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不足与建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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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不足与建议
有关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不足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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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言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有可能建设项目实施后对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对策和措施,需要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这是环境保护的重要措施之一。
环境影响评价的意义在于从源头上对污染源进行控制,通过科学的环境规划、环境治理措施来减少污染物的产生与排放,污染物减轻企业投产后的污染治理负担,从而避免“先污染、后治理、先破坏、后恢复”。
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在1973年第一次全国节能减排会议后开始引入我国,随着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颁布,标志着我国管理体制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正式确立。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化与法制化是实施可持续经济发展战略,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重要法律保障,对于地方病科合位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具有重人意义。
2.环境影响评价概念
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是市政府在各个项目的开发和建设之前对这个项目进行预测评价和调查,为了防止这个项目对环境具有无污染而使这个项目的环境污染标准符合西欧国家相关法律对欧洲各国这个项目的要求。
是为了避免各个项目对环境的稳定污染影响生态的平衡而建立的相关审批法律制度,以及创建的相关行政机关。
环境影响评价是我国一项基本的环境管理的管理体制,同时它也是环境政策的一个预防性的重要支柱。
政府为了保证生态环境对外界影响人类的影响。
产生具体来说此产生的环境影响评价,其目的是在于人们在从事适当优先的生产活动时,政府在政策方面充分的考虑到,此环境此行为对生态环境的不良行为影响,并且采用法律或者各种方式,对此,此行为对自然环境造成了不利影响,不管是德系政府机关对状况价值的考虑更加民主和科学。
3.目前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制度的弱点与不足
由于目前长江三角洲地区从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化实施以来,从实践情况来看,可能有些跟不上经济的健康发展跟不上速度,所以我认为有儿下几方面不足:
3.1战略方针环评范围过窄。
政策、立法行为未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
立法与政策对环境的影响是前瞻性的,一旦决策失误会给相当范围甚至全国的环境质量带来一些重人损害和危害。
3.2公众积极参与机制不健全。
我国环评有关法律对公众参与的有关规定仍然相当原则,缺乏实际的操作性,如组织工作在什么地方、通过什么样的这种方式参与、参与的效果以及区域、以及公众参与,具体的新规定的都很欠缺。
3.3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除去缺乏替代方式。
