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诉讼时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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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诉讼时效
劳务合同诉讼时效
篇一:
劳务合同的诉讼时效
篇一:
劳动合同诉讼时效
杨某于XX年3月2日进入上海某印务有限公司从事印刷工作,公司没有与杨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缴纳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
双方口头约定,杨某每月工资为3000元/月。
XX年4月13日,由于杨某工作懈怠未能按量完成工作任务,公司领导对其提出了批评,杨某一怒之下离开了公司,之后也未到公司上班。
XX年4月15日,杨某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XX年2月到XX年12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3000元、违法解除的赔偿金、补缴XX年3月至XX年4月期间的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
印务公司委托本律师全权代理此案,目前,本案已经二审终审。
[案件分析]
该案例主要涉及主张双倍工资的时效问题。
之前对双倍工资的时效一直存在争议,现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已形成共识。
本案例对于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有很好的启发和借鉴意义。
一、主张双倍工资存在一年的时效,自劳动者提起仲裁之日前溯十二个月。
XX年1月1日劳动合同实施后,少数用人单位仍然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到XX年度由于各种原因要离开公司时引起劳动争议时才想起主张双倍工资,但此时主张已过法律规定的一年时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即平常所说的“双倍工资”。
二审法院认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的实质,是劳动者在正常劳动报酬之外依照该条的规定对于用人单位应签却未签劳动合同的行为可取得的等同于正常劳动报酬数额的惩罚性赔偿,并非劳动报酬,故适用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一般性规定,而并不适用于有关劳动报酬时效的特殊规定。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应签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之日起,就应当知道用人单位违法,可以要求主张支付双倍工资,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时效应分别从用人单位每月应付而未付双倍工资之次日起算,自劳动者申请仲裁之日前溯十二个月,属于此一年时效之内的双倍工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超过一年时效者,则对超过时效月份的双倍工资主张人民法院将不再支持。
本案中,杨某主张的是XX年2月到XX年12月期间的双倍工资。
而杨某直到XX年4月15日才提起仲裁要求该双倍工资,显然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一年时效的规定。
所以终审法院最终也没有支持其主张。
二、只有单位作出违法解除的,才可以主张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只有用人单位作出违法解除行为的,劳动者提起仲裁时才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本案中,杨某认为是被公司“逼走”的,应当属于违法解除行为,而公司却认为并没有作出解除行为,杨某在XX年4月13日走后再没有回公司上班,系自行离职行为。
既然杨某无法证明公司作出了违法解除的行为,要求赔偿金自然就没有法律依据。
因此,最终并没有支持其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的请求。
三、要求补缴社会保险往往只要求仲裁、诉讼的程序时效,而不关注实体时效。
由于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出于对劳动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司法实践中倾向于注重程序时效。
也即只要在一年之内及时提出了要求补缴的,可以一直追溯之前连续都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本案中,杨某要求补缴的是XX年3月至XX年4月期间的综合保险,而杨某是在XX年4月15日提起仲裁的,虽然程序时效没有过,但XX年3月到XX年3月期间的综合保险费显然是超过实体时效,最终法院并没有采纳公司答辩中认为该部分主张已超过实体时效意见。
[律师提醒]
1、由于司法实践中,对主张双倍工资存在一年的时效,并且只能前溯十二个月,因此,主张双倍工资应当及时,尤其是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已超过一年的情形,必须立即提起仲裁,否则拖延一天则少一天的双倍工资差额。
2、劳动者与公司领导发生争执的,即便认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要求维权的,应当继续履行劳动义务,再向有关部门主张自己的权利。
否则可能造成旷工的事实,这样就构成严重违纪,可能导致合同被解除,又得不到赔偿金。
3、而对于用人单位应当尽量规范管理,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篇二:
劳动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劳动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当劳动合同纠纷进入到诉讼程序的时候,就必须要知道劳动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一般超过诉讼时效的案件,法院是不会受理的。
接下来,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劳动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劳动争议的时效现在是六个月,自知道或应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计算;XX年5月1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后是一年,自知道或应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计算,可以中断或中止,追索劳动报酬无时间限制。
相关法律知识:
《劳动法》
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
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五十四条本法自XX年5月1日起施行。
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如何认定
王小姐于XX年4月1日入职某公司从事出纳工作,公司一直未与王小姐签订劳动合同,王小姐因担心自己提出签订合同会让公司不快,可能影响与公司的关系,因此也保持沉默。
王小姐月薪约4000元。
王小姐在公司的工作量比较大,且与公司经理之间因为工作原因产生了一些矛盾,公司经理有时候也在工作上刁难王小姐,王小姐也逐渐萌生退意。
XX年7月,王小姐以不能胜任公司工作为由向公司书面提出辞职。
王小姐于XX年8月1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XX年5月1日至XX年7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60000元。
审理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于XX年11月出具裁决书,仅支持了王小姐XX年8月1日至XX年3月31日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3XX元。
王小姐有些纳闷,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从入职第二个月就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己在公司工作了16个月,减去第1个月,应该支持15个月,怎么就判了8个月呢?
