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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罕见病药物政策发展现状对比分析谷景亮
第27卷第7期卫生软科学Vol.27No.72013年7月SoftScienceofHealthJul.,2013
●卫生政策●
国外罕见病药物政策发展现状对比分析
谷景亮1,2,鲁艳芹3,钟彩霞3,段永璇2,徐凌忠1
(1.山东大学公共卫生学院社会医学与卫生事业管理研究所,山东济南250012;2.山东省医药卫生科技信息
研究所,山东济南250062;3.山东省医药生物技术研究中心,山东济南250062
摘要:
对国外罕见病药物政策发展现状进行分析。
描述了各国的罕见病药物政策发展现状。
通过对比发现差异并总结罕见病药物制度的实施对罕见病领域的研究和人类健康事业发展产生的影响,也为各国罕见病的政策制定及公共卫生事业发展提供参考。
关键词:
罕见病;孤儿药;药物政策;对比分析
中图分类号:
R19-0文献标志码:
A文章编号:
1003-2800(201307-0393-04
1罕见病及罕见病药物释义
罕见病又称“孤儿病”,是指那些发病率极低的疾病,一般为慢性、严重性疾病,常危及生命[1,2]。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罕见病为患病人数占总人口的0.65‰~1‰的疾病。
目前国际确认的罕见病约占人类疾病的10%,其中约80%是由于基因缺陷所导致的。
世界各国根据自己国家的具体情况,对罕见病的认定标准存在一定的差异。
美国规定罕见病是指每年患病人数少于20万人(约占总人口的0.75‰的疾病;日本规定为患病人数少于5万人(约占总人口的0.4‰的疾病;澳大利亚规定为患病人数少于2000人(约占总人口的0.1‰的疾病;欧盟规定为患病率低于0.5‰的疾病[1]。
罕见病是个世界性问题,美国和欧盟把每个闰年的2月29日定为罕见病日,它们用这个4年才有的一天暗喻罕见病罕见的特征。
罕见病药物又称“孤儿药”,是指用于治疗稀有疾病的药物[1,2]。
制药企业研发孤儿药不是出于经济原因而是为了满足公众健康的需要,药物的研发目标是能治疗罕见疾病,而不允许获得高额的利润回报。
这些年来罕见病一直被医疗机构和社会各界所忽视和冷漠,当前已经确认的罕见病有7000多种,目前仅有1%的罕见病找到了有效的治疗药物。
因此关注罕见病群体,发展罕见病药物制度,研发特效药物,开展药物制度实施效果评价仍是这一领域的关注重点。
2罕见病药物政策进展
2.1罕见病药物的自身特性
罕见病药物因为目标治疗人群数目少,市场用量稀少而没有公司愿意研发,造成罕见病治疗药物价格昂贵;同时因为复杂的生物制品研发从分子研究到推向市场周期长,并时常伴有许多不确定因素,这些都直接关系到罕见病患者能否得到他们急需的药物。
因此,“缺医少药”是罕见病患者面临的最大难题。
即便国外有某种治疗罕见病的药物,也很少有药商愿意进口,即使进口也非常昂贵,使得绝大部分患者得不到有效治疗,误诊、漏诊的现象非常普遍。
如果没有良好的社会保障系统,普通公民个人很难支付得起罕见疾病的治疗费用,上述因素都能导致相当的公共健康风险。
2.2各国罕见病药物管理制度的实施
美国1983年通过了《罕见病药物法案》,对罕见病临床研究的基金资助、加速药物注册审批程序、专利保护期限延长、临床研究费用减免税等方面从立法上予以了保证。
《罕见病药物法案》缔造了创纪录的药物研发,并改善了数百万名罕见病患者的健康状况。
随后新加坡1991年颁布了《罕见病药物特许令》;日本1993年正式实施《罕见病用药管理制度》;澳大利亚1997年颁布《罕见病药物纲要》;欧盟1999年颁布《欧洲联盟罕见疾病行动方案》;我国台湾于2000年颁布了《罕见疾病防治及药物法》,同时出台《罕见疾病医疗补助办法》、《罕见疾病药物专案申请办法》等法律法规,对罕见疾病治疗补助的申请、支付、审查管理都有明确的规定[3,4]。
目前,美国、加拿大、英国、荷兰、波兰、日本、澳大利亚、韩国、巴西等许多国家的罕见病患者治疗费用均由政府或政府支持的医疗保险全部或部分支付。
亚洲一些国家,如日本和新加坡已经普及罕见病知识,并有医疗覆盖,罕见病药物优先注册和市场独占期已经有
*收稿日期:
2013-03-11
基金项目:
山东省科技攻关计划项目(2010G0020252;山东省医学科学院项目(2012年第41号
作者简介:
谷景亮(1975-,男,山东莘县人,在读博士,助理研究员,主要从事社会医学与卫生事业管理研究。
通信作者:
徐凌忠(1964-,男,山东高密人,研究生,教授,主要从事社会医学与卫生事业管理研究。
393
明确的规定,建立有先进的医疗保障系统。
而其他国家如印度尼西亚,对于罕见疾病的认识才刚刚起步,正致力于改善现有的医疗保障系统。
中国政府致力于宣传罕见病知识,提高公众认知,积极筹措资金来提高罕见病患者的救治,改善患者的生存质量,同时社会公益组织机构成立及活动开展发展迅速。
