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员工勤务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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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员工勤务制度
工厂勤务制度
1.目的:
为规范员工出勤及请(休)假的管理,保障生产有序进行,据有关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东风日产乘用车公司所管辖之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广州风神汽车有限公司、广州风神汽车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风神襄阳汽车有限公司、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东风日产大连分公司、东风日产发动机分公司。
3.相关文件
《员工奖惩管理办法》
《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4.定义
4.1加班:
分为计划内加班和计划外加班两类,其中计划外加班又分为非突发性加班和突发性加班。
4.2计划内加班:
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而安排的加班,该种性质的加班由生产管理部门统一安排。
4.3计划外加班:
为配合本部门各项生产任务的顺利进行以及各项生产指标的良好完成,或是在本部门职责内的、协助其他部门交办事项而发生的加班,且不是由生产管理部门统一安排的加班。
4.3.1非突发性加班:
该种加班均有工作计划或是工作联络单等加班依据,为可预测性的,并需获得主管部长同意,方可发生的加班。
4.3.2突发性加班:
由于突发品质、设备故障,或是重大紧急事件,具有不可预测性,可在加班发生后申报,并由部门科长签字确认。
4.4①一般管理技术人员的加班:
特指负责现场生产服务的管理技术人员,为配合现场工事而进行的加班,包括长假加班、有生产计划的休息日加班以及因突发事件导致的延时加班或休息日加班。
4.4.1长假加班:
长假期间,根据长假检修及工事计划由生产管理科统一汇总并报公司领导审批通过的加班。
4.4.2有生产计划的休息日加班:
在有生产计划的休息日,为配合生产任务的顺利完成,或是在本部门职责内协助其他部门交办事项而产生的加班。
5.作业要点
5.1工作纪律
5.1.1上下班打卡(打卡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指纹录入、IC卡录入、电脑开关机记录等)
5.1.1.1除下列情况外,员工在本岗位上下班,均须本人打卡以记录工作时间,由考勤员考核:
(1)经总经理核准免于打卡者;
(2)因故请假,经核准者;
(3)因公出差,经核准者;
(4)临时事故,事后说明事由,经核准者。
5.1.1.2员工不得帮助或委托他人打卡。
5.1.1.3加班前后均需打卡,以记录加班时间(超过核准时数的部分无效)。
5.1.1.4如因工作延误打卡或忘记打卡的员工,需于次日呈报上属领导(科长以上)确认,并由本部门考勤员报人事部门备查,但一个月内不能超过3次,超过3次的时间按旷工论处。
5.1.2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得入厂:
(1)携带与工作无关的易燃易爆、凶器、毒药等危险物时;
(2)酒后或携带酒类,不适合工作时;
(3)与工作着装不符或有碍风纪时;
(4)负伤或患病,不适合工作时;
(5)其它本公司认为有妨碍工作秩序行为或有妨碍之嫌时。
5.1.3出厂
5.1.3.1员工下班后,未经工厂同意,不得滞留,必须出厂。
5.1.3.2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让其出厂:
(1)因负伤或疾病,不能胜任工作时;
(2)扰乱工厂内风纪或有扰乱之嫌时;
(3)妨碍工作秩序或有妨碍之嫌时。
5.1.4迟到/早退
5.1.4.1员工在上班时间开始时,未能打卡到岗的,视为迟到。
5.1.4.2员工在下班时间未到时,提前打卡离岗的,视为早退。
5.1.4.3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迟到或早退的处理
(1)员工因天灾、事变等其他不可抗力造成迟到或早退时,应利用电话等途径告知领导,并于事后进行书面说明。
(2)经考查事实确认为不可抗力造成时,不作迟到或早退处理。
5.1.5旷工
5.1.5.1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旷工:
(1)未按规定在上下班打卡的;
(2)未按规定手续办理请假而缺勤的;
(3)假期届满未办理续假手续而不到岗的;
(4)因患病、受伤需停工治疗,医疗期届满,不按时复工的;
(5)离职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办理完毕,擅自离岗的;
(6)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达3次的(旷工天数=次数÷3);
