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湖煤矿二期井巷工程施工承包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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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湖煤矿二期井巷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XHRQ-0501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薛湖煤矿二期井巷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甲 方: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乙 方:
中煤第五建设公司第一工程处
合同签订地点:
河南省永城市
合同签订日期: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和煤炭工业局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薛湖煤矿二期井巷工程
二、工程地点:
河南省永城市薛湖煤矿
三、承包工程内容: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薛湖煤矿主副井施工区二期井巷工程(含交岔点及相关硐室)。
工程量:
巷道约2645m,硐室(交岔点)约8126m3;具体见工程量清单(附表一: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薛湖煤矿二期井巷工程量表》)及相关施工图纸、资料。
四、工程质量标准: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MT5009-94)《煤矿井巷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之规定,本工程质量等级合格率达到100%,单位工程优良等级不低于50%,其中断层段及堵水注浆段工程必须是优良。
六、承包方式:
本工程实行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的总承包方式。
七、合同价款:
按以下原则计算工程价款:
(一)采用定额
1.煤炭建设井巷工程基础定额(99统一基价);
2.煤炭建设井巷工程辅助综合预算定额(99统一基价);
3.煤炭建设井巷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99统一基价);
(二)各类工程费用执行煤炭建设工程造价费用定额及造价管理有关规定[煤规字(2000)第48号],其中具体如下:
1.其它直接费:
4.3%(计价基础:
直接定额费+辅助费);
2.现场经费:
8.75%(计价基础:
直接定额费+辅助费);
3.间接费:
9.02%(计价基础:
直接工程费);
4.劳动保险费:
4.8%(计价基础:
直接工程费+间接费);
5.利润:
8.4%(计价基础:
直接工程费+间接费+劳动保险费);
6.价差:
计价基础:
材料、人工价-定额材料、人工预算价;
7.综合税:
3.35%(计价基础:
直接工程费+间接费+劳动保险费+利润+价差)。
(三)人工单价:
井下直接工:
60.78元/工;井下辅助工:
51.0元/工;地面辅助工:
41.88元/工。
(四)材料价格:
执行《商丘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的永城市建筑安装工程材料指导价,不足部分执行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供应部材料价格。
(五)电价:
0.35元/度。
(六)硐室、巷道施工中探水、注浆费用:
根据甲方批准的施工方案,以施工的实际情况及工程签证为依据进行工程结算(计价基础同巷道、硐室)。
(七)涌水量:
按经甲、乙双方共同按规定实测的施工区年平均值计算。
(八)辅助费:
在甲方主要辅助永久系统运行前(永久井下排水和供电、副井提升及地面运输等系统),乙方计取100%;此后,由甲乙方共同商定乙方计取的比例。
(九)电:
由甲方按结算书中的定额数量相应扣除。
(十)机构迁移费:
10万元(壹拾万元整)。
(十一)凿井措施工程费:
薛湖矿主副井施工区全部二期井巷工程费用为175万元(壹佰柒拾伍万元整),暂付给乙方100万元(壹佰万元整),甲乙双方续签该合同后,甲方无息支付剩余款项。
(十二)甲方提供的钢轨按定额扣除相应的周转材料摊销费。
按以上原则计算费用,即为工程合同价;若国家颁布新版本煤炭建设工程造价费用定额及造价管理有关规定,届时可按新版本执行。
第二条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按合同规定组织月度工程验收,并根据工程进度按时办理进度拨款和结算手续。
2、开工前完成“四通一平”即通往施工现场的水源、电源、通讯线路、运输道路、平整场地;满足施工用水、用电量的需求。
负责场外运输道路的维修。
提供地面6KV供电电源。
3、按施工图中的规格、数量有偿提供施工所需的钢轨并保障供给。
4、向乙方提供现场测量基准点,并向乙方交桩。
5、提供施工所需的图纸两套,借阅有关水文地质资料。
6、组织乙方、设计单位及有关部门参加施工图交底会审,做好交底会审记录,在会审后2天内分送有关单位。
7、负责对施工进度和施工质量现场跟踪监督,严格按质量标准对工程进行检查、验收。
8、协助乙方协调工农及社会关系工作。
9、负责组织开好工程协调会工作。
10、按时参加工程的月末验收,中间验收(如双方约定也可由甲方负责组织月末和中间验收)、隐蔽工程验收,负责组织工程的竣工验收。
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