分析:
1、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最多支持多少个月?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
第82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同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双倍工资的起算是从入职第2个月开始的,这一点王小姐的理解完全没有错
那么双倍工资最多支持多长时间呢,是否一直支持到劳动者离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7条已经给了明确的答案“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在劳动者入职满1年时,已经视为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只需要办理一个补订合同的手续而已。
因此,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最多支持11个月。
2、请求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如何认定?
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
第4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劳动争议的诉讼时效为1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对于拖欠劳动报酬的,适用特殊时效,即该1年起算点是从劳动者离职之日起计算。
劳动者请求支付双倍工资差额时会遇到这样一个问题:
诉讼时效从入职第2个月起算还是从离职之日起算?
如果把双倍工资理解成劳动报酬,应当从离职之日起算;如果把双倍工资理解成赔偿金性质,应从入职第2个月开始计算。
在司法实践中,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律师认为,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并不属于劳动报酬,而是因违反法律的一种惩罚。
所以双倍工资请求的诉讼时效应从入职第2个月开始计算(XX年之前入职的,从XX年2月计算)。
本案中,王小姐双倍工资的请求从XX年5月1日开始计算,到XX年8月1日王小姐提起仲裁时,XX年5月、6月和7月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已经超过了时效,因而没有得到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篇二:
劳动合同诉讼时效
杨某于XX年3月2日进入上海某印务有限公司从事印刷工作,公司没有与杨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缴纳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
双方口头约定,杨某每月工资为3000元/月。
XX年4月13日,由于杨某工作懈怠未能按量完成工作任务,公司领导对其提出了批评,杨某一怒之下离开了公司,之后也未到公司上班。
XX年4月15日,杨某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XX年2月到XX年12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3000元、违法解除的赔偿金、补缴XX年3月至XX年4月期间的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
印务公司委托本律师全权代理此案,目前,本案已经二审终审。
[案件分析]
该案例主要涉及主张双倍工资的时效问题。
之前对双倍工资的时效一直存在争议,现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已形成共识。
本案例对于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有很好的启发和借鉴意义。
一、主张双倍工资存在一年的时效,自劳动者提起仲裁之日前溯十二个月。
XX年1月1日劳动合同实施后,少数用人单位仍然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到XX年度由于各种原因要离开公司时引起劳动争议时才想起主张双倍工资,但此时主张已过法律规定的一年时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即平常所说的“双倍工资”。
二审法院认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的实质,是劳动者在正常劳动报酬之外依照该条的规定对于用人单位应签却未签劳动合同的行为可取得的等同于正常劳动报酬数额的惩罚性赔偿,并非劳动报酬,故适用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一般性规定,而并不适用于有关劳动报酬时效的特殊规定。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应签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之日起,就应当知道用人单位违法,可以要求主张支付双倍工资,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时效应分别从用人单位每月应付而未付双倍工资之次日起算,自劳动者申请仲裁之日前溯十二个月,属于此一年时效之内的双倍工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超过一年时效者,则对超过时效月份的双倍工资主张人民法院将不再支持。
