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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机构认可规则
CNAS-RC01
认证机构认可规则
RulesfortheAccreditationofCertificationBodies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目次
前言2
1范围3
2规范性引用文件3
3术语和定义3
4总则5
5认可程序5
5.1初次认可申请5
5.2评审准备7
5.3评审7
5.4不符合的验证9
5.5评审报告10
6认可决定和认可证书10
7监督评审11
7.1监督评审周期11
7.2监督评审程序11
8复评12
9认证业务范围的认可13
10认可后的情况通报16
附录A(规范性附录)认证业务范围的认可分类17
前言
本文件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制定。
本文件为CNAS对认证机构认可的基本规则,与其他必要认可规则和认可准则共同形成CNAS对认证机构认可的要求。
本文件代替CNAS-RC01:
2006。
认证机构认可规则
1范围
1.1为确保CNAS对认证机构认可工作的公正、有效,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国际标准、指南的要求,特制定本文件。
1.2本文件规定了对认证机构认可的政策和程序,适用于CNAS对认证机构的认可。
1.3需要时,对于特别领域或行业,CNAS还将补充相应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文件的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
以下引用的文件,注明日期的,仅引用的版本适用;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适用。
GB/T27011-2005/ISO/IEC17011:
2004《合格评定认可机构通用要求》
GB/T19011《质量和(或)环境管理体系审核指南》
CNAS-R01《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
CNAS-R03《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规则》
CNAS-RC02《认证机构认可资格处理规则》
CNAS-RC03《认证机构信息通报规则》
CNAS-RC04《认证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
CNAS-RC05《多场所认证机构认可规则》
CNAS-RC07《具有境外关键场所的认证机构认可规则》
3术语和定义
3.1认可规范
CNAS实施认可活动的政策、程序、准则及其说明和应用指南,包括认可规则、认可准则、认可指南和认可方案等文件。
1)认可规则(RC系列)是CNAS实施认可活动的政策和程序,包括通用规则和专项规则等文件。
2)认可准则(CC系列)是CNAS认可的认证机构应满足的基本要求,包括等同采用相关ISO/IEC标准、导则和IAF对相关ISO/IEC标准、导则的应用指南,以及特别行业的特定要求等文件。
3)认可指南(GC系列)是CNAS对认可准则的说明或应用指南,包括通用和专项说明或应用指南等文件。
4)认可方案(SC系列)是针对特别领域或行业对认可规则、认可准则和认可指南的补充。
3.2认证领域
特定的认证活动类型,如: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等领域。
注:
产品认证包括:
产品、过程和服务。
3.3认证业务范围
在特定的认证领域内,认证活动所涉及的特定技术领域。
注:
可以根据行业或活动的不同特征(如初级生产、制造、服务业等)、产品或服务实现的不同过程(如机械、电子、食品、金融、医疗等)和活动的不同属性(如质量、安全、环境等)、产品标准等进行认证业务范围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认证目的,对认证业务范围的分类可能有多种分类方法。
3.4认可范围
寻求认可或已获准认可的特定的认证服务,如:
认可所覆盖的认证领域以及相关认证领域内的特定认证业务范围。
3.5严重不符合
缺少或未能实施和保持适用的认可规则、认可准则和认证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一个或多个要求,或根据获得的客观证据,足以怀疑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的可信性的评审发现。
3.6一般不符合
可能发展为严重不符合的评审发现,如:
1)单个或孤立地缺少或未能实施和保持认可规则和认可准则中某一项条款的要求,但其后果对认证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尚未构成严重影响;或
2)在实施中未执行或偏离认可规则和认可准则的要求,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对认证结果的可信度未造成严重影响;或
