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总结最终五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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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总结最终五篇
2021年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总结(最终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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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总结(最终五篇)
第一篇:
2021年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总结
2021年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总结
一年来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指导下,我乡严格根据市财政局等部门的要求严格运用公务用车现将我乡一年来的开展状况总结如下:
基本状况:
我乡现有公车x辆,遇重要会议和办重要事情需外出用车的时候都是在外租用车辆。
由于x乡较为偏远,到一次简阳用车产生的费用xxx元,造成了x乡公务用车支出费用较大,在这样的状况下x乡也加强了机关公务用车的管理。
公务用车运用管理
车辆的日常管理由党政办统一负责。
各部门因公需运用车辆需提前告之党政办,以便合理支配并做好用车记录。
报请乡长或数据审批,经批准后方可用车,特别状况书记、乡长不在,可电话请示用车,后补手续。
未经批准不得私自用车。
其次篇:
四川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方法
四川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依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方法》《四川省全面推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其他根据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输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
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务、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中心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别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
第四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依据职责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选购配备管理;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其次章编制和标准管理
第六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
车辆编制依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须要等因素确定。
(一)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根据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编制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四川省全面推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有关原则确定。
(二)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
(三)各级党政机关因机构变动或者职能增加导致车辆保障明显不足,确需调整编制的,由省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或者省级财政部门审批。
(四)“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的单位按1个单位核定公务用车编制。
(五)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不核定公务用车编制。
第七条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一)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二)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根据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确因状况特别,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三)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须要可以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确因状况特别,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四)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标准由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保障工作须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
(五)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
因工作须要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国产越野车;确因地理环境和工作性质特别、气候恶劣、道路交通条件较差,依据地貌区域分布,根据程序报批后,可以参照相应标准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
地处川西北高山高原区的,可以配备价格60万元以内、排气量3.5升(含)以下的车辆;地处盆周山地区、川西南山地区的,可以配备价格50万元以内、排气量3.5升(含)以下的车辆;其他地区可以配备价格3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车辆。
省直机关原则上按不超过盆周山地区的标准配备。
市(州)直机关原则上按不超过驻地所在区(市)的标准配备,确因状况特别,经省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参照所辖县(市、区)上限标准按肯定比例配备。
(六)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汽车的,扣除补贴后的价格不得超过以上标准。
上述配备标准应当依据公务保障须要、汽车行业技术发展、市场价格改变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八条严格限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
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定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
第三章配备和经费管理
第九条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依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标准和现状,编制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安排。
第十条财政部门依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安排,根据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统筹支配购置经费,列入公务用车主管部门预算。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会同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制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统筹支配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列入党政机关部门预算。
第十二条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政府选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统一组织实施公务用车集中选购。
第十三条党政机关应当配备运用国产汽车,带头运用新能源汽车,根据规定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
用于机要通信、相对固定线路执法执勤等车辆购置更新时,应当以选购新能源汽车为主。
第十四条省直机关配备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根据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由省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批;配备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由省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市(州)及以下党政机关配备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根据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由市(州)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批;配备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按分级负责原则,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各级党政机关确因工作须要超出规定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必需报省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公务用车注册登记管理,无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的批文,不得办理注册登记。
第十八条除涉及国家平安、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别工作用车外,公务用车产权注册登记全部人应当为本单位法人,不得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
第四章运用和处置管理
第十九条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用车运用管理,严格根据规定运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运用公务用车。
