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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知识》复习资料复习进程
第一部分 法律
一、法律知识部分
(一)法的概念、本质、特征与作用
概念:
法是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特征:
1.法的国家意志性2.法的特殊社会规范性3.法的效力普遍性4.法的国家强制性5.法对权利义务的规定性。
作用:
(一)法的规范作用:
法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
(二)法的社会作用:
1.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2.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二)法与经济、政治、政策的关系及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相互关系
一、法与经济的关系:
(一)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
(1)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
经济基础决定法,法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2)法与社会生产力的关系。
生产力发展的水平直接影响法的发展水平。
法律离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既无存在的可能,也无存在的必要。
(二)法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作用:
我国社会主义法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方面的作用表现为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和规范微观经济行为两个方面。
二、法与政治的关系:
1.法受政治制约。
2.法服务于政治。
三、法与党的政策的关系:
1.法与执政党政策的异同:
法与执政党政策在内容和实质方面存在联系,包括阶级本质、经济基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社会目标等根本方面具有共同性。
但二者的区别也很明显,具体表现为:
(1)意志属性不同
(2)规范形式不同(3)实施方式不同(4)调整范围不尽相同(5)稳定性、程序化程度不同2.法与执政党政策的相互作用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相互关系:
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是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
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因为:
(1)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产生的依据。
(2)社会主义民主决定了社会主义法制的性质和内容(3)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力量源泉。
(三)法学上“法的渊源”的专有含义及与当代中国法的主要渊源
一、法学上“法的渊源”的专有含义:
就是指法律规范的形式仁的来源和其外在表现形式。
二、当代中国法的主要渊源:
(一)宪法
(二)法律(三)行政法规(四)地方性法规(五)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六)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七)特别行政区的法(八)国际条约
(四)法律关系的概念和要素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要素:
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成。
(五)立法的概念及当代中国立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程序
一、立法的概念:
法的制定,通常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除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
二、当代中国立法的指导思想:
我国现阶段立法的指导思想,必须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而不能以别的思想为指导,不能离开社会主义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这个根本任务。
三、当代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
1.从本国实际出发与借鉴外国有益经验相结合的原则2.法制统一的原则3.稳定性与变动性相结合的原则4.对法的解释必须由有权的国家机关讲行的原则。
三、立法程序:
所谓立法程序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制定、修改或废除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定步骤和方式。
立法程序,通常可以分为以下四个步骤:
1.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议案是法律制定机关开会时,提请该机关列入议事日程讨论决定的关于法律制定、修改或废除的提案或建议。
2.法律草案的审议和讨论是指法律制定机关对列入议事日程的法律草案正式进行审议和讨论。
3.法律的通过是指法律制定机关对法律草案经过正式讨论后表示正式同意,从而使法律草案成为法律。
4.法律的公布是指法律制定机关将通过的法律用一定形式予以正式公布。
(六)法的实施及相关概念,我国法律适用的要求、原则以及法的效力
一、法的实施及相关概念:
法的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具体运用和实现。
法的执行,简称为“执法”,一般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
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由于这种活动是以国家名义来行使司法权,故一般简称“司法”。
法的遵守,通常简称为“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去从事各种事务和行为的活动。
二、我国法律适用的要求:
正确适用法律的基本要求为三个方面,即准确、合法、及时。
三、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4.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四、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是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法律对于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在什么时间适用的效力。
(一)对人的效力:
法对人的效力,是指法适用于哪些人。
(二)空间效力:
空间效力,及法律在哪些地域范围内有效。
(三)时间效力:
时间效力,即法律何时生效、何时终止以及对其颁布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的问题。
二、宪法部分
(一)宪法的概念、特征、本质、作用和监督及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概念:
宪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
特征:
(l)内容上,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根本任务、根本制度等根本性问题;
(2)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3)程序上,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其它法律严格,宪法一般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依法成立的特定机关通过特定程序制定和修改。
本质:
1.宪法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2.宪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
作用:
(一)宪法对统治权的作用1.确认、维护和巩固国家权力。
2.规范国家权力有效运行、防止权力滥用,这正是宪法民主性的体现。
(二)宪法对法制的作用I.促进法制的完备和健全。
宪法是其它法律以及整个法律制度产生的基础和依据。
2.促进法制的统一。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其它法律不得与之抵触,宪法是审定和检验其它法律是否符合统治阶级利益和需要的最高标尺。
