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失火案和消防责任事故案侦查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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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失火案和消防责任事故案侦查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浅析失火案和消防责任事故案侦查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根据新《刑法》,公安部对刑事案件管辖进行了分工,明确了《刑法》第115条的失火案和第139条的消防责任事故案由公安消防机构直接办理,标志着消防机构正式开始承办消防刑事案件的侦破工作。
浙江省公安厅、高级人民法院及人民检察院于今年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失火犯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大对失火犯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犯罪的打击力度及公安消防机构立案侦查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
办理消防刑事案件对公安消防机构来说是一个全新的概念,如何充分履行法律赋予的侦查职能,加大消防执法力度,及时、准确、有效地惩罚犯罪分子,已成为各级公安消防机构面临的重要课题,本文试就此作一粗浅地探讨。
一、当前消防机构“两案”侦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对“两案”侦查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目前,消防机构部分干部认为原有的消防监督工作已十分繁重,无法在现有警力条件下有效行使“两案”的侦查职能,“两案”侦查工作是额外负担,在思想上尚未认识到这是加大消防执法力度,依法打击消防刑事犯罪,有效改善消防安全环境的需要;在行动上未能有意识地将失火案、消防责任事故案的侦查工作与火灾原因的调查和某一火灾隐患整改等日常性消防监督工作联系起来,导致火灾发生后该立案侦查的未立案侦查,放纵了违法犯罪行为,不利于消防安全环境的改善。
缺乏办案经验和技术力量。
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对公安消防机构来说是一个新事物。
公安消防机构承办“两案”侦查工作以来,虽经过了必要的培训,但由于理论与实践的差距,目前相当部分的消防执法干部对“两案”侦查过程中如何提取物证、如何采取强制措施以及如何履行审批程序等知识显得十分苍白。
特别是在火灾原因调查和火灾损失核定方面的技术力量更为缺乏,在火灾调查中仅靠推理、估计等手段和方法来确定火灾原因和损失,给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甚至是否能追究法律责任带来了不利因素,缺乏“两案”办理经验和技术力量。
而依赖刑侦等其他警种的力量和技术,来开展“两案”侦查工作,又抑制了“两案”侦查和打击消防刑事犯罪的力度。
保障机制不完善。
首先是大部分单位尚未落实刑事办案专项经费。
办案经费得不到保障已成为公安消防机构开展“两案”侦查工作的最大障碍之一,就我市消防机构来看,有12个单位尚未落实办案经费,占全市消防总大队数的%。
而一个案件从立案侦查到移交检察院提起诉讼一般约需5万元,这还不包括犯罪嫌疑人外逃后追捕等费用。
每办理一个案件,需要从其他业务经费中列支办案经费,致使原本已较紧张的业务经费更显捉襟见肘,进而造成有的单位能不立案则不立案,务必要立案的则尽量少立案的不良现象。
其次是必要的装备、设施得不到及时配置。
除了火灾现场勘查器材外,当前有的消防机构尚未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通讯设备以及警械装备,还有留置讯问场所也未设立。
必要装备、设施的不到位,给“两案”侦查工作的开展设置了重重障碍。
警力严重不足。
消防机构警力严重不足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尤其是从事消防监督管理岗位警力更为缺乏,一般每一县区消防监督机构仅有3至6名监督人员,却担负着整个辖区的消防安全保卫工作。
在此基础上,又新增了“两案”侦查工作,一般一个消防刑事案件的侦查到终结约需2个月左右的时间,并至少要牵制2名以上的警力。
因此,若县级公安消防机构在侦查案件时,其它日常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近处于“瘫痪”状态。
“两案”侦查工作机制尚未形成。
公安消防机构明确了“两案”侦查工作由火灾事故调查部门和人员来承担,相关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
但由于火灾调查部门人员少、工作杂,缺乏刑事侦查专业的职能,无法胜任组织、协调和指导“两案”侦查工作的职责。