越野车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其次十条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车管理服务平台。
各地应当结合实际,将各类公务用车纳入平台集中管理。
省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公务用车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省、市、县三级信息互联互通,采纳信息化手段统筹调度、高效运用,激励通过社会化专业机构提高平台管理运行效率,提高公务用车配备运用管理信息化水平。
其次十一条各地要从实际动身制定特别状况下应急公务交通保障预案,确保重大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务等车辆保障。
其次十二条党政机关应当实行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
除涉及国家平安、侦查办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别工作用车外,其他公务用车应当统一标识。
其次十三条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台账,加强相关证照档案的保存和管理。
其次十四条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车运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加强监督,降低运行成本。
严格公务用车运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登记和公示制度。
严格执行回单位或者其他指定地点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须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实行公务用车保险、修理、加油政府集中选购和定点保险、定点修理、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绩效评价制度。
其次十五条党政机关应当削减公务用车长途行驶,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别状况外,应当乘用公共交通工具。
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
租赁车辆以完成单次工作任务为租用时限,不得租用超标车或者豪华品牌汽车。
其次十六条公务用车是特别的国有资产,未按程序报经同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处置或者变更公务用车的运用性质。
其次十七条公务用车运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接着运用的,应当接着运用。
因平安等缘由确需提前更新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公务用车根据规定更新后,可以实行拍卖、厂家回收、报废等方式规范处置旧车。
处置收入根据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第五章监督问责
其次十八条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运用状况统计报告制度。
省、市(州)、县(市、区)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统计汇总本地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运用状况。
其次十九条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运用管理各项规定,将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运用、处置和经费预算执行等状况纳入内部审计、政务公开和政务诚信建设范围,接受社会监督。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运用、处置等状况的监督检查,定期通报或者公示相关状况。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管理运用状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与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交换公务用车注册登记信息、运用状态等状况。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刚好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公务用车管理问题线索,肃穆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第三十条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核定公务用车编制的;
(二)违规审批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三)违规审批未到年限更新公务用车的;(四)违规支配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的;(五)有其他未按规定履行管理监督职责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党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二)违反规定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的;(三)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者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运用公务用车的;(四)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或者擅自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的;(五)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运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的;(六)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的;(七)在车辆修理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的;(八)违规处置公务用车的;(九)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配备运用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方法所称小型客车、中型客车、大型客车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平安行业标准GA802—2021《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界定。
第三十三条省直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公务用车依照本方法进行管理。
各民主党派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适用本方法。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根据本方法的原则管理。
第三十四条本方法由省委负责说明,详细工作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担当。
第三十五条本方法自2021年11月2日起施行。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月29日印发的《四川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运用管理实施方法》同时废止。
第三篇: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书目管理细则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书目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降低行政成本,推动节能减排,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购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其次条本细则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务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办案、监察、稽查、税务征管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公务用车包括轿车、越野车及多功能乘用车。
第三条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心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和发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书目》(以下简称《书目》)。
第四条《书目》根据企业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联合发布的程序产生。
《书目》的制订和发布,应当公开、公正、科学、高效,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主管部门组织汽车行业第三方机构的技术经济专家组成《书目》评审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
专家组主要职责如下:
(一)申报企业和车型的技术审查;
(二)参加《书目》车型专项核查;
(三)与《书目》相关的其他技术支持。
其次章申报企业及车型条件
第六条申报《书目》的汽车生产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内的汽车生产企业;
(二)具备持续的整车技术研发和产品改进实力,设有产品研发机构,近两年企业探讨开发费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均不低于3%;
(三)诚恳守信,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品牌形象,近三年内没有重大学问产权纠纷、重大产品质量平安事故及其他严峻违法违规行为;
(四)自觉加强销售和服务网络管理,规范销售和售后服务。
实施全国统一的汽车质量保证和服务承诺,并仔细履行。
第七条申报《书目》的车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公告》内车型;
(二)申报企业应拥有申报车型的产品工业产权、产品改进及认可权、产品技术转让权及国内外市场销售权;
(三)申报前已经连续生产销售3个月(含)以上,并保证进入《书目》后连续生产销售时间不低于6个月;
(四)申报《书目》的轿车:
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发动机排气量不超过1.8升,价格不超过18万元,其中机要通信用车发动机排气量不超过1.6升,价格不超过12万元;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等新能源轿车扣除财政补助后价格不超过18万元。
