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协调机制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体系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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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审理、登记、注册集中管理,行政执法分级管理。
即,专利审查授权、商标注册和版权登记都是由国家局管理,行政执法由省、市级机构负责。
三是司法与行政执法并举。
我国知识产权执法体系的一大特色就是法院执法和行政执法两者互补。
司法保护具有稳定性、规范性、公平性和效力的终极性,以及注重赔偿等优点,但执法时间长、成本较高。
行政执法具有灵活性,程序简单、成本低、效率较高。
对一些简单的纠纷,许多企业愿意利用行政保护途径。
一些外国知识产权机构也对我国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体系给予肯定,并希望借鉴我们的经验。
四是宏观层次的知识产权管理分布在各个部门。
除了专利、商标和版权的授权、注册和登记管理外,还有许多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管理工作。
知识产权管理和执法涉及各行各业:
农业部和林业局负责植物新品种;进出口的知识产权管理涉及海关;环保和农产品与环保局有关,科技部负责科技项目和成果管理;还有卫生部,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技术监督局等。
目前,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主管部门之间缺乏协调机制,政策和管理之间不衔接,不能形成合力。
结果是,有些事情多个部门争着管,有些事情又没人管,最终没有一个部门能够统起来。
如,在国际谈判中,每个部门都参加,意见难以统一表达,不能集中对外;企业遇到的一些国际知识产权纠纷得不到及时沟通和解决,造成损失;外商或外国政府要了解知识产权的问题,要跑许多部门,各部门的口径不同,外商往往利用我们部门之间不通气的特点,钻空子;开展知识产权工作试点也是各自为战。
1995年,我国曾建立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制度,由一位国务委员牵头。
1998年机构改革以后,这一职能转移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由于没有高层次领导人牵头,没有坚持下来。
我国企业遇到的许多知识产权问题是因为缺少沟通渠道,没有引起各方面的足够重视,未能及早采取有效措施和对策,最终酿成损失。
如,2002年引起国内关注的DVD事件。
自1997年10月,6C就向全世界发表了将采取联合许可的方式共享DVD制造专利的声明。
在此后的5年时间里,没有引起政府主管部门和企业足够的重视。
直到2002年,部分出口DVD在英国海关被扣,主管部门才与行业协会和企业在上海召开了紧急会议,讨论如何应对。
其间,对专利管理具有丰富经验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一直没能介入谈判和参与对策研究。
又如,2002年初发生的温州打火机安全锁事件。
早在事发2年前,欧盟就向包括中国在内的有关国家发出了将就打火机安全问题举行听证会的通知。
由于部门分工不明确和不通气,事情被耽搁下来。
最后,还是企业从欧洲合作伙伴那里得到消息,开始逐级反映情况。
从市打火机协会到全国行业协会,从区、市政府主管到省、国家主管部门,层层汇报花费了将近半年时间,直到临近听证会召开时,才组团参加了日内瓦听证会。
一是分散管理不适应发展趋势。
根据国际经验,大部分国家都是按照工业产权分类,实行专利和商标统一管理。
在实际中,专利与品牌和商标纠纷也常常联在一起,需要联合执法。
特别是目前各地专利和商标执法队伍的人力和物力都相对不足,工业产权分开管理,分散了人力物力。
二是知识产权局系统的机构设置缺乏统一标准。
在三个知识产权管理专业部门中,工商和版权局实行垂直领导,形成自上而下的统一组织和管理体系,而各地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设置由地方政府决定,机构模式不同,受重视程度和发挥的作用也大不同。
仅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一级的知识产权局就至少有9种类型:
有的是政府行政系列,有的是政府所属事业单位;有的是正厅级,有的是副厅、处级;有的是独立机构,还有的是地方科委内设机构等等。
地方知识产权局系统的机构设置往往不是靠制度,而是靠领导重视和关系。
在领导重视的地区,知识产权部门的地位就高一些,反之亦然。
三是地区工作开展不平衡。
一些发达地区的政府比较重视知识产权工作,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作为改善地区投资环境的重要措施。
有些地方成立了多部门参加的联席办公会议,有的地方政府还提供行政执法经费。
总体来看,经济发达、有一定实力的地区政府比较重视知识产权工作,知识产权局系统的机构设置比较健全。
尤其是市场发育相对成熟和高技术产业比较发达的地区对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的投入多一些。
而一些欠发达地区的企业基础较差,市场机制不健全,地方财政不足,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也相对薄弱。
无论是行政执法还是司法体系,都存在知识产权办案经费和人员不足的问题,尤其是行政执法经费不足,缺乏必要的手段。
仅就知识产权局系统负责的专利保护来说,管理经费收支两条线,专利申请和维持费上交中央财政,而专利纠纷处理和侵权假冒行为的查处则由地方知识产权局(处)负责。
因此,行政执法经费由地方财政支出。
目前,大部分地方都把知识产权局(处)视为普通的政府行政管理机构,只拨行政费或事业费,没有行政执法专项费用。
所以,大多数地方知识产权局没有足够的经费进行案件调查和调解,有些地区的知识产权机构连一辆执法车都没有。
有些地区从地方财政中划拨一部分资金,或者从三项科技经费中切一块作为知识产权局的行政执法活动经费,但这些都是临时性措施,没有制度化和专项化。
由于地区经济发展和市场发育水平不平衡,各地的行政执法能力和尺度差距较大。
目前,地方政府不仅对行政执法有较大影响力,地区法院体系在某种程度上也受地方政府影响,因此,知识产权
执法中存在一定的地方保护色彩。
美国商会的2002年白皮书在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评价中提出,“地方保护主义还在庇护知识产权的侵权者”。
通常,市场经济发育越不成熟的地区,地方保护主义倾向越严重。
一种指导关系。
另一方面,在网站上提供免费专利信息(高翔,“日韩专利信息与中小企业发展”,)。
三、改进和健全我国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体系的设想与建议
知识产权管理贯穿在创造、保护和利用知识产权的各个环节,涉及方方面面的政策,不可能由一个部门统管,需要各部门之间的配合与协调。