3)违反认证机构有关文件要求,进而没有达到认可规范中某一条款的要求。
3.7观察项
尚未构成不符合,但需提请认证机构注意或改进的评审发现。
3.8文件评审
对认证机构提交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或材料所实施的评审。
3.9办公室评审
在认证机构办公场所实施的评审。
3.10见证评审
对认证机构在其受审核方的场所实施的审核/检查活动进行的评审。
3.11初次评审
对初次申请认可的认证机构或扩大认可领域所实施的评审。
3.12监督评审
在认可证书有效期内,对认证机构是否持续满足认可规范所实施的评审。
3.13复评
在认可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对提出延续认可资格要求的认证机构所实施的评审。
4总则
4.1CNAS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ISO/IEC相关标准、导则和IAF的相关应用指南的要求等建立和实施认证机构认可的相关文件,开展对认证机构的认可活动。
4.2CNAS对认证机构的认可工作遵循非歧视和公正的原则。
4.3CNAS不对申请认可的认证机构提供可能影响认可公正性的咨询或其他服务。
4.4CNAS对申请认可的认证机构的申请材料内容、认可评审信息和其他非公开信息保守秘密。
在法律法规要求时,CNAS有责任将认证机构的相关信息向有关部门通报。
4.5CNAS对认证机构的认可仅表明,CNAS承认获准认可的认证机构在认可的认证业务范围内具有从事认证服务的能力,但并不表明CNAS批准了认证机构所颁发的认证证书。
4.6CNAS对认证机构的认可服务按《认证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CNAS-RC04)收取认可费用,不接受任何认证机构或其他认可活动相关利益方的资助。
4.7CNAS按照《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规则》(CNAS-R03)受理和处理对CNAS的申诉、投诉和争议。
4.8对于多场所认证机构的认可,除本文件外,《多场所认证机构认可规则》(CNAS-RC05)和《具有境外关键场所的认证机构认可规则》(CNAS-RC07)
提供了补充的认可规则。
4.9对于获得与CNAS有互认协议的认可机构认可的认证机构,CNAS根据有关互认协议及相关的安排,对相应认可评审结果的适宜性进行评价,考虑使用相关的认可评审结果。
5认可程序
5.1初次认可申请
5.1.1申请认可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认证活动的申请人,应取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注: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CNAS将不受理认证机构的申请:
a)未提供国家认监委批准文件(不含境外机构)的;
b)不满足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认证机构设立条件,国家认监委已经做出暂停批准资格决定的。
2)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
若申请人为一个较大法律实体的一部分,则应由这个较大法律实体向CNAS提出认可申请;
注: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CNAS将不受理认证机构的申请:
a)未提交有效的法律地位证明(如营业执照等)的;
b)实际办公地址、工商注册/登记地址、认监委批准文件中地址不一致。
3)已按申请认可领域的相应认可规范要求建立和运行其质量管理体系,并已实施覆盖所有程序的内审和管理评审。
通常情况下,已在申请认可领域完整实施了至少3个组织的认证,且申请人相应领域的质量管理体系已有效运行6个月;
人员认证机构应就申请认可的认证业务范围制定认证制度,并已按照该认证制度实施一定数量的认证活动;
注: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CNAS将不受理认证机构的申请:
a)未实施内部审核(包括总部对分支机构的内审)和管理评审的;
b)未能提供申请领域已经实施3个组织认证证明的;
c)申请认可领域的质量管理体系未有效运行6个月。
4)已对申请人应承担的认证活动中所引发的法律责任做出安排;
注:
未提供对申请人应承担的认证活动中所引发责任做出安排证明的,CNAS将不受理认证机构的申请。
5)申请认可前未发生误导使用认可标识等行为。
注:
申请认可前发生误导使用认可标志等行为,未采取纠正措施的,CNAS将不受理认证机构的申请。
5.1.2申请人应提交的申请文件:
1)《认可申请书》;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认证活动的申请人,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对其颁发的准许其设立及实施认证活动范围的批准文件;
