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合同品质条款的约定及注意事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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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合同品质条款的约定及注意事项
国际贸易中商品品质条款的约定及注意事项
在国际货物贸易中,买卖双方交易的每种商品都表现为一定品质,这种品质是商品的内在成分和外观形态的综合表现,它是构成标的物说明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商品品质条款的重要性
商品品质包括商品的物理性能、机械性能、化学成分和生物特征等自然属性,也包括商品的色泽、款式和透明度等外观形态。
商品的品质条款不仅是构成商品说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主要依据。
鉴于此,品质条款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
进出口商品的质量优劣,直接影响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格,也是决定企业竞争能力的重要因素。
因此,买卖双方对商品质量都十分关注。
国际贸易的商品种类繁多,即使是同一种商品,在品质方面也可能因自然条件、技术和工艺水平以及原材料的使用等因素影响而存在着种种差异,这就要求买卖双方在商定合同时必须就品质条件作出明确规定。
在实际业务中,因品质问题而产生贸易纠纷的案件最多。
为了减少和避免争议,在约定品质条款时,应对成交商品的质量要求作出全面、清晰和准确的描述,以利于合同的履行。
二、对进出口商品品质的要求
合同中的品质条款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主要依据。
卖方所交货物不仅要符合合同约定的品质,还要符合进出口国家的质量标准和使用安全的要求。
所以,进出口从业人员需要清楚进出口商品的品质要求。
通常情况下,进出口商品的品质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符合买卖合同约定的品质条件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卖方所交货物必须符合合同约定的品质和规格,必须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
如果卖方所交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品质和规格条件,买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如有严重质量问题,买方甚至可以拒收货物或撤消合同。
(二)符合进出口国家的质量标准
交易的商品要符合有关国家行政当局的质量标准,即要符合卖方国家出口的质量标准和买方国家允许进口的质量标准。
(三)符合使用安全的要求
成交商品的品质必须符合使用安全的要求,如因商品质量有缺陷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生产厂商和销售者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商品品质的表示方法
国际市场上交易的商品种类繁多,且各种商品的性质和特点各不相同,所以,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也各异。
概况起来,国际货物贸易中惯常使用实物和文字说明两类方法来表示商品的品质。
(一)用实物表示成交商品的品质
用实物表示成交商品的品质,通常包括看货买卖和凭样品买卖两种方式。
1.看货买卖
看货买卖通常是先由买方或其代理人在卖方所在地验看货物,达成交易后,卖方即应按验看过的商品交付,且只要卖方交付的是验看过的货物,买方不得对卖方交货品质提出异议。
案例:
我国某公司出口一批罐头给美国商人,美国商人于2017年5月9日在现场验看货物后,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中载明该批罐头为降价商品,不退不换。
交货期为2017年6月20日前。
我方按约定条件将美国商人验看过的货物如期交付。
但货到二个月后,美国商人来函称罐头全部变质,要求退货。
问:
我方应否答应买方的要求?
为什么?
评析:
我方不应答应买方要求。
因为该合同是属于用看货买卖方式成交,只要我方按照约定条件将买方现场验看过货物交付,买方就不能再就商品质量问题提出异议。
并且合同中还明确载明,该罐头属于降价商品而不退不换。
在国际货物贸易中,由于买卖双方距离遥远,买方到卖方所在地验看货物多有不便,即使卖方有现货在手,买方委托代理人代为验看货物,也无法逐一查验,因而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采取看货买卖的情况较少。
看货买卖多用于小批量的贵重物品(金、银首饰、珠宝玉器、贵重工艺品、名人书画等)的现货交易方式(拍卖、展卖、寄售等)。
2.凭样品买卖
样品是从一批商品中抽出来的,或由生产、使用部门设计并加工出来的,足以代表整批商品品质的少量实物。
凭样品买卖是指以样品表示商品的品质并以此作为交货依据的交易。
在国际货物贸易中,根据样品的提供方不同,凭样品买卖又分为下列三种情况:
(1)凭卖方样品买卖(Salebyseller,sSample)。
由卖方提供的样品称为卖方样品,用卖方样品作为交付货物品质依据的,称为凭卖方样品买卖。
以此种方式成交,需要在买卖合同中写明品质以卖方样品为准。
履行合同时,卖方交付的批量货物品质必须与该样品相同,高于或低于样品的品质,均属于违约行为,都可能会引起买方的异议。
这就要求卖方向买方提供样品时,应该选择质量适中且有代表性的。
同时,应留存一份或数份作为复样,并对留样妥善保管,以备将来处理品质纠纷时核对使用。
案例
我国某公司与越南某客商凭卖方样品买卖达成一笔出口镰刀的交易。
合同中规定复验有效期为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的60天内。
货物到目的港经越商复验后,未提出任何异议。
但事隔半年,越商来电称:
镰刀全部生锈,只能降价出售,越商因此要求我方按成交价格的40%赔偿其损失。
我方接电后立即查看我方留存的复样,也发现类似情况。
问:
我方应否同意对方的要求,为什么?
