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典型事故案例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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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典型事故案例汇编
安阳鑫龙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煤矿典型事故案例汇编
二〇一八年七月
前言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管理,切实吸取事故教训,根据《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彻底扭转被动局面深入开展“大反省、大教育、大排查、大提升”活动实施方案》文件精神要求,鑫龙煤业于2018年6-7月份组织各单位专业人员收集整理了2008年以来国内发生的重大以上及省内较大煤矿事故案例,并对各类事故案例进行了梳理、分析,最终整理收录了134起典型事故案例,并编制成册。
本书既是煤矿各级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手头必备的一本工具书,也是煤矿开展全员安全警示教育的生动材料,为切实做好超前防范,全面增强应急处置能力,进一步促进煤矿安全管理水平提升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本书的编制得到了大众矿、主焦矿等矿井的大力支持,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由于编制人员水平有限,书中缺点和错误在所难免,恳请广大读者批评指正。
第1部分2008年-2018年省内煤矿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案例
一、2008年省内煤矿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案例
(一)2008年河南省登封市君鑫煤业有限公司君鑫二矿“3.17”冒顶事故
一、基本情况:
2008年3月17日,登封市君鑫煤业有限公司君鑫二矿安排零点班6名工人,对宏发井副斜井约500米处进行巷道维修。
3月17日早上7时10分左右,维修地点发生冒顶,4人被埋。
事故发生后,跟班矿长立即向地面调度室报告,矿上随即组织抢救。
当天上午10时许,被埋矿工被救出,造成3人重伤,1人轻伤。
3月18日下午6时,3名重伤工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原因分析:
(一)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自保互保意识不到位,现场支护质量差,存在空顶作业冒险作业现象。
(二)现场管理不到位。
现场施工时,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作业规程要求进行安全确认和监护,且未安排专人负责观测顶板。
(三)矿井隐患排查不到位,未能及时排查出现场存在的隐患和问题。
三、防范措施:
(一)各级有关部门要加强煤矿安全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依法依规上报事故。
(二)进一步加强顶板管理。
煤矿企业要举一反三,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深入细致排查事故隐患;要强化现场管理,专人负责观测顶板,及时加强支护,严禁空顶冒险作业,切实做到隐患不消除不生产施工。
(三)严格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煤矿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上报事故,不得迟报瞒报事故。
有关部门要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从严从快查处事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责任;对迟报、谎报、瞒报事故的,要严肃追究事故责任。
(二)2008年河南省荥阳市崔庙东升“5.4”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一、基本情况:
2008年5月4日6时12分,河南省荥阳市崔庙东升(以下简称东升煤矿)发生一起重大煤与瓦斯突出,突出煤量320吨、瓦斯量1.98万立方米,造成16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700万元。
二.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东升煤矿违法违规掘进11101巷道,诱发突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东升煤矿不按照矿井技术改造初步设计方案施工,擅自在东翼非技术改造区域违法违规组织掘进,且在没有采取防治突出措施情况下,违章指挥作业人员在有严重突出危险的区域冒险作业。
2.东升煤矿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矿长资格证过期失效,部分副矿长无安全资格证;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到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在11101巷道掘进工作面出现响煤炮声突出预兆时没有及时撤出作业地点;存在通风系统不完善、违反国家规定将井下全部工程承包给包工队并以包代管、长期存在“不按照技术改造方案施工和边技改边生产”的违法违规生产行为等重大事故隐患。
3.荥阳市煤炭管理局、崔庙镇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不到位,对东升煤矿存在的安全管理混乱状态和重大事故隐患督促整改不严格,对东升煤矿在东翼非技术改造区域违法违规掘进11101巷道的行为监管不力,放任、纵容东升煤矿违法违规生产;荥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未尽到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督促、协调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不到位。
同时,中共荥阳市委和荥阳市政府贯彻、落实、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不到位,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不力,督促、协调查处东升煤矿违法违规生产行为不到位。
三、防范措施:
