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租赁合同律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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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租赁合同律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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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租赁合同律师
商铺租赁合同律师
篇一:
商铺租赁合同(律师改)
商铺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号商铺编号:
号
甲方(出租人):
乙方(承租人):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承租商铺的相关事宜,签订本租赁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商铺位置、用途及租期
1.1租赁商铺为常州市新北区飞龙中路168号的【绿都万和城minimall商场】(以下称商城)幢楼
(以下称市场)号商铺,建筑面积(含公摊)为平方米。
1.2乙方使用该商铺经营,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经营品牌或经营项目,否则甲方有权
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如乙方逾期不改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3甲方有权对市场公共部位进行管理、使用、装饰等,乙方对该商铺仅享有使用权,如乙方在该商铺外安装
广告或进行其他活动,应事先取得甲方书面同意。
1.4租赁期限为年,自进场日计算(进场日以甲方在市场入口处的公告为准),进场日双方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条租金、管理费、履约保证金和其他费用及支付方式
2.1乙方自进场日起承担该商铺的租金、管理费及相关费用(另有约定的除外)。
2.2商铺日租金/平方米/日,月租金5%。
2.3双方同意以个月作为一个交租期,先付后用。
乙方应当在每个交租期期满前10日内一次性支付下
期租金,第一次租金应在支付。
2.4乙方应按照元/月*平方米向甲方支付市场管理服务费;乙方应按月缴纳该商铺的水电费(水费
元/吨,电费元/度)。
2.5如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管理费及其他费用,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未付款项的3‰作为违约金。
2.6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之日向甲方支付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予抵充租金或其他应付款
项,在乙方无违约或欠费的情况下,甲方在租赁期届满后30日内退还。
第三条权利与义务
3.1乙方保证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乙方承诺遵守甲方和商城物业公司制定并不时修改的关于商城管理的所有
规章制度。
3.2乙方承诺不得以管理服务纠纷、事件或其他任何理由拒绝向甲方缴纳租金及其他相关费用。
3.3商城的停车位(包括机动车位和非机动车位)的使用及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商城物业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3.4市场的营业时间由甲方规定,乙方必须服从甲方营业时间的要求,并在营业时间内不得无故停业。
乙方的
营业时间为到,如需调整必须另经甲方书面同意。
3.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或损坏该商铺的商铺结构,不得对该商铺进行任何形式的转租、分
租、对外承包、合作经营,否则视为乙方根本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6甲方出于对市场整体运营考虑,或因政府部门的要求,需要对市场或该商铺进行调整或改造时,应当提前
通知乙方,乙方须无条件服从并予以配合。
如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的,双方另行协商处理。
3.7发生紧急状态时,甲方可以在不通知乙方的情况下,自行决定进入该商铺,或中断对该商铺的水、电等能
源供应或停止电梯等设施设备的运行。
第四条商铺交还
4.1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
租赁期满时乙方如希望续租或续订合同,应于租赁期限届满90日前提出,经
双方同意后重新签订合同。
4.2无论何种原因,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乙方不得再在该商铺从事任何商业活动,并应在合同解除或终止次日
起5日内迁出该商铺并恢复原状,双方应签署《商铺交还确认书》。
4.3乙方未按期交还的,则应按该商铺租金及管理费标准的两倍向甲方支付占用费和管理费,并承担相关公用事
业费。
4.4若乙方交还该商铺时,如有损坏应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第五条违约责任
5.1甲方如违反本合同,导致乙方无法继续经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退还履约保证金、
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解除合同时该租约年3个月的租金总额)。
5.2乙方应按时交付租金、管理费、公用事业费及其他费用,如逾期7日,甲方可停水、电等或暂停其他服务;
逾期15日,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收回该商铺。
乙方须承担甲方主张权利而产生的所有合理费用和开支
(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
5.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根本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乙方未按时足额支付履约保证金,逾期超过
5日;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管理费或其他费用(包括逾期付款违约金)超过15日;乙方逾期超过7日未