(三)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作用1.宪法确立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内容。
2.宪法为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实现规定了必要的保障。
(四)宪法对政治制度的作用1.确立和维护国家政治制度。
2.改革国家的政治体制。
国家政治制度在运作和实践中,往往需要对某些环节和体制作适当的改革和调整,以适应客观情况的变化和发展,政治体制改革应在宪法的指引下和范围内进行。
(五)宪法对社会经济的作用1.确认、保护和巩固经济基础。
2.确立其他制度,为经济建设服务。
3.在宪法的指引下和范围内进行经济体制改革。
监督:
宪法监督是指宪法制定者保障宪法正确实施和完全实现的调控宪法效力的活动。
宪法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l)审查法律、法规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
(2)审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的合宪性;(3)审查各政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个体公民的行为的合宪性。
(二)国体和政体概述及我国的国体和政体,我国的统一战线和政治协商制度(会议),国家的标志和国家的结构形式,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特别行政区制度
国体概述:
国体,即国家性质。
决定国家性质的因素主要有三个:
第一,国家政权的阶级本质;第二,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第三,社会的精神文明。
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
政体的概念:
政体又称政权组织形式,是指统治阶级按照一定的原则组成的,代表国家行使权力以实现阶级统治任务的国家政权机关的组织体系。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
统一战线称为爱国统一战线,它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政治联盟。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一种重要形式和重要机构。
国家的标志:
即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
国家的结构形式是指特定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什么原则,采取何种形式划分国家内部组成,调整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国家整体与部分之间、国家机关与地方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是:
(1)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2)人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3)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这四个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环节,就是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表现。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统一的国家结构内,按照宪法规定,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设立自治地方、组成自治机关,行使由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自治权,管理本自治地方的地方事务。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制度之一。
我国的特别行政区制度:
特别行政区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制度。
所谓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主权所及的领土范围内,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对某一地区实行不同于一般行政区域的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该地区不拥有独立的主权,但却有特殊的法律地位。
其基本内容是:
1.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
2.特区政府享有高度自治权。
(三)经济制度及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
经济制度,是指国家统治阶级为了反映在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的发展要求,建立、维护和发展有利于其政治统治的经济秩序,而确认或创设的各种有关经济问题的规则和措施的总称。
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
1.坚持公有制经济的主导地位,发展多种经济形式、多种经营方式。
2.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3.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通过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4.我国宪法规定,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和集体的财产。
(四)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基本概念,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我国公民行使权利的基本原则等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宪法赋予的、表明权利主体在权利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的权利。
公民的基本义务是指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它是社会和国家对公民的最重要、最基本的要求。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一)平等权
(二)政治权利(三)宗教信仰自由(四)人身自由与权利(五)社会经济权利(六)文化教育权利(七)监督权和请求权(八)特定主体的权利保护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一)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三)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四)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五)依法纳税。
(六)其他义务,包括劳动的义务;受教育义务;夫妻双方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等。
我国公民行使权利的基本原则:
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权利。
(五)我国的国家机关性质、地位、产生、任期、职权等P18
三、行政法部分
(一)行政法概念、渊源及特点,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及作用等
概念: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的渊源就是指行政法规范和原则的表现形式,一般地,我们将其分为一般渊源和特殊渊源两大类。
我国行政法的一般渊源,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l)宪法;
(2)法律;(3)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4)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行政法的特殊渊源:
(1)法律解释;
(2)其他规范性文件;(3)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点:
(1)调整对象的确定性
(2)内容的相对易变性(3)内容上的广泛性。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基于行政法律规范的确认和调整而在行政关系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1)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的必须当事人,没有行政主体就构不成行政法律关系;
