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枢纽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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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枢纽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水利枢纽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为更好的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加强各参建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力度,使水利枢纽工程,有效的实现安全控制,确保安全文明施工,建设成为全国一流的水电工程的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1.安全施工总目标
1.1死亡事故为零。
1.2重大人身伤亡事故为零。
1.3群伤事故为零。
1.4重大机械、设备毁损事故为零。
1.5火灾事故为零。
1.6施工现场重大交通事故为零。
1.7爆炸事故为零。
1.8重伤率:
0.5‰以下。
1.9轻伤率:
2‰以下。
1.10职业病为零。
2.安全生产组织机构:
2.1水利枢纽工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组成如下:
建设单位:
总经理,副总经理、工程部主任、副主任;
监理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
设计单位:
项目设总;
施工单位:
总经理、项目经理、安监负责人;
其它单位:
现场保卫组组长,调试调总。
安委会主任公司总经理担任。
2.2安委会同时又是水利枢纽工程文明施工、防汛、防火委员会。
2.3成立由水电公司工程部、各参建单位安监部门负责人、监理人员、现场保卫组组成的安全文明施工监督小组。
3.安委会及安全文明施工监督小组的工作原则:
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监督。
4、安委会职责:
4.1负责整个工程全过程的安全文明施工组织与各个阶段的安全文明施工协调工作,各单位(部门)应重点抓好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文明施工,明确责任,建立健全各单位(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和负责人,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和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执行。
4.2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负全面的监督和管理责任。
4.3认真制订工程建设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规划和经济制约措施,解决各施工单位在交叉作业中存在的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问题。
4.4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
对安全施工严重失控的施工单位,进行经济处罚、停工整顿或清退出场等处理。
4.5安委会成员在现场均能行使监督权、经济处罚权。
4.6参加施工单位的重大事故调查分析,及时了解各施工单位发生事故情况,改进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5.安全文明施工监督小组职责
5.1安全文明施工监督小组必须在安委会的统一布置、统一指挥下开展安全文明施工检查活动和安全监察工作。
5.2负责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劳动保护措施、反事故技术措施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示的贯彻执行。
5.3负责对施工设施的安全状况、人身安全的防护设施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重点监督安全工器具、起重机具、登高机具及运输设备的管理和定期检验工作。
5.4负责组织安全大检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
5.5参加或协调组织事故调查,监督“四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情况。
5.6定期或不定期总结分析工程建设中的安全薄弱环节和带倾向性的安全施工问题,提出整改和控制意见,对事故隐患、危险点做到超前预防。
5.7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必要时书面向有关单位和部门发出《安全整改通报》,限期整改。
5.8安全文明施工监督小组成员在现场均能行使监督管理权,有经济处罚建议权。
5.9及时用通报、快报、简报等形式进行事故反馈,配合有关部门采用各种形式和手段进行安全宣传教育。
6.安委会及安全文明施工监督小组职权
6.1安委会在本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具有“安全一票否决权”。
根据工程建设的安全工作实际情况,可分别进行批评、通报、经济处罚、扣留工程进度款或停工整顿、终止施工合同等。
6.2安委会与监督小组有权随时过问违章和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情况。
6.3对于符合安全单项奖励条件的单位,由该单位提出奖励项目及有关情况申请,报水电公司工程部,工程部认真审查确定属实后核定奖励明细和奖励额度,报安委会研究批准后由计财部发放。
6.4安全文明施工监督小组有权对违章现象与整改项目下发考核通知单和整改通知单,经安全文明施工监督小组组长批准后执行。
6.5在支付工程进度款、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结算时,必须经水电公司会签后,才能支付。
7.建设单位安全责任
7.1负责制定工程建设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规划及措施,并认真执行。
