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钻井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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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钻井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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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钻井合同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工程项目一览表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16年12月8日竣工日期:
2017年2月28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1、金额(大写):
¥:
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的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16年12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安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合同通用条款
执行《安丘市政府采购项目合同》
第三部分一、三标段合同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按通用条款规定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合同法》以及现行的国家、山东省、潍坊市有关行政法规。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难、规范的名称:
现行建设工程相关验收规范、有关标准及地方通用做法规定。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
5.4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7、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工程开工前一天,完成通用条款8.1.1规定的有关工作内容,以达到现场施工条件;施工场地的平整达到招标文件规定要求。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费用。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材料的提供时间:
各专业管线单位的档案资料由发包人协调、由产权单位向中标人提供地下管线资料。
沿街各单位的地下设施需由施工单位在施工前进行详细的调查,并做好保护。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已开通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由发包人、监理方、承包人现场交验,并做交验记录。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无具体要求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无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①需办理特别通行证时,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办理;②施工现场要排放有害污水、施工噪音时,由承包人办理有关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6)己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包括发包人甩项的成品)的保护工作;承包期间损坏,由承包人自费修复。
承包人有义务配合发包人向有关管理部门进行移交,在未办理交接手续前仍由施工单位负责看护,因人为原因造成的损坏和设施的丢失、卫生保洁等仍由施工单位负责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承包人负责并承担有关费用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按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书承诺及当地建设部门要求完成,服从建设单位的调度,随时搞好现场的清洁卫生,并承担费用。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承包人应为下述人员:
发包人雇用的任何其他承包人及其工人、发包人的工人、合法履行职责的国家公务人员、监理人员无偿提供以下服务和配合:
I、为工程检查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II、为保证承包人和其他承包人的工作不发生冲突,承包人应对他们的工作场所或材料存放等负责协调。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1、进度计划
11.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发放中标通知书后1天内提供。
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应为投标书中的施工组织计划和进度计划的进一步细化,而不能对其做实质性变动。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11.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13、工期延误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非承包人原因出现的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同意后顺延。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按有关规定程序验收。
19、工程试车
19.5试车费用的承担:
五、安全施工
在工程施工期间所发生的任何工程质量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以及给第三方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因此对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方式确定。
23.2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无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完工验收合格后付至总工程款的80%,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一周年付结算价款的10%,质保期结束后付清余款(无息)。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无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为国家免检产品、质量保修产品或类似等级的产品,且必须从投标文件承诺的产地进货,承包人应按其投标承诺采购,且其技术标准、规格、质量需满足设计文件、招标文件的要求,不得私自更换。
材料设备进场后使用前,必须经监理工程师取样,需要送检的,由监理工程师监督下送检,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检验、测试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需要送检的,需经监理工程师检验并签证后方可使用。
材料、设备价格执行承包人的投标价格。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达不到投标文件承诺的质量要求、规格要求和产地要求,或者达不到招标文件、设计文件的质量、设计要求的,发包人有权选择没收或者要求退货;发包人没收的材料,不支付任何款项,作为罚款处理。
28.2上述材料、设备的产地证明(如出厂合格证、货物运输凭证等)、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的查验证明、检验证明,在工程结算时,承包人应予提供,以证实其材料、设备完全满足招标文件的规定和投标文件的承诺,若承包人不能提供必要的证据,以证明其施工材料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和投标文件承诺的品牌和产地要求,则工程结算时,材料价格按照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价格全额扣除。