(2)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法律、法规、规章预先规定;(3)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重合性。
如公安机关具有依法维护社会治安的职权和职责,就体现了权利义务的双重性;(4)行政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是不对等的。
行政主体是管理者,相对方是被管理者。
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区别:
1.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是行政机关,而民事法律关系没有行政机关也能形成。
2.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能自行约定,必须是法律预先规定,而民事法律关系可以双方自行约定。
3.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重合性,而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分明,权利就是权利,义务就是义务。
4.行政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而民事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行政合法性原则2.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法的作用:
(一)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二)保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监督行政权力主体,防止其违法或滥用行政权力。
(二)行政行为的概念与特征、内容与效力、分类、合法要件等
概念: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特征:
(1)从属法律性
(2)裁量性(3)单方意志性(4)效力先定性(5)强制性。
内容:
(1)赋予权益或剥夺权益。
(2)科以义务或免除义务。
(3)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
效力:
(1)确定力
(2)约束力(3)公定力(4)执行力。
分类:
(1)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3)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4)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5)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6)要式行政行为与不要式行政行为;(7)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
合法要件:
(一)行政行为的主体合法
(二)行政行为的权限合法(三)行政行为的内容合法、适当(四)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
(三)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特征与分类,行政立法的概念、特征、主体与原则
抽象行政行为,概念: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不特定的人或事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活动。
特征:
(1)对象的普遍性
(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3)不可诉性。
分类:
(1)行政机关的立法行为
(2)行政机关除行政立法外的其他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立法,概念:
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活动。
特征:
1.行政立法的行政性表现为:
(1)其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
(2)其所调整的对象是行政管理事务及与之密切联系的事务;(3)其根本目的是实施和执行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实现行政管理职能。
2.行政立法的立法性表现为:
(1)它是有权国家行政机关以国家名义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2)行政立法所制定的行为规则属于法的范畴,具有法的基本特征;(3)它必须遵循相应的立法程序。
主体:
行政立法的主体是指依法取得立法权,可以制定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的国家行政机关。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行政立法主体包括:
(1)国务院;
(2)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3)国务院直属机构;(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5)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6)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7)经济特区的市人民政府。
原则:
1.民主原则2.效率原则。
(四)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监督、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奖励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特征、性质、设定、分类、作用、原则、程序及与相关概念的区别与联系等
1.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
(1)从法律后果看,行政征收的后果是财产所有权从相对方转归国家;而行政征用的后果则是行政主体暂时取得了被征用方财产的使用权,不发生财产所有权转移。
(2)从行为的标的看,征收的标的一般仅限于财产;而征用的标的除财产外还可能包括劳务。
(3)从能否取得补偿来看,征收是无偿的;而征用一般是有偿的,行政主体应当给予被征用方以相应的经济补偿。
2.行政征收与行政没收:
联系:
两者在表现形式及法律后果是相同的,都表现为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对方财产的所有权,而且最终表现为实际取得了相对方财产的所有权。
区别:
(1)行政征收是以相对方负有行政法上的缴纳义务为前提条件;而行政没收只能以相对方违反行政法的有关规定为前提条件。
(2)两者法律性质不同。
征收属于一种独立的行政行为;而没收则属于行政处罚行为的一种。
(3)两者在行为的连续性上不同。
征收只要据以征收的事实依据存在,征收行为就可以一直延续下去,往往具有连续性;而对没收来说,对某一违法行为只能给予一次性没收处罚。
行政确认的形式主要有:
(1)确认;
(2)认可;(3)证明:
(4)登记:
(5)批准;(6)鉴证;(7)行政鉴定。
行政处罚的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2.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3.公正、公开原则4.处罚救济原则。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1)表明身份
(2)指出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和依据(3)告知当事人程序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5)备案,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必须向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l)立案
(2)调查取证(3)拟订处罚决定(4)制作处罚决定书(5)送达。
行政给付的形式概括为以下几种:
(1)安置;
(2)补助:
(3)抚恤;(4)优待;(5)救灾扶贫。
行政奖励特征主要为:
(1)行使行政奖励权的主体必须具备行政主体资格;
(2)其目的在于表彰和鼓励先进,调动和激发人们的创造性和积极性;(3)奖励的对象十分广泛;(4)奖励的形式包括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二者大多合并采用;(5)其性质是行政主体依法律、法规的规定,赋予受奖励者以奖励性权益的无强制执行力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奖励一般应遵循的原则:
1.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2.公正、平等原则3.奖励与行为相适应原则。
行政奖励的内容:
(1)物质方面的权益;
(2)精神方面的权益;(3)职务方面的权益。
(五)行政合同、行政指导概念、特征与作用
