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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法庭辩论有什么技巧
律师的法庭辩论有什么技巧
律师的法庭辩论有什么技巧
律师的法庭辩论技巧是多种多样的,如律师法庭辩论的一般技巧、律师法庭辩论的应变技巧以及律师在法庭辩论中的避忌等。
对于一个律师而言,法庭辩论的技巧虽然重要,但一个健全的体制更是一个律师很好地开展其业务的重要保障。
而我国的相关制度还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和缺乏,有待进一步的改革和完善。
下面我为你整理律师的法庭辩论技巧,希望能帮到你。
一、我国律师法庭辩论的技巧与避忌
(一)律师法庭辩论的技巧
1.律师法庭辩论的一般技巧
在法庭审理的经过中,律师发表辩护词或代理词后,一般情况下,对方代理人都要针对辩护意见或代理意见进行辩驳,律师再针对答辩进行反驳,一来一往,引发互相辩论的经过。
这一阶段的时间不长,但却最能体现出律师的真正水平。
笔者以为,律师应详细做到下面的几点:
第一,围绕中心,针锋相对。
在互相辩论中,律师应始终围绕中心辩论,即围绕着当事人的行为能否合法、能否构成犯罪,犯什么罪,罪责的轻重,以及犯罪事实能否清楚、证据能否确实等方面展开。
对于与案件无关的枝节问题,不必过于纠缠,更不要全面出击,也不必逐条逐点地反驳对方律师的答辩。
第二,不偏不倚,反对狡辩。
固然律师始终站在本人的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的立场上,但他在法庭辩论中应表现出不偏不倚的公正立场,不要言过其实,不作太多的渲染和夸大。
使法庭和听众真正感到,律师是在摆事实、讲证据,而不是在为委托人的利益而颠倒黑白。
这样,法庭也容易认可你的意见,法官不至于在合议时讲律师完全是强词夺理。
第三,以理服人,逻辑严密。
以理服人,包括对委托人不利的事实也要勇于成认,不要轻易推翻已经法庭质证认可的事实。
一个成功的律师首先应学会尊重事实,给人的印象应该是:
即便在现有事实的基础上,他也是有道理的。
另外,律师的辩论是根据现有的法律为委托人辩论,而不要对法律本身的合理性作太多的评价,不必作太多的观点的创新,毕竟不是在进行学术讨论,他是在根据既定的规范或既定的判例寻求取胜的途径。
第四,干净利落,减少重复。
在互相辩论时,同样要注意语言干净利落。
语言哕嗦是法庭辩论的大忌。
不仅费时,而且也容易为对方所利用。
第五,以谬归谬,机械类比。
古人云,以子之矛,攻子之盾,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
当正面的论证已经很难讲服他时,就能够换一途径反驳,以谬归谬就是经常使用的方法,假定对方坚持的前提是不正确的,干脆将这种错误放大,依此类推,得出一个站不住脚的荒唐的结论,到达反驳的目的。
第六,借题发挥,巧于利用。
在互相辩论中,对方回避的一些问题,正是对方薄弱之处,应穷追不舍。
对对方一些越来越接近辩论观点的阐述,应表示赞同,甚至能够借题发挥,反驳对方的论点。
例如对方在辩论中反复强调其证据确实充分,辩论时可对确实充分的标准进行发挥,指出证据确实、充分的基本含义,案件中的证据不但没有如对方所讲确实实充分,而且互相矛盾,连最少的真实性都无法保证。
这样就实现了本人的辩论目的。
第七,理智大度,息事宁人。
在互相辩论中,律师一定要控制本人的情绪。
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要意气用事,为一点小事而与对方计较,更不能在法庭上进行人身攻击。
辱骂或其他粗俗的对人态度,永远不会使任何辩论更有讲服力。
第八,弥补失误,免于尴尬。
俗话讲:
智者千虑,必有一失。
况且,律师未必都是智者,在互相辩论中,律师也会出现一些明显的错误观点,或者陈述事实时有所失误。