本案中,杨某主张的是XX年2月到XX年12月期间的双倍工资。
而杨某直到XX年4月15日才提起仲裁要求该双倍工资,显然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一年时效的规定。
所以终审法院最终也没有支持其主张。
二、只有单位作出违法解除的,才可以主张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只有用人单位作出违法解除行为的,劳动者提起仲裁时才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本案中,杨某认为是被公司“逼走”的,应当属于违法解除行为,而公司却认为并没有作出解除行为,杨某在XX年4月13日走后再没有回公司上班,系自行离职行为。
既然杨某无法证明公司作出了违法解除的行为,要求赔偿金自然就没有法律依据。
因此,最终并没有支持其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的请求。
三、要求补缴社会保险往往只要求仲裁、诉讼的程序时效,而不关注实体时效。
由于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出于对劳动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司法实践中倾向于注重程序时效。
也即只要在一年之内及时提出了要求补缴的,可以一直追溯之前连续都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本案中,杨某要求补缴的是XX年3月至XX年4月期间的综合保险,而杨某是在XX年4月15日提起仲裁的,虽然程序时效没有过,但XX年3月到XX年3月期间的综合保险费显然是超过实体时效,最终法院并没有采纳公司答辩中认为该部分主张已超过实体时效意见。
[律师提醒]
1、由于司法实践中,对主张双倍工资存在一年的时效,并且只能前溯十二个月,因此,主张双倍工资应当及时,尤其是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已超过一年的情形,必须立即提起仲裁,否则拖延一天则少一天的双倍工资差额。
2、劳动者与公司领导发生争执的,即便认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要求维权的,应当继续履行劳动义务,再向有关部门主张自己的权利。
否则可能造成旷工的事实,这样就构成严重违纪,可能导致合同被解除,又得不到赔偿金。
3、而对于用人单位应当尽量规范管理,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篇三:
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及诉讼时效如何认定?
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及诉讼时效如何认定?
山东鲁衡律师事务所纪榕榕
【案情简介】
王女士于XX年4月1日入职某公司从事出纳工作,公司一直未与王女士签订劳动合同,王女士因担心自己提出签订合同会让公司不快,可能影响与公司的关系,因此也保持沉默。
王女士月薪约4000元。
王女士在公司的工作量比较大,且与公司经理之间因为工作原因产生了一些矛盾,公司经理有时候也在工作上刁难王女士,王女士也逐渐萌生退意。
XX年7月,王女士以不能胜任公司工作为由向公司书面提出辞职。
王女士于XX年8月1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XX年5月1日至XX年7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60000元。
审理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于XX年11月出具裁决书,仅支持了王女士XX年8月1日至XX年3月31日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3XX元。
王女士有些纳闷,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从入职第二个月就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己在公司工作了16个月,减去第1个月,应该支持15个月,怎么就判了11个月呢?
【律师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1、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最多支持多少个月?
2、请求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如何认定?
首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最多支持多少个月?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同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双倍工资的起算是从入职第2个月开始的,这一点王女士的理解完全没有错。
那么双倍工资最多支持多长时间呢,是否一直支持到劳动者离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已经给了明确的答案“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在劳动者入职满1年时,已经视为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只需要办理一个补订合同的手续而已。
因此,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最多支持11个月。
其次,请求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如何认定?