(1)荥阳市突出矿井必须强化防突管理,严格执行“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并按规定布置专用回风巷和实行分区通风,确保通风系统合理、完善、可靠。
(二)荥阳市各技术改造煤矿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现场管理,明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严格排査各类事故隐患,并严格按照技术改造设计施工,严禁在矿井非技术改造区城施工和边技改边生产等违规行为。
(三)荣阳市有关部门和各煤矿企业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煤矿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提高其安全生产水平和灾害防范意识,杜绝违章作业、抵制违章指挥,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
(四)荥阳市各级政府和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时督促整改“将井下全部工程全部承包给包工队以包代管通风系统不完善”等重大事故隐患,严肃查处“在矿井非技术改造区域进行生产、边技改边生产”等违规行为。
同时,要建立健全事故信息传递网络,完善事故信息报告机制,严厉打击瞒报事故行为。
(三)2008年河南郑煤集团侯二七分公司侯寨振兴煤矿“5.26”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一、基本情况:
2008年5月26日4时13分,河南郑煤集团侯二七分公司侯寨振兴煤矿,307采面回风巷在扩修巷道时,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当班下井21人,其中14人安全升井,7人下落不明。
二、原因分析: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未严格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和省政府“双十条”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区域防突措施。
(二)红线意识不强,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有差距,存在重生产轻安全、重效益轻安全思想。
(三)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突出危险情况下冒险生产的现象尚未彻底消除。
(四)煤矿瓦斯防治工作不严谨、不细致,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重生产不重安全、重效益不重安全和冒险蛮干的现象。
三、防范措施:
(一)要严格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和省政府“双十条”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区域防突措施,确保做到“不掘进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区域防突措施必须整体设计、整体审批,要结合煤层厚度、产状等开采技术条件和巷道布置变化情况编制,必须包括全部抽放钻孔和增透钻孔的具体施工参数;修改设计时,要按照原措施的审批程序重新审批后方可施工。
(二)要建立瓦斯和地质异常快速处理反应体系。
当工作面出现打钻喷孔、夹钻、顶钻等突出预兆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重新采取区域防突措施并进行效果检验。
对矿井采掘过程中出现的瓦斯及地质构造异常情况,要建立台账,对每次异常情况都要由主管矿领导组织分析评价,制定针对性处理措施,确定专人负责监督落实,并将异常处置情况报上级公司。
(三)要完善防突施工管理制度。
严格按设计施工抽采钻孔,规范抽采参数计量;对作业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喷孔、顶钻等异常现象必须有记录、有报表、有处理结果;有突出危险预兆时,必须停止掘进,补充实施区域措施并进行效果检验。
(四)要进一步加强煤层瓦斯地质基础工作。
对煤层瓦斯赋存状况和地质变化情况要弄清、找准,科学进行采掘工程布置。
尤其要对地质构造附近应力集中、瓦斯赋存规律的勘探手段等技术难题进行攻关,研究分析断层带等地质构造对煤与瓦斯突出灾害的影响。
(五)要规范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完善区域验证工作程序。
评判应对抽放钻孔布置是否符合区域防突措施设计、抽采控制范围是否符合规定、钻孔有效预抽期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实地核查确认;在采用敏感指标进行工作面验证时,必须观察分析工作面揭露的地质构造、采掘作业及钻孔等发生的各种现象,实现工作面突出危险性的多元信息综合预测和判断。
(六)要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合理安排施工顺序;避免突出煤层大坡度上山掘进;避免紧靠断层带应力集中区布置巷道工程,或采取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
(七)要进一步完善防突技术设计规范和区域防突措施及效果检验审批制度;区域防突措施要明确具体抽放钻孔的位置和参数;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要与抽采达标评判分开,明确效果检验的职责分工与程序要求。
(四)2008年河南省义马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千秋煤矿“6.5”重大冲击地压事故。
一、基本情况
2008年6月5日15时57分,河南省义马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千秋煤矿(以下简称千秋煤矿)发生一起冲击地压事故,造成13人死亡、1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950万元。
2008年6月5日八点班,千秋煤矿安排14名、4名矿工分别在21201综采工作面下副巷外口以里750-810米处、805米处从事扩修巷道和做防火工程等工作。
6月5日15时55分许,综采二队潘续祖、郑联委两人走到21201综采工作面下副巷外口以里750米处时看到前方有人正在在维修支护设施,没有发现工作环境有异常(稍后,两人听到“闷雷”似的响声,身体被弹起并昏迷)。
6月5日15时57分,千秋煤矿21201综采工作面下副巷外口以里725-830米处发生冲击地压事故,巷道围岩瞬间释放的巨大能量致使105米长的巷道发生严重底鼓,巷道断面急剧缩小到1平方米左右,巷道内的皮带输送机架子和托辊被挤到巷道顶梁上。