3)证明申请人法律实体地位的注册文件,如营业执照;
4)申请人的管理体系文件;
5)申请人的相关机构业务活动与认证业务之间可能的利益冲突(申请人的各种关系对认证的公正性构成威胁)分析与控制说明;
注:
申请人未提供其相关机构业务活动与认证活动之间可能的利益冲突的分析与控制说明;或未能提供申请人的各种关系对认证的公正性构成威胁的分析与控制说明,CNAS将不受理认证机构的申请。
6)已对申请人承担的认证活动中所引发的法律责任做出安排的证明。
需要时,申请人还应提供进一步的材料,以便CNAS获得足够的认证机构信息,具体内容见《认可申请书》。
注:
申请人可以从CNAS网站()或CNAS秘书处获取认可规范和《认可申请书》等相关文件。
5.1.3在提交《认可申请书》时,申请人应按照《认证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CNAS-RC04)的规定交纳认可申请费。
5.1.4CNAS通常在收到《认可申请书》的30日内对认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解决双方在理解上的差异,必要时可对申请人进行访问。
1)通过审查的,CNAS将向申请人发出受理申请的通知,并签署《认可合同》。
2)经审查不符合申请条件的,CNAS将向申请人发出不受理申请的通知,并阐明理由。
3)对不予受理有异议的,申请人可以按《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规则》(CNAS-R03)的规定提出申诉。
5.1.5当一个或多个领域已经获得CNAS认可的申请人提出新认证领域认可申请时,申请人仍应按照本文件条款5.1.1至5.1.4的条件和要求向CNAS提出扩大认可认证领域的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认可申请文件和材料。
CNAS按照上述程序受理扩大认可认证领域的申请。
5.1.6对于在已经获准认可的认证领域申请扩大特别行业认证项目(如在QMS领域,申请电信行业的TL9000等)的认可时,申请人仍应按照本文件条款5.1.1至5.1.4的条件和要求向CNAS提出扩大认可特别行业认证项目的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认可申请文件和材料。
CNAS按照上述程序受理扩大特别行业认证项目的认可申请。
5.2评审准备
CNAS对申请人的认可申请进行审查,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情况确定认可评审范围并策划认可评审方案。
5.3评审
CNAS依据认可规范对申请人实施评审,评价申请人的认证能力及其运作的符合性和有效性,评审包括文件评审、办公室评审和必要的见证评审。
5.3.1文件评审
CNAS根据对评审项目的认可评审方案指派认可评审组长或评审员负责对申请人的管理体系文件等与认证活动相关的文件进行评审。
根据文件评审的结果,由CNAS确定是否进行后续的办公室评审。
如果申请人针对CNAS文审提出的不符合,两次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均不符合要求或纠正措施超过3个月的,CNAS将做出文审不通过结论。
认证机构需重新提交认可申请。
5.3.2办公室评审
5.3.2.1CNAS将根据认可评审方案提出办公室评审的人日数和评审组组成,并与申请人确定具体的评审日期和评审组成员。
申请人如有异议,可向CNAS提出。
5.3.2.2办公室评审计划
评审组长负责制订办公室评审计划,提前通知申请人。
5.3.2.3评审组按照办公室评审计划,依据适用的认可规范在已确定的评审范围内对申请人进行评审。
评审组在评审现场召开有申请人代表参加的首次会议,就办公室评审的要求和安排等事项进一步确认落实。
评审组对申请人认证能力及其运作的符合性和有效性进行综合评价。
对不符合事实将要求申请人代表予以确认,并提出不符合报告。
评审组在评审现场召开有申请人代表参加的末次会议,报告评审情况、评审发现和评审结论,向申请人提出有关不符合的纠正措施验证的要求和方式,与申请人就必要的见证项目的安排进行进一步确认。
5.3.3见证评审
CNAS委派评审组对认证机构的认证审核/检查项目/人员评价过程实施见证评审,以确定认证机构的审核/检查/评价实施能力(包括审核/检查技能、专业技术能力以及审核/检查/评价组管理和协调能力)和审核/检查/评价管理的有效性。
5.3.3.1见证评审的数量
1)初次单领域申请认可
a)管理体系认证:
通常情况下,见证评审项目不少于2个;涉及到两个阶段审核项目的,至少其中一个审核项目见证两个阶段;
b)产品认证:
考虑产品认证的特点,见证项目和数量的确定将根据认证所涉及的产品特性(如:
安全、质量等)、产品类别、以及产品认证所依据的标准等因素具体策划。
2)初次多领域申请认可
a)管理体系认证:
每个领域的见证评审项目不少于1个,涉及到两个阶段审核项目的,至少其中一个审核项目见证两个阶段;
b)产品认证:
考虑产品认证的特点适当增加产品领域的见证项目。
对于多领域认证结合审核项目,见证数量将适当增加。
3)扩大认证领域的申请认可
a)管理体系认证:
每个认证领域或特别行业认证项目的见证评审项目不少于1个。
涉及到两个阶段审核项目的,至少其中一个审核项目见证两个阶段;
b)产品认证:
根据产品认证的特点适当增加产品领域的见证项目。
对于多领域认证结合审核项目,见证数量将适当增加。
4)人员认证机构申请认可
CNAS对每种认证制度至少实施一次见证评审,并且将覆盖每种认证制度所包括的笔试、面试、观察申请人的现场审核等评价方式。
5.3.3.2见证评审的认证审核/检查/评价项目的选择
1)对于认可规范要求实施两阶段认证审核的项目,至少见证一个两个阶段审核项目;对于其他实施两阶段认证审核的项目,如果不安排第一阶段见证评审,则必须见证第二阶段审核。
在对第二阶段审核实施见证时,查证第一阶段审核的实施情况。
第一阶段是否需要见证由CNAS根据项目的复杂程度、风险等级、认证机构运作的成熟度等因素确定。
2)CNAS对见证项目的选择将考虑项目的典型性,主要选择风险程度高、技术难度高、产品实现过程复杂、环境或安全因素复杂、拟认证组织规模(如:
人员、场地、产品或服务种类等数量)较大的认证审核/检查项目作为见证评审项目。
3)尽可能地见证申请人的不同的审核/检查人员。
4)优先选择初次认证审核/检查/评价、再认证审核项目作为见证评审项目;
5)对于人员认证机构的见证评审,CNAS见证评审的抽样样本将考虑人员认证机构的相关的认证制度的内容,包括:
见证对申请认证人员的考试(笔试和面试)的组织与实施和见证对申请人现场审核的观察等。
见证应覆盖人员认证机构实施上述活动的不同人员和场所。
6)一般情况下,见证评审安排在办公室评审之后。
在策划认可评审方案阶段,CNAS将与申请人沟通拟选择见证的认证业务范围,申请人应按CNAS的具体要求将规定时间内的审核/检查项目计划提交CNAS,以便初步选择见证项目。
在办公室评审期间,评审组长可根据评审情况提出调整见证评审项目,并报告CNAS。
7)申请人应在认证审核/检查项目具体实施前15日将认证审核/检查计划提交CNAS。
5.3.3.3申请人有责任要求其拟认证的组织接受CNAS的见证评审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对于无正当理由拒绝CNAS实施见证评审活动的组织,申请人将不能向其颁发带有CNAS认可标识的认证证书。
申请人应提前将见证评审组的人员名单通知拟认证的组织。
5.3.3.4见证评审组对申请人派出的审核/检查组的现场审核/检查活动实施见证。
见证评审完成后,见证评审组向申请人的审核/检查组通报见证评审情况、评审发现和评审结论,对不符合事实将要求申请人代表予以确认,并提出不符合报告。
5.3.4对从事产品认证的申请人的认可评审,包括对其自有实验室符合ISO/IEC17025相关要求的评审,对于已获得实验室认可的情况,CNAS将根据具体情况考虑其认可结果;对申请人自有检查能力的评审包括符合ISO/IEC17020相关要求的评审,对于已获得检查机构认可的情况,CNAS将根据具体情况考虑其认可结果。
5.3.5CNAS一般就认证机构对其分包机构的管理实施评审。
必要时,CNAS对分包机构实施评审以检查认证机构对其分包机构的管理是否满足相关认可规范的要求。
5.4不符合的验证
5.4.1验证时限
1)初评时,申请人应在不符合提出3个月内针对不符合采取有效的特定措施,并向评审组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并经其验证;
2)监督评审和复评时,申请人应根据不符合的严重程度,申请人应在1个月内针对不符合采取或计划采取特定措施,并向评审组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并经审查接受。
通常情况下,严重不符合的纠正不得超过15天。
3)在其它类型或目的的评审中,申请人应在评审后1个月内针对不符合采取或计划采取特定措施,并向评审组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并经审查接受。
5.4.2对于接受初评的申请人,对其不能按期就不符合采取或计划采取特定措施,或在评审组要求申请人采取进一步措施而仍不满足认可规范要求的情况,CNAS将终止对申请人的认可活动;对于接受监督、复评和其他评审的申请人,对其不能按期就不符合采取或计划采取特定措施,或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的特定措施经评审组验证不能满足认可规范要求的情况,CNAS将依照《认证机构认可资格处理规则》(CNAS-RC02)的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5.4.3验证方式
评审组根据不符合的性质和申请人采取或计划采取的特定措施的情况确定验证的方式和范围。
对不符合所采取或计划采取的特定措施的验证形式,包括书面验证、到申请人的办公室验证、和/或通过见证评审验证等。
5.5评审报告
评审组组长在办公室评审的末次会议上向申请人报告评审情况、评审发现和评审结论,并征求申请人意见。
根据评审结果,评审组长形成认可评审报告,并提交CNAS。
CNAS在做出批准认可资格的决定后向申请人提交认可评审报告正式文本。
有关认可评审报告中的任何与评审组在办公室评审结束时的结论的不同之处,CNAS在正式文本提交之前与申请人沟通。
6认可决定和认可证书
6.1CNAS根据认可评审报告、评审记录、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和所获得的相关信息进行认可评定和做出认可决定。