环境影响评价的宗旨是通过环境影响评价,以信息有关建议的行动及其各种合理的替代品提供的环境影响政策制及定者,使其在决策完整的内部信息,并做出正确的重大决策。
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中国替代品的监管,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或者说出发点目的。
3.4环境影响评价相连接之间的很多部门之间存有着职权的重叠。
导致真的了各个专业机构当中真的有事情相互推责任或者争抢管辖权,而对一些比较重人的项目投资,环保部门应该在各个方面积极地介入进行全程的跟踪。
对存在的缺陷应该及时的督查,整改。
以便在后面,一面在后面的过程当中,发现有问题,产生不必要的重人损失。
4.加强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化与法制化的建议
4.1对环境影响评价采用早期介入的原则是有关部门采取自我评价的方式,对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方法研究和理论的收集,产生如若重要的影响并最终上升到战略的层次,为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的发展铺平道路。
为此国家应该鼓励相关企业和人员加强对环境承载力理论和研究方法的考察。
加强从上以至下各个部分、相关从业人员等研究组对地理环境的研究。
4.2完备通过立法健全和完善公众参与制度。
在如今的法制社会任何形态要想获得长久的生命力都必须用法律的建设来使其得到充分的发展,当然公众的参与也不例外。
法律的完善和健全是公民参加法制的,重要市场条件也是一项基本的原则。
国家要细化相关公众参与的有关条款这一程序,增加政府的监督职权。
司法保障机制和信息的公开也同时应该要做到尽心尽力同时还要建立公民的诉讼制度。
当公民的相关有关法律的收到损害的时候能够找到有关进行及时的诉讼。
各项法律法规制度建设,在社会团体组织当中,起到示范作用了重要的作用是公民进行公共参与的重要途径,人到了能力有限,精力有限,可以社团组织通过公众集结成的组织,使得个人的力量得到更人的发挥,同时也保障公民的法律权益。
政府可以通过信息公开、举办有奖、举报制度监督制度等是公民找到合适的地方倾诉自己的利益损害的事情。
是公民的力量得到做出最大限度地发挥有效地增强公民的公众参与,发展法治社会工程。
4.3人力发展民间环保推广组织拓展公众参与渠道。
民间的相关的环保组织应该重要相关公民表达自己强烈环保一月的是途径。
它参予是社会性的以及公益集团是公民参与的非常重要模式。
弱势群体在公民表达自己意愿起着尖锐的作用,他们凭借自己的组织和公众的参与有力的保障了法律的效力,不仅监督着企业排污。
还能影响政府对环境的立法机关,所以为了使公民的参与权得到环的充分的保障公民应该非常积极参加民间的环保组织,政府应该鼓励环保组织的发展和完善,同时政府还应该制定法律与政策鼓励民间环保组织的发展拓宽公众参与的渠道。
经过各种实践和理论的证明,公民的参与性有效地提高了环境影响评价,并且能够提高公民的氛围意识,的完善了环境评价等相关的工作。
尽管我国立法对目前的公众参与还牵涉到一定的问题,也有很多不足之处,但是政府会努力地制定相关政策保障相关的权益,而作为公民的我们,也要更加的尽力努力地参与到环境影响评价当中去。
共同走出适合我国发展的环境影响评价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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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从2021年起,李某开始在A单位从事木工零星修理工作,合同双方未签订任何合同或合同。
周某每操作一项维修工作,均需填写《维修清单》,写明科室、请修日期、修理内容、实耗材料、实时工时、操作人、完成日期等内容,完成后由A单位签名确认。
A单位每月制作《组成员劳务费一览表》,劳务费按照李某每月所做工作量按月结算。
杨某每月劳务费之外有时有点工工资,均以现金形式按月发放。
李某持有A单位的胸卡、就餐卡。
2020年——2021年6月之后,李某工作内容、基层工作形式和工资结算方式无变化。
2020年——2021年3月,李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和补缴2021年6月前以后的社会保险。
此案后又经过一市法院、二市法院市理。
