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沙湾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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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沙湾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乐山市沙湾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竞争性谈判文件
项目名称:
沙湾区公安分局采购扁平化指挥体系指挥调度平台设备
项目编号:
乐沙政采[2016]15号
二O一六年五月
第一章谈判邀请…………………………………………………………3
第二章谈判须知…………………………………………………………4
第三章资格性证明材料…………………………………………………8
第四章招标项目技术、商务及其他要求………………………………13
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14
第六章合同范本……………………………………………………15
第一章谈判邀请
乐山市沙湾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受乐山市沙湾区公安分局(以下简称采购人)委托,经沙湾区财政局备案后,对采购人所需的扁平化指挥体系指挥调度平台设备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
现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参与谈判。
一、项目名称:
沙湾区公安分局采购扁平化指挥体系指挥调度平台设备
二、项目编号:
乐沙政采[2016]15号
三、项目内容:
详见第四章
四、对参与谈判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两万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不能具有倾向性和排斥性)。
五、获取谈判文件:
1、2016年6月1日至6月2日9时至17时(节假日除外),到乐山市沙湾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现场报名(地址:
沙湾区人民政府院子内;联系人:
徐先生、李女士,)。
2、谈判文件:
免费。
3、供应商购买招标文件时应出示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
六、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地点:
1、时间:
2016年6月14日14:
00。
2、地点:
沙湾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3、谈判文件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开标地点。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恕不接收,本次招标不接受邮寄的投标文件。
4、谈判文件份数:
按拟报价之包数分别递交,每包一套(含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5、谈判保证金:
2000.00元(缴纳方式:
见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
七、联系方式
采购人:
乐山市公安局沙湾区分局
地址:
沙湾区金广路116号
联系人:
赵婕
联系电话:
采购代理机构:
乐山市沙湾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地址:
乐山市沙湾区德胜大道95号
邮编:
614900
联系人:
徐先生、阳女士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第2章谈判须知
1.响应文件的组成
参与谈判供应商(以下统称投标人)应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
投标人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1.1资格性响应文件:
供应商须提供的资格性证明材料详见第三章
1.2其它响应文件:
1.2.1报价部分。
投标人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填写的“报价单”报价要求:
(1)投标人的报价是投标人响应招标项目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包括投标人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
(2)投标人每种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并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任何有选择或可调整的报价将不予接受,并按无效投标处理。
(3)在一年(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内,投标人本次投标中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报价与其在中国境内其他地方的最低报价比例不得高于15%。
否则,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或者取消其中标资格。
注:
1.供应商应当在报价单中注明所投产品是否为进口产品
2.评审委员会认为投标人报价明显低于成本价的,有权要求其作出解释,若其作出的解释不合理,其投标文件按无效投标处理。
3.按照财库〔2011〕181号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和微型企业,给予其产品价格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4.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的要求,根据投标人对自己诚信情况承诺书的内容对投标人的失信行为进行报价加成处理:
每有一条失信行为报价加成6%。
5.报价扣除和报价加成在最终报价基础上分别单独计算后再汇总。
1.2.2技术部分。
投标人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做出的技术应答,主要是针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指标、参数和技术要求做出的实质性响应和满足。
投标人的技术应答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产品的品牌、型号、配置;
(2)投标产品本身的详细的技术指标和参数。
(3)技术方案、项目实施方案;
(4)投标产品技术参数表;
(5)产品工作环境条件;
(6)产品验收标准和验收方法;
(7)产品验收清单(注明各部件的品名、数量、价格、规格型号和原产地或生产厂家)。
(8)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1.2.3商务部分。
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函;
(2)证明投标人业绩和荣誉的有关材料;
(3)售后服务相关材料。
如:
产品制造厂家或投标人设立的售后服务机构网点清单、服务电话和维修人员名单(加盖公章);说明投标产品的保修时间、保修期内的保修内容与范围、维修响应时间等(分别提供产品制造厂家和投标人的服务承诺和保障措施);说明培训内容及培训的时间、地点、目标、培训人数、收费标准和办法等。
(4)商务应答表;
(5)本项目不接受投标人给予招标采购单位的各种优惠条件(投标人不能以“赠送、赠予”等任何名义提供货物和服务以规避招标文件的约束。
否则,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即使中标也将取消中标资格);
(6)其他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1.4其他部分。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作出的其他应答和承诺。
2.谈判保证金
2.1投标保证金金额及缴纳方式:
见四川政府采购网采购公告。
2.2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前交纳规定数额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拒绝。
2.3投标人所交纳的投标保证金不计利息。
