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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合同
监理合同(2009-4-413:
36:
43)
分类:
合同范本 标签:
工程监理 监理合同 标准条款 专用条款 合同范本 |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上海×××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与监理人上海××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里项目工程
工程地点:
上海市黄浦区××路以北、××路以南、××路以西的三角地块
工程规模:
该拟建项目规划建设用地面积约67898平方米,规划总建筑面积157000平方米,其中新建地上建筑面积约140700平方米,地下面积约16300平方米,场地内拟建6层至30层的住宅、带一层或二层的底商;拟建项目用地范围内地下室为地下一层车库(或二层)、设备用房等。
总投资:
约人民币××亿元。
二、合同中有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②本合同标准条件;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含补充条款)
合同优先解释顺序为补充条款、专用条件、标准条件。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有关监理事宜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并最优先解释适用。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年×月××日开始实施,至××××年×月××日完成(含两年保修期的服务时间)。
本合同一式五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执叁份,监理人执两份。
委托人:
上海×××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签章)
住所:
×××
法定代表人:
×××(签章)
开户银行:
×××
账号:
×××
邮编:
×××
电话:
×××
监理人:
上海××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签章)
住所:
×××
法定代表人:
××(签章)
开户银行:
×××
账号:
×××
邮编:
×××
电话:
×××
本合同签订于:
××××年×月××日
第二部分 标准条款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
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理权益。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
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无须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相关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
更换常驻代表,要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具体以委托人实际提供的为准。
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建议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和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按委托人要求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
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
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订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订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有权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
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
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
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
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构仲裁或法院审理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
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
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全部损失。
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承包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
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委托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第三十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一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确认已在投标总价中考虑了上述风险及所需金额,委托人在本合同中不考虑上述因素引致的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也不考虑上述附加工作的报酬。
监理人不得为此要求委托人承担任何责任及费用。
第三十二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
监理人确认已在投标总价中考虑了上述风险及所需金额,委托人在本合同中不考虑上述因素引致的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也不考虑上述因素引致的任何增加费用。
监理人不得为此要求委托人承担任何责任及费用。
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完成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工作内容,本合同即终止。
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并须经对方同意,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监理人可发出书面催款函,委托人应于催款函发出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后勤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因此所引致的费用增加,监理人确认已考虑在投标总价内,委托人不在金额外支付其他任何费用,监理人也不得为此要求委托人承担任何责任及费用。
第三十七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
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
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
第三十九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不承担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
第四十一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二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三条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四十四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十五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八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在提供给委托人后,其版权、著作权所有权等权利归委托人所有,委托人有权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九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任何一方可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第一条 ×××(略)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2 《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3 国家、建设部、上海市的其他相关现行法律、法规;
2.4 监理合同及其附件;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正式合同、协议及附件;
2.5 本合同工程项目设计文件、设计图纸、设计说明书、设计变更及设计单位明确的有关技术要求及规范;
2.6 经过委托人认可的监理大纲、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委托人确定的工程技术规程施工规范、质量验收标准及有关规范。
第三条 合同语言
监理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