事故造成上述18名矿工和刚进入21201综采工作面下副巷的6名四点班矿工被困。
正在千秋煤矿调度室的值班人员通过安全监控系统终端发现21201综采工作面上安全出口处瓦斯浓度升高至百分之六左右、风速降至0.1米到0.2米/秒后,立即了解有关情况并于6月5日16时36分通过电话向义煤集团报告了事故初步情况。
随后,义煤集团总调度室和安监局于6月5日17时55分接到千秋煤矿调度室事故情况的传真报告后,于6月5日17时58分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了事故有关情况。
二、原因分析:
1.由于千秋煤矿开采深度大、煤层顶板坚硬,在地应力和采动应力共同作用下巷道周围煤岩体弹性变形能聚积,扩修巷道支架、清落巷道底板诱发围岩聚积的能量在短时间内急剧释放,导致21201综采工作面下副巷外口以里725-830米处巷道严重底鼓,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千秋煤矿对矿井大采深坚硬顶板条件下地应力和采动应力影响增大、诱发冲击地压发生的不确定因素增多认识不足,未组织人员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八十一条规定编制开采冲击地压煤层专门设计;贯彻落实《义煤集团预防冲击地压暂行技术规定》不到位,未进行煤岩冲击倾向性指数测定,未制定冲击地压防治人员责任制、冲击地压分析排查制度和冲击地压资料收集汇报制度;对21201综放工作面贯彻落实防止冲击地压措施情况监督检查不够。
同时,义煤集团公司督促检查千秋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
三、防范措施:
1.义煤集团要提高对矿井大采深条件下地应力和采动应力影响增大、诱发冲击地压发生的不确定因素增多的认识,深入开展矿压观测工作,探索和采用先进监测手段对防治冲击地压的有关参数进行实时监测,提高监测预报的能力,并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
2.千秋煤矿要建立健全防治冲击地压的专门机构,充实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职工安全技术培训,提高干部职工防冲意识,提升冲击地压防治水平。
3.义煤集团要认真查找事故报告工作中存在的漏洞,进一步加强事故统计报告管理,健全事故报告制度,完善事故报告机制,严格事故报告责任,杜绝漏报事故遇难人数情况发生。
(五)2008年河南省济源煤业公司八矿技改立井“7.10”坠罐事故
1、基本情况:
2008年7月10日8时30分,济源煤业公司八矿技改立井在交接班过程中,发生坠罐事故,造成11人死亡。
二、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济煤八矿井下技术改造工程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在明知济煤八矿新建主井绞车存在联轴器损坏的重大隐患情况下,违章指挥,强令绞车司机冒险作业,致使联轴器失效,同时由于安全保护不全导致安全制动失效,绞车完全失去提升动力和制动力,从而造成坠罐事故。
(二)间接原因:
1、济煤八矿井下技术改造工程项目负责人重效益、轻安全,购买假冒其它厂家拼装生产的、制造和安装质量均存在严重问题、安全保护系统不全的伪劣绞车用于矿井提升运输,且长期超载运行导致绞车联轴器等部件加剧损坏,同时违反国家有关煤矿在用安全设备检测检验的规定,不经有关机构检测检验就投入使用,且在发现绞车存在联轴器损坏的事故隐患后仍不予维修,长期带病运行,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2、济煤八矿井下技术改造工程项目负责人假冒其它矿井建设单位组织无相应资质、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队伍从事井下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混乱,项目负责人朱某长期不在施工现场进行管理工作;新建主井绞车司机无证上岗;新建主井绞车每班只有一名司机,不配副司机;新建主井井底井口不配固定把钩工和信号工,人员提升运输管理无序,且经常超载荷提升矸石;安全管理制度极不健全,无作业操作规程,不对新建主井绞车及其防护装置定期检查、维修和建立技术档案;未依照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管理人员既无项目经理资质,也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
3、作为工程监理单位的河南理工大学建设工程监理所郑州分所严重不负责任的将加盖其印章后的监理合同交予济源市煤炭管理局,对济煤八矿签署合同致使合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既不知情,也在事实上造成对济煤八矿井下技术改造工程的施工安全无人进行监理的实际情况。
4、济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和济煤八矿对济煤八矿井下技术改造工程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不到位,安全检查工作疏忽,经过多次安全检查仍不清楚济煤八矿施工主井绞车是否经过有关机构检测检验和是否取得安全准用证等安全生产情况。
尤其是济煤八矿未按照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炭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加强对施工单位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对井下工程施工以包代管,放弃其安全管理责任,在河南省济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展对济煤八矿安全检查时,陪同公司有关人员对济煤八矿井下技术改造工程施工安全进行检查,对济煤八矿井下技术改造工程施工队伍的混乱安全管理状态任其长期存在。
5、济煤八矿在技术改造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技术改造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未批复和办理开工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始井筒和井下技术改造工程建设。
6、济源市煤炭管理部门对济煤八矿和济煤八矿井下技术改造工程项目施工队伍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济煤八矿和济煤八矿井下技术改造工程项目施工单位“使用未经检测检验的绞车、未办理相关手续擅自进行技术改造工程建设”等违法行为;济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使其综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到位,没有及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对济煤八矿和济煤八矿井下技术改造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存在的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进行有力查处。