(7)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达4小时的(旷工天数=时数÷4);
(8)上班时间未经许可擅自离岗的。
5.1.5.2单次迟到/早退超过30分钟的视为旷工半天,单次迟到/早退超过120分钟的视为旷工一天。
5.1.5.3员工旷工期间一律不发放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
5.1.6物品的带入及带出
5.1.6.1员工不得擅自将与工作无关的物品带入工厂。
5.1.6.2员工将工厂内物品带出时,必须取得允许。
5.1.6.3员工出入时,遇警卫要求检查随行物品时,必须接受检查。
5.1.7严禁中途脱岗或外出:
员工因工作以外的目的,要中途脱岗或外出时,必须得到所属领导的同意。
5.1.8集会、广播、传单、照相及录音等的限制:
员工在公司(工厂)范围内,因业务以外的目的,想进行集会、广播、传单、拍照或录音等活动时,事前必须取得主管领导的同意。
5.1.9会客
5.1.9.1员工因私事会客时,必须利用休息时间在指定地点会客。
5.1.9.2在紧急不得已的情况时,取得所属领导同意后,可以在工作中会客。
5.1.10员工在工作时,必须穿着指定服装。
5.1.11员工需随身携带身份证明,遇警卫要求出示时,必须出示。
5.1.12员工不得向外泄漏公司的机密及不利事项。
5.1.13员工不得进行或接受与工作相关的不当赠送或招待。
5.1.14除取得公司同意外,员工不可兼职或自营实体。
5.1.15员工在公司(工厂)范围内,严禁进行以营利为目的行为。
5.2出勤
5.2.1正常休息时间:
法定节假日。
5.2.2正常工作时间
5.2.2.1日平均工作时间为8小时。
5.2.2.2周平均工作时间为40小时。
5.2.3倒班工作制
5.2.3.1因工作需要,可以安排倒班工作。
5.2.3.2倒班工作制的种类
5.2.3.2.1正常倒班制:
在预先确定的1个月工作计划基础上,以定期时间段(1~2周)为单位,在规定工作时间带内,实行2个种类以上的工作时间安排制。
5.2.3.2.2特殊倒班制:
因监视或不能断续性的工作,工作时间为24小时的工作安排制。
5.2.3.3倒班的工作,应定期进行班次的轮换。
5.2.4排休与换休
5.2.4.1排休:
公司(工厂)因为特殊状况于正常上班日安排员工休假。
5.2.4.2换休
5.2.4.2.1公司换休:
公司(工厂)因故将正常上班日与休息日对调时,该休息日按正常上班日计算,不另报加班。
5.2.4.2.2个人换休
5.2.4.2.2.1因加班而产生的换休参照本管理制度第5.3.5条办理。
5.2.4.2.2.2无加班而申请的换休参照本管理制度第5.4.5条办理。
5.2.5公司(工厂)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在国家有关劳动法规允许的前提下,经与工会协商同意,对工作时间可以作适当调整,包括实施综合计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
5.2.6出差
5.2.6.1工作需要时,公司(工厂)可安排员工出差。
5.2.6.2出差相关的手续,根据另外规定的《差旅费管理规定》办理。
5.2.7值班
5.2.7.1工作需要时,公司可安排员工值班。
5.2.7.2值班相关的事宜,参照本管理制度第5.3条办理。
5.2.8工作时间的缩短
5.2.8.1工作上的原因,或灾害又不能避免的原因,必要时会缩短工作时间。
5.2.8.2出现上述情况时,参照本管理制度第5.2.4.1条处理。
5.3加班
5.3.1加班原则
(1)因工作需要,经员工同意,公司可安排加班,员工应予以配合。
(2)禁止安排女员工在孕期或哺乳期内加班。
(3)当实行综合计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时,工作时间与加班时间可在固定周期内(以当地政府劳动部门的核定为准)互相调剂计算,但员工月平均加班时数不超过36小时/人。
(4)延时加班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下延时加班每日不超过3小时。
(5)一般管理技术人员的加班时数每日不得超过8小时,每月合计加班小时数不得超过24小时。
对于实际加班时数超过24小时的情况,超出24小时的部分应安排员工换休,不支付加班费。
5.3.2下列情况不纳入加班范畴
(1)人事部门以书面形式告之,在薪资中已包含加班补贴的人员。
(2)在外出差人员。
(3)未按程序申报加班的人员。
(4)因特殊情况,公司要统一上班的公休日。
5.3.3加班申请
5.3.3.1计划内加班
(1)个人或部门无需办理加班申请。
(2)由生产管理部门根据生产计划作成,经主管领导核准后,下达给需加班的部门、工业工程部门和人事部门。
5.3.3.2计划外加班
5.3.3.2.1计划外非突发性加班
(1)部门需至少提前1日提出申请。
(2)由部门填写《员工加班申请表》(附件1),经生产管理和工业工程部门确认,交主管部长核准后,方可通知员工加班。
5.3.3.2.2计划外突发性加班
(1)由负责安排员工加班的班长或以上管理者,于加班后第1个工作日内对加班进行申补。
(2)申补方式:
填写《员工加班申请表》(附件1),经科长确认后,交人事部门备案。
5.3.3.3一般管理技术人员的加班
(1)长假加班的申请:
根据实际的工作需要,由部门统一安排或由员工本人提出申请,须经所在部门的科长、部长审批,由生产管理科汇总并提交公司领导审批。