分析:
凭样品成交的买卖合同,样品表示商品的品质并以此作为交货依据。
案例中,我方查询留存的复样,也发现与买方有类似的问题,说明我方所交货物有质量问题。
如果由于质量问题,买方提请索赔期限通常是两年。
尽管买方在复验的60天有效期内,未提出异议。
但是,如果镰刀生锈是由于潜在的质量问题引起的,或者说这种潜在问题需要用半年时间才能暴漏出来的话,卖方应予以赔偿。
因为,买方并不是放弃了索赔权利,而是在复验有效期内,这种潜在的质量问题无法检测出来。
可是赔偿的比例或数额,需要买卖双方协商确定。
通常,需要补偿买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终上所述,我方应赔偿买方的损失,但是,对买方提出按成交价格的40%进行赔偿的要求,我方不能苟同,双方可根据损失的实际数额并经充分协商后,确定合适的赔偿比例或数额。
(2)凭买方样品买卖。
由买方提供的样品称为买方样品,用买方样品作为交付货物品质依据的,称为凭买方样品买卖。
以此种方式成交,需要在买卖合同中写明品质以买方样品为准。
履行合同时,卖方交付的批量货物品质必须与买方样品相符。
这对卖方来讲需要注意如下三点:
注意来样是否有反动的、黄色的等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的式样或图案。
②需注意原材料供应、加工生产技术和生产安排的实际情况,以确保日后得以顺利履约。
③防止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最好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如果发生由买方来样引起侵犯第三者知识产权的事件,概由买方负责,与卖方无关。
(3)凭对等样品买卖。
由于原材料、生产设备设施和生产工艺等情况的不同,卖方难以完全做到或担心自己所交的货物品质与买方提供的样品不符而遭受买方索赔。
卖方为稳妥起见,通常会根据买方提供的样品,先生产加工或采购少量的样品交由买方确认,这种经买方确认的样品称为对等样品、确认样品或回样。
在这种情况下,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须以对等样品为准。
凭对等样品买卖,实质上是将凭买方样品买卖转化成了凭卖方样品买卖,可以有效防止卖方交货品质与买方样品不符的矛盾,使卖方处于主动地位。
案例:
我国南方某公司与沙特阿拉伯某公司订立出口10000套穆斯林长袍的合同。
合同中规定,以买方提供的样品为交货的品质依据。
买方在约定时间内提供了样品,样品的前面留有5公分长的开叉。
我公司根据我国开叉通常在后面的习惯,在没有征得买方确认的情况下,就私自将开叉留到了后面。
交货后,买方因与样品不符为由而拒绝付款。
最后,我方又重新返工将开叉留到了后面,因此多支出返工费、运费及赔偿费等共计30000美金。
问:
从此案例中应该吸取哪些教训?