三、防范措施:
(一)煤矿井下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取得相应资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配足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严禁将工程转包给他人。
济源市煤矿企业要立即核实在本矿从事井下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的真实身份,一经发现假冒他人名义从事井下建设工程施工的,必须依法解除施工合同,同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对其严厉处罚。
济源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煤矿井下工程施工单位的监督管理,对不具有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相应资质、假冒他人名义参与煤矿井下工程施工活动或者擅自将工程转包的煤矿井下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坚决清除出矿井建设市场。
(二)济源市煤矿企业及煤矿井下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要摆正安全和效益的关系,购买正规厂家生产的煤矿安全设备,严禁非煤安标志安全设备进入煤矿安全生产环节,并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检测检验,在未通过有关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前不得投入使用。
济源市煤炭管理部门要加强涉及重大安全煤矿设施、设备、器材采购工作的行业管理工作,适时公布、推荐煤矿安全设备的优质生产厂家,督促、教育、指导对煤矿企业及井下工程施工单位购买正规厂家生产的合格煤矿安全设备。
(三)煤矿企业和矿井建设施工单位要对矿用提升设备进行经常性专项检查,特别是对隐蔽性较强的绞车联轴器要逐台检查,发现挡板松动、螺栓拉断或脱扣要认真查找原因,必要时进行拆检,发现齿轮磨损、变形或其他隐患要及时停产更换;正在使用JTK系列绞车的煤矿企业和矿井建设施工单位,应在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关于制动力矩和制动减速度规定的基础上,合理分配直接作用在卷筒上的制动力,防止绞车联轴器失效后发生制动失效发生事故;同时,通过完善保护及时实现安全制动,通过采取在JTK系列绞车深度指示器断线保护上分别采集来自滚筒和电机两方面的信号,来减少安全制动的反应时间,有效控制事故发生。
另外,要查清所有的JTK系列绞车产品来源,凡发现假冒他人厂家生产和无煤安标志的,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四)工程监理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对煤矿安全施工的监理责任,根据煤矿建设特点,配备相应监理人员,按照法律、法规和煤矿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
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节严重的,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煤矿企业。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要及时向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济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煤炭管理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其有关行为,对不履行监理职责的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处理。
(五)济源市技术改造等改、扩建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对井下工程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严禁对井下工程施工以包代管,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强化煤矿建设施工现场监督检查,严格落实安全技术措施,特别是对施工企业使用的煤矿在用安全设备,必须严格审查其相关手续是否齐备,安全条件是否符合标准,设施设备是否通过检测检验;对施工单位存在的“不经有关机构检测检验就将有关煤矿在用安全设备投入使用、使用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井下作业人员和无证特种作业人员、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要立即要求施工企业停止施工并报告有关部门。
(六)济源市人民政府及煤炭管理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大对技术改造等改、扩建煤矿的安全监督管理力度,一是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和未按有关程序批准擅自建设的煤矿,一律责令停止施工并予以处罚,拒不执行的,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实施关闭;二是对煤矿在用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专项检查,依法查封、扣押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检验的煤矿在用安全设备,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
三是加大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检查,并联系有关部门建立井下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信息数据查询系统,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及时发现未按照有关规定安全教育培训就从事井下作业和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违法行为并依法处理。