仲裁期间,A单位主张其与李某鼓吹之间为非全日制劳动关系,为仲裁所否定;法院市理期间,A单位主张其为松散型的零星小额单位名称工程承包关系,得到一市判决支持,但二市时,法院改判,认定A单位与李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此案中的劳动关系认定问题,是劳动争议案件的常见问题。
处理劳动争议案件,首要的结构性问题是要判断:
争议的主体双方之间是上的民事雇佣关系,还是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因为两类争议的解决途径和适用法律有区别。
然而,由于劳动关系的雇佣系从民事关系的雇佣演变而来,两者具有天然的联系,自然难以区分,又由于我国细化立法对劳动关系的本质未偷懒明确的规定,所以加大了认定认定劳动关系时的可能性。
此案中一、二市法院的不同结论,正说明了这点。
本文拟从历史发展的视角出发,深入分析劳动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情况并紧密结合本案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以期为类似案件提供分析的理论视角。
二、从民事雇佣向劳工关系雇佣的转变
在人类有文字记载的历史中,雇佣劳动上千年早已存在了数千年。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私有制起源和阶级分化学说,在人类征服自然的能力获得足够夺取的增长后,氏族公有制的基础被动摇,私有财产开始出现明显,“随着财产不均现象的产生,亦即早在野蛮时代高级阶段,与奴隶劳动并存就零散地显现出来出现了雇佣劳动。
”贫富逐渐悬殊,有的西丁斯角全部失去了全部的生产资料,只有受雇于他人,出卖自己的劳动力,才能得以生存。
这种分化产生了雇主和雇工,于是出现了受征募的阶层。
另一方面,对雇用影响较大的是分工的出现。
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提出:
“分极大地提高了崩经济模式类的生产力。
”分产生了各行各业,促进了化妆品的交换,商业交易因此而发达。
分工使各种手艺得以健康发展,使一个久要利用他人的劳动成果,接受他人的劳务服务。
因此,传统的社会里有很多的匠人,木匠、铁匠、缝纫匠、泥瓦匠……。
传统社会中,匠人在人口中占有很大的比例。
举个常见的例子,假如社会中每人每年做一件衣服,每个裁缝一天无须做一件衣服,那么,每300多久就需要有一个裁缝。
总之,在传统的社会中,无论是农业、畜牧业以及道德各行各业,均有劳动雇佣的现象。
雇佣劳动风景秀丽,是最常见的劳动形式。
在谈论传统的社会时,笔者这里还要一下传统社会的特殊劳动形式—以家庭妇女为单位的劳动。
无论是以耕种为生的农业文明,还是逐草而高居的游牧文明,均是以家庭作为生产单位劳动的,很多陶工的手艺也是家传手艺的。
家庭既是劳动单位,也是协同风险保障单位,是风险互担的单位。
一个寛的生老病死,从婴幼儿抚育,到老年人的照顾,均是由家庭群体互助完成的。
从法律对劳动雇佣的适当调整来看,传统的雇佣一直是由罗马法调整的。
在我国这样一个有着“重刑轻民”的法制传统的社会这儿,传统的雇佣主要是由民间习惯调整。
在工业化时代,上述的农业社会和游牧社会的以下几点模式酿成了雇佣变化:
第一,传统的以家庭为瓦解单位的劳工模式解体了。
由于新动力的发明,如蒸汽机和电的发明,极大地促进了久类的生产力,导致了工业文明的迅速进步。
工业化的雇佣劳动消减了传统的以家庭为单位单位的劳动模式,改变为以工厂为劳动单位的模式,在工厂劳动中,劳动者要进入屋主的单位,与陌生人起协作劳动。
这种工业的劳动模式导致了以家庭为单位这种的劳动模式的解体。
第二,思路传统的以家庭为保障单位的模式解体了。
工业化时代,劳动是迁徙式的,因为汽车厂是在城里,特别是海边的城市不仅工厂更多,雇主选择设立工厂地址是考虑到方便的需要。
劳动者为了获得组织工作,必须迁徙,远离家乡,脱离家庭。
这样的变化之,原来的以家庭为单位的“生老病死”保障体制,已经不能弱势群体满足新的工业化社会的需求,必须以新的社会保障来代替。
第三,雇佣劳动成了社会的主流。
在工业化的社会里,-主要就的阶层是雇主和受雇者,受雇劳动者是最大的社群。
这种变化是两个原因造成的:
一是上述的以家庭为单位的劳动解体,被迫化为个体劳动者进入雇主愤而的单位工作;二是个体工匠因工业化的而逐渐消失,被迫沦为生产线上为的工人。
仍以裁缝业为例,在现代化的社会里,工厂的高效率,成衣的巨大品牌优势,导致个体裁缝消失。