分析:
用买方样品成交,买方提供的样品就是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依据。
案例中,我方私自将开叉留到后面而导致30000美金的损失,其教训是深刻的。
如果我方认为买方样品开叉留到前面有问题的话,可以先生产出一件或几件,让买方确认我方生产的样品是否符合要求,买方确认后就由买方样品变成了卖方样品,这时我方再进行批量生产就不会出现案例中的问题了。
此外,在国际贸易中,有时为了寻找贸易伙伴或增进对商品的了解,往往采用寄送样品的做法,此时的样品应为参考样品。
为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需要明确注明所寄样品仅供参考等字样。
(二)凭文字说明表示商品品质
在国际货物贸易中,更多情况下是以文字说明来表示成交商品的品质。
凡是以文字、数据、图表、照片等形式来表示商品品质的,均属于以文字说明表示商品品质的范畴。
在实际业务中,具体包括如下6种方法:
1.凭规格买卖(Salebyspecification)
商品的规格是指一些足以反映商品质量的主要指标,如化学成分、含量、纯度、性能、容量、长短、粗细等。
凭规格买卖,即用足以反映商品质量的主要指标来表示成交商品的品质。
如电池,从1号到5号,长短粗细及电容量都不相等。
其特定的规格适应不同的用途,一般不能混用。
买卖双方在洽谈交易时,对于适于凭规格买卖的商品,应提供具体规格来说明商品的基本品质状况,并需要在合同中列明主要指标,而对商品品质不起重大影响的次要指标不要过多罗列。
例:
东北大豆,水份最高14%,杂质最高1%,不完善粒最高7%,含油量最低18%。
凭规格买卖时,反映商品质量的指标因商品不同而异,即使是同一种商品,因其用途不同,对规格的要求也会有较大差异。
案例
我国某公司与美国某公司订立了两份大豆进口合同。
其中一份合同的标的想用来做种子使用,因此,合同中规定,发芽率要在90%以上,不完善颗粒在5%以下,出油率在50%以上;另一份合同想用来榨油使用,合同中规定,出油率在60%以上,不完善颗粒在10%以下,发芽率在40%以上。
问:
上述选用的规格指标是否有问题?
分析:
用规格表示商品品质时,应在合同中列明主要指标,而对商品品质不起重大影响的次要指标不要过多罗列,以免造成履约困难和因此增加不必要的交易成本。
案例中,用作种子使用的大豆合同,发芽率即是最重要的指标,不完善颗粒对种子而言也是必要的,而出油率多少对种子的用途影响甚小,所以应把这个指标删除为好,否则可能会增加不必要的交易成本;对于另一份合同而言,榨油使用的大豆,显然出油率是最重要的指标,而其他的不完善颗粒和发芽率等指标显得没有必要罗列。
凭规格表示成交商品的品质方法,具有简单易行、明确具体且可根据每批商品的具体品质状况灵活调整的特点,所以这种方法在国际贸易实践中使用最为广泛。
2.凭等级买卖(Salebygrade)
商品的等级是指同一类商品,按其成分、效能、形状、重量、含量、纯度等的差异,分为品质优劣各不相同的若干等级。
货物的等级,通常是由制造商或出口商根据长期生产和了解该类货物的经验,在掌握其品质规格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
它有助于满足各种不同需要,也有利于根据不同需要安排生产和加工整理。
买卖双方可根据合同当事人的意愿予以调整或改变,并在合同中具体订明。
如我国出口的冻带骨兔肉分为如下四个等级:
(1)特级。
每只净重不低于1500克。
(2)大级。
每只净重不低于1000克。
(3)中级。
每只净重不低于600克。
(4)小级。
每只净重不低于400克。
一般情况下,卖方所交货物品质低于合同要求,这显然是违约行为。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
若卖方所交货物品质高于合同要求也有可能构成违约。
其原因有多方面,如品质过高,买方办理进口手续时可能会多交税;另外品质过高,可能会使货物不能适应买方的使用目的,买方需重新加工后使用,从而会增加买方的额外费用。
案例:
我国青岛某公司向日本出口一批苹果。
合同及来证上均写明品质为三级品。
但到发货时我方公司才发现三级苹果库存告罄,于是该公司改以二级苹果交货,并在发票上加注:
“二级苹果仍按三级计价”。
问:
这种以好顶次的做法是否妥当?