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都提出了对罕见病和罕见病用药的管理意见,《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也提出实施国民健康行动计划,完善重大疾病防控,提高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探索建立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出台,都在推动着我国罕见病立法进程[5]。
2.3各国罕见病药物政策现状分析
各国罕见病药物政策特征、现状见表1、表2[4]。
表1各国罕见病药物政策特征、现状国家政策特征及现状描述
美国1983年美国颁布《罕见病药物法案》,后历经1984、1985、1988、1992年修订补充;
规定罕见病的患病人数少于200,000人,占总人口的比例小于0.75‰;
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下设罕见病办公室、罕见病产品理事会和研发办公室;
罕见病药物享有7年市场独占期;
美国罕见病药不单是指药物制品,还扩展到生物制剂、医疗器械和病患专用食品,主要指静脉营养物品;罕见病药物研发全过程享受临床研究奖助金经费支持和税收抵免政策;
可以简化审批手续和拥有费用减免以及快速审批程序。
新加坡1991年《罕见病药物特许令》,给出了罕见病定义和进口的法律框架;
新加坡卫生科学局;
享有10年市场独占期;
罕见病药物享有优先注册权;
进口药物需要有医药保管,并且由指定医院的医生、牙科医生或药剂师监管。
进口罕见病药物需要满足合适的条件,任何医生需要给罕见病患者用药可以直接向指定医院的医生、牙科医生或药剂师申请获得药物。
日本1993年实施《罕见病用药管理制度》;
规定罕见病的患病人数少于50,000人,占总人口的比例小于0.4‰;
厚生劳动省负责;
享有10年市场独占期;
对罕见病药物的研究给予专用资金支持。
向研究院所、大学和医院中从事罕见病药物研究与开发的研究小组直接颁发奖励金,对每项研究连续发放奖励金3~5年,每年的奖励金额可达1000万~3000万日元;获得6%减税政策支持;
国家给予指导与帮助,以促进罕见病药物的研究与开发;
加速罕见病药物的评审过程;
孤儿产品的注册有效期由普通药物的4~6年再审查延长至10年,一旦审查不符合孤儿药标准时可以撤销孤儿药标签;
当某公司的产品获准为罕见病药物后,若有第二家公司要求审批相同的药物,那么第二家公司必须重复提供该药先前提交新药申请时的所有研究项目资料。
此项规定无疑对于首先取得罕见病药物资格的厂商是十分有利的,在政策上激励了企业研究人员去积极开发罕见病药物,争取成为首家获准企业;
若上市药物利润超过一亿日元须支付给政府部分利润做为政府资金支持的回报。
澳大利亚1997年建立《罕见病药物纲要》;
规定罕见病的患病人数少于2000人,占总人口的比例小于0.12‰;
澳大利亚医疗产品局(TGA负责,与美国食品及药物管理局(FDA建立紧密合作关系,执行美国的罕见病评价标准;
建立了罕见病药物研发的法律制度框架;
在澳大利亚管辖范围内罕见病药物享有5年市场独占期;
建立起动态应用和评价体系,并且没有年度注册费用;
对于罕见病用药的资助,TGA涵盖药品设计整个过程的花费,平衡与其他卫生保健系统的预算;
澳大利亚有药品福利计划,提供补贴以保证一些药物买得起,防止出现因成本阻止一些病人的使用。
加拿大无单独的罕见病药物制度,但有相关支持紧急用药机制(SpecialAccessProgramme、InvestigationalNewDrugSubmissions/ClinicalTrials、PriorityReview、NoticeofCompliancewithConditions(NOC/C、ImportationofDrugsforPersonalUse;
设有加拿大罕见病组织(CanadianOrganizationforRareDisorders;
市场独占期基于标准专利保护;
有条件的批准,促进早期病人获得大有希望的疗效药品;
减少市场需求量小的药品费用;
通过紧急药物和特殊药物授权程序获得进入未授权药物;
大部分(63%美国罕见病药物得到加拿大认可;
罕用药研发享受科学实验研究的税收抵免政策。
394
续表1各国罕见病药物政策特征、现状国家政策特征及现状描述
欧盟1999年实施《欧盟罕见疾病行动方案》;
规定罕见病的患病人数少于180,000人,占总人口的比例小于0.5‰;
欧洲药品管理局(EuropeanMedicinesAgency下设罕用医学产品委员会(CommitteeforOrphanMedicinalProducts;
享有10年市场独占期;
孤儿药品享受科研激励、费用减免政策;
基于有限档案的市场许可和发展便于临床实验的远程网络协助政策支持;
多个成员国已经建立起与罕见疾病相关的激励政策、各成员国独立药品管理。
不幸的是无法解决药品在不同国家的公平获取问题,存在价格、保险、配送网络和医疗费用报销差异。
