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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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
山东省重金属污染
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
二○一一年十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61号)、国家《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141号)要求,加大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工作力度,确保环境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规划。
一、现状及问题
(一)现状
1、重金属污染物产生和排放量大。
根据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结果,2007年,全省废水中铅、汞、镉、铬、砷等五种重金属产生量为469.64吨,排放量为35.76吨;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铅蓄电池制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金属制品业等五个行业排放量占88.72%。
各市废水中重金属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详见附表1。
据估算,2007年,全省大气中铅、汞等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约为100吨,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火力发电行业排放量约占87.73%。
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含铅、汞、镉、铬、砷的危险废物产生量为8.02万吨,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铅蓄电池制造业危险废物产生量占91.98%。
2、部分地区环境中重金属超标。
据监测,近3年,全省有24个地表水监测断面存在重金属超标现象,其中3个断面超标次数较多。
根据全省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全省部分地区不同程度存在土壤重金属污染现象,个别工矿企业周边土壤中重金属累积,超标因子主要有镍、镉、硒、铜、钒、锌、铬等。
(二)问题
1、结构性污染突出。
2007年,皮革及其制品业工业总产值占全省工业总产值的0.24%,但铬的排放量占全省铬总排放量的41.70%;金属制品业工业总产值占全省工业总产值的0.08%,但铬的排放量占全省铬总排放量的45.11%,结构性污染严重。
铅蓄电池制造等行业准入门槛低,企业无序发展。
部分重金属排放企业不能实现重金属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污染物排放强度较高。
2、重金属污染监管能力不足。
全省县级环保部门普遍存在重金属污染物监测能力不够、监管人员不足等问题,环境空气、污染源废气重金属污染物监测能力薄弱的问题尤为突出。
河流断面、城市空气自动监测站和工业污染源重金属自动监测能力不足,重金属污染预警体系、应急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
此外,个别企业恶意偷排现象时有发生,对环境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3、地方法规制度建设滞后。
我省缺乏关于重金属污染治理、土壤污染治理的地方法规,政府、企业和个人在重金属污染物防治工作中承担的责任不明确。
环境保护标准体系中缺少指导重金属排放企业健全环境管理、加强环境保护的相关规范。
4、重金属污染防治技术落后。
重金属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政策滞后于污染防治的实际需求。
生产过程中重金属污染物的处理技术匮乏。
水体、土壤中重金属污染物的去除技术及生态修复技术等有待进一步研发。
有关专家和技术人才缺乏。
二、规划总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确保环境安全为目标,突出重点企业、重点行业和重点区域,通过实施产业结构调整、工业污染源防控、生态修复和监控能力建设,完善全省环境安全防控体系,扎实做好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突出重点。
统筹污染防治与产业发展,统筹现有污染源整治与解决历史遗留污染问题,突出环境质量改善和防范环境风险,突出重金属污染防控的重点区域、行业和企业,分区、分类、分期推进污染防治。
控新治旧,综合防治。
坚持源头预防,严格准入,优化产业结构,降低产污强度,严格控制新增量。
加强现有污染源监管,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实施综合整治,努力消化污染存量、多还旧账、保安全、防风险。
政府引导,企业为主。
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为重金属污染防治提供政策和制度保障,做到目标、任务与投入、政策的匹配。
严格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强化责任追究,做到稳定达标排放。
鼓励社会参与,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和舆论引导监督。
(三)规划范围及重点
1、规划范围。
全省17市、140个县(市、区)。
2、规划重点。
重点污染物。
重点防控铅(Pb)、汞(Hg)、镉(Cd)、铬(Cr)和类金属砷(As)等,兼顾镍(Ni)、银(Ag)、铜(Cu)、锌(Zn)、钒(V)、锰(Mn)、钴(Co)、铊(T1)、锑(Sb)等其他重金属污染物。
重点区域。
依据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和重金属产业集中程度,确定重点防控区域是枣庄市滕州市,烟台市牟平区,烟台市招远市,威海市文登市,临沂市罗庄区,滨州市沾化县,详见附表2。
重点行业。