(2)有生产计划的休息日加班申请流程:
在有生产计划的前提下,为配合生产经营的需要,由部门或员工本人在计划外考勤系统中填报加班申请,经所在部门科长、部长审批后即可。
(3)其他情况的加班:
经科长同意后,由部门考勤员记录,并作换休处理,无需报生产管理科或在加班审批系统中维护。
5.3.3.4《员工加班申请单》(附件1)经批准后,不得擅自改动,否则一律无效。
5.3.3.5部门文员应将《员工加班申请表》作为附件,与月度考勤数据一起送交人事部门,以备核查。
5.3.4加班时间核算
5.3.4.1员工加班前后应打卡,以记录加班时间。
5.3.4.2加班时间的核定
(1)加班打卡记录的实际时间少于加班申请单核准时间时,以打卡记录时间为准。
(2)加班打卡记录的实际时间多于加班申请单核准时间时,以事后核准的时间为准。
5.3.4.3员工的无薪事假首先以加班冲减,无薪事假请假单位以小时计算。
5.3.5加班换休
5.3.5.1员工加班后,原则上在一个加班费计发周期内可申请换休(换休时间不能超过加班时间),不能换休的按规定支付加班费。
5.3.5.2法定节假日加班,必须支付加班工资,不可换休。
5.3.5.3凡换休员工应填写《请假单》(附件2),注明换休类型,并经主管和人事部门同意审批。
5.3.6加班工资计算与支付按另行规定办理。
员工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除外)应先换休,不能安排换休的方支付加班费。
5.3.7人事部门应清楚记录员工的加班结算及换休情况,以便员工随时查询。
5.3.8加班考核
5.3.8.1技能员计划外加班率考核:
根据各部门上年度技能员计划外加班率实绩及本年度各月的生产计划,设定各部门技能员计划外加班率考核指标,并纳入科室年度KPI考核。
5.3.8.2加班考核流程:
由部门文员于每月12日前将上月计划外加班率统计(附件3)完成,经科长确认后提交至工业工程及人事部门,人事部门核实后生效。
5.3.8.3计划外加班率月度超标的部门,必须提交超标理由说明,并由该部门科长在月度生产经营会议上进行解析报告。
5.4请(休)假
5.4.1固定带薪年休假
5.4.1.1公司(工厂)可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统筹安排员工年休假。
5.4.1.2员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对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按国家规定给予相应的报酬。
5.4.1.3员工年休假按以下年资核定:
类别
累计工作年限
休假时间
A
满一年,不满十年
5天
B
满十年,不满二十年
10天
C
满二十年的
15天
5.4.1.4当年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员工不再享受年休假:
(1)本公司安排的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本公司累计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本公司累计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本公司累计工作时间满20年,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4.2其它带薪休假(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5.4.2.1公假
因以下原因员工不能出勤,根据实际情况,经所在部门审查,人事部门确认,可给予公假:
(1)员工所在地区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个人疾病除外)而造成交通中断被隔离的;
(2)因自然灾害、火灾及其他不可预测情况发生而致使本人住宅遭到破坏时;
(3)经公司(工厂)领导批准参加非公司(工厂)业务会议、考试及证人、选举等其它社会活动的。
5.4.2.2病假
5.4.2.2.1员工非因工负伤、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须治疗休养者,经指定的医疗机构(县区级以上,下同)证明,可请病假。
员工在工作时间外出看病,也按此处理。
5.4.2.2.2长期病假
(1)员工请病假连续2个月(含)以上的,视为长期病假。
(2)请长期病假者应有指定医院的诊断书、病假建议书(须有主诊医生亲笔签名)和本人书面申请,必要时本公司(工厂)可要求员工提供更详细的证明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病历、缴费清单、用药清单、映像图片等。
(3)请长期病假的员工身体恢复健康后,经指定医疗机构检查认可,报人事部门批准,进行一个月复工试用工作。
(4)在试工期间,由人事部门对其健康状况和试工情况进行考查及详细记录,并在复工试工期满后,做出鉴定结论和处理决定。
5.4.2.2.3医疗期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确需停工医疗时,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给予最长不超过36个月的医疗期(见下表):