2.4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2.5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退还投标人交纳的投标保证金:
(1)缴纳谈判保证金后无正当理由未参与投标的(有正当理由不参与投标的至少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半个小时告知采购代理机构);
(2)在谈判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内撤回投标;
(3)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无正当理由退出谈判和最终报价导致采购活动终止的;
(4)在采购人确定中标人以前放弃中标候选资格的;
(5)由于中标人的原因未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6)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3.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无履约保证金
4.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数量
通过资格审查的所有供应商
5.供应商应该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
详见第三章
6.采购项目最低技术、质量、服务、商务、功能要求
详见第四章
7.供应商响应文件编制要求
7.1响应文件分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它响应文件两部分,分册装订,分别装于不同的密封袋内
7.2投标人应当准备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
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在其封面右上角清楚地标明“资格性响应文件”、“其它响应文件”、“正本”、“副本”字样。
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投标文件为准。
7.3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
投标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7.4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个人印鉴。
字迹潦草、表达不清或可能导致非唯一理解的投标文件可能视为无效投标。
7.5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必须以胶装方式装订成册并编码,如不符合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7.6响应文件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和内容应完整,如有遗漏,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7.7响应文件统一用A4幅面纸印制。
8.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8.1投标人应在响应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的封面上注明投标人名称、招标编号、项目名称及分包号(如有分包)。
8.2响应文件正本、所有副本应分别封装于不同的密封袋内,密封袋上应分别标上“资格性响应文件”、“其它响应文件”、“正本”、“副本”字样,并注明投标人名称、招标编号、项目名称及分包号(如有分包)。
8.3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并加盖密封章(投标人印章)。
8.4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9.谈判程序和成交标准
9.1推选谈判小组组长。
谈判小组组长主要负责协调谈判小组成员之间的事务性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执行机构牵头交涉相关事宜、执笔撰写资格审查报告和谈判报告等。
谈判小组组长与其他成员的法定职责、权利和义务相同。
谈判小组组长不得影响其他成员依法独立评审。
谈判小组组长由评审专家担任,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谈判小组组长。
9.2理解谈判文件的规定要求。
主要包括谈判文件的谈判须知、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数量、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要求、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采购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谈判程序和成交标准、谈判内容、体现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采购项目最低要求以及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等规定要求。
9.3供应商资格审查。
谈判小组根据法律法规和谈判文件规定的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要求和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对供应商提供的资格性响应文件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参加谈判的资格。
(1)无论谈判文件是否作出明确规定,谈判小组均应对《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资格条件和与采购项目有关的行业强制性规定的资格条件进行资格审查。
(2)谈判小组资格审查过程中,谈判小组成员对供应商资格是否符合规定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但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谈判文件规定。
有不同意见的谈判小组成员认为资格审查过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谈判文件规定的,应当及时向采购执行机构书面反映。
9.4出具资格审查报告,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谈判小组资格审查结束后,应当向采购执行机构出具资格审查报告,并按照谈判文件的规定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没有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谈判小组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中说明原因。
谈判小组成员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中签字确认,对资格审查过程和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中写明并说明理由。
签字但不写明不同意见或者不说明理由的,视同无意见。
不签字的,不影响资格审查报告的有效性。
谈判小组出具资格审查报告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通过资格审查和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名单向所有供应商当场宣布。
采购代理机构宣布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名单时,应当告知供应商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原因。
9.5谈判。
谈判小组按照谈判文件的规定与通过资格审查且被确定为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
1、谈判的顺序以现场抽签的方式确定。
2、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经谈判组中的釆购人代表确认,可以根据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釆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内容,但不得变动釆购文件中的其他內容。