即使像我国这样一个处在工业化社会性中期的社会里,与30年前相比,裁缝也至少已经消失了90%。
另外需要其次说明的是,在传统的社会里,大部分久都有自己的一些生产资料,用自己生产资料从事独立的投身于劳动而谋生,在农业社会和游牧社会中均如此。
少量的无生产资料的人,即使是受雇亦很少脱离家庭。
然而,在工业化时代,受雇的人已经成了社会经已的主体,美国有人从没描述说:
“我们成了一个不受雇佣人的成为国家,大多数人要依靠工资生活,生活资料是掌握生活必需品在他人手中的”。
以上这些改变,是由于生产方式的变化所造成会带来的。
然而,面对如此巨大的对劳动模式改变的挑战,法律的应对是滞后的。
在1802年英国《木工健康与道德法》制定前,这种新的工厂化下的雇佣劳动仍被看作是和传统社会一样的雇佣劳动。
法律上将雇主和雇工视为平等的,由此给劳动者产生了巨大的会带来灾难。
三、劳动关系雇用的特点
1802年《英国学徒健康与道德法》之后,各国对工业化下农业劳动的劳动雇用开始重新定位,逐渐将之视为‘劳动互动关系下的雇用”从而将其与传统社会风气“民事劳务关系的雇用”相区别。
对‘劳动互动关系下的雇用”的主体之间的关系,称之为“劳动关系”;对‘民事劳务关系的雇用”,称之为“劳务关系”。
在法律上,将“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的关——雇主和雇员的关系,视为不平等的关系,采取劳动基准法和集体劳动关系法隔阂两种调整手段来调整劳动关系。
在劳动法经过200多年的发展后,全世界法学界劳动的对劳动关系的本质特点有着共管的认识,下面简要分析一下劳动关系的特点。
第一,从属性。
劳动关系是从属性的,劳务关系是平等性的。
从属性的含义是指,劳动者进入雇主单位其他工作以后,成为雇主所雇用一份的无数雇员的一份子。
为了方便雇主组织好雇员群体社会群体进行集体协作的劳动,农民必须服从于雇主的命令,听从于雇主的指评。
只有如此,现代化取得实效的大生产才能顺利进行。
英美这个对这种从属性的关系是否存在,是按照其确立的”controllingtest"(控制标准)来判断的,如果劳动者的劳动原核细胞受到雇主的控制和指评,就是劳动关系;反之,则是民事劳务婚姻关系。
大陆法系将从属性更上升到理论的高度,进一步分为经济的从属性和人格的偏执从属性。
经济的从属性是所称,劳动者夺去生产资料,不能独立谋生,需要依附于雇主才能生存,经济倚重上依赖雇主提供的工作。
人格的从属性是指,上述的雇员要指令听雇主的命令,顺服雇主的指评抨,需要有与他人协同劳动。
为了更加清楚地解释“从属性”这一概念,这里举例加以说明。
还以裁缝为例,在传统的社会里,出品一套衣服的整个过程,从量体裁衣到缝制完成,一般是由缝纫师傅绝大部分完成,偶尔可能会有徒弟的协力。
但在现代化的钢铁厂中,做衣服可能要经过十儿道或少叶道工序,每个缝纫工仅做其中的一道工序。
衣服的各个部件,被分解为“零件”,由不同的标准化工序完成。
为了确保保障各个工序之间的顺利接续,需要统一开工,统一收工,因此需要对劳动者的行为进行纪律控制。
另外,工业化的、高效率的生产线,已经逼得传统的匠人失去了组织工作。
看看我们身上穿的全部是工业化生产的衣服,想想所剩无几的裁缝,就能够明白传统匠人消失,社会制度环境变化的道理。
在现代化的世界脑子里,能够独立生存,在世上独立谋生的人越来越少了。
在社会化大生产下,只有进入雇主的单位,靠出卖劳动力才能维持畜养,此即所谓的中国经济的从属性。
第二,其他辅助标准。
除了“从属性”这一本质标准外,司法实践中,还常主要考虑一些其他因素,作为辅助的标准。
这些常见的辅助标准有:
(1)工作的继续性。
所谓的继续性是指,劳动者对不是雇主的依附关系不是断断续续的,而是长期的,劳动者是口复一口、年复一年地为雇主教育工作。
比较而言,民事的劳务关系往往是短暂的。
例如,去订做一件衣服,是加盟商和裁缝的一次性裁缝交易。
而工厂中的缝纫工和雇主之间的矛盾关系是长期的,不是一次性的。
(2)工作的有偿性。
劳动关系的实质是,劳动者以劳动力换取收入,以维持自己及其家庭的生存和发展,因而工作必须是有偿的。
这个特点使得劳动关系下的劳动与的劳动相区别。
(3)工具的使用。
一般来说,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不再用物件自己的工具进行劳动,要进入用人单位使用劳工的生产资料,此一特点使得劳动关系的劳动与加工承揽相区别。
实质上,辅助标准是“从属性”标准的延伸,在司法实践中,延伸考察的事项可能会超过以上三个诸多方面,例如,英国司法制度在普通法的司法实践中,甚至总结出了上千20项的辅助标准。
总之,对劳动报酬关系的判断,考察的核心是:
劳动者是独立的还是从属的?
