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房屋租赁合同国有资产租赁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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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房屋租赁合同国有资产租赁合同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
租赁合同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__年月日
第1页共11页
岀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邮编:
地址:
电话:
传真: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邮编:
地址:
电话:
传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屋岀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房屋及其附件的名称、数量、质量、用途及现状
1.租赁房屋坐落于,建筑面积约平方米,
结构,该租赁房屋用途为,乙方必须按照房屋设计用途使用租赁房屋,否则造成
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2.甲方按房屋现状交付乙方,乙方确认已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对租赁房屋进行了实地踏勘,同
意按现状接收房屋。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共年,甲方自年月日起将岀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年月日收回。
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5年。
甲方向乙方提供免租金装潢期天(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条租金和租金的支付
1.岀租房屋首年年租金人民币元(大写:
元),租期内租金总额为人
民币元(大写:
元)。
2.租金每个月支付一次,先付租金后使用。
乙方应在接收房屋之前付清首期租金,并在
之后相应的月份提前日付清后个月租金。
租金全部交入甲方指定账户(开户
行:
,单位:
,账号:
)。
款到甲方账户后甲方应
向乙方提供有效收款凭证。
第四条履约保证金
乙方首次租赁时,须在中标公示期结束三日内签订合同,同时向甲方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
人民币元(大写:
元)。
本合同终止且无乙方责任后,该履约保证金除用以
抵充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无息退还乙方。
1.甲方于合同签订生效后日内将房屋按现状及“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交付给
乙方,经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后视为交付完成。
甲方应保证租赁场地交付乙方之前的水、电、燃气、
暖气、通讯、收视、互联网、卫生、物业管理费等费用予以结清。
2.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于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之日起
日内返还该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搬离属于乙方的有关设施设备及财物并保持场内建筑
的完好状态,且不得向甲方提岀任何补偿要求。
逾期未搬离的,甲方有权自行处理,涉及相关费
用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乙方对房屋的装修装饰无偿归甲方所有。
3.乙方交还甲方房屋应当保持房屋及装潢的最终使用状态,不得故意破坏,不得留存物品或
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
第六条租赁期间费用承担
1.租赁期间,房屋和土地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由甲方依法交纳。
2.租赁期间,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暖气、通讯、收视、互联网、卫生、物业管理
费以及房屋、附属物、相关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费等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并直接向有关管
理单位交付。
第七条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护
1.甲方应保障该房屋及附属设施主体结构交付时处于安全适用状态,房屋主体结构由甲方
负责维修,其他由乙方负责维修并承担全部维修费用。
属于甲方维修范围的,甲方应在接到乙方
书面通知后十日内组织维修,也可委托乙方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属于乙方维修范围的,
乙方也应在发现后十日内组织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阻
拦甲方维修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使用过程中的日常维护、安全管理由乙方负责,因之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如对房屋进行室内外装修,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
此施工如需
向政府相关部门报批,可以以甲方的名义申报,但报批、验收工作及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应积
极予以协助。
对于乙方装修、装饰、改善和增设的他物,甲方不承担维修义务。
3.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房屋及附属设备,因乙方原因造成毁损灭失或发生故障的,由乙方
负责修理、更换或按市场价赔偿,具体方式由甲方决定;乙方拒绝的,甲方有权自行维修或购置
新物,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房屋的转租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岀借所承租房屋。
第九条合同解除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动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
2.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征用的;
3.因自然原因导致该房屋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因上述原因而解除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计算,多退少补。
若因前款第1、2项解除合同,对该房屋装修、装饰所获得的拆迁补偿由乙方享有。
(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经乙方催告后日内仍未交付的;
2.交付的房屋危及人身安全的。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未按约定期限支付租金达日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的;
3.擅自装修、装饰、拆改变动房屋或改变其主体结构的;
4.转租、分租、岀借、转让该房屋或以其他方式将该房屋让与他人使用的;
5.利用该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6.逾期日未支付按本合同约定应当由其承担的费用的;
因上述情形解除租赁合同,乙方在租赁房屋内添置的装修装饰资产无偿归属甲方所有。
乙方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自甲方终止合同的通知到达乙方时,本合同立即终止。
第十条合同期满
合同到期前,乙方若愿意继续承租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参加新一轮房屋招租竞标,在同等条
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若乙方未能中标,应按约定及时清场搬离,归还甲方房屋。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的,每逾期一天,应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未按
约定支付租金的,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租金外,每逾期一天,应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有本合同第九条第三款第2、3、4、5项约定情形之一的,除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外,
还应向甲方支付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若对方遭受的损失数额超过违约金数额的,还应赔
偿该超过部分。
3.乙方有本合同第九条第三款第6项约定情形的,除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外,乙方还应补交
齐所有的费用、滞纳金、罚款等款项,否则,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扣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乙方应予以赔偿。
4.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岀租房屋的,应提前日通知乙方,退还剩余租赁期对
应的租金,并向乙方支付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租赁期内,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_日
通知甲方,且应向甲方支付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
5.乙方未在第五条第2款约定期限内返还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的,自约定期限届满次
日起,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乙方未按约定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乙方应予以补