与甲方办理进场交接手续;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单方面撤场,或连续3日不营业的,或一个月内累计5日不
营业的;乙方改变商铺用途、经营项目,擅自转租或者以其他方式将该商铺的控制权转让给第三方;乙方
擅自拆改该商铺;乙方违法经营,被相关部门处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乙方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未按甲
方要求整改的。
5.4乙方如构成根本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该商铺、没收履约保证金,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数额为解除合同时该租约年3个月的租金总额),乙方还须承担甲方的全部损失和费用。
第六条通讯地址及送达
6.1甲方和乙方按签署页列明的通讯地址发送通知。
通知可以专人手递方式、特快专递方式及挂号信方式。
甲
方有权选择将本合同项下的通知张贴于该商铺的门窗或墙面上,一经张贴即视为已经向乙方送达。
第七条争议解决方式
7.1因履行本合同产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任何一方可通过商铺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第八条特别确认
8.1甲、乙双方特别确认,无论甲方是否取得该商铺的房产证或租赁许可证、或本合同是否办理登记备案手
续,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租金、管理费等交费义务均不受影响。
第九条合同生效
9.1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别声明】甲方之前发布的招商广告和招商手册涉及的任何条款在本合同订立之后自动
失效,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
身份证号:
开户银行:
营业执照号:
帐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日期:
日期:
篇二:
商铺租赁合同(律师起草完整版)
商铺租赁合同(律师起草完整版)
甲方:
乙方:
签署时间:
合同编号:
第一条定义2
第二条出租商铺3
第三条商铺用途3
第四条租金、费用及支付方式
第五条商铺交付与验收6
第六条免租装修期7
第七条商铺装修7
第八条商铺修缮8
第九条经营条款9
第十条转租、转让和续租9
第十一条保险104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10
第十三条商铺交还12
第十四条合同变更和提前终止的条件13
第十五条甲方违约责任14
第十六条乙方违约责任15
第十七条不可抗力15
第十八条通知与送达16
第十九条法律适用17
第二十条合同效力17
第二十一条税费负担17
第二十二条其他17
附件一商铺位置示意图(仅作位置识别使用)19
附件二商铺交付条件20
附件三合同基本条件20
附件四PoS专用收银系统租用规定23
附件五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的文件25
成都a商城商铺租赁合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如下:
合同编号:
出租方:
住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传真: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传真:
位于成都市成华区的a商城系由甲方投资建设并经营的商业物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成都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租赁成都a商城商铺事宜订立本《成都a商城商铺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
除另有说明外,下列用语在本合同及附件中使用时具有如下的含义:
1.1“本合同”指甲方和乙方订立的本合同,包括本合同主文、所有附件及双方不时就修订本合同而做出的任何书面补充协议。
1.2“a商城”
1.3“该商铺”指甲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提供的出租商铺。
1.4“营业额”指乙方在该商铺内从事的任何经营活动或利用商铺,直接或间接收取的所有现金、支票、营业款与赊账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且不扣除任何税款和费用。
1.5“租赁保证金”指乙方依据本合同向甲方交付的保证金,该保证金不是乙方预付的租金、管理费或推广费,仅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的保证。
1.6“管理费”指a商城的物业管理公司为维护整个a商城的正常运作,而对a商城的公共区域执行保安、清洁、维修等工作而发生的必要费用以及该公共区域本身的水电费(:
商铺租赁合同律师),a商城正常营业时间内该商铺和公共区域使用的空调用冷水费、供热费费用。
1.7“起租日”免租装修期结束之次日。
1.8“书面形式”指信件、信函等可以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9“元”指人民币元。
1.10“‰”指千分之一。
第二条出租商铺
2.1甲方将坐落于成都市成华区成都a商城第层号商铺(以下简称“该商铺”)出租给乙方使用。
2.2该商铺的具体位置在本合同附件一(商铺位置示意图)中以红色予以标注,该红色标注只作位置确定及方便鉴别之用。
2.3该商铺的承租面积(GLa)约为平方米,建筑面积(GFa)约为平方米。
(最终以成都市政府认可的具有测量资质的测绘部门测量面积为准)。
承租面积(GLa)包括仅供乙方使用的功能性空间。
柱体面积包含在承租面积内,租户之间内墙按照一半墙体计算其面积,面向街道或后勤通道的墙体按照全部计
算其面积。
2.4在租赁期限内,乙方有权根据其正常经营需要与a商城中的所有其他租户共同、平等地使用a商城中的公共部分,包括但不限于楼梯、通道、卫生间、电梯、电动扶梯等,但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公共部分的使用予以合理的临时限制。
2.5乙方租用该商铺的期限:
自该商铺交付之次日起年。
第三条商铺用途
3.1号商铺只供乙方作为品牌经营之用,甲方保证该商铺能够作为该用途使用。
3.2本合同签订前,甲方已向乙方出示a商城《土地使用权证》。
