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济南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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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济南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征求意见稿
济南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和《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精神,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快推进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称继续教育)工作改革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市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中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
已聘用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自本规定执行当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首次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应自聘用当年起参加继续教育。
公务员和列入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当年12月31日以前达到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自愿参加继续教育。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指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补充、更新、拓展相关知识和技能,完善知识结构,提高综合素质,增强创新创业能力的教育。
继续教育中的学历教育、教师的培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继续教育应当以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为导向,以知识更新为主题,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继续教育体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需要,编制继续教育中、长期规划,完善政策,逐年加大投入,促进继续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制定继续教育政策,编制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
各级政府所属人事代理机构负责对本级委托人事代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
(二)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本行业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和实施工作。
(三)用人单位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继续教育计划,考核登记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时间,并提供必要的学习经费和其他条件。
第七条专业技术人员有依法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根据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遵守有关学习纪律和管理制度,完成规定继续教育学时。
第三章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公需科目培训是专业技术人员拓展知识、开阔眼界、启发创新思维的重要途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专业科目培训是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要立足科技前沿,体现专业发展趋势,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主要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继续教育机构和用人单位具体实施。
第九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每45分钟学习培训计1学时。
脱产培训一天计不超过8学时,半天计不超过4学时。
第十条专业技术人员通过下列方式参加继续教育的,计入本人当年继续教育学时:
(一)参加培训班、研修班、进修班学习;
(二)参加相关的继续教育实践活动;
(三)参加远程教育;
(四)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等活动;
(五)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
继续教育方式和学时的具体认定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省有关规定制定。
第四章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
有关法规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作为职业资格登记或者注册的必要条件的,从其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实行继续教育登记管理制度。
全市统一建设“济南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称市继续教育平台)开展继续教育管理服务。
《济南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证明》(见附件)是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有效记录和重要凭证,通过市继续教育平台统一登记管理。
(一)通过市继续教育平台参加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习,由系统自动登记学时。
(二)参加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科目学习,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学时登记,并将教育数据定期报送市继续教育平台统一管理。
(三)用人单位根据本规定建立继续教育登记管理制度,对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记录。
(四)外来调入专业技术人员凭调出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出具的继续教育证明认定之前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调入后须按我市相关规定办理学时登记审验等有关事宜。
第十三条实行继续教育学时审验制度。
职称晋升、岗位聘用、以考代评或职(执)业资格登记注册时,需提供审验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证明》。
学时审验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报省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学时审验;
(二)本市高、中级评委会办事机构负责参加我市评审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学时审验;
(三)岗位聘用、以考代评或职(执)业资格登记注册等按原申报渠道由政府有关部门予以审验。
第五章继续教育公共服务
第十四条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
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是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龙头工程,以培养高层次、急需紧缺和骨干专业技术人才为重点,推动建立多层次、多类别、多形式的继续教育格局。
各级、各部门要积极组织、参加国家、省、市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项目,并推进实施本地区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
第十五条大力推进继续教育基地建设。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遴选培训质量高、社会效益好、在继续教育方面具有引领和示范作用的继续教育机构,建设市级继续教育基地。
支持管理规范、服务优良的继续教育机构和企业做大做强,形成具有济南特色的继续教育品牌。
第十六条提升继续教育公共服务能力。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搭建继续教育公共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发布继续教育公需科目指南和专业科目指南,遴选专家组建继续教育专家委员会,促进优质资源共享。
第十七条支持继续教育创新发展。
鼓励各县区、行业主管部门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出台有针对性的继续教育措施。
鼓励企业大学、社区学院参与继续教育。
有条件的县区及开发区、创业园、人才改革实验区可多渠道筹措资金,对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给予资助。
第十八条加强国际继续教育交流。
加大与国外高水平大学和跨国公司合作培养人才的力度,探索利用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培养我市紧缺人才的有效途径。
支持外资施教机构依照我国法律和有关规定,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继续教育服务。
积极引进和推介国外先进优质的继续教育资源,扩大继续教育对外开放水平,推进继续教育事业的国际化进程。
第六章经费保障
第十九条继续教育经费应由政府、单位和个人合理承担: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继续教育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二)用人单位的继续教育经费按照职工教育经费的规定提取,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和进行课题研究的继续教育费用可在管理费用和项目资金中安排。
第二十条专业技术人员经用人单位同意,脱产或者半脱产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或者与劳动者的约定,支付工资、福利等待遇。
用人单位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在工作时间以外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双方应当约定费用分担方式和相关待遇。
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从事有职业资格要求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参加继续教育提供保障。
第二十一条开展继续教育需要收取相关费用的,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专业技术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在学习期间违反学习纪律和管理制度的,用人单位可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不予报销或者要求退还学习费用。
第二十三条建立继续教育诚信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与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行数据对接。
专业技术人员弄虚作假骗取继续教育登记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用人单位不登记或者不如实登记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基本情况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继续教育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2017年8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8月日。
《济南市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济办发〔1989〕51号)同时废止。
附:
济南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证明(样表)
附件:
济南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证明(样表)
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现专业技术职称
任现职时间
现工作单位
年度
公需科目学时
专业科目学时
总学时
单位组织考核意见
(公章)
年月日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公章)
年月日
人社部门审核意见
(公章)
年月日
二
维
验
证
码
注意事项:
1.《学时证明》由济南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平台(http:
//)提供登记管理及验证服务。
2.《学时证明》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审核有效凭证,申报职称、职业资格登记注册等需提供此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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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南市 专业技术人员 继续教育 规定 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