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履行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与相对人之间经过协商一致以明确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所达成的协议。
它具有如下特征:
(1)行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必须是行政主体;
(2)签订行政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特定的国家行政管理目标,即具有社会公益性;(3)行政合同属于双方行政行为,以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前提;(4)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中享有优益权;(5)行政合同具有法定性,纠纷通常通过行政法的救济途径解决。
行政指导是指行政主体在职责、任务或其所管辖的事务的范围内,为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的需要,基于国家的法律原则和政策,在行政相对方的协助下,适时、灵活地采取非强制手段,以有效地实现一定行政目的,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其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性,
(2)多样性,(3)非强制性。
行政指导的作用:
1.对法律手段的补充作用。
2.对经济发展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3.对社会生活的协调和疏导作用。
4.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预防和抑制作用。
(六)行政程序的概念、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
行政程序是指法律规范予以调整、确认并加以控制的有关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行政活动中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以及时限的总和。
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
(一)程序法定原则
(二)相对方民主参与原则(三)行政效率原则(四)程序公正原则。
行政程序的主要制度:
(一)资讯公开制度
(二)公开调查制度(三)通知制度(四)说明理由制度(五)听证制度(六)时效制度(七)职能分离制度(八)辩论制度(九)回避制度(十)行政救济制度。
(七)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的概念、特征、分类和构成要件等
行政违法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犯受法律保护的行政法律关系,对社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其主要特征有:
(1)行政违法行为人必须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2)它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法律保护的行政法律关系的行为:
(3)它是一种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4)其法律后果是承担行政责任。
行政违法的构成要件:
(1)行为主体必须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2)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具有相关的法定义务;(3)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具有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4)有的行政违法要具备主观要件。
行政违法的分类:
根据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不同,还可以分为行政主体的违法和行政相对方的违法;根据行为的方式和状态不同,可以分为作为行政违法与不作为行政违法;根据行为的内容和形式不同,可以分为实质性行政违法和形式性行政违法。
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或不履行行政法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否定性社会评价和行政法律后果。
其特征有:
(1)责任主体的多样性。
(2)责任内容的法定性。
(3)责任追究主体的特定性。
行政责任按承担的主体不同可分为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承担的行政责任和行政相对方承担的行政责任。
(八)行政赔偿的概念、特征、范围、方式、构成要件以及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和追偿制度等。
行政赔偿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国家负责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
我国行政赔偿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l)引起行政赔偿的侵权损害行为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
(2)引起行政赔偿的侵权损害行为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发生的。
(3)引起行政赔偿的侵权损害行为是违法的行为。
(4)行政赔偿具有较强的法定性。
行政赔偿的范围是指国家对哪些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对一哪些损害不予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对违法具体行政行为和违法行使职权的事实行为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
行政赔偿的方式:
(1)金钱赔偿。
(2)返还财产。
(3)恢复原状。
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1.侵权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2.侵权主体的行为是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
3.有损害事实产生,且损害必须是实际存在的直接损失,既可以是物质利益的丧失,也可以是人身权的损害。
4.损害事实与行政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行政赔偿请求人是指因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执行职权而遭受损害,有权请求国家予以赔偿的人,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九)行政复议的概念、特征、基本原则、范围、管辖、程序及参加人等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申请复议,行政机关受理申请,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具有如下特征:
(I)行政复议以一定的行政争议或纠纷为处理内容。
(2)行政复议以行政相对人提出复议申请为前提的。
(3)行政复议亦是一种行政自我监督制度,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4)行政复议是对形成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均进行审查。
(5)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一)一级复议原则
(二)及时、准确、便民原则(三)复议机关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原则(四)复议行政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不适用调解原则。
行政复议参加人是指具备法律赋予的资格参加行政复议活动并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当事人以及与当事人法律地位相类似的人。
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行政复议程序:
(一)复议申请
(二)复议申请的受理(三)复议审理(四)复议决定。
(十)行政诉讼的概念、特征、基本原则、受案范围、管辖、诉讼程序和参加人以及证据及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和审判监督程序等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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