依据重金属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确定重点防控行业是: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铜冶炼、铅锌冶炼等),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和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等),铅蓄电池制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皮革鞣制加工等),金属制品业(电镀等)。
重点企业。
重点防控具有潜在环境危害风险的38家重金属排放企业,其中有23家位于重点区域,详见附表3。
(四)规划目标
到2015年,重金属相关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重点区域特征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水、气)比2007年减少30%,环境功能区重金属达标;重点区域非特征重金属污染物、非重点区域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水、气)不超过2007年水平;全省环境安全防控体系进一步完善;重特大污染事故得到有效预防,南水北调和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表12015年重点区域特征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控制目标表
重点区域
2007年废水中特征重金属排放量
2015年废水中特征重金属排放控制目标
滕州市
砷:
13千克
砷:
9千克
牟平区
铅:
77千克
铅:
54千克
招远市
铅:
262千克
铅:
183千克
文登市
铬:
1110千克
铬:
777千克
罗庄区
砷:
1000千克
砷:
0千克
沾化县
铬:
1703千克
铬:
1192千克
注:
2007年废水中特征重金属排放量中,牟平区数据来自补充调查,罗庄区数据来自污染事故调查。
三、主要任务
(一)切实转变发展方式,加大重点行业防控力度
1、提高行业准入门槛,控制重金属污染物新增量
严格项目把关,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重金属落后产能和重金属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不予立项;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严格限制排放重金属污染物的外资项目。
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将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价、环境安全防护距离作为重金属排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提,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一票否决”;同时,各地市还须编制实施重金属产业发展规划并进行规划环评,切实控制重金属污染物新增量。
2011年7月起,涉及重金属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由省级及以上环保部门负责审批。
严格重点行业准入,2012年底前,制定严于国家的重点行业准入条件。
以济宁市为重点,对铅蓄电池制造等重金属排放企业,严格按照产污强度和安全防护距离要求,实施准入、淘汰和退出制度。
重点区域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
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各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汇水区和补给区、因重金属污染导致环境质量不能稳定达标区域、大中城市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对环境质量要求高的企业环境安全防护距离内,禁止新、改、扩建重金属排放建设项目。
2011年底前,取缔关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汇水区和补给区已建成企业的重金属排放生产线。
全省重点污染河流出境断面一年内出现两次重金属污染物超标或一次超标两倍以上的地市,暂停其除污染治理外涉水重金属项目环评审批。
省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出现重金属污染物超标的地市,暂停其除污染治理外涉气重金属项目环评审批。
发生重大重金属污染以及由重金属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地市,暂停其所有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2、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减少重金属污染物存量
制定和实施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淘汰措施,淘汰一批治污水平低下、重金属污染严重的落后产能和技术装备。
到2012年,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完成鼓风炉、电炉、反射炉炼铜、1万吨/年以下的再生铅等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完成淘汰10万吨/年以下的硫铁矿制酸生产装置、单台产能5000吨/年以下和不符合准入条件的黄磷生产装置、单台炉容量小于12500千伏安的电石炉及开放式电石炉、高汞催化剂(氯化汞含量6.5%以上)和使用高汞催化剂的乙炔法聚氯乙烯生产装置的任务;铅蓄电池制造业完成开口式普通铅酸电池产能淘汰任务;皮革及其制品业完成淘汰年加工生皮能力5万标张牛皮、年加工蓝湿皮能力3万标张牛皮以下的制革生产线任务;电镀行业淘汰含氰电镀工艺(电镀金、银、铜基合金及予镀铜打底工艺除外)。
加强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监督考核,定期向社会公告限期淘汰的企业名单和各地执行情况。
对未能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的地区,暂停其新增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支持优势企业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
(二)实施污染源全过程控制,突出区域分类治理
1、推行污染源全过程控制
强化源头防控。