申报《书目》的其他车型:
详细要求结合实际用车需求并根据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章《书目》的制订
第八条《书目》为书目,原则上每年制订、发布一次。
第九条申报《书目》的企业应根据主管部门的通知要求,向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格式见附件二)。
第十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专家组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书目》评价指标体系(附件三)要求,完成车型性价比指数计算工作,形成《书目(征求看法稿)》。
第十二条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书目(征求看法稿)》。
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书目》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心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
《书目》适用日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书目》车型申报和评审的监督管理,不定期对列入《书目》车型的产品技术指标、配置、价格和服务等开展专项核查,查处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汽车生产企业应刚好、精确上报有关资料和数据,并保持《书目》车型技术参数、性能、配置、价格等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提高价格或降低车辆性能、配置及保修期。
第十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取消该车型入选《书目》资格:
(一)产品已停产的;
(二)产品参数和配置信息发生较大改变的;
(三)厂家申报价超过规定价格的;
(四)用车单位反映存在严峻质量问题的;
(五)专项核查中发觉不符合本细则要求的;
(六)其他违反本细则及相关规定的。
第十七条专家组和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根据本细则规定程序及要求,科学、仔细、负责、公正地开展相关工作。
对所担当的工作负有诚信以及合规义务,并对企业的申报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加强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觉申报《书目》的企业和车型有不符合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可向主管部门投诉或举报。
第五章罚则
第十九条汽车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暂停申报资格,并取消《书目》内全部车型。
(一)违反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
(二)企业生产车型出现严峻质量问题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车辆故障频繁且不能刚好修理解决,影响公务需求保障的;
(四)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五)影响专家组成员客观公正开展工作且情节严峻的;
(六)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其次十条专家组和相关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
其次十一条本细则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心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说明。
其次十二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篇:
昌平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试行方法
昌平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试行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保险、修理和加油管理,厉行节约,制止奢侈奢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选购法》和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的通知》(京财选购„2004‟8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状况,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适用于本区区属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区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区党政机关”)的公务用车管理。
第三条
区政府选购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选购办”)是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保险、修理和加油管理的主管机关。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昌平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昌平支公司”)根据合同约定,负责担当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保险。
区选购办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本区范围内的19家汽车修理厂(以下简称“定点修理厂”)负责担当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的修理(定点修理厂名单另行公布)。
1区选购办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中国石化北京石油分公司指定的可用IC卡加油的各加油站(以下简称“定点加油站”)担当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加油(定点加油站名单另行公布)。
区选购办根据有关规定托付的北京世纪保险经纪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公司”)为中介机构,负责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保险、修理和加油政府选购项目的详细工作,并供应相关服务。
其次章统一保险管理
第一节
投保的范围、险种、实惠率及结算
第四条
投保车辆范围为区党政机关的全部机动车辆。
第五条区党政机关编制内车辆,由区财政局统一投保下列险种:
(一)非营业用车辆损失险;
(二)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险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三)全车盗抢险;
(四)不计免赔特约险。
人保昌平支公司赠送自燃损失责任险、玻璃单独破裂险和车身划痕险(限车龄不足三年的车辆)。
保险费用由区财政局以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支付给人保昌平支公司。
第六条区党政机关编制外车辆也应当统一到人保昌平支公司投保。
区党政机关自行选择投保险种,人保昌平支公司根2据投保险种赐予相应的险种赠送。
编制外车辆统一到人保昌平支公司投保的,享受政府选购统一实惠率,保险费用由区党政机关自行支付。
政府选购统一保险实惠率为43%。
即:
实收保险费用=标准保险费用×57%。
第七条人保昌平支公司供应以下附加服务:
(一)信息资料的建立、询问及培训服务;
(二)代步车服务和救援服务等。
其次节
人保昌平支公司
第八条
人保昌平支公司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二)遵守政府选购的有关规定,根据与区选购办签订的公务用车统一保险合同的规定,供应便利、快捷服务;
(三)协作区监督管理政府选购工作的各部门和世纪公司对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投保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四)负责建立区党政机关保险车辆数据库,按要求将定编车辆和非定编车辆分类汇总统计表,报送世纪公司。
第三章定点修理管理
第一节
修理的范围、实惠率和结算
第九条
区党政机关全部的机动车辆,都必需到定点修理厂修理。
3第十条
修理项目是区党政机关全部机动车辆(含新购置车辆)的日常修理保养,不含新购置车辆保修期内的正常修理保养。
修理内容主要包括:
(一)对机动车辆的全车大修;
(二)发动机及总成大修;
(三)汽车小修;
(四)专项修理;
(五)日常维护保养;
(六)急修、外出抢修等。
第十一条定点修理厂承诺工时费实惠费率为20%,零配件加价率为20%。
第十二条修理费用按季结算,经世纪公司审核后,机动车车辆运用单位自行支付。
其次节定点修理厂
第十三条定点修理厂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二)严格遵守政府选购的有关规定,根据与区选购办签订的公务用车修理合同的规定,供应专业、优质、高效服务,并保证修理质量。
(三)必需加强修理管理,不得向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提现或供应其他任何与车辆正常修理无关的物品;
(四)每月按时向世纪公司送交上月的《修理保养申请表》、修理结算单和修理保养等状况汇总表;
(五)协作监督管理政府选购工作的各部门和世纪公司对公务用车运用单位修理状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章定点加油管理第一节加油卡的办理及运用
第十四条
区党政机关根据世纪公司的要求填报加油卡登记表格后,由世纪公司负责在指定地点办理加油主卡和附卡,并负责交给区党政机关。
第十五条
区党政机关在定点加油站所属的各发卡网点给加油主卡充值,依据附卡需求安排资金。
第十六条
定点加油站应当根据经世纪公司核定的区党政机关加油卡登记表,为区党政机关免费供应车辆加油主卡一张,并按加油主卡所管理的车辆数量,免费办理附卡(新增车辆照此办理)。
第十七条
区党政机关发生加油卡新增、撤户、清理加油主卡资金等事项时,应当向世纪公司供应相关资料,由世纪公司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5第十八条
区党政机关应当妥当保管加油卡(包括主卡、附卡),并按规定运用。
区党政机关丢失、损坏加油卡的,应当刚好告知世纪公司或者干脆到定点加油站办卡网点办理挂失补卡手续,挂失48小时后生效,在此期间发生的损失,由相关区党政机关及责任人担当。
第十九条
加油费用由车辆运用单位自行支付,加油卡当年结余,可以转做下运用。
其次节
定点加油站
其次十条
定点加油站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二)严格遵守政府选购的有关规定,根据与区选购办签订的公务用车加油合同规定,供应优质服务;
(三)所供应的油品是经国家技术监督部门检测,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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