有关测量成果
√
审查承包人自建的试验室或委托试验的试验室;审查批准承包人按合同规定进行的材料、工艺试验及确定各项施工参数的试验
√
审查进场工程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及承包人按有关规定进行的试验检测结果。
必要时,监理人可按合同约定进行一定数量的抽样检测试验
√
对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在加强现场管理工作的前提下对重要部位、隐蔽工程和关键工序应采取旁站监理;对施工质量情况及时做好记录和统计工作,对发现质量问题的施工现场及时进行拍照或录相
√
组织或参与质量事故的调查,审批事故处理方案,并监督质量事故的处理
√
组织并主持定期或不定期的质量检查会和分析会,分析、通报施工质量情况,协调有关单位间的施工活动以消除影响质量的各种外部干扰因素
√
对工程项目的检验批、分部分项工程、单位工程等及时进行施工质量验收和质量评定工作
√
审查竣工资料,组织竣工预验收
√
参与委托人组织的竣工验收,提交质量评估报告
√
施工阶段的投资控制
√
审核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中有关投资的条款
√
审核、分析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
√
编制施工阶段各年度、季度、月度资金使用计划并控制其执行
√
利用专业投资控制软件每月进行投资计划值与实际值的比较,并提供各种报表
√
工程付款审核
√
审核其它付款申请单
√
审核及处理各项施工索赔中与资金有关的事宜
√
施工阶段的进度控制
√
熟悉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中有关进度的条款
√
审核、分析各投标单位的进度计划
√
审核施工总进度计划,并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控制其执行,必要时,及时调整施工总进度
√
审核项目施工各阶段、年、季、月度的进度计划,并控制其执行,必要时作调整
√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用计算机进行进度计划值与实际值的比较,每月、季、年提交各种进度控制报告
√
施工阶段的合同管理
√
合理划分子项目,明确各子项目的围
√
确定项目的合同结构,绘制项目合同结构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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