在现有企业中大力推广安全高效、能耗物耗低、环保达标、资源综合利用效果好的先进生产工艺,减少重金属污染产生量和排放量。
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依法公布应当进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重金属防控企业名单。
2011年起,重点企业每两年进行一次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2012年底前,全部重金属排放企业必须完成清洁生产审核,清洁生产审核率达到100%,并将审核结果依法向省环境保护厅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报告。
新、改、扩建企业必须符合产业防控要求和清洁生产工艺要求,现有企业应按清洁生产工艺进行改造。
对通过实施清洁生产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执行严于国家或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重点企业,地方政府应给予适当奖励。
表2重点行业防控要求表
重点行业
产业防控要求
清洁生产工艺要求
有色金属冶炼业
严格控制新增产能。
必须符合行业准入条件。
新、改、扩建项目必须配套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余热回收、污染治理等设施;火法冶金工艺进行冶炼应在密闭条件下进行,并设置尾气净化系统、报警系统和应急处理装置;湿法冶金工艺冶炼应减少尾气除湿净化装置。
铅锌冶炼应采用铅锌联合冶炼模式;铜冶炼项目应采用白银炉炼铜工艺技术、闪速法炼铜工艺技术等清洁生产技术。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严格控制新增产能、严格限制新增布点。
必须符合行业准入条件。
电石法聚氯乙烯行业全部使用低汞触媒,每吨聚氯乙烯氯化汞使用量下降50%,废低汞触媒回收率达到100%;高效汞回收技术普及率达到50%;盐酸深度脱吸技术普及率达90%以上;采用硫氢化钠处理含汞废水(包括废盐酸、废碱液等)的普及率达100%。
新、改、扩建钛白粉生产线必须使用氯化法,鼓励单线产能在3万吨/年以上,以二氧化钛含量不小于90%的富钛料为原料氯化法钛白粉装置建设。
新、改、扩建电石法聚氯乙烯项目鼓励采用干法乙炔工艺。
油墨生产应用有机颜料代替无机颜料。
颜料、防霉剂、防腐剂等助剂生产不得人为添加铅、汞、铬、镉等重金属物质。
铅蓄电池制造业
必须符合行业准入条件,提高准入门槛。
新建铅蓄电池项目规模必须大于50万千伏安时;现有企业技改规模必须大于20万千伏安时。
再生铅企业从事废铅酸电池收集和处置,应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严禁将蓄电池破碎产生的废酸液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推广密封型免维护铅蓄电池,鼓励胶体铅蓄电池和无汞扣式锌锰电池的生产,推动动力锂离子电池和氢镍电池替代镉镍电池、无汞普通锌锰电池替代含汞锌锰电池。
鼓励铅蓄电池骨干企业向铅蓄电池回收处理与再生利用产业链延伸。
到2015年,实现废旧铅蓄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率90%以上。
皮革及其制品业
必须符合行业准入条件,提高准入门槛。
新建皮革鞣制加工企业产量不得低于20万牛皮标张;严格执行三价铬鞣制废液单独处理的规定。
铬鞣企业应采用高吸收铬鞣制剂和皮革鞣制废液的循环利用,减少含铬污泥的产生量;推进环保型非铬鞣制剂、铬污泥再利用技术的研发。
金属
制品业
必须符合行业准入条件。
新、改、扩建项目必须在工业园区内建设。
应采用氯化钾镀锌、镀锌层低六价铬和无六价铬钝化、镀锌镍合金工艺及其他清洁生产工艺。
强化末端治理。
提高重点区域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区域内企业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执行《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山东省海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山东省半岛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重点保护区标准或一级标准(如有更加严格的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应按照更加严格的标准执行)。
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必须提升重金属污染治理设施效率,抓好工艺技术、装备、运行管理等关键环节,确保重金属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鼓励企业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进行深度处理,加强回用,减少排放,减少环境风险。
含重金属危险废物必须交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处置,贮存必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转移必须符合《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新建化工企业、铅锌冶炼企业、铅蓄电池制造企业、皮革鞣制加工企业、电镀企业必须入园管理,现有企业逐步实现园区化。
表3污染源治理措施表
污染源
主要污染物
污染治理措施
有色金属冶炼企业
废水、废气、废渣
废水治理推广高浓度泥浆法处理、电絮凝工艺、膜技术或者离子交换回用。
废气治理采用捕集、液体吸收、固体吸附等二级以上联合净化。
从源头减少低品位矿渣、烟尘、污泥等产生量。
砷渣鼓励采用“置换-氧化-还原”全湿法制取三氧化二砷产品。
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业
废水、废气、废渣
同类整合,园区化、区域式集中治污
废旧铅酸蓄电池回收加工企业、铅蓄电池制造企业
废水、废气
推广干法技术及预脱硫-电解沉积全湿法铅回收技术,同类整合,园区化、区域式集中治污
皮革及其制品业
废水
同类整合,园区化、区域式集中治污
电镀等表面处理(精饰)企业
废水
同类整合,园区化、区域式集中治污
电子废物相关企业
废水、废渣
落实不能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电子废物以及其他固体废物或者液态废物的妥善利用或者处置方案,严格执行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燃煤电厂、钢铁企业、水泥企业