7.2负责组建水利枢纽工程安委会,配置专职安监人员,建立自上而下的安全监督体系和安全监察网络,切实履行监督、管理、协调、服务的职能。
7.3认真执行“管工程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积极组织、协调安全文明施工,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五同时”。
7.4协助解决各施工单位按基建程序和施工工序施工,协调解决各施工单位在交叉作业中存在的安全文明施工问题,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7.5参加由安委会、监理单位及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文明联合大检查。
7.6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选择施工单位,提出明确的施工资质等级和安全施工要求,并严格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资质。
7.7监督施工方案中的安全及文明施工措施是否全面可行。
7.8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对其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严格控制施工单位的分包范围,施工单位分包出去的项目必须报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施工。
对安全及文明施工失控的施工单位(包括分包单位),有权责令其停工整顿,并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罚。
7.9严格施工现场的总平面管理,确保现场文明施工,制定安全设施标准和实施办法,创造安全的施工环境。
7.10及时了解现场各施工单位发生的事故情况,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印发施工通报,吸取事故教训,不断改进安全施工管理工作。
8.监理单位的职权与责任:
监理单位应遵照国家、行业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以及与项目法人签订的监理合同,履行安全监理职责,认真执行项目安委会发布或下达的各项安全指令,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进行全面的监督和控制,承担业主所承担的全部的联带安全管理责任。
并根据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把安全责任、职责和目标分解到岗,落实到人。
一般安全职权和责任包括如下内容:
8.1监理公司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应本着对本工程和项目法人负责的原则,组织建立以安全责任制为中心的安全监理制度及运行机制。
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认真组织实施监理的各项职能,是监理公司在本工程安全施工的第一责任者。
8.2编制“监理大纲”、“监理规划”,明确安全监理目标、措施、计划和安全监理工作程序,并建立相关的程序文件,经项目法人批准后要相应的编制“监理细则”,并分解落实到岗位,以保证“监理细则”的实施。
8.3检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重大技术方案及现场总平面布置所涉及的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措施,并提出符合现场实际要求的纠正意见。
8.4督促检查施工单位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状况,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下达“整改通知单”,监督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情况严重或逾期不整改的,有权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及时报告业主单位。
8.5负责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工器具及大、中型起重机械安全合格证、安装资质证、操作许可证,监督检查施工机械安装、使用或拆除过程中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8.6负责检查重大项目、重要工序、危险性作业和特殊作业的安全施工措施是否完备,并进行全过程监督。
8.7协调解决各施工单位交叉作业和工序交接中存在的影响安全文明施工的问题,对复杂区域应跟踪控制。
8.8严格控制土建交付安装、安装交付调试以及整套启动,移交生产所具备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
凡未经安全监理签证的工序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8.9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安全和健康工作程序;审批施工单位工程开工的报告。
8.10审查重大项目、重要工序、危险性作业和特殊作业的安全施工措施,并监督实施。
8.11受项目法人委托组织安全大检查,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8.12参与施工现场人身重伤、重大机械事故、火灾事故、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8.13负责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行为,并提出处罚意见。
8.14负责协调解决参建单位之间有关安全文明施工问题引起的纠纷。
8.15对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混乱、发生重大事故或事故频发的施工单位,提出暂停拨付工程款、责令停工直至中止工程承包合同的建议。
8.16遇有危及人身安全等的紧急问题,责令先行停工,后作研究处理。
8.17负责制止造成环境污染和水土流失的施工,并监督整改。
9.安全教育
9.1安全教育的内容:
《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安全技术工作规程》等规程、安全录像教育、反违章禁令、习惯性违章表现事例,上级有关规定、制度、文件、两票三制有关规定。