谈判小组变动了釆购文件的,应当将变动的内容书面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并要求供应商就变动的部分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同时做好书面记录。
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情况调整谈判轮次。
3、谈判过程中,供应商可以根据谈判情况变更其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并将变更内容形成书面材料送谈判小组。
变更内容应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供应商书面材料变更内容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供应商为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
4、谈判达到供应商响应文件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谈判小组应要求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
供应商响应文件满足或者高于谈判文件规定的采购项目最低要求时,即视同供应商响应文件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
5、谈判小组经过三轮及以上谈判后,供应商响应文件仍然不能满足谈判文件规定的采购项目最低要求的,或者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发现或者知晓供应商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谈判小组应当将该供应商淘汰,不允许其参加最后报价。
谈判小组淘汰供应商的,应当书面通知该供应商,并说明理由。
6、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在规定的时间内现场统一报价递交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由其收齐后集中递交谈判小组(最终报价只报总价,对应的单价按比例下调和上调)。
供应商报价单应当签字确认,否则无效。
供应商为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7、谈判结束后,部分供应商响应文件优于谈判文件要求的,不能以此作为高价成交的依据,谈判小组也不能接受其高价成交。
8、谈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谈判失败:
(1)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均被淘汰的;
(3)谈判结束,供应商响应文件均不能满足谈判文件规定的采购项目最低要求的;
(4)供应商报价均超过政府采购预算或者本次采购项目最高限价的;
(5)其他无法继续开展谈判或者无法成交的情形。
9.6解释、澄清有关问题。
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认为谈判文件有关事项表述不明确或需要说明的,可以提请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解释。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给予书面解释。
采购代理机构的解释不得改变谈判文件的原义或者影响公平、公正,解释事项如果涉及供应商权益的,应当以有利于供应商的原则进行解释。
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需要供应商对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须由谈判小组全体成员签字)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书面澄清,并给予供应商必要的反馈时间。
谈判小组要求的澄清事项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不得实质性改变响应文件的内容,不得通过澄清等方式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对待。
供应商应当书面澄清,并加盖公章或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否则无效。
澄清不影响响应文件的效力,有效的澄清材料,是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9.7复核。
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进行复核,特别要对拟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报价最低的、供应商资格审查未通过的、供应商被淘汰的进行重点复核。
9.8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供应商报价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按照供应商的报价由低到高排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供应商报价相同的,由评审委员会组织供应商抽签确定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
谈判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数量根据谈判情况和采购人的需求确定。
谈判小组可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数量不能满足谈判文件规定的数量的,只有在获得采购人书面同意后,可以根据谈判情况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未获得采购人的书面同意,谈判小组不得在谈判文件规定以外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否则,采购人可以不予认可。
谈判小组获得采购人授权的,可以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不再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9.9出具谈判报告。
谈判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后,应当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谈判报告。
谈判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2)参加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名单及报价情况;
(3)谈判文件规定的采购项目最低要求及变更谈判文件内容的有关资料及记录;
(4)供应商响应文件响应谈判文件规定的采购项目最低要求情况及供应商变更响应文件有关资料及记录;
(5)未参加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名单及原因;
谈判小组成员应当在谈判报告中签字确认,对谈判过程和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谈判报告中写明并说明理由。
签字但不写明不同意见或者不说明理由的,视同无意见。
不签字的,不影响谈判报告的有效性。
10.谈判内容
谈判小组视具体情况而定
11.谈判工作纪律和注意事项
11.1谈判过程是评审工作的重要环节,评审工作在谈判小组内独立进行。
11.2竞标人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得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否则,其后果由竞标人自负。
11.3在谈判会直至宣布结果之前,竞标人不得向谈判评审专家询问谈判情况,不得进行旨在影响成交结果的活动,否则,其竞标无效并追究法律责任。
11.4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成员不得于与竞标人私下交换意见,在谈判工作结束后,凡与谈判情况有接触的任何人,不得将谈判情况进行泄露。
11.5竞标资料一律不予退还。
12.确定成交供应商
本项目评审结束后采购人根据评委会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13.供应商响应文件相关文书格式
13.1投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第五章中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填写相关内容。
除明确允许投标人可以自行编写的外,投标人不得以“投标文件格式”规定之外的方式填写相关内容。