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第四条 监理范围
监理人免费配合委托人办理监理招投标手续,由政府主管部门明文规定的应由委托人承担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4.1 监理工程具体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
4.1.1 主体建筑工程:
包括基础工程;结构及粗装修、门窗工程、围护结构、楼地面工程、屋面工程、样板房、公共部分装修、室内精装修;
4.1.2 主体安装工程:
包括建筑物内的消防、给排水、强弱电、通风、煤气、通讯、动力等专业;
4.1.3 室外管网工程:
包括消防、给排水、强弱电、通风、煤气、通讯管网等;
4.1.4 配套工程:
包括围墙、门卫、道路、路灯、会所、网球场、花坛、园路、桥梁、河道、变电站、泵房、污水处理站、垃圾站、小区内市政配套的接口等;
4.1.5 园林环境:
区内景观绿化,与绿化有关的设备及上下水管道等;
4.2 监理工作主要内容:
对项目全方位、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理工作,包含但不限于工程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一直到保修阶段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信息管理、合同管理、组织协调及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监督,即从协助委托人确定施工单位到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整理完成、项目移交物业为止。
监理人须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向委托人提交本工程的《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且需委托人审批同意,并作为监理合同的组成部分。
4.3 监理工作具体要求:
4.3.1 协助委托人作好质监站备案及相关手续办理;
4.3.2 协助委托人审查承建商编写的开工申请报告;
4.3.3 协助委托人组织并参加图纸会审;
4.3.4 审查承包商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和进度计划安排,提出修改意见,下达单位工程施工开工令,并监督实施;
4.3.5 审查承包商提出的建筑材料,设备的采购清单和设备配件及所列的数量、规格与质量标准等内容;
4.3.6 检查并验收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设备的规格和质量等内容;
4.3.7 监督检查工程质量,验收、签证隐蔽工程和分部分项工程;
4.3.8 参与协商委托人和设计单位,或承包商提出的设计变更(申请),对工程造价和工期有影响的变更事先应取得委托人的同意;
4.3.9 掌握工程的实际进度,对进度滞后的原因进行分析,提出赶工措施上报委托人并督促承包商实施;
4.3.10 核查承包商完成的工程量,对已完工程并达到相应质量要求,建议委托人签署工程付款凭证;
4.3.11 监督管理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调解合同双方的争议,协调工地各方的关系,正确处理索赔事项;
4.3.12 监督承包商搞好安全生产的和施工现场管理,做到文明施工;
4.3.13 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监督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
4.3.14 督促、审查承包商按工程进度整理施工文件,确保承包商整理的工程技术档案资料及时、准确、真实、完整;
4.3.15 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并督促承包商向委托人及时提交工程档案资料及竣工验收资料;
4.3.16 在规定的工程质量保修期间,检查工程质量状况,鉴定质量问题责任,监督责任单位保修。
4.3 监理人员:
4.3.1 乙方应当为本合同项下的工程组成专门的监理项目组。
该项目组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及其它监理成员、现场监理人员的名单及其职责、相应的资质证书等级证书复印件、简历、监理各阶段派驻现场的监理人员配备表等,乙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时,向甲方提交书面报告一份,供甲方审查。
甲方对报告内容的异议,乙方应当作出合理解释,如甲方对乙方的解释不认可或乙方未解释的,乙方应当在甲方通知之时起3日内提交新人员名单供甲方确认。
甲方的审查、确认并不视为该等人员的能力或配备由甲方负责,仍由乙方负责。
4.3.2 监理人应指定一名总监理工程师与委托人的授权代表建立工作联系。
为保证监理人现场工作的良好开展,监理人应给予总监理工程师足够的权利,并必须保证该总监理工程师对于监理的人、财、物具有充分的协调与管理余地。
4.3.3 监理人因工作安排或其它原因,需要更换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监理人员时,应事先得到委托人的同意。
经委托人确认的监理人投入本工程项目的监理人员在工程进行过程中,未经委托人事先同意,不允许更换。
4.3.4 监理人的任何成员不得与承包或与委托人有竞争业务、相对立业务的第三人有任何直接的经济合作关系。
4.3.5 监理人派驻本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为×××。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该总监理工程师向委托人所做出的任何承诺、签字、确认、说明、通知等,均视为监理人的行为,均由监理人承担责任。
4.3.6 委托人对监理人资质及派驻现场实施监理人员的要求:
现场监理人员为:
职 务
姓 名
进出场时间
备 注
项目总监
注册监理工程师
项目总监代表
注册监理工程师
土建工程师
注册监理工程师
注册监理工程师
监理员
监理员
监理员
电气工程师
注册监理工程师
监理员
水暖工程师
注册监理工程师
造价/资料员
工程师
4.3.7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拟派驻现场总监理工程师为:
年龄35~45岁,且取得国家级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工民建专业,必须是监理人的在编注册人员,任总监时间不少于5年,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沟通、协调能力强,具有与本工程性质、规模相当的工程10年以上工程管理的实际经验,并通过委托人面试合格;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提前10日书面通知委托人,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否则,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或扣减监理费的10%。
4.3.8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派驻现场监理部其他人员要求:
监理单位派驻现场的监理工程师数量必须符合国家及上海市有关规定。
所报监理工程师必须承担过同类工程业绩的人员担任,人选必须是建筑工程类专业技术人员,专业配套齐全,项目的专业监理人员应该具有相关专业证书和岗位证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较高施工管理监控能力、经验和与本工程相应的技术能力。
同时应经过委托人的面试考核,合格者方可进驻本项目施工现场工地并开展监理工作。
4.3.9 标段各单体同时开工时施工现场监理部总人数不得少于10人,其中总监1人,结构、装饰监理工程师4人,水、电工程师各2人,通风、空调1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监理工程师1人,内业人员1人。
4.3.10 委托人要求总监为专职,每周在工地上班时间不少于6天,每天工作时间不少于8小时,现场监理人员每天工作时间与施工单位上班时间一致(不得少于×小时),且根据工程需要进行连续跟踪检查,并做到24小时现场有监理工程师值班,能及时处理发生的问题。
4.3.11 进驻现场监理人员须与委托人确认的名单相一致,否则监理人应当承担每人次每日1000元的违约金。
4.3.12 监理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员在专业技术技能、职业道德、关键工序工作等方面委托人不满意的,委托人有权提出更换,监理人应当在12小时内委派能够胜任监理岗位要求并委托人满意的人员,且换人次数每个岗位不得超过2次,否则视为监理人不具备监理能力,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
4.3.13 经委托人确认的监理人员应当作好随时进驻现场的准备,按委托人要求期限进驻现场。
监理人不得以监理人员身体健康等问题逾期进驻现场。
4.3.14 在施工现场配备足够监理工程师,对于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隐蔽工程、中间验收等,不能脱岗,进行全过程现场跟班,旁站监理,并随叫随到,与施工同期工作。
监理人夜间应当安排人员值班,节假日不得休息。
总监理工程师必须专职本工程工作时间,若因工程需要,应当应委托人要求无条件加班,并自行解决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
监理合同(下)(2009-4-413:
37:
53)
分类:
合同范本 标签:
工程监理 监理合同 补充条款 合同范本 |
4.3.15 监理人现场人员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 监理人的施工监理任务
5.1 施工监理总体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5.1.1 按委托人要求时间按期编报、修改、完成监理规划及计划,经委托人批准后全面落实;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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