固然有一言既出,驷马难追的约束君子言语的古语,但实际上,一言难免出错。
这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化解,不能坚持错误。
第九,遵守逻辑思维规律。
律师要在法庭论辩中取胜,必须遵守一定的逻辑思维规律。
人们只要遵守一定的逻辑思维规律,才能使本人的论辩建立在确定性、首尾一贯性和论证性的基础上。
所以,雄辩来自于无可辩驳的逻辑气力。
2.律师法庭辩论中的应变技巧
法庭辩论中的应变技巧,是指当庭审中出现意外的情况或未曾意料到的论辩观点时,机警地适时采取措施反驳或讲服对方的一种论辩方法。
这种技巧假如运用得当,往往会收到意想不到的论辩效果。
第一,出现意外情况时的应变技巧。
在庭审中,有时证人证言会发生变化,有时会发现新的事实,有时论辩时间比本人事先估计的时间要短。
一旦出现这些情况,假如仍按本人原来准备的思路和方法进行论辩,那就可能使本人陷入不利的境地。
为此,必须采取应变措施,摆脱窘境。
一般讲来,常用的应变措施有:
(1)紧迫不舍,迫其吐真。
在庭审中,律师经常请求合议庭允许他事先调查过的有利于本人的证人出庭作证,但由于种种原因,证人有时会改变本人已向律师提供的真实证言,或含糊其辞,或作虚假陈述。
假如证人的证词很关键,无疑将会关系到案件的判决。
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必须引用先行收集的调查笔录,追问证人,迫使其客观作证。
(2)提示矛盾,争取主动。
在同一案件中,证据与证据间可能会存在矛盾,这些矛盾只要认真细致地研究檀卷材料,是完全能够发现的。
但有时由于粗心疏忽,往往等到在法庭上出示有关证据时才发现这个问题,而这个问题又可能会影响到案件的处理。
此时,律师应针对出现的新情况,迅速作出反响,提示矛盾,争取案件处理的主动权。
(3)调整思路,集中出击。
怎样根据庭审情况,把握好论辩中一轮、二轮或三轮的时间和内容,也是论辩技巧问题。
一般讲来,可在一轮论辩时把论辩观点处理得原则些、简练些,在以后几轮论辩中再进行阐述、发挥。
但也有需要灵敏处理的例外情况。
第二,出现未曾意料到的论辩观点时的应变技巧。
辩论双方,在开庭前一般都充分估计对方可能提出的观点和理由,作了还击准备;但在辩论经过中,对方往往会提出一些事先难以意料的辩论观点,而这些辩论观点有些离题万里,有些错误百出。
假如对这种情况听之任之,不但会使论辩走向歧途,而且势必损害法律的尊严,故必须采取应变措施予以对付。
(1)追问根据,陷彼窘境。
在紧张剧烈的法庭论辩中,有的论辩方或是不够沉着冷静,或是低估了对方熟悉法律的能力,情急之下会忽然提出一些没有法律根据的论辩观点,这时对方只要洞悉其破绽,就能够采用追问根据的方法,陷彼于窘境,进而获得论辩胜利。
(2)不辩之辩,击败狡辩。
不少刑事案件在经过侦查和审查起诉后,犯罪事实已经清楚,证据也确凿充分,因而,辩护人只能根据已查实的符合法律要求的辩护意见,尽可能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不能撇开事实和法律进行无谓的狡辩。
假如辩护人进行狡辩,公诉人除了严辞驳斥外,还可用不辩之辩的应变方法博得论辩胜利。
(二)法庭辩论的忌避
律师在法庭辩论阶段,基于履行代理职责,不应该使用或不宜使用的辩论技巧或手段,称之谓法庭辩论的避忌。
法庭辩论的避忌通常有如下四种情形:
避忌之一――狡辩。
狡辩是一种成心违背逻辑规律和规则,为谬论所进行的似是而非的论证。
狡辩手法外表上、形式上好似是运用正确的辩论手法,实际上并不是从客观实际出发,而是以主观臆断、玩弄狡诈手法为其错误观点做似是而非的论证。
使用狡辩技法的人,经常把次要的夸张成主要的,把局部当成全局,把现象讲成本质,把支流当成主流,以到达迷惑别人的目的。
避忌之二――不当披露。