县级公安消防机构没有专门从事火灾调查的人员,日常火灾调查工作也仅是兼职,有的大队甚至只能采取临时点将的方法来确定某一火灾的调查人员,没有形成专业从事“两案”侦查的队伍,对“两案”侦查业务缺乏深层次的研究。
(六)火灾原因认定、物证的提取和损失核定难度大。
火灾原因的认定、物证的提取、火灾损失的核定是“两案”侦查中确定犯罪嫌疑对象和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
一方面火灾发生后,由于经过火烧、倒塌及扑救时水流的冲击,现场遭到了严重的破坏。
给火灾原因的认定、现场物证的提取以及火灾损失的核定带来了难度。
另一方面,由于消防执法人员自身不注重学习和岗位交流频繁导致的业务素质不高、办案能力不强,从而制约了火灾原因认定和火灾损失核定能力的提高。
二、对策措施
强化教育,转变观念,提高“两案”侦查工作的水平。
一是加强教育,提高思想认识。
要以江泽民总书记“七·一”讲话精神为指导,从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出发,积极组织全体人员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从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维护消防执法威信,增强群众安全感的战略思想和全局高度充分认识“两案”侦查工作的地位和作用,使各级消防机构和办案人员正确把握消防刑事犯罪形势的严峻性和侦查破案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切实抓牢侦查破案这一打击消防刑事犯罪的首要环节。
二是加强培训,提高侦查水平。
从实战需要出发,全力抓好监督执法人员全员的培训工作,有计划、分层次地举办各种专业培训班,也可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渠道来加强“两案”侦查工作。
“请进来”即要打破警种界限邀请退居二线的老刑警和刑事侦察部门的骨干来消防机构代职。
“走出去”即由消防机构派遣人员到刑事侦察部门学习培训,时间可视实际而定,但至少六个月。
同时,鼓励岗位自学,把《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及《关于办理失火犯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等学深、学透,并要通过解剖典型案例、分析办案得失等途径进行总结经验教训,缩短“两案”侦查工作的适应期,强化办案人员的法律意识、诉讼意识、证据意识和侦查破案的基本技能,提高办案人员的侦查水平、办案能力、综合分析判断能力和指挥决策能力。
三是开展评选活动,提高办案人员的业务素质。
在采取竞争上岗、双向选择和选拔一批适应从事“两案”侦查工作的干部来承担“两案”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开展评选“破案能手”、“技术标兵”、“办案能手”的活动,努力在近期培养造就一支具有侦查破案和办案能力的队伍。
同时,要转变思想观念,培养侦查工作新思维,努力实现集约式、科技型的现代侦查方式。
积极探索组建“两案”的侦查机制。
针对警力严重不足的现状,尤其是基层大队更显不足的实际,积极探索主侦制和搭档制的“两案”侦查机制,切实解决警力不足的矛盾。
一方面,增加内设机构。
宜在支队防火处一级设立侦查科,可视支队类别配置2—5人。
其主要职能为承担重大涉外犯罪和下级公安消防机构侦破有困难的重大刑事案件的侦查,并负责组织、指导和协助侦查工作,兼负有为基层侦查破案提供技术、情报和信息服务的职能,并督促大队及时做好立案、撤案等工作。
在实际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按照浙江省公安厅、高级法院、检察院联合下发《关于办理失火犯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对有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形之一的案件,应由侦查科直接负责侦查工作。
对有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形之一的案件由基层大队负责办理,侦查科派人协助。
另一方面,成立以区域为单位的侦查小组。
将县级公安消防机构按照地域位置划分成若干个片组,成立片组“两案”侦查小组,人员可由各大队的火调人员担任。
凡发生该片组区域范围内并构上刑事立案标准的火灾时,按照“化零为整,化整为零”的原则,由侦查小组负责集中侦查,支队指定专案小组负责人,并派员进行协调。
这一侦查机制的形成,既分清了“两案”侦查的职责范围,又可缓解基层大队警力不足的矛盾。
树立“大协作”的战略意识。
一是发挥公安机关整体作战的优势。
充分利用公安刑侦、技侦、法制等警种的办案经验和技术力量的优势,各县级消防机构要打破辖区观念,积极参与片组“两案”的侦查破案工作,加强地区之间的协作侦查,努力形成由消防机构统一指挥,以片组侦查小组为主力军,派出所为基础、各警种、各部门为依托的侦查破案、打击犯罪的整体作战格局。
二是做好关口前移工作。
在侦查过程中,适时邀请检察院提前介入,帮助解决在侦查中存在问题和不足,以减少“两案”的退查率,确保“两案”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是建立火灾损失核定专家小组。