11、承担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工程停缓建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12、派驻工地代表,对工程进度、质量、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签证和受理各项报表及协商其它有关事宜,及时解决应由甲方解决的问题。
13、负责审查乙方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并及时向乙方反馈意见。
14、当施工接近煤层时,负责对煤层的突出危险性进行鉴定。
二、乙方责任
1、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合理布置料场和大临工程,不能影响甲方永久设施的建设,合同签定20日内向甲方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
2、负责建立、运行施工所需生产、生活系统。
3、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标准进行施工;做到月度施工的井巷工程必须一次成巷,不留尾工。
4、工程竣工后,将由甲方有偿提供的钢轨、设备、设施等完好、如数地移交给甲方;否则,按市场价向甲方赔偿。
5、严格按照施工图及说明说明书进行文明施工,符合“环保”要求确保工程质量,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完工和交付。
6、及时向甲方提出隐蔽工程验收通知、竣工验收报告,以及向甲方提出月末验收和中间验收计划;提供月份施工作业计划,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的进场计划(包括月计划、用水、用电计划)、月份施工统计报表,工程事故报告等。
7、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现场,做到工完场清。
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和提出竣工结算。
8、利用永久建筑和设备施工时,负责建筑物和设备的维修和保养,保证矿井移交时的建筑物安装工程质量。
凡利用永久建筑和设备所发生的租赁费(租赁合同另行签订)、维修和修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9、施工现场必须服从统一规划、分块管理、各负其责,保证施工现场整洁,设备清洁完好,做到文明施工。
10、乙方遵守并执行甲方制定的各项工程管理制度。
11、在甲方资金暂时(一个月内)不到位的情况下,乙方必须保证工程连续施工。
12、同志为乙方代表,负责施工现场的管理及与甲方的联系工作。
13、按时参加图纸会审及工程协调会。
14、已完工工程未交付使用之前,由乙方负责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的丢失及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由于地质原因造成已验收合格工程损坏时,经甲乙双方认可后,由乙方负责修复,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三条工程期限
一、工程工期:
暂定壹年,严格按照附表一中规定的工期要求进行施工(具体见附表一)。
二、主井临时改绞工期为二十天,自中煤五公司第三工程处所施工的主井工程完工之日起二十天完成;巷道、硐室工程(具体见附表一)暂定从2006年元月21日开始计算工程进度。
三、工程进度指标:
施工巷道每个掘进工作面综合月进度:
轨道、皮带大巷不低于120.0m、水仓不低于80.0m(具体见附表一),其它平巷及斜巷不低于60.0m(具体见附表一),每个交岔点、硐室施工综合月进度不低于800.0m3(具体见附表一);同时的施工掘进工作面个数最少不低于三个。
第四条材料供应及半成品
一、本工程所需材料由乙方自行采购,水泥生产厂家由甲方建议2~3家。
二、乙方采购的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规定的技术质量标准,必须有出厂合格证、材质化验单等,并作为施工技术资料在工程竣工时装订成册交给甲方,否则,视为不全。
三、对施工中混凝土应按规定抽取相应试块(必须经甲方认可)并按规范进行试验。
第五条工程质量与验收
一、乙方对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并按照施工图纸、说明书和国家颁发的有关规范、规程、标准进行施工,随时接受甲方检查、检验及监督。
甲方检验质量时,乙方必须提交自检报告,并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甲方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乙方按甲方及其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因甲方不正确纠正引起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并相应顺延工期。
检验合格后的工程,又发现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乙方应按甲方指令进行返工并承担相应费用,工期不得顺延。
二、工程质量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国家现行有关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三、月末验收和中间验收。
由甲乙方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月度验收和中间验收,验收合格后各方在验收证书上签字。