13.2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投标文件由投标人自行编写。
14.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
14.1合同签订时间: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合同
14.2交货时间:
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
14.3交货地点:
沙湾区公安分局
14.4付款方式:
1、甲方在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接到乙方通知和票据凭证资料以及乙方交给甲方的合同履约保证金(按合同总价的百分之10计算款额¥元,人民币大写:
(元整)后的15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百分之20的价款;
2、全部货物安装调试完毕并验收合格之日起,甲方接到乙方通知与票据凭证资料以后的15日内,提交支付凭证资料给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办理财政国库支付手续,并由其向乙方核拨合同总价的百分之75款项:
¥元,人民币大写元整;
3、合同履约保证金:
在货物验收合格满15日后,甲方财务部门接到乙方通知和支付凭证资料文件,以及由甲方确认本合同货物质量与服务等约定事项已经履行完毕的正式书面文件后的15日内,递交结算凭证资料给银行并由其向乙方支付价款¥元,人民币大写:
元整;本合同总价剩余的5%,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满3年,无任何质量问题后,无息退还质量保证金。
14.4合同范本(详见第六章)
15.签订合同
15.1中标人在收到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后,应按照谈判须知14.1规定的时间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
由于中标人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中标,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15.2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人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15.3中标人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中标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中标人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15.4采购人在合同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按照川财采【2015】27号文件要求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并将政府采购合同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15.5将备案后的合同送交采购代理机构一份存档。
16.采购人增加合同标的权利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17.履行合同
17.1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17.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8.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标准和要求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应严格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09〕30号)和《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验收。
19.支付货款
19.1采购项目验收合格后,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人的验收报告开支付通知书,采购人领取支付通知书后向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
19.2财政部门根据采购人的支付申请,并对采购合同进行审核后,直接将集中支付货款支付给中标人。
20.质疑和投诉
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和《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工作规程》等文件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详细规定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法律法规模块查询)
20.终止采购活动
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采购活动:
(1)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谈判失败;
(3)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4)谈判文件规定的属于无效投标的情况;
(5)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采购活动终止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并公告终止的理由。
21.其它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三章资格性证明材料
(1)投标人基本情况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投标人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
(5)提供投标人2016年任意一个月的纳税证明社保资金缴纳证明,新成立未满1个月的公司只需提供依法纳税和依法缴纳社保资金的承诺书(复印件)
(6)授权人和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7)投标人2015年经审计过的年度财务报表及会计事务所的审计报告,新成立未满一年的公司只需提供验资报告(复印件)
(8)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两万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承诺书(原件)
(9)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承诺书(原件)
(10)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次采购同一包的项目承诺书(原件)
(11)供应商自己的诚信情况承诺书(原件)
(12)供应商授权人和被授权人与本项目其它供应商授权人和被授权人不是同一家庭、同一单位成员承诺书(原件)
注:
以上要求投标人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必须加盖投标人印章(鲜章)。
第四章招标项目技术、商务及其他要求
1.项目概述
2.项目清单及要求:
最高限价为33.11万元。
2.1项目名称、技术规格和配置要求、数量。
序号
设备名称
主要技术参数或性能要求
数量
单位
1.
数据库服务器
★服务器外型:
≥4U机架式含导轨
★CPU规格:
单台服务器配置≥4颗8核处理器,单核主频≥2.8GHz
内存:
≥32GBDDR3内存,≥32个内存插槽
硬盘:
≥4块300GSAS2.5寸热插拔SAS硬盘
阵列控制器:
配置≥1GBCache6GbSASRAID控制器,支持RAID0、1、5、10、6、50、60等,带电池备份。
PCII/O插槽支持:
配置≥4个PCI-E插槽,其中≥2个PCI-E3.0X16
网卡:
配置≥4个千兆RJ45网口
光驱:
DVDRW光驱(内、外置均可)
HBA卡:
2个8GbFC接口
冗余电源:
≥4个热插拔冗余电源
管理软件提供原厂商服务器综合监控管理软件商业正式版,可监控CPU、内存、磁盘、网络IO、IPMI管理功能等。
安全管理:
PIN码和硬件构成双因子认证,带有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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