3.3乙方将该商铺用于本合同约定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的,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改变该商铺用途的报批手续,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协助,但所需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3.4乙方在该商铺内进行经营活动前,应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必要的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等(如法律、法规要求),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协助,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应按照该等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经营活动。
3.5乙方必须以正当手法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做出对甲方或a商城的商誉及名声有不良影响的行为。
3.6乙方在该商铺内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禁物品或进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并保证甲方不因乙方在该商铺内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而受到任何第三方的投诉或索赔且保证甲方不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法律责任。
3.7乙方保证,在租赁期间,号商铺是“”(英文为“)商标及所经营商品/服务的其他相关知识产权的合法所有人或合法许可/被授予人,该权利有合法来源且不存在影响该商铺正常经营的限制。
3.8如因上述3.7所述之权利瑕疵导致甲方被责令先行或连带承担法律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四条租金、费用及支付方式
4.1租金
篇三:
商铺租赁合同(出租方)-张子昱律师
商铺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本着公平、合理、自愿、有偿的原则,就位于的商铺(下称:
租赁商铺)出租给乙方的使用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租赁商铺位置、面积及用途
1、位置:
;
2、租金计算面积为租赁商铺的建筑面积平方米;
3、乙方租赁该商铺的用途为: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变商铺用途;
4、乙方接收或退还租赁商铺时必须去有关部门办理收(退)租赁商铺手续。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租金起算日为年月日。
如乙方有意续租,需于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请。
甲方同意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续约优先权。
第三条、租金、租赁保证金及其它费用的收取办法
1、租赁商铺租金每月人民币元(小写:
¥),租金不含甲方应缴税款;政府及房屋租赁管理等相关部门就该租赁房产增加征收房产使用税、租赁商铺管理费等其它费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
2、租金支付方式:
乙方应在每月号前支付当月租金,乙方支付租金需通过银行转帐形式向甲方缴纳当月的应付租金,甲方收款银行为,户名:
,帐号:
。
3、租赁保证金及首月租金:
本合同一经签署,乙方应即刻向甲方交纳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为两个月租金,即人民币元(小写: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立即支付首月租金人民币元(¥)。
4、租赁保证金的退还:
本合同期满,或因法定、约定的事由提前终止合同,乙方依约定退出租赁商铺,甲方对商铺进行验收,在乙方缴清全部租金及其它费用且无其它违约行为的条件下,甲方在乙方搬出商铺之日起三天内将保证金退还乙方(不计利息),但如发生特殊情况,双方可提前协商解决。
5、乙方在使用租赁商铺的过程中产生的用电、用水、卫生费用及相关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由乙方自行向相关部门交付。
6、乙方在租赁期间,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依法合理使用。
如有违反,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乙方付清租赁保证金及首月租金后三日内将商铺按现状交付给乙方;
2、在合理时间前通知乙方后,甲方有权进入商铺作例行安全检查及物业维护工作;
3、对乙方在商铺内进行危害他人、物业安全的违法行为及摆放危害他人、物业安全的物品,甲方有权予以制止;
4、甲方不得干涉乙方正常使用租赁商铺,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提前收回租赁商铺。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对其承租的商铺,除本合同约定和法律禁止性规定的限制之外,享有充分的使用权。
甲方对乙方在商铺内合法守章的活动不得进行干涉防碍;
2、乙方负责报装水电及物业维护工作;
3、乙方不得将租赁商铺分租、转租他人,不得将该商铺承租权作质押;
4、乙方必须按时向有关部门缴交管理费和有关税款,逾期不交者将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5、乙方负责其承租商铺的用电、用水、消防、事故的安全责任,不得从事违法行为,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结构,因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若乙方需要在商铺内加装排气管、自来水管及下水管道,所需的安装费用由乙方负责;
6、乙方应承担租赁商铺管理范围内的一切应由商铺管理人承担的责任,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出租房及其内的设施出现损坏或发生事故,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由乙方负责,乙方负责及时维修,若乙方拒不维修,甲方进行维修后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承担;