律师的不当披露,是指在法庭辩论中,辩论人揭示了与本案无关或不宜公开的、不利于司法机关正常工作的以及损害诉讼介入人利益的事项的行为。
无论是代理律师成心或是非成心的不当披露,都是必须避免的。
不当披露有下面几个方面:
第一,国家机密。
律师在法庭辩论中切忌泄露国家机密,不得引用尚未公开的文件、数据或者某件事情作为论据。
第二,商业机密、当事人的隐私。
第三,审讯委员会和合议庭对案件的讨论意见。
对此律师是不准查阅的,但是由于法院的偶然疏忽,律师可能会从阅卷中看到审讯委员会、合议庭的讨论记录,但律师对此应绝对保密,万不可泄露。
另外,律师事务所内部对案件的讨论情况等均不应该对外界泄露,否则就犯了不当披露的错误。
避忌之三――抓不住要害而纠缠枝节。
纠缠枝节往往表现为纠缠只言片语;纠缠口误上的问题;纠缠程序上的问题。
只要不影响案件的正确裁判,都不应该牵扯不清,甚至提出无理要求。
避忌之四――恶语伤人。
恶语伤人,是指律师在法庭辩论中使用粗鲁恶劣的语言,进行人身攻击,伤害对方的举措。
俗话讲:
良言一句三冬暖,恶语伤人六月寒。
在辩论中,假如律师向对方发出一句不友好的话,或者伴随着一个非理性的不礼貌的动作、表情,如嘲笑、皱眉、用手指点对方等,就会变成最为敏感的刺激,严重地伤害对方的自尊心,引起对方强烈的反感,这是律师在法庭辩论中应当避免的。
二、完善我国律师法庭辩论制度的建议
当前,我国律师在法庭辩论中受很多非法律因素的制约,法庭辩论的发展仍然步履维艰。
正由于我国存在着种种弊端,进而导致有时候律师的法庭辩论形同虚设,更无所谓技巧可言。
因而,我国律师工作要得以顺利的进行和发展就迫切需要相关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笔者以为,这些相关制度的完善能够从下面的两个方面来进行。
(一)加强律师阅卷权和调查权的保障
关于加强律师阅卷权和调查权的保障,可从立法上进一步采取如下措施:
(1)赋予律师请求法院受权调查的权利。
法院接到律师的请求,应在一定的期限内向律师发出受权调查书,律师持有该受权调查书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取证时,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接受调查,假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律师调查的,应当承当一定的法律责任。
同时,我国应在相关的诉讼法中明确立法确立律师的司法鉴定的启动权,以保证律师更好的调查取证,开展法庭辩论,充分实现律师的调查权。
(2)设置辩护人或代理人的司法鉴定的启动权。
(3)阅卷权的保障。
赋予律师阅卷权并保障这一权利能得到顺利行使,一方面有利于律师把握案情,弥补律师本人采集证据的缺乏,另一方面可以增加当事人对律师的信任程度,有利于双方关系的稳定。
(4)借鉴英国的证据展示制度。
关于辩护人或代理人的阅卷和取证问题,还可考虑在我国设置类似于英国的证据展示制度。
引进这一制度,不仅由于这一制度有助于实现诉讼双方的资源平衡,具有促进程序公正的意义,还在于这一制度本身也有利于促进实体真实的发现。
(二)加强律师人身权利的保障
关于律师人身权利的保障问题,能够从立法上采取如下措施:
1.设立律师执业豁免权制度
律师执业豁免权是律师基于其辩护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而享有的为履行职责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而不受司法追查的权利。
这种特权制度旨在消除律师作为辩护人或代理人的执业风险,防止司法机关对律师滥施国家暴力,平衡诉讼双方的气力比照,使律师能够充分行使辩论权,进而有效地维护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笔者以为,我国设立律师执业特权的内容应当包括下面几个方面:
(1)赋予律师言论豁免权。
律师辩论的豁免权是指律师在履行辩论职能时向司法机关所发表的口头或书面的言论免受司法追查的特权。
在办理案件的经过中,律师所发表的言论,无论是对侦查机关还是审讯机关,无论是在法庭审理的经过中,还是在法庭审理的经过之外,无论是书面形式还是口头形式,只要该言论是律师在执业经过中针对本人所承办的案件所发表的,是为履行其辩论职责而发表的,该律师就不应由于这些言论而遭到法律追查。
(2)赋予律师保守执业机密的权利。
律师的保密权利是指律师在执业经过中,对知悉的有关事实予以保密的权利。
保密作为一项权利是针对司法机关而言的,对当事人来讲,保密则是律师必须遵守的一项义务和执业纪律。
2.健全律师自治体制,维护律师合法权益
律师自治的核心意义在于实现律师的自己管理,进而提高律师在社会上的地位,并对本身的权益提供可靠保障。
从降低律师执业的人身风险,维护律师权益的目的出发,能够从下面几个方面加强和完善我国的律师自治体制:
(1)建立律师权益保障机构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近年来,我国律师人身遭受损害的情况时有发生,而且,很多律师权益被损害后,还难以得到公正的处理。
正如全国律协会员部负责人所指出的,马海旺事件的解决和排除所碰到的阻力,并非靠律师们的良好愿望和律师一级组织就能完成的,应当从组织机构和制度上考虑。
从律协近年来维权工作的情况来看,也印证了这一点,在全国律协接到的各地报来的维权案件中,得到解决的只占总数的30%,看来仅有律协内部的保障机构是不够的。
(2)改革我国的律师惩戒制度。
要彻底解决律师权益保障问题,还需要从律师的职业特点和其独立地位的内在要求出发,一方面设置律师的执业豁免权,使其执业行为豁免于司法机关的追查;另一方面将律师的惩戒权归属于律师自治组织,排挤国家行政气力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约束。
这样,才能彻底保证律师辩论的独立性及其人身权益不受来自外部气力尤其是司法机关的非法侵犯。
三、结语
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必然带来人们观念上的深入变化,平等、自由等当代法制意识将在人们的头脑中得以扎根。
辩论制度作为依法治国方略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也会逐步得到人们的认可和支持。
同时,司法改革为法庭辩论的发展提供了史无前例的机遇。
实现司法公正,必须推进司法改革,而推进司法改革,必须强化律师的作用,这已经成为司法界的共鸣。
综上所述,法庭辩论技巧,不仅是一门口才辩论艺术,更是律师介入诉讼活动的基本技能之一。
而律师法庭辩论技巧的成功发挥离不开一个完善的制度,我国目前已经对辩论制度和律师制度的有关法律作了修改,有关部门还为律师介入诉讼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拓展了律师在诉讼中发挥作用的空间,加强了对律师从事辩论方面的业务素质的培训和从事辩论的权利保障。
同样,辩论制度也有一个逐步完善的经过,公认的一些诉讼原则代表了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具有无限生命力,法庭辩论必然会迎来灿烂的明天。
律师的法庭辩论有什么技巧律师的法庭辩论技巧是多种多样的,如律师法庭辩论的一般技巧、律师法庭辩论的应变技巧以及律师在法庭辩论中的避忌等。
对于一个律师而言,法庭辩论的技巧虽然重要,但一个健全的体制更是一个律师很好地开展其业务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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