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心理卫生协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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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心理卫生协会章程
中国心理卫生协会章程
2011年10月14日第六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中国心理卫生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AssociationforMentalHealth,缩写CAMH。
第二条本会是由我国心理卫生学、心理学、医学、社会学、教育学界等科学工作者和有关单位自愿组成,是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国性、学术性、科普性的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是发展我国心理卫生科学技术事业和提高全民心理素质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本会宗旨:
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团结全国心理卫生学、心理学、医学、教育学、社会学界等科学工作者积极开展心理卫生教育、科学研究、学术交流,促进心理卫生科学技术的繁荣发展,普及心理卫生知识,培养儿童、青少年的健全人格,预防心理疾病,维护心理健康,提高全民的心理素质,为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本会在开展各项活动中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常设办事机构设在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围绕心理卫生学科及相关学科开展活动,提高人民的心理健康水平、社会适应功能及道德品质,防治心理疾病和心身疾病。
二、弘扬科学精神,普及心理卫生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提高全民心理素质。
三、开展心理卫生相关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四、围绕心理卫生学科及相关学科专业开展继续教育,培训专职和兼职心理卫生工作者。
五、编辑、出版、发行心理卫生的学术专著和科普书籍、报刊及相关的音像制品。
六、接受委托承担心理卫生领域的科技项目,科技成果评价及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专业技术标准制定。
七、开展各类公益性的心理咨询、心理治疗业务。
八、促进民间心理卫生国际科技合作和开展国际间学术交流,组织科学研究与考察。
九、向党和政府反映心理卫生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推荐和表彰心理卫生科技人才,以及在心理卫生领域里取得优异成绩的科技工作者。
十一、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包括个人会员(包括普通会员、资深会员、境外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各类会员条件
凡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会员条件之一者,均可自愿申请为本会会员。
一、个人会员
(一)普通会员
1、从事心理卫生相关工作,具备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任职资格者。
2、心理卫生学、心理学、医学、社会学、教育学及相关学科高等院校毕业,从事心理卫生相关工作者。
(二)资深会员
本会会员中取得主任医师、教授、研究员职称,具有学术威望,在本学科发展领域中成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热心支持协会工作,能履行资深会员的义务者。
(三)境外会员
境外心理卫生专家,支持本会工作,对促进我国心理卫生事业有
重要贡献者,或非心理卫生学界的境外专家和知名人士,支持本会工作,对促进我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心理卫生交流做出重要贡献者。
二、单位会员
具有一定心理卫生专业人员、支持本会工作的医疗、科研、教育等企事业单位,和相关的社会团体。
第九条入会程序
普通会员由本人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本会的分支机构、会员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心理卫生协会可根据本会理事会的授权,或接受理事会委托,接受普通会员的入会申请,并交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认。
资深会员由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提出名单,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后,由理事长聘任。
境外会员由本会专业委员会和组织工作委员会提出推荐名单,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后由理事长授予证书。
并报业务主管单位核准备案。
单位会员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向本会提出申请,加盖单位印章,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后发给证书。
第十条各类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普通会员
1、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学术交流、培训等;
3、优先在本会主办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
4、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二、资深会员
除享有会员的权利外,可终身享有资深会员资格,并可免费获取本会年度活动计划、总结和所在专委会论文汇编。
三、境外会员(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1、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学术交流、培训等;
2、优先在本会主办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
3、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单位会员
1、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2、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有关学术活动;
3、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
4、可要求本会给予技术咨询,协助举办培训班及国内外学术会
议;
5、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并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各类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普通会员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决定;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和所在分支机构委托的工作任务;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资深会员
除承担普通会员的义务外,还应当参加本会组织的对心理卫生工作发展战略、政策、重大决策的论证咨询活动。
三、境外会员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决定;
3、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4、协助本会做好国际间的学术交流;
5、向本会介绍国际心理卫生研究的新进展。
四、单位会员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决定;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组织和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4、按规定缴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各类会员证书或聘书均由本会统一印制。
第十三条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发证单位,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会员证作废。
会员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予以除名并追回会员证或聘书。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授予名誉职务;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审议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受托代表有委托投票权,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高造诣的专家、学者或有较大的影响的人士;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2周岁,且为专职;
四、热心本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二十四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由理事会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以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
况;
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由理事长委派或常务理事会指定一位副理事长代行职权。
第二十八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本会本届卸任理事长、副理事长可推举为下届名誉理事长,任期一届。
第三十条本会设名誉理事,在学术上有突出成就,对本会工作有贡献,不再继续担任理事、常务理事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可聘任为名誉理事,任期为一届。
第三十一条本会依据专业发展的需要,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立相应的专业委员会(分会)。
专业委员会(分会)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其冠名为“中国心理卫生协会某某专业委员会(分会)”。
专业委员会(分会)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订章程,其所有活动应按本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
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会制,由专业委员会民主协商推荐正副主任委员,其正副主任委员候选人需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聘任并颁发证书。
专业委员会(分会)每届三年。
主任委员连任不得超过两届,任职届满时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三十二条本会专业委员会(分会)的设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
(二)有学术带头人和一定规模的专家学者群体;
(三)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四)能独立开展相应的业务活动;
(五)有固定的住所;
(六)有合法和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三十三条本会根据需要设置若干专职管理人员,组成办事机构。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中国科协及政府其他部门项目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经费管理
一、本会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体制,经费收支执行国家制定的有关社团财经法规和制度。
二、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三、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及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款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四、本会在理事会换届改选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本会修改的章程,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会会徽外部轮廓是头侧勾像,上部为彩虹,背景为中国地图,“1985”为中国心理卫生协会成立的年份,图内的文字分别为中英名称。
第四十六条本会会徽可在本会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会场悬挂,在出版物上印制,也可作为徽章佩戴。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2011年10月14日第六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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