分析:
在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中,质量条款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时的品质依据。
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如果与合同规定不符,卖方要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买方则有权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向卖方提出赔偿要求甚至解除合同。
该公司以好顶次的做法,是与合同约定不相符的,在出现价格下跌的情况下,买方仍然有可能提出索赔要求甚至拒收。
当出现这种情况时,我方应采取主动措施,将情况电告对方,与买方协商寻找双方均可接受的解决办法。
但无论采取何种解决措施,发货前都要征得买方同意和确认,切不可主观认为以好顶次的做法不会构成违约。
否则日后就可能由于货价下跌等原因而引发纠纷。
3.凭标准买卖(Salebystandard)
商品的标准是指将商品的规格和等级予以标准化。
这有利于减少国际贸易纠纷和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商品的标准有的是国家或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也有同业公会或国际组织制定的。
因此,商品标准有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之分。
但并非所有的标准对进出口贸易都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目前,被广泛认同且影响力最大的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制定的ISO9000标准系列。
在实际业务中,对商品标准的选择既要考虑安排生产或组织货源的方便,又要考虑企业战略和经营意图。
通常采用我国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成交,也可酌情采用国外规定的品质标准,尤其是国际上已经被广泛采用的标准。
由于各国制定的标准经常进行修改和完善,所以就存在不同的标准版本,版本不同其品质标准也会各异,因此,在援引某个标准时,应载明采用的版本年份。
另外,对于农副产品,由于自然条件变化会导致其品质差异较大,因而难以规定统一标准。
农副产品的品质往往采用良好平均品质(FairAverageQuality,简称FAQ)来表示。
所谓良好平均品质,是指一定时期内某地出口货物的平均品质水平,一般是指中等货。
如果用良好平均品质表示商品的品质,需要在合同中明确这种品质的确定方法。
确定良好平均品质的方法通常有两种。
(1)农产品的每个生产年度的中等货。
这种标准一般是由生产国在农产品收获后,通过对产品进行广泛抽样,从而制定出该年度的良好平均品质的标准和样品并予以公布,作为该农产品在该年度的良好平均品质标准。
(2)某一季度或某一装船月份在装运地发运的同一种商品的平均品质。
这种标准一般是从各批出运的货物中抽样,然后综合起来,取其中有代表性的作为良好平均品质的标准。
采用这种标准,在抽样时可以由买卖双方联合抽取,或共同委托检验人员抽样后,将样品送交指定的机构检验决定。
4.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
在国际货物贸易中,有些大型的机械设备,精密的仪器仪表等技术密集型产品,因其结构复杂,很难用几个简单的指标来表明其品质全貌。
因此,对这类商品的品质通常是以说明书并附以图样、照片、设计图纸及各种数据来说明其具体性能和结构特点。
以此方式表示成交商品品质称为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
(Salebydescriptionsandillustrations)
需要注意的是,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时,卖方所交货物必须符合说明书规定的各项指标要求。
但是,由于这类商品的技术要求较高,有时即使品质与说明书和图样相符合,在使用过程中也不一定就能达到设计时的要求。
所以,在合同中除明确说明书的内容外,还需要订立卖方品质保证条款和技术服务条款。
比如,在合同中规定质量保证期,并留出一部分款项,待到质保期结束后再付给卖方。
5.凭商标或品牌买卖(SalebyTradeMarkorBrandName)
商标是指厂商用来识别其所生产或出售的商品的标志,它可由文字、字母、图案等组成。
品牌是指工商企业给其制造或销售的商品所冠以的名称。
在国际市场上,一些名牌产品的品质比较稳定,在市场上树立了良好的信誉,买卖双方在交易时,习惯上就采用这些商品的商标或品牌来表示其品质。
但是,如果某种品牌的商品同时有多种不同型号或规格时,为明确起见,需要在规定品牌的同时,还要列明其型号或规格。