为了解决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之间不协调的问题,必须建立一个权威、高效、统一的知识产权管理协调机构。
建议借鉴日本知识产权战略会议制度的经验,成立由国务院直接领导的国家知识产权管理协调委员会。
该委员会应以与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有关的各部委作为成员单位,建立由有关专家、企业界和知识产权中介机构代表组成的各种顾问和专家组。
协调委员会的主要职能应是研究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与政策;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沟通各部门之间的信息;组织研究跨部门重大问题的对策;监督检查战略和政策的落实情况。
该委员会可以下设一个精干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充分发挥各顾问组的作用。
为了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效率,对重大知识产权事件做出及时反应,迫切需要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企业之间建立直接沟通渠道。
建议有关部门以多种方式开辟政府部门与企业界的直通渠道。
一是通过公开网站和内部信息刊物等渠道,定期向企业界通报各有关部门开展知识产权工作的动态,以及国内外知识产权政策和制度变化情况。
二是建立知识产权预警联络点。
在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和大企业中建立联络点,定期交流信息,发挥上传下达作用。
三是借鉴日本专利局的经验,开设知识产权直通热线,使企业界能够及时反映遇到的问题。
四是借鉴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的经验,各管理部门应建立由产业界和理论界参加的各种专家顾问委员会体系,充分发挥顾问委员会的研究和咨询作用。
目前,知识产权保护中出现了专利、商标和版权保护融为一体的趋势。
许多企业采取专利、商标和版权各类知识产权综合保护的战略,知识产权纠纷案中往往同时涉及专利、商标和版权问题,我国工商局、知识产权局和版权局也常常开展联合打击假冒和侵权的执法活动。
因此,应借鉴国际经验,适当整合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
按照工业产权划分管理职能,实行专利审查授权和商标注册集中管理,集中人力物力,加强工业产权的审理队伍和行政执法力量,提高效率。
版权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意识形态管理的特点,仍然独立由版权局管理和执法。
目前,我国进出口和涉外的知识产权纠纷较多,但缺少相应的法律规范和管理部门来协调解决。
根据美国的经验,联邦国际贸易委员会代表国家和企业的利益,专门负责外来产品对美国知识产权的侵犯案件;贸易代表办公室根据“特殊301”条款的授权,负责处理海外对美国知识产权的侵权事宜,并领导和从事与其他国家的谈判。
因此,我们应该建立相应的机构负责知识产权的国际纠纷,维护国内消费者和企业的利益。
知识产权保护需要大量投入,知识产权申请费和维护费应用于保护知识产权和相应的服务。
由于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实施时间不长,而且正值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阶段,一方面,企业的专利活动还不够活跃,专利费用的收入不足以支撑相应的服务和保护支出。
另一方面,企业的承受能力有限,为了鼓励企业申请专利,专利申请和维护费用又不能定得过高。
为了解决经费不足的问题,中央财政应建立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资金。
一是用于补充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经费,主要用于建立知识产权公共信息网络和服务。
在专利申请和维护费不足以支撑知识产权信息系统的情况下,政府应加大对知识产权信息网络和服务的资金支持力度。
针对国内企业的现状和特点,分层次建立专利信息检索和服务体系。
国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加强公共信息网络建设和信息服务,不仅提供专利基础信息,还要提供相应的服务。
应借鉴日本特许厅的经验,在全国建立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指导企业,特别是小企业利用知识产权信息。
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地产业结构特点,与行业协会联合,建立分行业的专利信息网络,便于企业检索。
二是支持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经费的分配应根据地区的知识产权授权数量和处理知识产权专利纠纷案的数量,按比例分配。
地方财政也应建立相应的知识产权执法资金帐户,适当补充中央财政经费不足部分。
三是资助重大技术申请国际专利。
由于国际专利的申请和维护费比较高,为了鼓励国内专利占领国际市场,应对重大技术申请国际专利给予一定支持。
国家科技项目计划资助形成的重大技术,可以在项目资金中列支;非政府资助项目的重大技术,国家可以给予适当资助。
在企业知识产权意识和能力较弱的情况下,行业协会在解决知识产权争端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一是要发挥行业协会保护知识产权的自律组织作用。
目前,有些地区的行业协会已经组织企业制定知识产权保护公约,并进行监督检查。
二是发挥行业协
会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和争端中的作用。
当国内企业与外国企业发生知识产权纠纷和争端时,政府往往不能直接出面,企业自己又没有能力解决,可以委托协会解决争端。
近些年来,我国企业的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常常是行业性的集体事件,行业协会出面更有利。
如,行业协会在DVD、彩电、温州的打火机事件的解决中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是发挥行业协会在沟通政府和企业之间关系的桥梁作用。
由于企业的量大面广,政府不可能面对每一个企业。
因此,需要借助于行业协会集中表达企业的意见,转达政府的政策信息等等。
如,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的顾问委员会中大部分是来自行业协会的代表,在贸易谈判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是建立与主管部门的沟通机制,取得主管部门的指导,增加专家参与程度,提高协会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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