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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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余姚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保护企业国有资产安全,实现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下统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市人民政府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包括国家出资企业及其独资、控股和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的部门、单位出资的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上三类企业以下简称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三条企业国有资产由市人民政府监督管理,实行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和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并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责任追究等制度,创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方式,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质量。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持续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改进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推进国有资本向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配置和合理流动,推动技术创新和进步,增强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
第二章 监督管理体制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或机构为本区域内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国家出资企业及其独资、控股和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集中统一履行地方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
市人民政府确定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办)为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市人民政府统一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享有出资人权益。
市国资办对市人民政府负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与考核。
市纪委市监委、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审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市企业国有资产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部分行业的企业国有资产,根据需要由市人民政府授权或市国资办委托有关部门、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并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
委托有关部门、单位代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委托事项、期限和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市国资办及其委托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照统一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履行出资人职责。
接受委托的有关部门、单位(以下简称受托部门)按规定向市国资办通报工作。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对国有资本收入及其支出实行预算管理。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纳入本级人民政府预算。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照当年预算收入安排,不列赤字。
第三章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九条市国资办作为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本市国家出资企业统一履行以下出资人职责: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浙江省、宁波市及本级市人民政府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政策,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检查具体执行情况。
(二)按照市人民政府授权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现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维护所有者权益,依法享有资产收益。
(三)指导推进本市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合理调整,促进国有经济高质量发展。
(四)指导和督促国家出资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企业董事会建设;督促国有企业开展内部审计,组织并督促国有企业开展专项审计检查。
(五)指导和督促国家出资企业管理重大事项,负责审核重点国有企业的年度运营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按规定要求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负责国有企业的融资、担保等重大事项审批、审核或备案管理,按规定权限经批准后督促实施;负责国有资本投资运营监督管理和国有资本投资引导基金监督管理;负责市直属国有企业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监督和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审核或备案管理;负责国有企业债务的监督管理和债务风险预警、分析、防范工作;负责指导相关国有企业编制重大建设项目资金安排并督促承建落实。
(六)负责审核或提出国有企业设立、合并、分立、增减资本、解散、申请破产、改制、申请上市、合资合作和国有公司组建等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七)负责加强国家出资企业负责人管理,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评体系,做好对重点国有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审核企业用工规模,核定企业工资总额,监测调控企业收入分配总体水平。
(八)归口管理重点国有企业的党建工作;按照法定程序和管理权限,配合做好相关企业负责人的考察、任免及日常管理工作;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
(九)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制度和办法;参与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建议草案;负责收缴全市国有资本收益,按照规定管理使用。
(十)负责国有产权变动监管;建立和完善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制度,培育和监管国有产权交易市场;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清产核资、资产处置、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和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十一)根据出资人职责,协助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指导重点国有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市国资办依法依规维护国家出资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和经营自主权,除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不得向企业摊派费用和索要财物,不得利用股东地位滥用权利以及损害国有控股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受托部门代为履行以下出资人职责:
(一)依照市人民政府授权以及市国资办委托,任免、建议任免、考核所属国家出资企业的负责人。
(二)依照市人民政府授权以及市国资办委托,审核、决定或审批所属国家出资企业的有关管理事项。
(三)履行市人民政府授权以及市国资办委托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市国资办每年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接受市人民政府的监督与考核。
受托部门每年向市国资办通报受托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接受市国资办的监督与指导。
第十三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单位委派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委派机构的工作要求和指示在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监事会提出提案、发表建议和正确行使表决权,并在相应会议结束后10个工作日之内将履行职责情况和结果向其委派机构提交书面报告。
第四章 国家出资企业
第十四条 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经营自主权;
(三)对其所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参与选择企业负责人等出资人权利;
