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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样本
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范起重机械租赁、使用、安装、拆卸行为,保障起重机械使用安全,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北京市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司所有施工现场使用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均合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起重机械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本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使用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高机、门式起重机、高处作业吊篮等。
第二章起重机械租赁安全管理
第三条公司各单位应提前做好起重机械使用筹划,在公司《合格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名录》(附表一)中选用起重设备。
如选用租赁单位不在公司《合格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名录》中,须事先获得公司安全管理部书面审批。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公司《合同管理规定》与租赁单位订立租赁合同和安全管理合同书。
禁止未订立租赁合同、安全合同书起重机械进场、使用。
禁止使用转租起重设备。
第四条订立租赁合同步,应审查产权单位提供如下资料:
一、产权单位营业执照;
二、所用起重设备统一编号;检测报告;
三、安装单位营业执照、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公司资质和安全生产允许证;
四、安装人员、起重机械操作人员特种工种操作证。
第五条劳务分包单位不得租赁起重机械用于工程建设。
第三章起重机械安装和拆除安全管理
第六条起重机械进场安装前,各单位应当审查如下资料并留存复印件(加盖有关单位公章):
一、租赁合同和安全管理合同书,合同中应明确双方权利和责任;
二、安装单位与委托安装单位订立安装合同和安全管理合同书;
三、起重机械统一编号;
四、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五、安装单位安装资质证书、安全生产允许证;
六、经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并加盖公章起重机械专项安装方案和技术办法、作业人员安全技术交底等;
七、辅助起重机械定期检查证明和起重性能表等文献资料;
八、安装单位办理《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报审表》(表AQ-B2-2)。
第七条各单位应加强对起重设备拆装单位在安装或拆卸过程中安全管理,现场机械管理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应现场旁站监督。
第八条各单位技术负责人应严格审查安装单位编制起重机械专项安装和拆除方案和技术办法,保证方案符合现场实际状况和安全生产规定。
第九条各单位要保证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所需条件,按照产权单位提供起重机械基本技术规定,制定基本专项施工方案,基本施工完毕按照北京市《塔式起重机基本检查记录》(表AQ-C8-1-2)、《施工升降机基本验收表》(表AQ-C9-1-3)组织验收,并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基本地质条件资料、混凝土强度报告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基本施工资料。
第十条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拆装单位应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调试,出具自检合格证明,保证起重机械应达到安全使用原则规定。
各单位应组织分包单位、产权单位和安装单位按照北京市《塔式起重机拆装统一检查验收表》、《施工升降机拆装统一检查验收表》共同进行验收,并填写相应验收记录,有关负责人签字;验收合格后填写《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初检合格和复检查收告知单》(附表二)报公司安全管理部,经公司安全管理部验收合格后,项目部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规定,填写《施工现场起重机械验收核查表》(表AQ-B2-3),报监理进行核验,核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验收程序见附表三)
第十一条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安装完毕后验收前,应由具备相应检测资质检查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第四章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和物料提高机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应向工程所在地区县建委进行使用登记。
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使用登记网上申报工作,各单位负责到区县建委申报。
使用登记完毕后应将使用登记复印件报公司安全管理部备案。
使用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明显位置。
第十三条从事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获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起重机械使用前,各单位与产权单位要共同对机组人员和信号指挥人员进行联合安全技术交底,有关负责人员签字。
第十五条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作业规定,建立交接班制度,并填写《施工起重机械运营记录》(表AQ-C8-2),运营中发现事故隐患或其她不安全因素时,应当及时解决;状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设备及时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有关负责人报告。
《施工起重机械运营记录》(表AQ-C8-2)填完后每月报项目部进行存档。
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附着,拆装单位应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行,并按照关于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起重机械产权单位每月至少组织一次专业技术人员对起重机械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和设备维修保养,并填写“起重机械定期检查记录”交项目部机械管理人员备案。
禁止夜间保养起重机械。
第十七条各单位应设立设备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设备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应当对起重机械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解决;状况紧急时,有权决定停止使用设备并及时报告有关负责人。
第十八条施工现场使用两台或两台以上塔式起重机时,项目部负责组织编制“群塔作业方案”,保证塔式起重机使用符合关于原则、规范及规定规定。
第十九条塔式起重机回转半径内有高压线,项目部应制定安全防护方案,搭设绝缘防护架。
第二十条施工升降机和物料提高机首层进料口设防护棚,各层卸料平台防护门及梯笼保险、上下限位、制动装置必要齐全有效。
第二十一条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和物料提高机基本下方禁止有积水,塔式起重机基本四周必要设防护栏杆。
第二十二条同一电动吊篮禁止两人以上同步作业,保险绳必要单独设立,禁止固定在悬挑梁支架上,作业人员禁止半途上下吊篮。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凡违背本规定,没有订立设备租赁合同,起重设备进场安装、使用,每台设备惩罚项目部10000元,惩罚项目负责人1000元。
第二十四条凡验罢手续不齐全,现场投入使用,每台设备惩罚项目部5000元,惩罚项目部负责人500元。
第二十五条安装单位没有办理《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报审表》,现场容许其进场安装,每台设备惩罚项目部5000元,惩罚项目负责人500元,并责令其停止安装。
第二十六条凡发现劳务分包公司租赁起重机械用于工程建设,每台设备惩罚项目部5000元,惩罚项目负责人5000元,并责令其停止使用。
第二十七条现场其他违背安全管理规定行为,按照公司《文明安全施工惩罚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使用安全表格均采用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中原则表格。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附表一
北京城建六公司合格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及重要负责人联系电话
序号
公司名称
注册资金
设备名称
设备数量
重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1
北京众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100万元
塔吊
4台
赵振斌
2
北京龙泰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600万元
塔吊
70台
周树明
3
北京市宏丰红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50万元
塔吊
10台
穆兰义
4
北京龙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100万元
塔吊
12台
唐登仕
5
北京住六欣意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1000万元
塔吊
20台
刘淳
6
北京首建兴旺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50万元
塔吊
8台
李景峰
7
北京华云远征建筑有限公司
50万元
塔吊
14台
肖玉茂
8
北京兴华佳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60万元
塔吊
25台
杨海林
9
北京众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100万元
外梯
3台
赵振斌
10
北京龙泰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600万元
外梯
30台
周树明
11
北京住六欣意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1000万元
外梯
12台
刘淳
12
北京首建兴旺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50万元
外梯
24台
李景峰
13
北京戎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50万元
外梯
28台
肖广民
14
北京腾飞鑫龙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50万元
外梯
7台
刘龙飞
15
北京金洲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100万元
外梯
20台
张建林
16
北京天润新安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50万元
外梯
20台
关长生
17
北京龙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100万元
电动吊兰
1000台
唐登仕
18
北京志鹏博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100万元
电动吊兰
400台
高志炎
19
北京腾飞鑫龙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50万元
电动吊兰
1000台
刘龙飞
附表二
塔式起重机
初检查收和复检查收告知单
施工升降机
验收编号:
工程名称
设备编号
产权单位
安装高度
安装单位
安装时间
检测单位
检测报告编号
我单位使用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已于年月日安装完毕,于年月日初检合格,现报公司复检。
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复检结论
复检
人员
签字
备注
附表三
起重设备验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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