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27条第4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劳动争议的诉讼时效为1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对于拖欠劳动报酬的,适用特殊时效,即该1年起算点是从劳动者离职之日起计算。
劳动者请求支付双倍工资差额时会遇到这样一个问题:
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XX年11月30日鲁高法〔XX〕297号)八、关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二)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双倍工资的支付问题明确了“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具有惩罚性赔偿金的性
质。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责任可视为同一合同项下约定的具有整体性和关联性的定期给付之债,仲裁时效期间从最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
所以本案中双倍工资请求的诉讼时效应从XX年4月1日计算,未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仲裁委员会支持了11个月的双倍工资。
篇四:
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是否适用诉讼时效问题
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是否适用诉讼时效问题
XX-09-0717:
40:
29|分类:
劳动法律专题|字号订阅
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是否适用诉讼时效问题
确认劳动关系已明确列为劳动争议处理范围,应属民事意义上的确认之诉,根据民法理论,三类“诉”中只有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确认之诉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但调解仲裁法及配套规定并未明确确认劳动关系是否适用仲裁时效。
实务操作中感觉,确认劳动关系涉及社会保险缴纳、工伤认定等劳动者切身利益,特别是国有企业改制中涉及早期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确认并予安置处理问题,具积极的社会意义。
北京劳动争议律师认为,依据举证规则,确认劳动关系案件中,劳动者负有举证责任,但是劳动者提供的证据所体现的时间可能存在超出一年劳动仲裁时效的限制,但因为属于确认之诉,应不受上述时效的限制,应根据证据情况,给予认定,举判例如下。
[案情举例]
XX年3月王某到某五金件制造公司工作。
XX年底,因公司要搬迁到外地,王某辞去了工作,公司按照程序,与王某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并给王某发放了11241元经济补偿金。
今年春节过后,王某找到了一份新工作,但在体检时发现肺部有问题。
医生怀疑是尘肺职业病,建议他立即做职业病鉴定。
按照规定,
职业病鉴定需原单位配合。
王某立即找到了原单位负责人,但对方只承认王某XX年进入公司,工种为组装工。
此后,王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但仲裁认为王某XX年12月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至XX年3月提起仲裁时已超过60日申诉时效,驳回了王某的申诉。
今年4月,王某向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在XX年3月至XX年12月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工种为金属抛光。
[说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类别为确认之诉,需要解决的是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并不涉及对实体上的权利义务纠纷的处理,因此,不适用时效制度,所以不存在王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时是否超过申诉时效的争议。
法院同时认为,公司按照工作满一年发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王某发放了11241元经济补偿金,而王某XX年4月至XX年11月间的每月工资为人民币1400元左右,因此,可以推断王某在该公司工作已近8年时间。
相关法律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但公司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其与王某的劳动关系是从XX年6月才开始的,因此,法院认定王某与公司劳动关系的开始时间为XX年3月。
对于王某的工种问题,根据其两名工友的出庭作证及公司的相关文书的证明,法院认定王某当初的工种为金属抛光。
篇五:
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问题
【威海劳动纠纷律师】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
年关将至,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劳动争议也越来越多,但由于劳动者对劳动仲裁的时效期间不甚了解,导致很多劳动者在被用人单位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却无法获得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本文从一个真实案例出发,对劳动者追索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进行分析,给劳动者维权提供法律意见参考。
案例:
王小姐于XX年4月入职某公司从事出纳工作,公司一直未与王小姐签订劳动合同,王小姐因担心自己提出签订合同会让公司不快,可能影响与公司的关系,因此也保持沉默。
王小姐月薪约4000元。
王小姐在公司的工作量比较大,且与公司经理之间因为工作原因产生了一些矛盾,公司经理有时候也在工作上刁难王小姐,王小姐也逐渐萌生退意。
XX年1月4日,王小姐以不能胜任公司工作为由向公司书面提出辞职,同时以公司未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XX年1月1日至离职之日止的双倍工资差额,公司予以拒绝,双方发生纠纷,王小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本案中王小姐XX年1月1日至离职之日止的双倍工资差额是否能够得到支持?
根据法律之相关规定,分析如下:
一、劳动合同法关于用人单位未订立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双倍工资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
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从上述规定看,本案中用人单位需支付两倍工资的期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但由于劳动合同法自XX年1月1日才正式实施,对既往无溯及力,因此,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所以,本案中用人单位应当支付XX年2月1日-XX年12月31日期间的双倍工资。
XX年1月1日开始视为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司法实践中认为不再适用双倍工资的规定,因此王小姐主张XX年1月1日至离职之日的双倍工资不会得到支持。
二、王小姐主张XX年2月1日至XX年12月31日期间的双倍工资已经超过仲裁时效
《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5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
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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