9.2施工单位必须每周组织职工开展一次安全教育活动。
9.3对新聘任的员工必须进行岗前安全教育与考试,考试成绩送交监理备案,不及格或不参加考试学习的员工,一律不准安排工作。
9.4各施工单位每季应组织一次有本单位全员参加的安全考试,对于考试不合格的,一律不准安排上岗工作。
9.5各单位要建立安全教育室,应用广播、电视、图片等各种形式,广泛开展安全文明施工宣传教育活动。
9.6各单位对新入厂的人员(包括:
合同工、临时工、实习人员及参加劳动的学生、外包工等),必须进行不少于三天的三级安全教育,经过考试合格后方可分配工作。
9.7各单位对从事电气、起重、司炉、焊接、爆破、爆压、架子工、机动车辆驾驶人员、机械操作人员、及接触易燃、易爆、有害气体、射线、剧毒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专业操作技术培训和安全规程的学习,经过政府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并取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证件过期后,应及时复审,复审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9.8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型机具,工人调换工种等,必须进行适应新岗位、新技术、新的操作方法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必要的实际操作训练,经过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9.9各施工单位应建立“杜绝违章学习班”,对严重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人员,重新进行安全学习,并经过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9.10监理公司人员也必须进行相应的安全文明制度教育,并进行考试。
10.安全检查制度
10.1安全文明施工监督小组除了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外,还应按照以下要求监督施工单位的定期安全大检查。
10.2安全文明施工监督小组每月至少进行三次,施工单位项目部每月至少一次,施工单位的工地级每月至少进行两次,班组每周进行一次。
10.3安全检查分为:
一般性检查、阶段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季节性检查,不定期临时检查,这些检查可分别进行,也可结合进行。
10.4定期安全检查各施工单位行政领导应参加。
10.5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
10.1.1查领导——是否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否把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付诸实施,是否做到“五同时”,以及各级安全施工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10.1.2查管理——查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帐表册卡的建立及执行情况,查安全监督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安全管理效能,查安全网络的组织和活动情况,查工地和班组安全管理工作。
10.1.3查隐患——查施工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查违章违纪,查安全设施及安全标志的设置,查文明施工情况。
10.1.4查事故处理——是否真正做到了“四不放过”,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统计和上报。
10.6实行工序作业安全检查标准化,加强日常性安全检查。
必须严格做好作业环境、工器具和安全设施的自检、互检和交接班的检查。
10.7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属一般性质的当即责令整改,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监理单位应填写《整改通知单》分送有关单位限期处理,对重大的或涉及施工现场全局的问题,必须报告水电公司。
10.8《整改通知单》应由存在事故隐患单位的现场第一安全责任人负责签收和组织整改,并将整改计划报监理单位批准后执行;对因故不能立即整改的问题,应采取临时措施并制定整改计划报监理单位批准后执行。
10.9监理公司、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监督小组应建立安全检查登记、整改、反馈管理台帐。
10.10施工队伍应建立的安全施工管理制度:
10.10.1安全施工责任制度。
10.10.2安全施工教育培训制度。
10.10.3安全施工检查制度。
10.10.4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制度。
10.10.5安全奖励、处罚制度。
10.10.6分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10.10.7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10.10.8安全工作例会制度。
10.10.9安全设施管理制度。
10.10.10锅炉、压力容器管理制度。
10.10.11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0.10.12机械、工器具安全管理制度。
10.10.13安全防护装备管理制度。
10.10.14安全施工作业票实施细则。
10.10.15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10.10.16尘毒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10.10.17脚手架安全管理制度。
10.10.18安全技术、安全施工措施编制制度。
10.10.19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10.10.20生活卫生监督管理制度。
10.10.21女工特殊保护管理制度。
10.10.22建立和使用安全管理帐、表、册、卡及要保存资料名称表。
10.11应保存的职业安全卫生原则法规性文件:
10.11.1水利水电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10.11.2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10.11.3水利水电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
10.11.4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10.11.5安全施工措施编制指导书
10.11.6职工安全施工手册
11.安全工作例会
11.1水电公司及各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工作例会制度。
11.2水利枢纽工程安委会每季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由安全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全体安委会成员及各施工单位安质部门负责人参加。
11.3安全例会内容:
11.3.1施工单位汇报、监理通报前一段时期的安全状况及安排下阶段工作。
11.3.2水电公司主管领导传达上级及水电公司有关安全施工的文件、法规、法令及制度。
11.3.3查找各施工单位相互交叉作业中危及安全施工的危险点、危险源,协调解决并落实交叉作业中的安全措施。
11.3.4布置检查安委会安排的指令性和指导性的安全工作。
11.3.5总结各施工单位的阶段性工作,进行表彰和批评通报。
11.4各施工单位项目部每月应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由项目经理主持或主管安全工作的副经理主持,按照“五同时”的原则,同时讨论研究安全施工问题,安全检查整改、反馈问题,安全施工措施应与施工计划同时贯彻落实。
11.5工地应每周召开一次有专职安全人员、施工技术人员和班(组)长参加的安全会议,检查、了解本工地各施工项目和各工序作业的安全情况,提出改进措施,布置、指导班组安全工作。
11.6各级召开的安全工作会议,应由各级行政正职组织和主持,并邀请同级工会负责人参加。
11.7安全工作会议应有完整的记录,并立卷存档。
12.安全施工措施管理
12.1参加本工程建设的一切施工活动必须有详细的、操作性强的安全施工措施。
12.2一般施工项目的安全施工措施,须经施工单位专职工程师审核,安检部门批准后报监理备案并受其监督,检查和指导。
12.3重要的临时设施,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业,季节性施工,多工种交叉等施工项目的安全施工措施,须经施工技术、安检等部门会审,项目部总工程师批准后报水电公司工程部、监理备案,并受水电公司工程部、监理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12.4重大的起重、运输作业、特殊作业、高处作业、带电作业及土石方爆破等危险性作业的安全施工措施及施工方案,须经水电公司工程部、监理的审查,水电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并受水电公司工程部、监理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12.5安全施工措施的交底:
12.5.1所有施工活动如无措施、无交底,不得开工;无措施、无安全措施交底的开工项目,视为违章施工。
12.5.2一般施工项目的安全措施交底,由班组技术员进行全员交底,其余项目的安全措施全部由工地专职工程师进行交底。
12.5.3安全措施交底要有交底人和被交底人签字、交底内容、日期等详细记录,要求做到100%交底100%掌握。
有重大危险因素的工作除正常安全措施交底外还要有会议纪要或会议记录。
12.6工程技术人员在编制安全施工措施时,必须明确指出该施工项目的主要危险点,并符合以下要求。
12.7针对施工所有的有害人体健康和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特点,从工业卫生和技术措施上加以保护。
12.8针对施工场地及周围环境有可能给施工人员或他人以及材料、设备、运输带来的危险,从技术措施上加以控制,消除危险。
12.9必须严格贯彻执行批准签字后的安全施工措施,未经审批人同意的,任何人无权更改。
12.10对相同施工项目的重复施工,技术人员应重新报批安全施工措施,重新进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
12.11坚持班前“三交三查”,布置本班作业须注意安全事项、危险点、安全技术措施,并在施工中要有专人对安全措施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班后总结本班中的安全情况,表扬好的作法,批评违章的人和事,并提醒下次注意事项和必须整改的内容。
12.12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品和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严禁穿拖鞋、高跟鞋或赤脚工作(特殊规定着除外)。
13.施工总平面安全文明管理
13.1施工总平面管理应达到施工现场安全文明要求,防火、防爆、排水、消防设施及工业卫生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的要求。
13.2由监理单位负责施工总平面的管理。
各施工单位专人进行分片管理,做到有组织、有措施、有制度、层层落实,分片包干,奖罚分明。
13.3从总平面到各区域的平面管理,应严格按照平面布置图进行,在明显地段应设立总平面与各区平面布置图,并明确各自的责任人。
各区域平面管理应服从总平面的要求和规划,履行报批手续,经监理单位批准后方可实施。
13.4各施工区域的环境卫生实行分区包干管理,划分责任区,严格执行有关环境卫生的标准要求。
施工现场保持排水畅道,不积水,工业垃圾及时清理,不积尘,符合文明施工要求,保持施工人员的身体健康,为施工现场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工作环境。
13.5材料、土方、设备等堆放合理整齐,重要设备必须加装防雨防尘罩,各物资标记清楚,摆放有序,并要求符合安全防火要求。
施工用电及各种管线布置整齐、美观、安全、可靠,场地排水与消防设施完善。
13.6施工现场的洞、坑、沟、升降口、漏斗等危险处应有保护设施或者明显标志。
13.7施工临建设施完善,环境清洁,办公室、工具间等场所内部整洁,布置整齐。
13.8场区道路、组合场、施工作业区配置足够的照明设施,并根据需要及时调整,配备维护人员保证正常使用。