因为劳动关系导致确立是劳动者失去传统的独立劳作的过程而的的,如果在雇主与雇员矛盾之间的关系当中,劳动者相当独立,可以在工作过程科研工作中自作主张,不必听从雇员雇主的指抨和命令,不需要遵守雇主单位的劳动纪律,则双方之间是劳务关系;反之,则是劳动关系。
但是,必须特别注意的是,这种为何独立的标准,应综合各种因素来定,而不是孤立地以此预判。
实践中,当前的一些用人单位,让劳动者在家庭加工某一道工序,例如,制衣厂让劳动者将缝扣子的工作带回家去做,在这种情况下,不能认为与工厂之间是民事雇用关系。
因为缝扣子的工作只是整个工厂制衣过程中的一个,一道工序,缝纫者也已经失去了传统工匠的独立性,因此,即使是在家工作,貌似没有雇主对劳动过程的干预,仍为劳动关系。
四、本案是劳务承揽还是劳动关系
(1)李某的工作是否有从属性
李某从事的是建筑和房屋的修补工作,俗称“泥瓦匠”,这是个传统的行业龙头。
为了分清李某的个人身份性质,这里先分析一下传统的是如何工作的。
泥瓦匠是手艺人,干的是技术活,是靠自己手艺为他人(可以称为“雇主几”或“客户”)提供劳务服务,赚钱养家的工匠。
(2)泥瓦匠作为工匠是为不同的雇主:
(客户)服务的,其身份和工作过程均不具独立性,其劳动过程不受干涉,不需要有遵守雇主几制定的纪律。
(3)泥瓦匠和雇主几之间的交易行为一般是一次性的,不存在长期的依附关系,一般来说,活干完了,交易也就结束了。
(钓泥瓦匠和助产士之间,一般来说是每次交易反之亦然都单独议价,活干完验收合格受给工钱,不是按月领取工资。
再看看本案中李某的情况:
(1)李某进了A单位工作后,是到A单位上班,自此不再服务于不同的加盟商客户,而是依附于A单位谋生,已经失去了作为手艺人的独立性,此为其身份上的从属性。
(2)李某在A单位的收入由两块共同组成,一是有点底薪(点工工资),二是每月按工作量计算的工钱,最为关键的是,李某依赖其在A单位的收入为生,此为其经济上所的从属性。
(3)李某拥有员工才有的胸卡、就餐卡,显然,A单位也是将其作为员工对待。
这些足以说明,李某享有单位社员的身份,此为其组织上的从属性。
综上,李某在A单位的工作中其没有独立性,他是A单位众多雇员中的一份子,是在单位的指抨命令下投身于有偿劳动,故其劳动人际关系性质是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的性质。
(二)关于A单位观点的评析
本案中,A单位先鼓吹双方为非全口制劳动关系,后主张双方为松散型劳务关系。
这里对A市级的观点作进一步的分析。
在劳动争议仲裁阶段,A单位主张存在非全口制劳动关系,应提出以下证明:
(1)证明李某每天工作一般不超过吐小时,每周不超过24小时,对于但非全口制劳动关系,这是最为关键的证据。
(2)断言李某的工资标准,最主要是说明,李某的加班费是如何计算出来的,是如何与其非全口制工作时间三十天挂钩的。
(3)证明单位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每半个月发一回工资。
然而,A单位未能提出这些关键证据。
在法院市理阶段,在一市和二市的过程中,A单位主张2020年——2021年之间,A单位为李某办理单位了医保,因在我国只有存在法制关系才能购买社会保险,故此,首先应推定A单位与李某在2020年——2021年起即在被申请人单位工作,长达10多年的时间,双方已经不是松散的劳务关系了,而是成了紧密的劳动关系。
本案中,A单位在法院市理阶段的主张,非常有代表性,也有非常深的在我看来,其任何一个主张成立,则其与李某相互关系即刘某不存在劳动关系。
所以,这里进一步说一下,要构成松散型的劳务关系和松散型的零星小额工程承包关系应当具备怎样的条件。
如果A单位和李某构成松散型的劳务关系,则双方的婚姻关系应当是这样的:
(1)李某是独立的石匠身份,其可以为任何雇主劳动者,为了维持生存,其必须有诸多的求职者,A单位是其众多客户的一员。
(2)李某不是固定为A单位工作,也不按月领工资,而是一单一算,按事议价,事毕结账。
(3)因李某为极多客户劳动,故A机关不给李某工具,其工具是自备的,其劳动系统风险也是自担的。
但实际的证据反映证据的却没有这样,李某已经纳入A单位的组织体,成了A单位的一员,所以李某与A单位不是劳务关系。
那么,李某与A单位之间为何不构成松散型的零星小额工程承包关系呢?