6.凭产地名称买卖(SalebyOrigin)
某些产品尤其是农副产品,因产区特有的自然条件、传统加工工艺等因素影响,其品质方面具有与其它产区的产品所不具有的独特风格和特色,对于这类产品,可以用产地名称来表示品质。
比如西湖龙井、景德镇瓷器、吉林人参等。
四、品质条款的内容
在国际货物贸易中,由于成交商品品种众多,商品品质千差万别,而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又各有优缺点,所以,品质条款的具体内容及形式,也应视成交商品的特性、买卖双方的交易习惯和具体要求而定。
(一)品质条款的一般内容
在品质条款中,对能用科学的指标来表示其品质的商品,一般应写明诸如商品规格、商品等级等内容。
有些习惯凭标准买卖的商品,则应在品质条款中列明采用何种标准,而对某些受自然条件影响较大并难以规定统一标准的农产品,则通常在品质条款中列明良好平均品质字样。
对性能和结构比较复杂的机械、电子、仪表等技术密集型产品,很难通过几个简单的指标来表示其品质的全貌,故应在品质条款中载明卖方需提供说明书,并附随相关图样、照片、设计图纸及各类数据等内容。
此外,还应写明品质保障条款和售后服务条款。
对于难以用科学指标表示其品质的商品,则应在品质条款中列明凭卖方样品、买方样品或凭对等样品交货等字样。
对某些在国际市场上久负盛名的商品,在品质条款中只列明成交商品的商标或品牌即可。
对一些在品质方面有独特风格和地方特色的商品,也可以只用原产地名称来表示其品质。
(二)品质机动幅度
为了减少纠纷,以便进出口合同的顺利履行,应在品质条款中对表示品质的指标规定出一定的变化范围。
1.约定品质的机动幅度
所谓品质的机动幅度是指品质指标的变动范围。
只要卖方所交付货物的品质指标在约定的范围内,就算符合合同约定的品质要求。
2.约定所交货物与样品大致相同
如果用样品来表示成交商品的品质,因为卖方大批量交货时较难做到与样品完全一致,为减少贸易纠纷和便于履行合同,买卖双方在约定品质条款时,应加上交货品质与样品大致相同或相似的条文。
需要注意的是,加上此条文,能有多大程度的减少纠纷有待商榷,因为对什么算是大致相同恐怕也是见仁见智。
3.约定品质的增减价条款
为了体现按质论价,在约定品质机动幅度时,对某些货物也应该根据实际交货品质调整价格,即在合同中增加品质增减价条款。
在约定增减价条款时,一般应该选用对价格有重要影响而又允许有一定机动幅度的主要质量指标,对于次要的质量指标或不允许有机动幅度的重要指标,则不要选用。
五、制订品质条款应注意的事项
在制定品质条款时,应注意选择恰当的方法,找到影响品质的关键指标并约定适中的品质条件。
同时,表述品质条款要明确具体,还要把握指标之间的内在联系性。
(一)正确运用各种表示品质的方法
在规定品质条款时,要想能避免或减少纠纷,就需要选用恰当的方法把品质条件表述清楚。
1.选择恰当的方法表示商品品质
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很多,每种方法都有其优缺点和适用的场合,所以要选择恰当的方法来表示品质。
究竟采用哪种表示品质的方法,主要依据商品的特性而定。
一般而言,能用文字、图样、照片、设计图纸、数据等方法表示商品品质时,就不要轻易用看货成交或凭样品成交的方法。
因为看货成交通常多用于寄售、展卖和拍卖等业务中,看货成交卖方需要在成交前就要备好货物,这样会增加卖方风险,一般只适合小批量的贵重物品,所以,有一定的局限性。
而凭样品成交,在卖方批量交货时,由于较难做到与样品完全一致,从而容易导致纠纷,通常只在无法用科学的指标来表示商品品质时才采用。
2.最好用一种方法表示商品品质
能用一种方法表示品质时,一般不宜同时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表示方法。
特别是同时采用凭规格和凭样品成交,会给履约造成困难,对卖方极为不利。
因为卖方所交付的货物,既要符合合同约定的规格,又要与样品一致,能做到两全其美,则实属不易。
但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果有某个或某几个指标不能用文字说明表述清楚,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用样品表示该商品的某个或某几个品质指标是可以的。
比如,用样品表示手机的颜色,手机其他方面的品质指标用文字说明来表示。
案例:
我国某公司与美国某公司达成出口一批纺织原料的合同,合同品质条款中规定,该批原料含莫代尔纤维50%,所含水分最高不超过15%,杂质不超过3%。
但我方在成交前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我方又电告买方,成交货物与样品大体相似。
我方按约定条件如期交付了货物。
货到目的港后,买方复验并得到货物质量的主要指标比样品低7%的检验证明,因此,买方要求我方赔偿其损失共计50000美元。
最后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我方赔偿买方20000美元了事。
问:
从本案例中应该吸取什么教训?
