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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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之相关制度和职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严禁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
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
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十三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
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五条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
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
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
篇2:
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
发文号:
安监总煤矿字〔2005〕134号
发布单位: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05-09-26
实施日期:
2005-09-26
关于印发《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神华集团公司、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1号)精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了《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省(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将本通知转发辖区内各产煤市(地)、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及煤矿企业。
二OO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排查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紧急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全面负责。
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矿(井)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负直接责任。
煤矿实际控制人是指一些煤矿企业生产、经营、安全、投资和人事任免等重大事项的实际决策人,或者对重大决策起决定作用的人。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煤矿的重大隐患和违法行为负有日常监督检查和依法查处的职责;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所辖区域内煤矿的重大隐患和违法行为负有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定期监察和依法查处的职责。
负责颁发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部门应当对取得证照的煤矿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促使煤矿持续符合取得证照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四条煤矿停产整顿和关闭取缔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制定本地区煤矿停产整顿和关闭取缔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隐患排查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重大隐患是指《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15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具体分解细化内容,见《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
煤矿企业有重大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第六条煤矿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组织职工发现和排除隐患。
煤矿主要负责人应当每月组织一次由相关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查出的隐患登记建档。
煤矿企业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发现存在重大隐患,要立即停止生产,并向煤矿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七条煤矿安全生产隐患实行分级管理和监控。
一般隐患由煤矿主要负责人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
对限期整改的隐患,由整改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和整改验收,验收合格后报煤矿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备案。
重大隐患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的内容、资金、期限、下井人数、整改作业范围,并组织实施。
整改结束后要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要求认真自检。
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当于每季度第一周将上季度重大隐患及排查整改情况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应当经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
报告要包括产生重大隐患的原因、现状、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整改结果等内容。
重要情况应当随时报告。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煤矿企业重大隐患整改报告后,对不符合要求和措施不完善的提出修改意见,并对煤矿重大隐患登记建档,指定专人负责跟踪监控,
篇3:
机电隐患排查制度
为了强化现场安全管理,规范隐患排查,杜绝重大事故的发生,现就机电专业隐患排查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一、组织机构
成立隐患排查领导组:
组长:
闫中成
常务副组长:
宋红伟
副组长:
张金生王宏姚喜云
成员:
机电管理部所有人员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机电管理部。
二、职责分工
(一)组长对全矿机电隐患排查工作全面负责。
(二)常务副组长对组长负责,并对我矿范围内的机电隐患排查工作负全面管理责任。
(三)副组长负责本业务范围内的机电隐患排查工作,对本业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四)机电管理部(队)所有人员负责对各分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工作,对所查出的问题负有督促整改的责任。
(五)各分管人员要及时将所查隐患以"三定表"形式交到安全监察部办公室并在机电管理部留底备案。
(六)各分管人员在隐患排查工作中,既有分工、又有协作。
对涉及到的有关问题,分管人员应积极协作配合。
篇4:
职业安全卫生隐患排查制度
职业安全卫生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针,有效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落实国家、省、市和集团公司有关文件精神,使公司职业安全卫生隐患排查工作有章可循,揭示生产、科研过程中的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因素,提高公司本质安全度,确保公司生产安全、员工健康。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第三条职业安全卫生隐患排查遵循原则:
(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二)"分级管理,分线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事故隐患整改遵循"三定四不推"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总经理对公司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公司职业安全卫生主管领导(以下简称主管领导)负责组织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六条……负责组织对公司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归口管理。
第七条各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的职业安全卫生隐患排查。
第八条……负责组织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考核。
第九条消防、保卫管理部门负责消防、易燃易爆物品、剧毒品、易制毒品等物品的使用、存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负责女工特殊保护、劳动合同中安全生产部分的执行、班组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各部门一把手对本部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部门副职
领导配合一把手做好本部门隐患排查工作,部门……负责隐患排查治理的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公司所有职工必须切实履行《安全生产法》和《消防法》赋予的安全生产、消防工作义务,认真排查身边的事故隐患,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领导或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三章隐患定期、不定期排查及分析
第十三条生产安全隐患排查采用巡回检查、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季节性检查等形式进行。
第十四条职业安全卫生专项监督检查:
(一)……负责监督检查:
1、职业安全卫生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2、技改项目中的职业安全卫生措施落实情况;
3、职业安全卫生技措计划的落实情况;
4、特种设备的安全状况;
(二)……负责组织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保卫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1、易燃易爆物品、剧毒品、易制毒品的安全管理情况;
2、公司重大活动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四)……负责组织监督检查:
1、女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工作情况;
2、劳动合同中安全生产部分的执行情况;
3、技改项目中劳动保护设施的落实情况;
4、班组安全管理情况。
第十五条抽查和巡回检查:
(一)公司主管领导不定期对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生产现场的事故隐患进行抽查。
(二)职业卫生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巡查:
1、部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建立情况(包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wang络、部门安全生产职责分解、部门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2、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情况(包括:
部门安全管理软件、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部门职业安全卫生设备设施登记表等);
3、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完好状况;
4、劳动防护用具的使用情况;
5、生产现场有无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行为;
6、特种设备(包括压力容器)、电动工具、移动电风扇是否在检测周
期内使用;
7、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操作;
8、危险点定员定量执行情况,责任人是否按规定进行检查,发现的
问题是否认真落实整改;
9、有无其它事故隐患。
(三)消防保卫人员负责巡查:
1、防火责任制落实情况;
2、防火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3、消防器材配备是否合理、完好状况;
4、易燃易爆物品保管、存放、使用状况;
5、剧毒品、易制毒品保管存放使用状况;
6、消防应急知识掌握情况;
7、防盗措施落实情况;
8、消防应急设施是否完好。
(四)……对本部门生产现场安全状况进行不定期巡查。
第十六条定期检查:
(一)消防队员应定期对消防器材、设施进行月查、季查、年检。
(二)电工应按职责分工定期对配电箱、板、柜等电气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定期对移动电风扇、手持电动工具、电wang接地、防雷接地、电
焊机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维修;
(三)设备管理部门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监督检查和维护保养,并定期进行检测。
(四)三级危险点定期检查:
按公司《三级危险点分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五)各部门组织做好岗位班前、班中、班后的安全性检查工作和班组长日查工作;部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做好周检查工作,并做好检查记录。
(六)定期安全大检查,由公司……组织部分安委会成员单位的人员对公司进行全面的安全性检查,发现的问题由参加检查的领导现场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期限,由……负责汇总、建档、监督实施和考核。
安全性大检查一般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1、每年"五一节"、"国庆节"、"元旦"、"春节"等重大节日前,根据上级要求制订相应的节日加班安全生产措施,并进行安全性大检查。
2、根据上级要求,制订某一时段的安全生产方案,落实相应的安全生产措施,同时组织相应的安全性大检查。
第十七条季节性安全检查:
(一)……负责组织监督检查:
春季防雷设施维护情况、夏季防暑降温工作情况;冬季防冻保暖工作情况;
(二)消防、保卫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监督检查:
夏季、冬季防火安全工作落实情况;梅雨季节防洪排涝工作的落实情况;冬季防雪灾工作的落实情况,秋季、夏季防台风及其他自然灾害的工作情况。
第十八条每季度召开一次事故隐患排查分析会议,会议由公司主管领导召集,相关管理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会议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分析、研究,同时部署下一阶段隐患排查工作。
第四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金保障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费用实行实报实销的原则,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在可能情况下在上月制订资金使用计划,当急需资金进行隐患治理时可
以在应急资金中列支,以确保生产安全。
第二十条财务管理部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必须及时支付。
第五章事故隐患处理
第二十一条事故隐患实行报表填报制度。
(一)事故隐患实行零申报制度,有……的部门必须于每月底28日前向……上报"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月报表"(见附表2)。
(二)……汇总后,填写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分析报表,经公司主管领导签字,盖公章后,于次月3日前报扬州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重大事故隐患实行举报奖励制度。
公司鼓励职工积极排查事故隐患,发现隐患及时报告,对积极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或影响较大的隐患)并及时上报,避免重大事故(或重大事件)发生的人员进行奖励,奖励方案由……提出,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三条事故隐患治理和监控
(一)在各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各部门要按照"三定四不推"的原则,制定整改措施;指定专人负责;限期解决。
本部门无力解决的要及时填写"职业安全卫生信息传递表"(见附表1)交相关部门处理,并报……备案。
但在未解决前,有关部门要认真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二)对于整改难度较大或需一定数量的资金投入,由隐患所在部门编制隐患整改方案,经……审核、公司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由……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验收。
(三)对危险性较大的事故隐患或多次协调无法解决的,及时报告……。
由……组织协调,必要时填写"职业安全卫生整改通知单"(见附件),并由公司主管领导签发,对在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进行严格考核。
(四)对排查出的各类事故隐患,……统一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登记台帐。
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和有关部门上报的事故隐患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职业安全卫生信息传递单"由信息传递部门整理、保存。
"职业安全卫生整改通知单"由……整理、归档。
第六章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公司主管领导组织技术人员和有关专家进行评估,确定事故隐患的类别和具体等级,并提出整改措施建议。
第二十六条对评估确定为重大的事故隐患,……及时填写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报告表经总经理签字并盖公章后,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有关部门及时组织编制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隐患概况;
(二)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三)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四)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五)负责治理的部门和人员;
(六)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七)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二十八条负责治理的部门按《方案》认真落实治理,并在期限内完成。
第二十九条治理结束后,……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第三十条隐患治理评估通过后,填写《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完成报告书》并附评估报告报扬州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复审销案,并同时报集团公司销案。
需要停产停业整治的项目复查通过后恢复生产经营。
第七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每季度将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报表、台帐、工作见证、会议记录等资料分门别类进行整理汇编成册,并长期保存。
第三十二条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建立"一患一档",并长期保存,
档案内容包括:
(一)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定级材料
(二)《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报告表》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指令书》
(四)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五)监管部门《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跟踪督查记录表》
(六)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完成评估报告
(七)《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完成报告书》
(八)监管部门《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完成审查表》
(九)其它相关资料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三定":
是指定人、定时间、定措施。
(二)"四不推":
是指班组能解决的不推给部门,部门能解决的不推给公司,公司能解决不推给上级主管部门。
(三)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四)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其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程度和经济损失情况分为三级(本款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1、一级重大事故隐患,指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2、二级重大事故隐患,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1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隐
患;
3、三级重大事故隐患,指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1
职业安全卫生信息传递表
附件
职业安全卫生隐患整改通知
单位:
经发现单位(部位)存在下列职业安全卫生隐患
签发人:
经办人:
日期:
整改单位:
签收人:
日期:
………………………………………………………………………………………
单位:
经发现单位(部位)存在下列职业安全卫生隐患
请按
要求(标准或规范),于年月日前整改完毕,并将整改结果及本单反馈给……。
签发人:
经办人:
日期:
整改单位:
日期:
复查情况
附表2
20年月事故隐患月报表部门:
注:
当月底前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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