必要时,可能继续向申请人调阅必要的补充信息。
6.2CNAS向申请人颁发有CNAS授权人签章的批准申请人认可资格的认可证书,在认可证书的附件上注明获准认可的领域、认可准则、认证业务范围(包括产品认证中特定的认证产品、产品认证模式)、适用的认证依据等。
认可证书的有效期为四年。
注:
对于多场所认证机构的认可证书,见《多场所认证机构认可规则》CNAS-RC05的相关规定。
6.3CNAS向社会发布认可公告,并将获准认可的认证机构列入CNAS认可名录。
注:
CNAS网站公布相关认可信息。
6.4获准认可的认证机构应以公开文件或以其他适当方式对外公示获得CNAS认可的认证业务范围,并在其认可的认证业务范围内按照《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CNAS-R01)颁发带CNAS认可标识的认证证书,适用时,包括国际互认标识。
7监督评审
在认可证书的有效期内,CNAS对获准认可的认证机构实施监督评审,以确定其是否持续符合CNAS认可规范。
7.1监督评审周期
通常情况下,CNAS对获得认可的认证机构第一次现场监督评审不应超过初始认可日期12个月;随后的现场监督评审的时间间隔不超过12个月。
对于认证管理系统运行良好,自律行为积极主动,持续改进工作效果明显,认可风险低的认证机构,CNAS可以适度延长现场监督评审的时间间隔,但不应超过2年。
发生(但不限于)以下情况,CNAS视需要增加对认证机构的监督评审:
1)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对其实施处罚;
2)认证机构的运作发生了重大变动或发生了其他可能影响认可资格的变更(包括认证机构人员变动较频繁的情况等);
3)对认证机构有重大投诉;
4)其认证的组织、产品或服务以及获得认证的组织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5)暂停后又恢复认可资格;
6)认证数量增长速度异常。
7.2监督评审程序
7.2.1通常情况下,CNAS提前与获得认可的认证机构确定具体的监督评审时间。
如果认证机构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接受CNAS现场评审,则CNAS根据《认证机构认可资格处理规则》(CNAS-RC02)采取相应措施。
7.2.2监督评审采用办公室评审和必要的见证评审相结合的方式。
在获准认可的认证机构的管理体系文件等发生重大变更的情况下,还将包括对变更部分的文件评审。
需要时,还可采取其他的评审方式,如对获准认可的认证机构有关人员进行专项评审、调阅认证相关活动档案、向认证活动的利益相关方征求意见或核实相关情况等。
7.2.3监督评审的办公室评审程序与本文件规定的初次认可的办公室评审程序相同。
7.2.4监督评审时,见证评审的需要、数量和认证项目根据认可的认证领域、认证业务范围数量、产品实现过程复杂程度、环境或安全因素复杂程度、发证数量以及认证机构风险等级评价结果(适用时)等确定。
人员认证机构监督评审时,根据认证制度的内容、人员认证机构人员的认证分类和/或人员的认证级别、所颁发的认证证书数量、评价人员的数量、对人员评价方式的种类、认证机构的内审情况等因素,通常情况下,对每种认证制度实施至少一次见证。
优先选择初次认证审核/检查/评价、再认证审核项目作为见证评审项目;如果没有初审/检查/评价、再认证审核项目,CNAS可以选择监督审核项目作为见证评审项目;
在CNAS实施现场评审前,认证机构应提前向CNAS提供月度审核计划(该计划包括审核项目名称、审核类型、时间、专业代码以及审核组成员名单)。
CNAS根据该计划,选择见证的审核项目和/或审核员。
一旦CNAS选择了见证项目,认证机构有责任要求其拟认证组织接受CNAS的见证评审并提供条件的支持。
对于无正当理由拒绝CNAS实施见证活动的拟认证组织,认证机构不应向其颁发带有CNAS认可标志的认证证书。
否则,CNAS根据《认证机构认可资格处理规则》(CNAS-RC02)采取相应措施;一旦CNAS选择了被见证的审核员,认证机构无正当理由不能更换被见证的人员。
否则,CNAS将增加抽样量。
对于近期无审核项目(指现场评审完成后3个月内无审核项目供CNAS见证的),通常情况下,认证机构应上报后续的第一个审核项目供CNAS见证。
对于瞒报或少报审核项目的认证机构,经核实认证机构在此期间有审核项目或开展了认证审核活动,CNAS根据《认证机构认可资格处理规则》(CNAS-RC02)采取相应措施。
7.2.5监督评审的决定
每次监督评审完成后,CNAS根据评审的情况,对获准认可的认证机构做出保持/暂停/撤销认可资格的决定,并向其提交监督评审报告的正式文本。
8复评
8.1在认可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对于提出继续保持认可资格的认证机构,CNAS在证书有效期内对其实施复评。
8.2因特殊情况,需延长认可证书有效期限的,在认可证书有效期内,CNAS安排一次监督评审或采取替代方式实施评审,延长期最多不超过一年。
8.3复评程序
8.3.1复评申请
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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