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结算 会计基础知识培训.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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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会计基础知识培训
支付结算
支付结算:
使用票据、信用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电子支付等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支付结算的功能:
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支付结算方式
票据结算方式
汇票
本票
支票
银行汇票
商业汇票
银行本票
现金支票
转账支票
普通支票
商业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
定额本票
不定额本票
适用区域
同城、异地
同城
非票据结算方式
汇兑
异地托收承付
委托收款
银行卡
信用证
银行卡信用卡
借记卡
信汇、电汇
贷记卡准贷记卡
转帐卡专用卡储值卡
单位卡、个人卡
适用区域
异地
同城、异地
支付结算的法律特征
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支付结算的主体:
银行(中介机构)、单位和个人。
支付结算与一般的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行为不同。
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要式行为:
法律规定必须按照一定形式进行的行为。
行为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即为无效。
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当事人在银行的存款有自己的支配权。
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分行(支行);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
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
支付结算
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银行不垫款。
支付结算的法律依据
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
单位、个人和银行按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账户情况、冻结、扣划款项,不得停止当事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使用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未使用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中文大写金额数字
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可使用繁体字。
金额数字到元或角为止的,元之后写整字,角、分之后不写整字。
金额数字前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留空白,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加填人民币三字。
大写金额栏内不得预印固定的仟、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字样。
金额数字中的0字
按汉语语言规律和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书写。
中间有0时要写零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只写一个零字。
万位或元位是0或中间连续有几个0,万位、元位也是0,但千位、角位不是0时,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不写零字。
角位是0分位不是0时,元后面写零字。
阿拉伯小写金额
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应填写人民币符号¥。
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不得连写分辩不清。
票据出票日期
票据的出票日期使用中文大写。
月为壹、贰和壹拾的前面加零。
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前面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前面加壹。
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票据和结算凭证填制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两者一致:
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少数民族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领馆金额大写可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外国文字记载。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
签名、盖章或签名并盖章。
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
更改的票据无效。
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其他记载事项可更改,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
现金管理
现金使用范围
对个人支出
职工工资、津贴;稿费、讲课费、发给个人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劳保、福利费用等;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结算起点以下零星支出
结算起点为1000.00元
除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出差人员预借差旅费外,支付现金每人一次不得超过一千元;超过一千元的部分以支票或银行本票支付,需要全额支付现金的需经开户银行审查
库存现金限额
库存现金限额一般不超过三至五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量;边远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单位库存现金限额可多于五天但不超过十五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量。
未在银行单独开立账户的附属单位现金限额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内;商业和服务业的找零备用金的定额不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内。
现金收支的要求
不准坐支现金:
单位现金收入应当日送存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按月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
送存现金时注明现金的来源,提取现金时注明现金的用途。
特殊情况使用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生产或市场急需、抢险救灾。
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白条);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套用);不准利用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代存代支);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公款私存);不准保留账外公款(小金库)。
现金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
建立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货币资金管理负责。
加强货币资金业务岗位管理:
明确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并进行岗位轮换。
严格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管理:
审批人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严禁XX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货币资金支付业务的办理程序:
支付申请、支付审批、支付复核、办理支付。
银行结算账户
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存款人:
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银行:
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进行检查监督。
银行结算账户
账户
是否经人民银行核准
使用范围
能否存入现金
能否支取现金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
核准
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存款人的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提取
可
可
一般存款账户
备案
借款转存、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可
否
专用存款账户
预算单位、QFII:
核准
其他单位:
备案
特定用途资金
不同账户规定不同
单位银行卡账户
否
否
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
可
否
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
可
开户时报人行批准
粮、油、棉收购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党、团、工会经费
可
按现金管理规定
收入汇缴账户只收不付(向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除外)
可
否
业务支出账户只付不收(从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除外)
否
按现金管理规定
临时存款账户
注册、增资验资:
备案
临时机构以及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
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其他单位:
核准
可
可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备案
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