类别
实际工作年限
本公司工作年限
医疗期
医疗期
计算区间
A
10年(含)以下
5年(含)以下
3个月
6个月内
B
5年以上
6个月
12个月内
C
10年以上
5年(含)以下
6个月
12个月内
D
5年~10年(含)
9个月
15个月内
E
10年~15年(含)
12个月
18个月内
F
15年~20年(含)
18个月
24个月内
G
20年~30年(含)
24个月
30个月内
H
30年以上
36个月
42个月内
(2)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的,公司(工厂)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5.4.2.2.4员工在病休期间,从事有酬劳动或参与其他经营性活动,一经发现即停发病假工资,不予办理报销医疗费用(雇主责任险),并给予必要的处分。
5.4.2.2.5一次性超过5天或年度累计超过30天以上的病假,须经所在工厂人事部门审查后,报相关领导核准方可休假,否则按旷工论处。
5.4.2.3工伤假
员工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由公司(工厂)安技环保部门相关部门进行审核,按国家相关劳动法规办理。
5.4.2.4婚假
(1)再婚或初婚(非晚婚)的,可请婚假3天。
(2)初婚为晚婚(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的,可请婚假13天(包括法定假日,下同)。
(3)员工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4)婚假有效期限为一年(从结婚登记日开始计算),原则上不能补假和分期休假,超过规定期限作自动放弃处理。
5.4.2.5丧假
(1)丧假类别及说明如下表:
类别
说明
休假时间
A
员工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死亡
3天
B
员工配偶的父母死亡
3天
C
父亲(母亲)是独生子女并已去世的员工,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
3天
D
父亲(母亲)还健在的员工,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
1天
E
员工的亲兄弟姐妹死亡
1天
(2)丧假视路程、交通状况,核加路程假。
5.4.2.6计划生育假
(1)员工请计划生育假时,必须符合按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政策。
(2)已婚员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应持《计划生育服务证》履行请假审批手续,经人事部门审核通过,按以下标准执行:
类别
假别
休假时间
备注
A
正常分娩产假
98天
①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②实行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15天;
③难产假(需提供医院诊断书)增加15天;
④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35天。
B
流产假
15天
已婚女员工生育第一胎前怀孕流产,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妊娠4个月以内
42天
已婚女员工生育第一胎前怀孕流产,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妊娠4个月以上
C
陪护假
10天
需持女方《计划生育服务证》办理请假手续
D
妊娠检查假
不定
具体按医嘱
E
哺乳假
1小时/天
幼儿1周岁内(核加公司内路程时间),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加1小时(含本公司范围内的路程时间)
F
节育假
不定
具体按医嘱
5.4.3带薪休假期间的路费自理,工资支付按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5.4.4无薪休假(事假)
()1员工如因个人私由请假,可先提出申请,根据工作需要,按权限审批(附件2)。
(2)员工请事假,一年累计不得超过15天。
5.4.5请(休)假的办理
5.4.5.1除遇不可抗力(受到意外伤害、遭遇自然灾害等)的情况发生,相关假期的请(休)假手续可补办外,其它情况员工一律先亲自办理请假手续,经相关部门核准后才可休假,假期完毕要向所在部门考勤员办理销假或续假手续。
5.4.5.2办理流程
填写请假单(附件2)→按核准权限审批→人事部门审核备案→本部门考勤员登记留存→销假(续假)
6.作业说明
6.1本办法中关于员工休假或医疗期的限制,与工厂所在地法规有冲突的,依所在地法规执行。
7.附则
7.1本办法由公司人事总务部负责解释。
7.2本办法于2014年10月1日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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