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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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范
***************************
******工程
施工合同
二○一*年*月
目录
第一部分:
协议书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具体内容同示范文本。
本文件省略)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
承包人(全称):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
工程地点:
************************************************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的全部内容
三、合同工期:
总日历天数:
****天
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五、合同价款
1、合同总价(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
2、综合单价:
详见承包人的报价书。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本合同通用条款
4、谈判成交通知书
5、投标书、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及其附件
6、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
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双方为履行本合同的有关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16年6月30日
本合同双方约定签字及盖章后生效。
十一、本合同一式三份。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具体内容同示范文本。
本文件省略)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本合同协议书、合同补充协议书、专用条款、通用条款、中标通知书、招标补遗和修正、答疑纪要、招标文件、投标书、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不使用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见招标文件及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规范。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发包人不提供。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由发包人制定。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
职权:
(1)有对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初审权和审批权;
(2)参与工程质量、安全、投资、进度的管理及有关配合单位的协调;(3)参与审核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和确认工程结算价款。
5.2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
6、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
姓名:
******职务:
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技术负责人
7、发包人工作
7.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在施工人员进场后提供施工用水、电等动力资源。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施工期间保证道路畅通。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工程开工日期前不少于3天。
(5)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发包人以书面形式交验,并与交付施工现场时,在现场实际交验,做交验纪录。
(6)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7)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
8、承包人工作
8.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承包人全权负责现场的施工安全、保卫、夜间照明及场内、场内外接口交通疏导,按省市有关规定搞好施工现场管理。
。
(2)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合同签订时另行约定。
(3)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按省市有关规定办理,如施工中出现环境卫生污染、噪音污染、工地周围居民灯光污染、建筑材料有害物质污染及生活区的卫生条件(食堂)差造成的停工、窝工、投诉由承包人负全部责任包括接受罚款。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工程竣工、移交前由承包人负责,移交后由发包人负责。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需要时,另签协议书。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应达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有关文明工地标准,同时满足发包人的有关规定。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①承包人施工人员进入现场后,必须主动到当地派出所办理有关手续。
②/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9、承包方必须合理安排施工顺序,保证***天的合同工期。
10、工期延误
10.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若发包人临时停电、停水在8小时以内对施工造成影响,不顺延工期。
如连续停电、停水8小时以上并给承保人施工造成实质性延误的可相应顺延工期。
发包人、监理人共同确认和顺延工期,并不计取窝工损失费。
(2)在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引起承包人不能正常施工,承包人应随时进行工种调整,不计取误工费,经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确认后工期顺延。
四、质量与检验
11、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1.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无
五、合同价款
12、合同价款及调整
12.1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综合单价的合同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本条不适用
(2)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除暂估价的材料价格浮动因素之外的所有价格风险及本合同第43条规定以外发生的自然灾害费用。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由投标人结合自身实力及本工程实际情况,在投标报价中考虑。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双方另行商议。
_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
本条不适用。
13、合同价款调整
13.1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1)自本工程截止投标时间前28天起,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2)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与工程量清单特征描述不符的,由承包人按新的项目特征提出综合单价,发包人确认。
(3)因工程量清单漏项或因现场签证、设计变更引起新增加的工程量清单项目:
①工程量按实计算,合同价款进行调整;
②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③合同中只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可以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④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综合单价,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⑤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4)承包人中标的措施项目费为合同价款的组成部分,一般不作调整。
除非出现下列情况:
①发包人更改已审定的施工方案(修正错误除外)引起措施项目费增加时,予以增加,减少时不予减少;
②由于工程量变化引起措施项目费增加时予以增加,减少时予以减少。
上述两类情况发生时,承包人原中标价中以综合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本款第(3)条办理,以费率计取的,按中标费率计算。
(5)材料市场价格浮动超过招标阶段市场价格±5%(以对应的同期《材料信息价》价格为准),在工程款结算时,按差价调整工程价款。
(6)经发包双方确定调整的工程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7)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应由受益方在10日内向另一方提出,经双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受益方未在该时间内提出工程款调整报告的,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调整;收到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一方应在7日内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否则视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已经确认;
(8)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在合同签订时参照《陕西省计价规则》(2009)4.7.7条具体约定。
(9)人工费可按照陕西省建设厅《陕西省人工费调差(2015)319号》文件执行。
14、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1)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款总额的比例:
本合同签订后支付人币壹拾万元(¥100000元)作为工程预付款(包括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2)工程完工通过验收后工程款支付至合同总额的95%;
(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个月后,无质量问题,支付剩余5%的质保金。
六、材料设备供应
15、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15.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
16.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无
17、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17.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承包人采购的所有材料、设备均应达到国家规范“合格”标准。
如因材料、设备质量造成的工程损失由承包人负全部责任。
七、工程变更
1.发包人变更设计按通用条款执行。
2.承包人提出变更设计,必须征得工程师及发包人同意,变更设计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承包人提出的变更设计属于合理化建议的,因此发包人获得收益的,发包人应将收益部分扣除因实施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后,剩余部分的80%,提供给承包人。
八、违约、索赔和争议
18、违约
18.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8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第8.3款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第16.3、16.4款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8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第18款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9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第19.5款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0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本款全部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按本合同通用条款39.1款执行。
18.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9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第9.2款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8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第18款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
该项违约,承包人每延误一天向发包人支付按合同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该违约金限额为: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未达到国家质量验收标准承包人无条件返工且实现其投标书中的质量标准,其返工费用自理,并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百分之五的违约金。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1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本款全部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第24.1款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按本合同通用条款39.2款执行。
19、索赔
19.1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并符合合同的相关规定。
19.2若承包人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经济损失,承包人应在确认该事件发生后7日内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发出的索赔通知后在7日内未向承包人作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19.3承包人索赔按下列程序处理:
1)承包人在2日内向发包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
2)发包人指定专人收集与索赔有关资料;
3)承包人在7日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申请;
4)发包人指定专人初步审查费用索赔申请表,符合第40.1条规定条件时予以受理;
5)发包人指定专人进行费用索赔核对,经造价工程师复核索赔金额后,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并由发包人批准;
6)发包人指定的专人应在7日内签署费用索赔审批表,或发出要求承包人要求索赔的进一步详细资料的通知,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详细资料后,按本条第4)、5)款程序进行。
19.4若发包人认为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额外损失,发包人应在确认引起索赔事件后,参照第40.3款规定向承包人索赔。
若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索赔通知7日内,未向发包人作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19.5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
20、争议
20.1发包人以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拒绝办理竣工结算时,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本工程保修合同执行,竣工结算按本合同约定办理;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双方就有争议的部分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后办理竣工结算,无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按本合同约定办理。
发包人不得以分部分项工程局部工程质量争议为由而拒不办理整个工程的竣工结算。
20.2双方当事人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通过下列办法解决:
(1)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
(2)提请律师事务所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调解;
(3)合同争议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21、不可抗力
21.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1)烈度为8度及以上的地震、战争、动乱、洪水、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它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
(2)八级及以上持续1天的大风;
(3)持续降雨72小时以上,或24小时连续雨量达150mm以上的暴雨(以气象台发布的公告为准)
(4)持续2天超过39°C的高温天气(气象部门预报为准)。
(5)区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不允许施工的时间
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通报发包人,并应在7日内提供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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