(四)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法经营,接受市人民政府和市国资办及有关部门、单位的监督管理,对出资人负责;
(二)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三)承担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四)承担相应社会责任,依法接受公众监督;
(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建立关联方交易管理制度。
关联方不得利用与国家出资企业之间的交易,谋取不当利益,损害国家出资企业利益。
本办法所称关联方,是指本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与上述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第十七条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依照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和会计信息。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分配利润。
第十八条 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建立全面预算管理制度,编制企业年度生产经营、投资、资本运营等全部经营活动的预算报告,落实全过程监控。
第十九条 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依法设立董事会,优化董事会组成结构,明确董事会决策权限和议事规则,保障董事会依法决策、科学决策。
董事长为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不设董事会的公司,执行董事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可兼任总经理。
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应依法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股东(大)会报告工作,对出资人负责,接受其监督与指导。
第二十条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不设监事会的设监事。
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企业配合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对出资人负责,依法依规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股东(大)会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与指导。
第二十一条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和企业事务公开,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建立企业债权、债务管理制度和年度举债计划风险评估报告制度,加强企业债权、债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建立担保跟踪监测预警制度和捐赠报告制度,加强担保与捐赠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建立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分析报告制度,组织开展投资效益分析评价和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估等动态监测活动,加强投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按照《余姚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对职务消费实行预算管理,严格控制职务消费和业务费用支出,接受出资人的考核、检查和企业职工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建立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健全相关制度,对企业经济活动和内部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监督与评价。
企业内部审计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以及内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市国资办报告。
第二十七条 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保障企业法律顾问依法开展工作。
第五章 国家出资企业负责人管理
第二十八条 推荐、选择和考核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进行。
依照规定应由人事管理部门选择、考核国家出资企业负责人的,从其规定。
推荐、选择和考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应当按照该企业的章程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出资企业的负责人,是指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管理人员。
第二十九条 国家出资企业负责人的任免、建议任免、委派或者更换,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及干部管理权限,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直属企业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党组织成员人选任免,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市委批准、市委组织部任免。
市直属企业纪委书记人选提名和考察以市纪委会同市委组织部为主,实行交流任职。
人选的资格条件,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二)市直属企业的委派董事人选,经市国资办提名、推荐,报市政府审定,由市国资办履行委派程序。
董事长、副董事长根据市政府审定意见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总经理、副总经理、资深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根据市政府审定,由公司董事会进行聘任或解聘。
董事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需经市国资办审批。
(三)市直属企业的监事会主席人选,经市直属企业提名、推荐,报市政府审定,由市国资办备案。
市直属企业的财务总监人选,由市国资办委派,代为履行企业财务内部控制、内部审计等监督职责。
财务总监列席所进驻市直属企业的董事会会议。
(四)市直属企业所属子公司的委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选,由市直属企业按规定程序考察,提议该子公司董事会任免,报市国资办备案。
但其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必须报市国资办审批。
其所属子公司的委派监事人选,由市直属企业按规定程序考察、审定并委派。
设监事会的监事会主席由市直属企业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五)受托部门管理的国家出资企业其委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选,由受托部门按规定程序考察、审定,提议企业董事会任免,报市国资办备案。
受托部门管理的国家出资企业其委派监事人选,由受托部门按规定程序考察、审定并委派。
设监事会的监事会主席由受托部门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六)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国有股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人选,由该企业提出委派或者更换意见,报市国资办、市审计局或受托部门批准,予以依法委派或者更换。
(七)国家出资企业中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人选,均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由该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条 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
(二)有符合职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三)有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健康身体条件;
(四)近三年来无严重党纪政纪处分或犯罪记录;
(五)法律法规或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不符前款规定情形或出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法予以免职或者提出免职建议。
监事出现上述情形的,由监事会予以免职。
第三十一条 市国资办和受托部门按照激励与约束相结合、效益与发展相结合、效率与公平相结合、权利与责任相结合的原则,对其任命(或者提名、推荐)的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予以奖惩。
市直属企业负责人薪酬考核由市国资办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实施,考核办法及考核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对其他国家出资企业负责人的薪酬考核,由受托部门或市直属企业负责实施,考核办法及考核结果报市国资办备案。
第三十二条 国家出资企业的负责人,对企业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遵守企业章程规定,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不得侵占、挪用企业资产,不得超越职权或违反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不得有其他侵害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有关人事管理部门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内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必须由受托部门或市直属企业审批,报市国资办备案。
第六章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第三十五条国家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重大事项,应当实行集体讨论、依法决策,并记录存档。