可
可
银行结算账户
银行结算账户的特点
办理人民币业务
外币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
办理资金收付结算业务
储蓄账户不具有办理资金收付结算功能。
活期存款账户
单位定期存款账户不具有结算功能。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原则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自愿选择原则
存款人可自主选择银行开立账户。
合法守规原则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存款保密原则
银行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除国家法律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填制开户申请书;银行审查;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办理开户手续(报人民银行审核,核准后办理开户手续;办理开户手续,报人民银行备案)。
账户名称
单位名称全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字号、个体户加经营者姓名、个人证件中的名称全称。
预留印鉴
单位:
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个人:
个人的签名或盖章
办理付款业务日期
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可办理付款业务。
正式开立之日:
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为人民银行的核准日期;非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为银行为存款人办理开户手续的日期。
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存款人在同一银行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后重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可开立之日起办理付款业务。
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存款人的账户名称、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及其他开户资料变化或改变。
存款人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银行及时办理变更手续,2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报告。
银行结算账户
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事由:
存款人因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迁址。
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办理
存款人主体资格终止
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撤销基本存款账户撤销。
存款人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撤销申请。
存款人撤销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自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存款人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
存款人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存款人撤销有关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银行得知存款人主体资格终止的,存款人超过规定期限未主动办理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手续的,银行有权停止存款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对外支付。
存款人迁址
存款人提出撤销申请;银行自收到存款人撤销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书办理撤销手续。
注意事项
未获得工商部门核准登记:
在验资期满后向银行申请撤销临时存款账户;账户资金退还原汇款人账户;注册验资资金以现金方式存入的,出资人提取现金的,出具缴存现金时的现金缴款原件及身份证明。
存款人尚未清偿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账户。
存款人应交回空白票据、结算凭证和开户许可证,未交回空白票据、结算凭证的,应出具证明,造成损失的由存款人承担。
银行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上注明销户日期并盖章,于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报告。
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银行结算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
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使用范围
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存款人的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开户要求
存款人资格
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团级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值勤的支(分)队、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组织、异地常设机构、外国驻华机构、个体工商户、居民(村、社区)委员会、单独设立的独立核算附属机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
证明文件
营业执照(正本)、批文、登记证书、相关部门的开户证明;主管单位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税务登记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
程序
开户申请书、证明文件、开户许可证、印鉴卡片。
一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
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使用范围
存款人借款转存、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可办理现金缴存,不可办理现金支取)。
开户要求
存款人资格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具有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可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没有数量限制
证明文件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借款合同或其他结算需要的证明。
程序
开户申请书、证明文件、印鉴卡片。
专用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
存款人对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使用范围
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由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在开户时报人民银行批准。
粮、油、棉收购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党、团、工会经费账户支取现金按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收入汇缴账户只收不付(向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除外;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只付不收(从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除外;支取现金按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
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资金)。
银行结算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
开户要求
开户条件
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粮、油、棉收购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单位银行卡备用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证明文件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主管部门批文或相关部门证明。
程序
开户申请书、证明文件、印鉴卡片。
临时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
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使用范围
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
开户要求
开户条件
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资;境外机构在境内从事经营活动。
证明文件
临时机构:
主管部门批文;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
营业执照(正本)、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
营业执照(正本)、临时经营地工商部门批文;注册验资:
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批文。
程序
开户申请书、证明文件、印鉴卡片。
有效期限
根据开户证明文件或存款人的需要确定有效期限;延长期限的在有效期限内向开户银行申请,报人民银行核准;最长不超过2年。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需要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使用范围
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储蓄账户仅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办理转账结算)。