7、乙方如需对商铺进行装修、改造或改变商铺结构,需经甲方书面同意且向甲方缴纳押金后方可进行,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前述行为并将商铺恢复原状,亦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合同期满和终止合同的处理
1、合同期满:
乙方若有意续租,应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续约申请。
若甲方同意续约,租金和其它租赁条件以双方另行签订的合同为准,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约权,但如果在合同期限届满前5日,双方仍未能就续约事宜达成最终协议,或乙方未在上述三个月的期限前提出续租,则视为乙方自动放弃优先续租权;
2、合同期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则不续租:
(1)、甲方不再出租;
(2)、甲乙双方于本合同期限届满前5日未能为续租事宜达成一致协议;
(3)、乙方放弃或视为放弃优先续租权。
双方不续租时,乙方须于租赁期满之日起5日内迁出商铺,迁出前须结清一切费用并清理好商铺,逾期不迁出的,甲方有权扣除租赁保证金作为违约赔偿。
经甲方确认乙方于合同期内没有违反合同约定,并按时结清相关费用后,甲方依约退回乙方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
因双方对本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致使甲方逾期退还乙方租赁保证金的,乙方无权向甲方追讨逾期支付的利息。
租赁期满或解除合同的,一切嵌装在商铺结构或墙体内的固定装修,乙方一律不得拆走,甲方不予补偿。
3、租赁期满双方不续约,或双方协商提前终止合同的,租赁期满日或协定终止日为本合同终止日。
乙方应在合同终止日后5日内搬出所租赁的商铺,否则,视为乙方放弃租赁商铺内财物的拥有权,交由甲方处理,乙方所交租赁保证金亦不予退还。
场地占用费从合同终止后第6日起,以当月租金的双倍按日计算,但此费用之支付并不视为双方租赁关系的继续。
4、如因政府征收、征用,甲方将提前通知乙方,乙方应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无条件迁出租赁的商铺。
因征收、征用产生的补偿费用及相关权益全部属于甲方。
乙方所交的保证金,甲方按第三条第4款的约定退还乙方。
第七条、甲方或乙方的变更
1、租赁期间,如甲方将已出租商铺的所有权出让给第三方,须通知乙方,其出让不影响本合同的继续履行。
2、租赁期间,乙方如欲将商铺分租、转租给第三方使用,必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按甲方的要求办理有关分租、转租手续,否则分租、转租无效。
第八条、违约责任
1、租赁期间,除法定或约定事由外,任何一方单方提出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支付对方违约金。
违约金按全部租赁保证金两倍计算。
除违约金外,如甲方违约,甲方亦要退还乙方所交的全部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如乙方违约,乙方所交全部租赁保证金则不予退还。
2、乙方拖欠甲方租金视为违约。
每逾期一天按拖欠金额千分之一支付滞纳金;拖欠超过30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所交保证金不予退还,乙方还须付清所拖欠的所有款项及违约金,并无条件把租赁的商铺连同原附属物交回甲方。
3、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停水停电、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的商铺,乙方所交的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且乙方在合同解除后仍不搬离租赁商铺的,须按合同约定每月租金的双倍支付商铺占有使用费,同时还须赔偿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租赁商铺分租或转让的;
(2)故意损坏租赁商铺或利用该租赁商铺进行违法活动的;
(3)不按合同约定爱护原有设施或擅自装修、改造、改动商铺结构的;
(4)不按时发放工人工资(即每月必须付清工人工资);
(5)拖欠水、电费、租金的;
(6)违反政府相关管理规定或行政职能机关法令法规的行为。
在甲方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合同后,乙方在通知约定的时间内不能按甲方通知办理或将商铺移交甲方,可视为乙方自动放弃租赁商铺内的设备、设施、物料、食材等全部物品的所有权,甲方有权自行处理乙方上述物品,处理所有的收益用于清偿乙方所欠甲方的租金等费用,不足部分甲方可通过诉讼要求乙方偿付,乙方所交保证金不予退还。
4、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如地震、暴乱、战争等)及政府部门要求拆迁导致合约无法继续履行时,合约自动终止,双方互免责任,乙方亦必须按甲方的通知或其它方式所指定的时间搬出商铺,甲方对商铺进行验收,在乙方缴清全部租金及其它费用且无其它违约行为的条件下,甲方在乙方搬出商铺之日起三天内将保证金退还乙方(不计利息)。
如逾期不搬出的,视为乙方放弃租赁商铺内财物的拥有权,交由甲方处理,乙方所交的一切款项不予退还。
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延期迁出所产生的占用费(以当月租金按日计算)。
5、在本合同执行期间,乙方因违反合同,须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的,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保证金中扣除,乙方对此无异议。
当保证金余额为规定数额的三分之二时,乙方必须在五天内补齐,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收回商铺,所有款项不予退还。
当保证金不足以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时,甲方有权继续要求乙方支付,并有索赔的权利。
第九条、不可抗力的因素
由于自然灾害、国家政策、动乱、战争及其它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本合同的执行或造成损失的,双方各自承担损失及互免责任。
第十条、争议解决
合同在执行期间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商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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