韩国2003年实施《罕见病用药指导》;
由韩国食品药品管理局管理;
“孤儿药”能有6年的市场独占期;
药品要想在韩国被授予“孤儿药”身份需要满足发病人数少于20000人,目前没有合适方法治疗的疾病;如果是韩国国内生产的药物,总产值必须少于500万美元;如果是国外制造的进口药物,其进口总额也要少于500万美元;
罕见病药物的审批需要6~9个月;
韩国政府一般承担患者的孤儿药品和看医生的二分之一到三分之二花费。
表2罕见病药物政策一览表
项目指标法规
名称
颁布
时间
政府行政机构
万人患
病人数
估计影响
人群
适用范围
市场独占
期/a
税金减
免
研究资
助
快速审评
程序
再审查
申请资料
的技术支
持
医疗保障
制度
美国罕见病用药
法案
1983
美国食品药品管
理局/罕见病产
品发展办公室
7.5<200,000
药品、生物制品、
医用器材和医用
食品、注射用营
养品
7有有有无有
政府医疗保
健计划,商
业保险
新加坡罕见病药物
特许令
1991
新加坡卫生科学
局
4<20,000药品、生物制品10--有--
日本罕见病用药
管理制度
1993
厚生劳动省/药
物安全研究组织
(罕见病用药分
部
4<0.04%
药品、生物制品
和医用器材
10有有有有有
国家健康保
险药物价格
优惠10%
澳大利亚罕见病药物
纲要
1997
澳大利亚医疗产
品局
1.2<2,000
药品、生物制品
(包括疫苗和体
内诊断试剂
5无有有
有(每
年
无
救生药品基
金计划
(LSDP
加拿大无单独制度,
但有相关支
持紧急用药
机制
1998
加拿大罕见病组
织
---
基于专利
保护
有-有---
欧盟欧盟罕见疾
病行动方案
1999
欧洲药品管理局
/罕用医学产品
委员会
5<180,000
药品、生物制品
(包括疫苗和体
内诊断试剂
10
鼓励各
成员国
税收优
惠
有有
有(上
市后6
年
有
各成员国政
策不一
韩国罕见病用药
指导
2003
韩国食品药品管
理局
4<20,000
药品、生物制品、
医用器材
6无无-
无相关
资料
-
医保报销
2/3
2.4政策实施效果
1983年,美国《罕见病用药法案》的实施使制药行业获取了利润,使患者的生活质量得到了改善。
该法案提供的知识产权、经济补助和税费优惠,实实在在地使制药企业增强了研发兴趣和动力,为罕见病患者创造了奇迹。
据估计,超过800万的美国患者从该法案中获益。
自美国1983年将罕见病的防治纳入法律规制以来,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通过制定法律,对罕见病患者进行保障。
世界各国对罕见病药物的法律法规激励了生物医药公司对罕见病药物的研发,也大大加速了罕见病药物的上市。
美国在1983年罕见病药物法案实施之前仅有不足10个罕见病药物上市,到了2012年7月,在FDA登记的罕见病药物已达2642种,获得上市批准的孤儿药产品达到405种。
在美国市场上,中小型制药公司生产了超过70%的孤儿药,其中许多公司都是在1983年之后单纯依靠孤儿药而启动、发展起来的[6]。
欧盟在1999
395
年罕见病药物法规实施前,仅有8种孤儿药被审核通过,至今已有1653种孤儿药产品得到认定,139种获得欧洲市场孤儿药产品地位,其中64种先前获批了孤儿药设计,75种未先获孤儿药设计[7]。
3从救助到保障是罕见病制度的未来发展
由于罕见病药物的固有特性,如果没有良好的社会保障系统,普通公民个人很难支付得起治疗费用。
目前世界上经济较发达的多个国家都已经建立起符合本国国情的罕见病药物制度,并且有政府主导的具体管理部门或组织独立开展工作,对罕见病及罕见病药物均有明确的定义,对药物的研发和市场都有明确的优惠和激励措施。
罕见病药物制度的实施使制药企业增强了研发兴趣和动力,极大地促进了罕见病药物的研发,促进了药物可及,为罕见病患者创造了奇迹。
罕见病药物制度促进了新的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内容涵盖研发机构和患者,实现全方位的保障和救助措施。
罕见病药物制度不仅提供知识产权、经济补助和税费等优惠,而且像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韩国等国家还建立了对罕见病患者的医疗保障,罕见病患者治疗费用由政府或政府支持的医疗保险全部或部分支付,缓解或消除患者因病致贫或无药治疗的窘境,最大限度的保护了患者权益。
除此以外,还有一些国家没有建立起符合本国国情的罕见病药物制度,对罕见病患者高昂的治疗费用尚无明确的减免保障政策,一般患者家庭又无力承担治疗费用,使得多数罕见病患者无药可医,患者家庭背负着沉重的经济负担和精神负担,国家公共卫生政策面临极大挑战。