齐。
7.本条约定不影响违约方按照本合同其他条款应履行的义务与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能解决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其他约定事项
1.租赁期内,乙方对承租房屋进行装修、改造,应以不影响房屋主体结构安全为准,装修施工前,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交详细的设计方案及图纸,并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
2.租赁期内及乙方逾期返还期间,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范围内的消防、防盗等工作由
乙方负责,若发生消防事故、失窃等致甲方或任何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
担。
3.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内容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
本合同为准。
本合同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
行。
4.本合同经双方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乙双方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5.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均具有合同法律效力。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15日内,甲方应持本合同及有关证明文件一份送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中心备案。
岀租方(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承租方(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系电话
国有资产(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
承租方:
签订日期:
年月日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租赁资产
(一)租赁资产以下表所列资产为准:
序号资产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权属证书编号坐落或存放地点
二)租赁资产四至范围以甲方提供的《租赁资产四至范围图》为准。
二、租赁资产期限
期限为年(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甲
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将租赁资产交付乙方使用并签订《租赁资产交接清单》。
三、租赁资产租金、押金及支付期限、支付方式
(一)各时期租金和支付期限及支付方式如下表:
序号各时期租金支付期限支付方式
时期较上年递增租金(元)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前
转
账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前
转
账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前
转
账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前
转
账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前
转
账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前
转
账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前
转
账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前
转
账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前
转
账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前
转
账
合
计
(二)押金元,乙方应于本合同订立之日支付。
合同期间乙方守约的,甲方应于本合同期届满之日起日内退还押金(不计利息)。
(三)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应按约定将租金及押金汇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四、租赁资产用途
用于:
。
五、租赁房屋维修
(一)甲方维修的范围及费用负担:
。
(二)乙方维修的范围及费用负担:
(三)房屋维修责任方在维修前日内应与对方商定维修方案,再按维修方案进行
维修施工。
(四)。
六、租赁房屋装修、增设他物
(一)乙方因需要可以在租赁房屋进行投资装修、增设他物,但施工前必须将装修、增设他物的设计图及施工方案交甲方审定并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二)合同期届满,乙方在租赁房屋投资建设的装修物、增设他物,乙方不得拆除,全部无偿归甲方所有。
(三)。
七、合同解除条件
(一)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不按约定交付租金逾期15日以上或累计逾期30日以上的;
2、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用途的;
3、不承担维修责任致租赁房屋损坏的;
4、擅自在租赁房屋进行投资装修、增设他物的;
5、擅自将租赁房屋转租第三人使用的;
6、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7、乙方企业歇业、迁移、撤并、解散、破产或将股权部份或全部转让给他人的;
8、乙方将乙方企业转让给第三方的;
9、甲方基于上述约定解除本合同后,乙方在租赁房屋投资建设的装修物、增设他物,乙方不得拆除,全部无偿归甲方所有;
10、甲方基于上述约定解除本合同后,甲方不予退还乙方的押金。
(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延期交付租赁房屋给乙方使用达日以上的;
2、不承担维修责任致租赁房屋无法继续使用的;
3、不及时解决租赁房屋产权纠纷致租赁房屋无法正常使用的;
4、。
八、合同变更
(一)租赁期间,甲方将租赁房屋转让给第三人不须征得乙方同意,但必须将租赁房屋转让的情况书面告知乙方。
租赁房屋转让后,受让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出租方,享有原甲方的权利,承担原甲方的义务。
(二)乙方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使用,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三)。
九、免责条件
(一)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租赁房屋毁损、毁坏并造成双方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不可抗力以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解释为准。
(二)。
十、其他约定
(一)政府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租赁房屋(以县人民政府文件为准),甲方有权收回全部或部分租赁房屋,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应给予适当补偿,乙方应返还租赁房屋给甲方。
(二)乙方负有保护租赁房屋安全、完整的义务。
当租赁房屋遭受毁损、毁坏和他人侵占,应及时将情况书面告知甲方。
(三)乙方承担因使用租赁房屋而产生的一切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增值税等)。
(四)乙方不得将租赁房屋以及在租赁房屋投资建设的装修物、增设他物用于担保。
(五)。
十一、违约责任
(一)甲方逾期将租赁房屋交付乙方使用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损失。
并
每逾期一天按租金总额1%o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二)甲方不承担租赁房屋维修责任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毁损、毁坏,由甲方承担全部
赔偿责任。
(三)甲方不及时解决租赁房屋产权纠纷致租赁房屋无法正常使用造成乙方经济损失,
(五)乙方不承担租赁房屋维修责任造成人身伤害或财物毁损、毁坏,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六)乙方不承担租赁房屋维修责任或擅自改变租赁房屋设计结构造成租赁房屋毁损、
毁坏,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七)乙方因违约被甲方依约解除本合同,乙方自收到甲方解除本合同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必须向甲方退还租赁房屋,并将自有物品移出。
乙方逾期未退还房屋和移出自有物品,甲方有权强行收回租赁房屋,乙方未移出的物品视为遗弃物处理。
担,甲方不负任何赔偿或补偿责任。
(八)乙方逾期返还租赁房屋期间按双倍租金计租,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
由此造成甲方其它经济损失,由乙
导致甲方在本合同解除后对原租赁期
(九)因乙方不履行合同期内租赁房屋维修义务,内发生的租赁房屋破损进行维修,由乙方承担全部维修费用。
的使用,甲方因此代缴代付后,有权向乙方追偿。
(十一)甲方垫付的维修费用和代缴代付的有关税费及其它费用,均有权要求乙方按每月2%利率给付利息。
十二)因乙方违约或因乙方自身原因而解除本合同,甲方不退回乙方的押金。
十三)。
十二、争议及未尽事宜的解决
(一)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
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作出补充规定。
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三)。
十三、合同生效
(一)本合同自订立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县财政局、甲方主管部门各备
案一份。
(三)。
十四、附件
(一)《租赁资产交接清单》。
二)《租赁资产四至范围图》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合同订立地点: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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