四是督促煤矿企业在矿井建设工程招标过程中要关口前移,严格审查参与竞标单位的身份,发现假冒他人名义参与竞标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同时,济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据职责履行其综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认真查找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严厉惩处各类煤矿违法行为,将重大煤矿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六)2008年
一、基本情况:
2008年8月1日1时03分,河南平禹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四矿(以下简称平禹四矿)发生一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突出煤量2555吨,突出瓦斯量26万立方米,造成2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830万元。
二、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平禹四矿12190机巷掘进工作面前方煤体松软,煤层由薄变厚,为瓦斯富集区;采取的防突措施没有消除突出危险,钻机施工瓦斯抽放孔引发突出。
(二)间接原因
1.平禹四矿防突工作人员对突出征兆信息的敏感性不强,未能及时收集、汇总、分析研究突出征兆信息,特别是对事故发生前一班在抽放孔施工过程中出现“卡钻”和瓦斯涌出增加的情况未引起高度重视,既没有向矿领导汇报,也没有采取停止作业等措施,使抽放孔施工工作继续进行。
2.河南平禹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和平禹四矿对防治突出工作重视不够,未采取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
同时,安全教育工作不到位,职工防治突出知识薄弱、意识不强。
3.矿井通风系统抗灾能力差,突出导致12160采煤工作面风流逆转造成事故扩大。
三、防范措施:
(1)平煤集团必须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全面加强瓦斯综合治理工作。
要采取开采保护层、做专用抽排巷、从地面深孔打钻预抽等技术手段,加大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力度。
要不断补充完善瓦斯地质参数,搞好瓦斯预测预报,为超前治理瓦斯提供依据。
(2)河南平禹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和平禹四矿要建立健全稳定可靠的矿井通风系统、科学合理的瓦斯抽采体系、有效管用的监测监控网络和严格规范的现场管理制度。
进一步提高上至领导决策层、下至井下一线作业人员对突出征兆信息的敏感性,建立健全突出事故隐患信息传递和处理工作体系,及时收集、汇总、分析研究突出征兆信息,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将突出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3)平禹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和平禹四矿要加大对防突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其防突业务水平,及时发现突出征兆并果断处置事故隐患,并进一步优化矿井通风系统,使其简单、稳定、可靠,提高矿井抗灾防灾能力,严防突出事故发生。
(七)2008年河南省禹州鹤煤仁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9.7”重大透水事故
一、基本情况:
2008年9月7日5时40分,河南省禹州鹤煤仁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发生1起重大透水,造成6人死亡,另有12人下落不明,直接经济损失1545.18万元。
二、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该矿违反技术改造初步,擅自在老空边界开掘一探巷采煤,导致老空积水溃出,是发生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1.该矿不服管理,对上级管理机构先后两次下达的停止作业通知书置之不理,在老空边界进行乱挖滥采的采煤活动,特别是在一探巷有明显透水征兆的情况下,继续组织井下作业人员冒险作业。
2.该矿混乱,存在机构不健全、不按照有关要求配备“五职矿长”、水文地质资料不清、违反国家规定在井下使用包工队作业等重大隐患。
同时,教育和培训不到位,井下作业人员防范意识不强,在出现明显透水征兆的情况下仍冒险作业。
3.郑鹤公司和禹州煤炭资源整合筹建处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对该矿不力,没有及时督促解决该矿存在的重大隐患,对该矿的违规生产行为没有采取有效予以制止。
4.鹤煤集团对该矿生产管理重视不够,没有使该矿的人员素质、技术装备水平和生产水平得到实质性提高。
三、防范措施:
(1)鹤煤集团要采取有效措施,按照“谁整合、谁投资、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对资源整合矿井的监督管理,坚决制止资源整合技改矿井违规组织生产行为。
(二)鹤煤集团对资源整合矿井的资源、资产、人员等生产要素予以优化重组,并按照生产管理、技术管理、、考核、各种报表“五统一”的原则,纳入到集团公司的管理体系中去,真正提高资源整合煤矿的人员素质、技术装备水平和安全生产水平。
(三)鹤煤集团资源整合煤矿要严格按照《》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调〔2008〕160号)要求,严格落实水害防治责任制,建立健全水害防治专门机构,进一步充实矿井水文地质专业技术人才,配齐探放水设备,保证防治水工程、资金、措施、责任落实到位,并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原则,认真开展防治水工作,防止类似再次发生。
(八)2008年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鑫泰煤业有限公司“9.13”重大井下透水事故。
一、基本情况
2008年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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