一方面是急需特效药的患者,另一方面是可望而不可及的昂贵救命药品,尤其对于经济欠发达国家来说,要解决这二者之间的矛盾,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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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OL].[2012-07-20]..
[2]山东省医学科学院.中国罕见病学术网[EB/OL].[2012-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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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美国罕见病研究办公室.罕见病信息[EB/OL].[2012-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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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rediseases.info.nih.gov/Resources.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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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orp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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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8/30/c_11290693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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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orphan_drugs_in_europe.pdf.
(本文编辑:
张永光
Comparativeanalysistorarediseasepharmaceuticalpolicy
developmentstatusinforeigncountries
GUJing-liang1,2,LUYan-qin3,ZHONGCai-xia3,DUANYong-xuan2,XULing-zhong1(1.SocialMedicine&HealthManagementResearchInstituteofPublicHealthSchool,ShandongUniversity,JinanShandong250012,China;2.ShandongMedicineHealthTechnicalInformationResearchInstitute,JinanShandong250062,China;3.ShandongMedicine&BiotechnologyTechnical
ResearchInstitute,JinanShandong250062,China
Abstract:
Thispaperdescribesthepresentsituationofrarediseasepharmaceuticalpolicydevelopmentandsummarizesit’sthedevelopmentinforeigncountries.Ithasfar-reachingsignificanceforrarediseasefield’sstudyingandhumanhealthdevelopmentthroughcomparativeanalysisofrarediseasepharmaceuticalpolicyindifferentcountrythatwecanidentifysimilaritiesanddifferences,andsummarizeimplementofrarediseasepharmaceuticalpolicy.Itprovidesreferenceforrarediseasepolicy-makingandpublichealthdevelopmentaswell.
Keywords:
raredisease;orphandrug;pharmaceuticalpolicy;comparativeanaly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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