火灾损失的核定是能否追究刑事责任和量刑的关键。
因此,火灾损失核定应以充分的证据和依据为基础,并建立由物价、评估等地方相关部门的专家参加的火灾损失核定专家小组,共同做好对火灾损失核定工作,尤其是对直接损失在20万以上、30万以下和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火灾事故,应及时邀请火灾损失核定专家小组进行逐一核实,为有力惩治“两案”犯罪嫌疑人提供条件。
建立健全“两案”侦查工作的保障机制。
一是加大经费的争取力度。
目前尚未落实办案经费或办案经费不足的单位,要按照公安部《关于公安消防机构办理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利用下半年政府对财政经费进行追补的有利时机,积极向当地政府及财政部门作一专题性汇报、争取工作,汇报清楚办案经费对于“两案”侦查工作的重要性以及“两案”的侦查对于打击消防刑事犯罪,改善消防安全环境的必要性。
保证“两案”侦查的业务经费能纳入当地财政预算。
二是提高“两案”侦查人员的待遇。
鉴于“两案”侦查人员工作的艰苦性和任务的艰巨性,在岗位津贴和职务晋升上应当参照中队干部待遇,以提高“两案”侦查人员办案的积极性。
三是改善“两案”侦查工作必要的装备和设施。
在加大经费争取力度的基础上,应及时配备“两案”侦查工作所必需的警械装备、通讯设备,并应进一步改善火灾现场的勘查器材,从装备和设施上保证“两案”侦查工作的正常开展。
严密“两案”侦查工作程序。
按照支队、大队两级侦查机制的职能分工,进一步完善主侦制、搭挡制等侦查机制,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要求。
同时,在“两案”侦查中,重点把好三关。
一是火灾的调查关。
鉴于火灾原因、现场物证和火灾损失起着能否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和定什么罪量多少刑的决定性作用,为此,火灾调查是“两案”侦查工作的首要环节。
公安消防机构要按照“实事求是、依法办案”的原则,认真查清火灾原因和核实火灾损失,并要坚决抵制社会上各种关系等外来压力,确保“两案”办理工作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二是案件性质的定性关。
火灾案件性质的确定,是进行法律诉讼程序的关键。
由于公安机关内部对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不同,确定火灾案件的性质,对于“两案”的立案和侦查工作起着重要的作用。
公安消防机构在“两案”侦查中,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正确判定案件性质。
一旦涉及到非“两案”的刑事案件,立即按法定程序进行移送管辖,确保“两案”定性的科学性。
三是刑事强制措施的正确运用关。
刑事强制措施是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手段,公安消防机构在“两案”侦查中,必须严格遵循《刑事诉讼法》对强制措施适用的主体、对象、条件以及程序的规定。
同时,要充分认识到刑事强制措施的运用,是公安消防机构当前“两案”侦查工作中的薄弱环节。
及时、果断地采取强制措施,对于防止犯罪嫌疑人外逃、串供或隐匿证据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反之,贸然采取强制措施则可能会不利于“两案”的侦查工作。
因此,在采取强制措施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执行,绝不能擅自采取或变相采取各种强制措施。
此外,在执行强制措施中也要避免超期羁押的现象,确保“两案”侦查工作的依法性。
建立“两案”侦查办案责任制。
建立主侦制、搭档制的侦查责任制和消防涉外刑事犯罪案件侦破工作领导责任制。
支队、大队主管“两案”侦查工作的领导和办案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办案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并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两案”侦查工作的主办案件责任制。
对挂牌的大要案和久侦未破的重大疑难案件,应及时邀请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会诊,发挥集体智慧,提高对疑难案件和大要案的攻克能力。
建立健全消防刑事案件的审核把关制。
同时,将侦破指标和办案质量纳入消防执法工作的实绩考核,努力实现无违法办案,无超期羁押,“两案”的移送起诉率达到95%以上,退查率控制在5%以下的办案质量指标。
对违法办案造成错案、假案,按照错案责任追究制,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确保办案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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