评析:
能用一种方法表示商品质量的就不要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方法。
如果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方法表示质量,那每种方法都得满足才行,否则,将会构成违约。
合同规定该批原料含莫代尔纤维50%,水分最高为2.5%,杂质不超过3%,从合同内容上看,双方以商品的规格作为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并以此作为检验商品的依据,属于凭规格买卖,只要我方所交的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我方就算已经履行了合同。
但是成交前我方向对方寄送样品时并未声明是参考样品,签约后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这样对方就有理由认为该笔交易既凭规格又凭样品。
而在国际贸易中,凡是属于凭样品买卖,卖方所交货物必须与样品完全一致,否则买方有权拒绝接受货物或提出索赔。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我方很难以该笔交易并非凭样品买卖为由不予理赔。
案例中,卖方本意应是所给样品仅供买方参考用的,但是,合同中并没有明确表示出来样品究竟是作为参考还是用来表示商品品质,这样就容易产生纠纷。
(二)正确选用商品品质指标
在约定品质条款时,除要选择合适的表示品质的方法,还要选择影响品质的重要指标来表示商品品质,并要注意品质指标之间的内在联系及相互制约关系。
1.选择恰当的商品品质指标
表示商品品质的指标众多,在品质条款中,应选择对商品品质有重要影响的指标在合同中列明,注意不要遗漏重要指标。
对于次要的品质指标,则可少列甚至不列,以免条款过于繁杂,给履约带来不便。
某项品质指标重要与否,除和商品本身的特点有关外,还和购买此商品的目的有直接关系。
以买卖玉米为例,如果玉米是用作饲料使用,则淀粉含量就是最重要的品质指标,需在合同的品质条款中列明。
如果玉米是用来做种子的,则发芽率就变成了品质条款中的最重要指标。
2.注意品质指标之间的内在联系和制约关系
品质条款中的各项指标是从不同的角度来说明商品的品质。
各项指标之间有其内在联系和相互影响的关系,如果其中某项指标规定不当,就可能影响其他指标。
案例:
我国某公司同瑞士某公司达成一项出口玻璃杯的合同。
合同质量条款规定,玻璃杯的透明度达到85%以上,厚度不低于1毫米,强度能耐受2个大气压。
问:
这种规定质量的指标是否合适?
分析:
用规格表示商品质量时,不仅要根据商品用途不同选较为重要的指标,而且还要注意各指标间的关联性,不能顾此失彼,选择相互矛盾的指标。
案例中,玻璃杯的透明度和强度和厚度三个指标就有冲突,比如透明度好的玻璃杯,通常会较薄,而强度较差。
相互矛盾的指标同时达到会比较困难,如果这样规定品质指标,将会对卖方极为不利。
(三)品质条件应适中
品质条件应根据客户的实际需要和卖方的供货可能性,实事求是、客观的规定较为适中的品质条件。
1.品质条件不宜偏高
在约定品质条款时,要根据客户的实际需要和卖方的供货条件,实事求是的确定品质条件。
不应为了追求高价而盲目的提高品质,以免浪费原材料或给组织货源带来困难,甚至影响交货。
这不仅会给自身造成损失,也会对外造成不良影响。
总之,出口商品品质应适销对路,不能盲目追求高品质,因为高品质通常会对应高价格,所以,高品质的商品在某些市场不一定适销。
2.品质条件不宜偏低
高品质的商品由于价格也高,因此未必有竞争力。
但是也不能为了低价竞争而任意降低品质要求。
卖方所交货物不仅要符合合同约定的品质条件,而且要符合进口国的法律规定,凡品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商品,一律不准进口,有的还要求就地销毁,并由货主承担由此引起的各项费用。
(四)品质条款要明确具体
合同中的所有条款都应明确具体,尤其品质条款更不能模棱两可,因为品质条件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主要依据。
由于品质条款约定不清而产生歧义,所导致的国际贸易纠纷所占比例最高,所以,在约定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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