含汞废气
提高原煤入洗率和低硫低灰份原煤比例;提高常规污染物控制设备的协同除汞效果;加强活性炭喷射等除汞技术的研发和示范应用
重金属固体废物
堆场
废水、废渣
重金属一般固体废物按照资源化、无害化的要求,综合利用,安全贮存。
重金属选、冶企业应实施尾矿、冶炼渣综合利用方案。
危险废物送交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置
污水处理厂
污泥
无害化处置
生活垃圾填埋场
渗滤液
禁止含有重金属的工业废物进入生活垃圾处理场
2、实施区域分类治理
以滕州市、牟平区、招远市、文登市、罗庄区、沾化县等6个重点区域为核心,一区一策,制定重点区域污染综合防治规划,提出防治对策和相关配套措施,优化重点区域水、大气环境质量监测方案,推进环境风险隐患较大的重金属污染区域综合整治。
到2015年,实现重点区域特征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比2007年减少30%,非特征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不超过2007年水平。
对全省重点污染河流出境断面或省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出现重金属项目超标的区域,在安排生态补偿、“以奖代补”和以奖促治资金时不予考虑。
表4重点区域分类整治表
重点区域
特征
污染物
防控重点
防控策略
枣庄市滕州市(木石镇、东郭镇、荆河镇、南沙河镇)
砷
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业
严格环境执法,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加强落后产能淘汰,对重金属排放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废水实施深度治理,建设流域风险防控项目,在滕州市出境断面设置预警监测点,确保南水北调水质安全
烟台市牟平区(水道镇)
铅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对重金属排放企业废水实施深度治理,加强环境监管,逐步解决黄垒河底泥污染和有色金属冶炼作业区的土壤污染问题,在重金属排放企业周边设置重金属环境空气例行监测点
烟台市招远市(经济开发区)
铅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对重金属排放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废水实施深度治理,加强环境监管,逐步解决有色金属冶炼作业区的土壤污染问题,在重金属排放企业周边设置重金属环境空气例行监测点
威海市文登市(米山镇)
铬
皮革及其制品业
对重金属排放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废水实施深度治理,减少重金属污染物排放
临沂市罗庄区(高都街道办事处)
砷
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业
加强环境监管、严格环境执法,确保区域内企业无含砷废水外排,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区域内企业的环境安全意识和环保自律意识
滨州市沾化县(城北工业园)
铬
皮革及其制品业
推行无铬鞣制、少铬鞣制等清洁生产技术,对重金属排放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废水实施深度治理,在城北工业园下游设置重金属预警监测点,加强环境监管力度
(三)做好修复试点,逐步解决历史遗留污染问题
1、开展调查评估,建立污染场地清单
围绕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和重要历史遗留污染问题,结合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全国土壤现状调查,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自2011年起,开展重金属污染场地环境调查与评估,建立重金属污染场地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并实现动态管理。
开展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按照污染等级和危害程度,确定“优先修复名单”,制定并实施中长期修复计划。
2、加强污染场地环境管理,综合防控土壤重金属污染
重金属污染场地土地利用方式或土地使用权人变更时应进行重金属污染调查,并建立相关档案。
对污染企业搬迁后的厂址和其他可能受到污染的土地进行开发利用时,有关责任单位或个人应开展污染土壤风险评估,明确修复和治理的责任主体和技术要求,降低土地再利用特别是变更为居住用地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改变区域性或集中式工业用地用途的,有关单位要对污染场地进行风险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规划环评的重要依据。
对于污染较重、短期内难以实施有效治理的场地,应加强监管,封闭污染区域,阻断污染迁移扩散途径,防止发生污染事故。
3、开展修复技术示范,启动历史遗留污染问题治理试点
以济南裕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铬污染土壤修复、重点河段底泥治理等工程为试点,开展修复技术示范。
加强重金属污染修复科技研究,开展底泥、土壤中累积重金属污染物去除技术及大气中重金属污染物去除技术的研发与推广,逐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四)加强能力建设,构建安全防控体系
1、构建安全防控体系
按照《关于构建全省环境安全防控体系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的要求,涉重金属环境风险源应建立环境风险源动态管理档案并及时更新,各市档案更新情况于每年1月15日前报省环保部门备案。
各市环保部门要督促重金属排放企业每年进行一次环境风险隐患自查,并对辖区内重金属排放企业每年组织一次全面排查,督促企业完善环境应急预案、建设事故应急池,对发现问题的企业进行环境风险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进行整改,在整改完成前不得生产。
省级环保部门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动态更新重点企业名单。