28.3若发包人要求更换承包人投标文件承诺的产品品牌、更换产品技术标准、功能参数、质量标准等,经认可后,可以更换。
价格按照更换前后两种产品的市场价差,并结合投标情况,由发包人确定。
28.4若发包人要求更换的产品为非招标产品,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工程师进行市场询价后,可以纳入工程造价。
由于更换产品而需重新计算的工程量或者更换产品而需改变的施工方法,影响投资造价的,纳入工程设计变更处理。
八、工程变更:
29.1、需要变更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工程师,并根据区相关文件的规定审查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发包人组织评审机构确定变更最高限价,一般情况下,变更结算价值不得超过变更最高限价,变更范围不得超过批准的变更范围。
单项工程变更数额超过工程预算总价的10%的,发包人有权另行组织招、投标。
工程变更须经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共同签证确定,并经主管部门认可(认可方出具正式变更文件)。
经签证审批的工程变更,可以纳入分次工程割算拨款,无发包人、监理单位三方签署且未经主管部门认可的工程变更,不得进入工程结算。
29.2、工程结算办法: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1)施工中没有设计变更,施工后由承包人在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上加盖竣工图章,提供给发包人。
(2)施工中只有零星的少量设计变更,承包人在施工图纸变更位置注明,并连同经发包人同意的变更签证,竣工后由承包人加盖竣工图章交发包人。
(3)施工中对原设计变更较多,原施工图难以作为竣工图,承包人重新绘制竣工图并承担相应费用。
(4)工程竣工后,施工企业15日内提供全套竣工资料,使之具备验收条件,达不到要求时,每天处以500-2000元违约金。
(5)竣工验收后,发现的质量问题,必须按发包人的要求限期整改,否则发包人有权安排其他单位施工,工程费用按实结算,由承包人支付费用。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无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工期不得延误,在施工中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共同确认承包人无能力保证工期或施工质量时,随时有权中止合同,承包人逾期一天按合同价的0.5%处罚。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标准,对施工企业给予合同价款3%的处罚,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或违规操作,经确认后,除返工外,承包人须缴纳500—10000元违约金。
三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37、争议
37.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三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2)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
(2)依法向安丘市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无
分包施工单位为:
无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当地气象部门核定的五十年一遇的恶劣天气、地震,其他执行通用条款。
40、保险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2)承包人投保内容:
执行通用条款。
46、合同份数
双方约定合同份数:
壹式玖份,其中正本三份,副本六份。
47、补充条款
47.1工程量的确认和验收:
(1)工程量的确认和验收必须由发包人、监理单位、承包人三方共同现场测量,任何一方未参与的计量,结算时该部分工程量将一律不予认可。
(2)工程按照工序进行验收,每道工序的测量和计量必须由发包人、监理参加,否则不予认可。
(3)验收标准:
执行招标文件要求。
(4)工程计量:
采用发包人规定的计量程序和方法。
47.2其他要求:
(1)本工程营业税金需在工程建设所在地交纳。
(2)承包人须与所用民工和材料、机械等供应单位签订劳务和供货合同。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拖欠工程款问题,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对于因此而造成的影响和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必要时发包人有权从工程款中扣除。
(3)项目部组成人员必须是投标文件中的人员,开工后必须到场,发包人不定期进行检查,项目经理或其它项目部组成人员每缺岗一天,罚500-2000元;项目经理连续三次缺岗,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4)工程竣工验收后,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原施工单位维修,如原施工单位不维修,由接收单位找人维修,费用从原施工单位质保金中扣除。
(5)严禁承包人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一旦发现发包人有权中止施工或责令其返工,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及影响由中标人承担。
(6)工程材料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必须达到设计要求、规范标准及发包人的要求。
(7)施工期间不论哪级部门规定的费用调整规定,本工程一律不做调整。
(8)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配合好其它专业的工程施工,并服从发包人协调和调度。
(9)建设主管部门对工程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对不良行为进行处理。
(10)对于投标时承诺而实际不能兑现的企业,合同自行终止,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11)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必须严格按照潍建发【2009】12号文件规定,进行施工现场管理,做到安全文明施工;施工现场要设置醒目的符合安全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标语,夜间须设警示灯,设置标准及数量需满足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并设专人负责值班,作业现场有安全操作规章制度;对于不按规定要求施工的,发包人有权中止其施工,不听劝阻的将做罚款处理,直至停止施工。
(12)施工作业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施工时,每天须随时清理材料及产生的垃圾,施工现场保持卫生清洁。
垃圾外运地点及运距投标人在报价中自行考虑。
工程竣工后将施工垃圾全部清理完毕,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13)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地下管线、人行道、路面、路缘石及其它原既有设施的损坏,应有承包人负责恢复原状,并经原设施施工单位、双方监理、建设单位共同验收合格予以确认;非必需性损坏除恢复原状外,按损坏值的10%对承包人进行处罚,从修复保证金中扣除;若在规定期限内不修复的,由发包人委托原施工单位负责恢复原状,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从工程款中扣除)。
(14)施工所用机械设备、材料存放须达到发包人要求,整齐有序,放置牢固,不得侵占道路路面,且不能影响交通。
(15)承包人必须对施工现场负责,并有义务拒绝未取得发包人认可的进场施工许可证的其他专业施工队伍进行施工,否则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由承包人承担。
(16)发包人可对承包人随时抽查,若发现不良行为或对工作不尽责行为,可酌情对其进行罚款。
(17)工程施工用水、用电、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和场地平整以及竣工后的清理工作均由中标人自行解决。
(18)施工采取的各种措施、文明施工、现场围挡等工作内容应在措施项目费报价中统筹考虑,否则出现损失投标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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