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由企业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
建立完善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坚持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
第三十七条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设立、合并、分立、增减资本、解散、申请破产、改制、申请上市、合资合作等,经市国资办及相关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十八条 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章程由市国资办审核并备案,其中市直属企业章程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国有资本参股企业的章程应向市国资办备案。
第三十九条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新建、改建、扩建或租用办公用房应严格执行企业配置标准;配置常用办公设施的,参照行政事业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购置资产,单价在100万元(含)以下总价200万元以下的,由受托部门或市直属企业审批,报市国资办备案;单价在100万元以上总价在200万元(含)以上的,由受托部门或市直属企业审核,报市国资办审批;单价在200万元(含)以上总价在500万元(含)以上的,由受托部门或市直属企业初审,经市国资办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四十一条 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购置或更新生产保障用车,按照《余姚市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深化改革实施方案》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非生产经营货物和服务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诚信的原则,按照《关于规范余姚市国有企业非生产经营货物服务采购管理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融资业务,必须根据本企业经营需要控制融资规模,结合市场行情控制融资成本,并向市国资办报送年度融资计划。
融资计划、融资规模、融资成本等执行、控制情况,应定期向市国资办报告。
第四十四条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资产转让及重大财产处置,必须按照以下程序报市国资办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一)国有股权转让,由受托部门或市直属企业初审,经市国资办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房屋、建筑物及土地使用权、车辆、机器设备、其他无形资产等(不包括正常报废的废旧资产、生产销售的各类存货)出售或转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拍卖、竞价或招标的方式进行。
评估价值在500万元以下的,由受托部门或市直属企业审批,报市国资办备案;评估价值在500万元(含)以上及2000万元以下的,经受托部门或市直属企业审核,报市国资办审批;评估价值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由受托部门或市直属企业初审,经市国资办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存货和固定资产的盘亏、毁损及报废损失、投资损失净值在20万元以下的,由受托部门或市直属企业审批,报市国资办备案;净值在20万元(含)以上及100万元以下的,经受托部门或市直属企业审核,报市国资办审批;净值在100万元(含)以上的,由受托部门或市直属企业初审,经市国资办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应收款项报损在20万元以下的,由受托部门或市直属企业审批,报市国资办备案;在20万元(含)以上及50万元以下的,经受托部门或市直属企业审核,报市国资办审批;在50万元(含)以上的,由受托部门或市直属企业初审,经市国资办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五)担保损失核销,由受托部门或市直属企业初审,经市国资办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六)列入市政府征收计划的土地房屋等资产处置事项无需另行专门申请报批。
第四十五条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对外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由受托部门或市直属企业审核,报市国资办审批;对外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由受托部门或市直属企业初审,经市国资办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对从事投资业务的国有独资公司,开展500万元以下的非股权性投资由受托部门或市直属企业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审批;开展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非股权性投资由受托部门或市直属企业按规定审批,报市国资办备案;开展1000万元(含)以上的非股权性投资由受托部门或市直属企业初审,经市国资办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从事期货交易、证券买卖、购买理财产品等涉及高风险的投资行为。
第四十六条 专业从事融资担保业务的国有独资企业开展融资担保业务,按照《公司法》、《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企业章程的规定运作。
国有企业参与出资专业从事转贷业务的扶助基金,开展相应转贷业务,严格按照转贷扶助基金实施办法的具体规定运作。
第四十七条 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出租,应采用拍卖、竞价、招标等方式公开出租,由受托部门或市直属企业审批,报市国资办备案。
租赁期最长不超过5年,超过5年的须报市国资办批准。
采用公开方式出租资产的承租方要求继续承租的,可以续租一次,但续租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且续租的租金不得低于上期。
续租申请报告由受托部门或市直属企业初审,报市国资办审批。
主业从事市场经营服务的专业市场资产出租,可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企业采用拍卖、竞价、招标等方式自行组织招租,招租方案由受托部门或市直属企业审批,报市国资办备案。
涉及企业改制遗留问题或因拆迁暂住等特殊情况,经受托部门或市直属企业审核,报市国资办批准后,可以协议出租。
其他情形的企业国有资产协议出租,由受托部门或市直属企业初审,经市国资办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经营管理权转让或实行承包经营管理的,必须参照资产出租的规范管理方式进行。
第四十八条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提供担保或拆借资金的,必须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审核和审批:
(一)同一受托部门或市直属企业内部企业之间提供担保或拆借资金的,必须经受托部门或市直属企业批准后实施;
(二)不同受托部门或市直属企业之间有关企业提供担保或拆借资金的,担保或拆借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经受托部门或市直属企业审核,报市国资办审批;担保或拆借金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由受托部门、市直属企业初审,经市国资办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国家出资企业和乡镇(街道)所属企业需由市属相关国有企业提供担保或出借资金的,经受托部门或市直属企业、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由市属相关国有企业初审,经市国资办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属相关国有企业和市直属企业为其他国家出资企业和乡镇(街道)所属企业提供担保或出借资金的,收取一定的金融服务费和资金占用费,相关的费率标准另行制定。
第四十九条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得对本市国家出资企业和乡镇(街道)所属企业以外的企业进行担保或出借资金;也不得对市外的国家出资企业等提供担保或出借资金。
专业从事担保业务的国有企业除外。
第五十条 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一次性捐赠额在5万元(含)以下的,当年累计捐赠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由企业提出捐赠申请,经受托部门或市直属企业审批后,报市国资办备案;一次性捐赠额在5万元以上及10万元(含)以下的,当年累计捐赠在10万元以上及20万元(含)以下的,由受托部门或市直属企业审核后,报市国资办审批;一次性捐赠在10万元以上的,当年累计捐赠在20万元以上,由受托部门或市直属企业初审,经市国资办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经营亏损企业不得对外捐赠。
第五十一条 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严格控制职工编制,根据企业职能、规模及工作任务进行定员、定岗、定编。
如需增加职工编制的,由受托部门或市直属企业初审,经市国资办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员工招录必须严格按照《余姚市国有企业用工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职工工资总额实行预算管理,由市国资办根据企业不同类别、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上年度实际工资总额等为基础依据进行核定,具体按照《余姚市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建立规范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程序由市相关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确定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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