设置预警监测点,开展分级定期监测。
在重金属排放企业车间排放口、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口、重金属排放企业聚集区河流下游邻近断面、省市县出境河流断面设置水质预警监测点;重金属排放企业每天对车间排放口和总排放口进行一次监测,县级环境监测机构每天对重金属排放企业车间排放口、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口以及重金属排放企业聚集区河流下游邻近断面进行一次监测,市级环境监测机构每半月对设区市和县(市、区)出境断面和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口进行一次监测,省级环境监测机构每半月对省和设区市出境断面的重金属指标进行一次监测、每月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口进行抽测。
铅蓄电池生产及回收企业、有色金属冶炼企业、燃煤电厂、钢铁生产企业、水泥生产企业每月对废气中重金属污染物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进行一次监测,市级环境监测机构每月对相关企业废气中重金属污染物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进行一次监测,省级环境监测机构每月对相关企业废气中重金属污染物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进行一次抽测、对省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进行重金属污染物监测。
2011年起,省环保部门组织开展燃煤电厂、钢铁生产企业、水泥生产企业等燃煤企业废气中汞排放情况以及铅蓄电池生产及回收企业、有色金属冶炼企业废气中相关重金属排放情况监测,摸清全省废气中重金属排放情况。
2013年底前,所有重金属废水排放企业要安装特征污染物自动监控装置,实行实时监控、动态管理。
在重点区域的出境断面、城市空气自动监测站和重要饮用水地表水源逐步增加重金属自动监控装置。
落实报告制度。
重金属排放企业、城镇污水处理厂发现重金属物质超标后,2小时内向当地环保部门,环保部门发现重金属物质超标或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上级报告直至省环保部门,有关部门按照“超标即应急”原则,启动环境安全应急处置程序。
重金属排放企业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1小时内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环保部门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1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环保部门报告。
重金属排放企业每月要将重金属污染物自行监测情况向所在县级环保部门报告。
2、健全重金属污染健康危害监测与诊疗系统
加强重点区域重金属污染生物检测、健康体检和诊疗救治机构和能力建设,规范开展重金属污染事件高风险人群体检。
重点区域所在的县(市、区)和设区市要确定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当地重金属污染特征,配备必要的重金属检测设备,加强人员培训,保障工作经费。
完善重金属污染高风险人群健康监测网络和人体重金属污染报告制度,定期对重点区域内食品、饮用水进行重金属监测,对幼儿和中小学生等高风险人群进行生物监测,发现人体重金属超标应及时报告。
落实重金属污染健康危害评价、体检及诊疗和处置等工作规范。
开展环境污染健康影响调查和风险评估,对可能发生的环境污染健康危害进行预警。
建立健全环境污染健康危害事件高风险人群定期体检制度,对确诊患者给予积极诊疗。
重点区域和企业要加强职工安全防护,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五)加强产品安全管理,提升民生保障水平
1、加强应急民生保障
对因重金属污染导致生产生活基本条件丧失,且短期内难以根本改善的,地方政府应妥善做好安置、补偿、医疗保险和社会保障等工作,并实施必要的移民安置、避险安置,正确引导舆论,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确保社会稳定。
2、提升农产品安全保障水平
开展重点区域农产品重金属污染状况评估,建立和完善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管理制度。
对主要农产品产地进行大比例尺加密调查,对重点区域实施定点监测,建立农产品产地安全档案。
落实农产品产地重金属污染风险评价与预警体系,摸清各类产地安全质量状况,进行产地适宜性评估,完成农产品产地安全质量分类划分,实施农产品产地安全分级管理。
严格控制污灌区面积,严格污水灌溉管理,确保灌溉用水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加强执法监管,禁止在受污染耕地上种植食用作物。
加强土壤污染修复技术的研发与推广,为源头控制农产品质量安全提供科技支撑。
加强粮食蔬菜、肉禽蛋奶、水产品和饲料等重金属监测评估,加强生产、流通、消费市场监管,确保食品安全。
落实农产品产地土壤分级管理利用制度。
对未污染土壤,要采取措施进行保护;对污染程度较低、仍可作为耕地的,地方政府应指导农民科学的生产,并进行农作物监控,保障食品安全;对重污染土壤,不符合产地安全标准的,应当划定为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列明禁止生产的农产品种类,避免造成农产品污染。
地方政府应对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土壤进行修复,对污染严重、不宜作为农用地的土地,应做好停耕停种工作,有关部门按法定程序申请调整土地用途。
3、减少含重金属相关产品消费
减少含铅油漆、涂料、焊料的生产和使用,强化对农药、化肥、除草剂等农用化学品的环境管理,严禁使用砷类农药,严格控制在食品及饲料中使用含重金属添加剂。
采取综合性调控措施,逐步抑制含重金属相关产品的市场需求。
加强电器电子产品生产的全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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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金属 污染 综合防治 十二 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