13.9场区及施工区域的沟道、地面无垃圾,每个作业区面必须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剩余材料要堆放整齐、牢靠,废料及时清理干净,高空作业要有垃圾通道或专用清除垃圾的措施。
严禁高空抛物及乱丢、乱扔现象的发生。
13.10焊接场地地面无焊条及焊条头,焊接设备应集中布置,统一布线、接地可靠,完工后焊接线、氧气、乙炔瓶全部收回。
13.11各施工作业面严禁吸烟,地面无烟头。
13.12沟道、孔洞、平台要有可靠的护栏或盖板,设立明显标志和安全警示牌。
13.13生活区与施工现场应隔开,任何非工作人员不得在现场住宿,与施工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现场。
14.分包单位、临时工的安全管理规定
14.1主体工程不允许分包。
其它工程施工单位需招用分包单位,必须报监理单位对分包单位的安全施工资质进行审查。
对于承包较大项目的分包单位,必须进行安全资质审查后方可录用。
严禁招用未经安全施工资质审查或资质审查不合格的分包单位,严禁以“包”代“管”。
14.2经建设单位批准的分包单位,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对于同时承包两个以上工程的分包单位,必须设专职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员,分包单位承包的项目严禁转包他人。
14.3各施工单位在录用临时工时,必须进行审查,老弱病残及童工严禁录用。
招用单位应对临时工及分包单位成员建立安全教育、安全考试成绩、体格检查等内容的档案,已注册人员不得随意更换,不得冒名顶替。
14.4工程开工前,分包单位必须对本单位全体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考试。
受教育人员的花名册和考试成绩必须报告监理单位备案,并经考试合格持上岗证方可进入现场施工。
凡补增和调换工种必须及时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重新办理上岗手续。
14.5招用单位应定期组织临时工和分包单位人员进行体检,新录用的人员必须进行体检,体检不合格者,严禁录用;身体状况不符合本工种的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整。
14.6全部手续合格人员,发包单位应发给带本人照片的上岗证,上岗必须随身携带。
14.7发包单位对所承担的施工项目必须编制安全施工技术措施,经发包单位的施工技术和安质部门审查合格后,作为承包合同的附件,因无安全技术措施而发生工伤事故的,发包方应负全面责任。
14.8分包单位的责任人是该承包区域的安全文明施工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人员及本区域的安全施工负责。
分包单位的专职安全员必须佩带明显的袖标或胸卡。
分包单位必须按工作的需要和施工安全需要划分班(组),班(组)名单应报发包单位安监部门备案,班(组)长是本班组的安全第一责任人。
14.9对特殊作业、危险作业的施工项目,发包单位的技术部门应协助分包单位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按规定的要求填写施工作业票并在施工时派人监督。
14.10分包单位必须为施工人员配备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用具(工作服、工作鞋、安全帽、安全带等)。
15.安全作业票制度
下列危险作业项目必须填写“安全施工作业票”。
15.1起重机械满a负荷起吊,两台以上起重机械抬吊作业,移动式起重机械在高压线下方及其附近作业和起吊危险品。
15.2超载、超重、超高、超宽、超长物件和重大、精密、价格昂贵设备的装卸及运输。
15.3在防火期动火作业,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15.4特殊高处脚手架作业,金属升降架,大型起重机械拆除、组装作业。
15.5水上作业,沉井、沉箱、金属容器内作业。
15.6杆塔组立、架线作业、重要架线塔拆除。
15.7土石方爆破、导地线爆压。
15.8在发电、变电运行区域作业,高压带电作业及临近高压带电体作业。
15.9其它危险作业。
16.施工用电安全管理
16.1各用电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用电管理机构,明文规定该机构的负责人,电气负责人无安全用电管理机构或未办理正式用电手续的单位,供电单位不予供电。
16.2各用电单位自选安装电气设备、设施必须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并经水电公司工程部、监理验收合格签字后,方可安装。
16.3施工照明及线路应符合下列要求:
16.3.1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V,在潮湿地点、坑井、洞内和金属容器内部工作时,行灯电压不超过12V,行灯必须带有防护网罩;
16.3.2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场地,或有瓦斯的巷道内,照明设备必须采用防爆措施;
16.3.3在脚手架上安装临时照明线路时,竹木脚手架上应加设绝缘子,金属脚手架上应设木横担;
16.3.4电源线路不得破损,裸露线芯、接触潮湿地面,以及接近热源和直接绑挂在金属构件上;
16.3.5严禁将电源线芯弯成裸钩挂在电源线路或电源开关上通电使用;
16.3.6保险丝不得超过荷载容量的规定,更不得以其他金属丝代替保险丝使用。
16.3.7照明设备拆除后,不得留有带电的部分,如必要保留时,则应切断电源,线头包已绝缘,固定于距地面2.5m以上的适当处。
16.3.8临时建筑物的照明线路,应固定在绝缘子上,且距建筑物不得小于2.5cm,穿过墙壁时,应套绝缘管。
16.4各用电单位的电气工作负责人及有证电工必须接受水电公司、监理等有关部门的行业领导。
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统一指导,持证上岗工作。
无证者不准从事电工工作。
16.5在电气设备上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16.6认真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16.7严格落实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16.8电气设备停止运行(包括事故停电和拉闸)后,在未拉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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