工资、奖金收入;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个人贷款转存;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继承、赠与款项;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纳税退还;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其他合法款项
银行结算账户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开户要求
开户条件
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结算业务。
证明文件
个人身份证件(中国居民,军人、武警,港、澳、台居民,外国公民,外国边民;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往来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边民出入境通行证、其他有效证件)。
程序
开户申请书、证明文件。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在其注册地或住所地行政区域之外(跨省、市、县)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使用范围
存款人符合法定条件,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开户要求
开户条件
基本存款账户:
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
一般存款账户:
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
专用存款账户:
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
临时存款账户:
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自然人根据需要。
证明文件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
注册地人民银行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
异地贷款的借款合同(异地借款)。
隶属单位证明(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
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
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个人身份证件。
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人民银行
负责监督、检查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对存款人、银行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
负责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临时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的管理
银行
负责所属营业机构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的管理
存款人
预留银行签章、开户许可证、密码
银行结算账户
违反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制度的罚则
存款人
行为
经营性存款人
非经营性存款人
开立与撤销账户
违反规定开立银行账户
警告
罚款1~3万元
追究刑事责任
警告
罚款1000元
伪造、变造证明文件
未及时撤销银行账户
使用账户
单位款项转入个人账户
警告
罚款5000~3万元
违反规定支取现金
逃避银行债务
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将基本账户之外的款项存入单位信用卡
变更开户资料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
警告罚款1000元
开户许可证
伪造、变造、私印
罚款1~3万元
追究刑事责任
罚款1000元
追究刑事责任
银行
开立账户
为存款人多头开立银行账户
警告,罚款5~30万元,责任人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停止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停业、吊销许可证;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或应知是单位资金以自然人名称开立银行账户
使用账户
提供虚假开户资料欺骗人民银行许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账户
警告,罚款5000~30000元,责任人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停止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追究刑事责任。
开立或撤销单位银行账户未按规定在开户许可证上登记、签章、或通知相关开户银行
未按规定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结算
为储蓄账户办理转账结算
未按规定为存款人支付或存入现金
未按规定向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资料
票据结算
票据:
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转让的有价证券。
票据种类
汇票
本票
支票
银行汇票
商业汇票
银行本票
现金支票
转账支票
普通支票
商业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
定额本票
不定额本票
票据的法律关系
票据的基础关系:
授受票据的原因或前提(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关系:
当事人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以票据的基础关系为原因和前提),是票据当事人之间的基本法律关系。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由票据法规定的,不是基于票据行为直接发生的法律关系,是为了保障基本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实现作出的规定。
票据的法律特征:
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票据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票据是一种无因证券,票据是一种可转让证券。
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
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
1、出票:
出票人签发票据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2、承兑:
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盖章的票据行为(仅适用于商业汇票)。
3、背书:
以转让票据权利或者以授予他人行使一定的票据权利为目的,在票据背面或粘贴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盖章的票据行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
4、保证:
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盖章的票据行为。
票据的记载事项
绝对记载事项:
票据法规定必须记载的事项(不记载,票据行为无效)。
相对记载事项:
票据法规定的除必须记载事项以外的其他应该记载的事项(不记载,由法律另作相应规定予以明确,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任意记载事项:
票据法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记载的事项(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产生票据效力)。
非法定记载事项:
票据法规定的记载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记载的其他事项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银行不负审查责任)。
票据结算
票据种类
汇票
本票
支票
银行汇票
商业汇票
银行本票
现金支票
转账支票
普通支票
商业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
定额本票
不定额本票
票据当事人
基本当事人
基本当事人:
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
1、出票人:
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
2、收款人:
票据权利人,:
票据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
3、付款人:
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
非基本当事人
非基本当事人:
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
1、承兑人:
汇票主债务人;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
2、背书人:
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或粘贴单上签字或盖章并将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
3、被背书人:
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
4、保证人:
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当)。
出票人
银行
收款人、付款人
承兑申请人
银行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
由单位和个人申请
法人、其他组织
法人、其他组织
由单位和个人申请
收款人
持票人(票面上填明的收款人、被背书人)
持票人:
票面上填明的收款人、被背书人、出票人自己
付款人
银行
承兑人
承兑银行
银行
出票人的开户银行
承兑人
——
付款人
银行
——
——
票据结算
票据种类
汇票
本票
支票
银行汇票
商业汇票
银行本票
现金支票
转账支票
普通支票
商业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
定额本票
不定额本票
出票
出票:
出票人签发票据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绝对记载事项
票据(支票、本票、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承诺),确定的金额,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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