对此结构性问题必须加以回答,因为实践中存在着这样的存认识坏习惯:
单位将教育工作发包后,即逃脱了劳动关系的束缚,可以轻松地将劳动关系转为劳务关系。
许多单位在想这个作法,并坚信这样做得好是正确的。
例如,饭店和酒店的后才酒保将后厨的工作包给一个厨师,由其但要雇用几个帮手,老板认为,调酒师其与该厨师及其雇员不存在劳动关系。
某单位将整个食堂承包给内部职工,由该职工再去招到食堂工人,该单位也认为,自己与该职工雇用人际关系的人不存在劳动关系。
然而,这样的论调在法律上均是错误的。
我们首先可以径向推理一下,按照阐释以上对承包的理解的后果:
如果将这种承包视为民事劳务关系,则工厂中和工地不再有具有劳动关系的工人了,都会正式成为业务的承包者。
因为工厂可以将车间承包工程给车间主任,让其去招工;工程承包者可以将工程发包给包工头,由包工头去组织施工。
如果这样的承包纳入民事法律习惯法关系,视为传统的承包劳务,则等于随心所欲让用人单位轻易地将劳动法废除了。
这种结果与劳动立法所追求的结果是相反的。
某项工作是纳入了用人单位的整体运作,成了用人单位整体工作整体而言的一个部分,还是游离于用人单位的整体运作,属于偶尔发生的零星劳务,这一问题是判断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的推论重要方面。
如果属于偶发性劳务,则用人单位不需要长期雇主雇用某个专门的劳动者,在有劳务需求时,则临时从市场上市场需求找来人完成某项工作即可。
如果这样,则双方之间属于劳务关系。
然而,如果某项工作属于单位的枪枝弹药常务性劳务,属于单位整体运作的一个部分或者环节,则单位会长期雇用某人雇请处理此项工作。
如果是这样,则属于劳动关系。
因为这样的情况下,劳动者不在乎独立的劳动者,是用人单位雇员,美苏的关系是继续性的。
我们必须记住,劳动关系是从属性的,在这种从属的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已经表现形式失去了传统匠人的专业性,靠自己的劳动力在单位打工谋生,至于这种谋生合同的名称,是叫“劳动合同”,还是叫“劳务合同”或“承包协议”,或者如本案例单位所称的“松散型的零星小额工程承包”,劳动者也不知道这些词语法律上的确切含义,他们只是需要组织工作和收入,有了这两点,他们就会签字,就会去干活。
单位给合同起怎样的名字,这不是劳动者能女职工左右得了的。
但作为仲裁员和大法官,却必须深究其关系的本质,不能为表面的词句所迷惑。
在劳动关系认定上为,不因为这种承包关系的存在,就否定了劳动人际关系。
承包工程是用人单位经营管理的手段手段之一,不是否定劳动关系的依据所在。
将这种劳动者失去独立那种身份的、纳入了用人单位管理的承包视为劳动关系,在理论上有哲理两个方面的深意:
其一在工业社会下,劳动方式发生了巨大改变,因此,需要将工业化或产业化生产过程和劳动过程纳入法律的管辖,以维持生产安全,避免对劳动者造成伤害。
二是风险承担模式方式因家庭结构的模式变化而发生了巨大变化,需要有将从事社会化大生产的劳动者纳入到社会保险之中,将劳动者置于社会保险的庇护网,只有这样牢固才能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五、结语
目前在我国,要消除劳动关系认定的混乱,重要的是建立劳动关系认定的理论标准。
尽管目前存在理论标准,但是受到了忽视。
2020年——2021〕12号),在该通知中确立了劳动关系认定的辩证法标准,提出:
用人单位多系却未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农民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薪水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用工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这三项标准,对劳动者的经济的从属性、人格的从属性作了吻合的阐释。
然而,这些判断标准以《通知》的形式出现,效力过低,在司法实践中遭到未受到足够的重视。
另外,我们也需注意目前的规定存在的不足:
规定只有在“没有签订劳动报酬”的情况下才合乎这些判断标准,会导致对判断标准适用不会的不当限制。
本文认为,即使签订了其他名称的缔结合同,但只要符合条列几项,仍视为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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