四、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且难以统一意见时,报请工程质量鉴定部门鉴定,其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五、隐蔽工程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隐蔽前4小时通知甲方;通知内容包括隐蔽工程项目,乙方自检记录,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时乙方做好验收记录,经验收合格,甲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甲方不能按时到场验收,乙方可自行隐蔽,并做好隐蔽记录,隐蔽后,甲方要求复验时,乙方应予复验;复查合格时,其复查费用由甲方承担;复查不合格或原始记录不符合时,隐蔽工程返工费用及质量复检发生费用,全部均由乙方承担。
六、主要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包括由甲方供应的)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抽检复验,对材料改变或代用,必须经原设计单位和甲方同意。
七、单位工程具备验收条件,乙方应提前3天书面通知甲方组织验收,同时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正式竣工报告;竣工资料应包括:
开工申请、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图、设计施工图和设计变更文件、材料合格证或化验单、材料实验资料、质量检查资料、事故处理总结资料、隐蔽工程记录、施工日志以及其他根据工程需要应该具备的资料。
八、工程竣工验收需要具备的条件:
合同工程项目全部完工,竣工资料齐全,乙方负责将施工临时设施及基础全部恢复土地原貌,施工现场平整清洁,提出工程竣工结算资料。
九、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必须由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单位、现场项目部及按规定应参加的上级主管部门参加,竣工验收后,乙方应根据有关规定备齐全部竣工资料一式二份,移交甲方。
十、乙方在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甲方。
重大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经乙方上级主管部门、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甲方等单位共同研究,并经甲方和设计单位签证后实施,由此发生的费用支出,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第六条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一、本合同签订后15日内甲方预付200万元(贰佰万元整)的备料款,预付款在工程施工后的第三个月开始扣回,每月扣50万元(伍拾万圆整),直至预付款扣完。
二、每月25日为当月进度截止日期,乙方于25日提交进度报表、工程价款结算表,甲方核实计量后作为月度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当月工程款在下月10日前支付给乙方。
乙方应为工程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乙方不参加计量时,按甲方自行计量结果支付当月工程款。
三、甲方对乙方超出设计图纸要求增加的工程量(甲方认可的重大设计变更除外)和因自身原因造成的返工工程量不予计量。
四、工程款按当月核定额的90%结算,按年度对当年工程进行验收,工程质量合格且所有资料交付完毕后,工程价款支付达到95%,不再按进度付款,余款作为质保金,质量保证期壹年。
壹年后,若工程无质量问题,工程质保金无息一次支付给乙方。
五、工程款以银行汇票或支票形式进行支付。
承兑汇票不能超过每次付款的20%。
六、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除工程计价依据外,还应有:
1、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水或停电或停风3小时以上。
2、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窝工。
3、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
4、经甲方签证认可的设计变更文件;
5、隐蔽工程、工程变更、岩石硬度变化、材料代用等签证;
6、当月应扣款项明细;
7、其它有关工程造价增(减)的合同文书往来函件或签证。
第七条施工与设计变更
一、甲方提供的设计图纸、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资料,作为施工的有效依据,开工前由甲方组织设计交底和三方会审,做出会议纪要,作为施工的补充依据,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
二、施工中如发现设计有错误或不合理之处,双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由甲方及时会同设计等有关单位研究确定修改意见或变更设计,乙方按修改或变更的设计进行施工。
由于设计修改或变更而发生增减费用(包括返工损失、停工、窝工、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构件积压的实际损失,工程量增减变化等)由甲方调整合同价款,工期也做相应调整。
三、乙方在保证工程质量和不降低设计标准的前提下,提出修改设计、修改工艺的合理化建议,经设计或有关技术部门审查,甲方同意后采用并实施,其节约的价值全部归甲方所有,可按甲方规定对乙方奖励,对后续工程其节约的价值按国家规定分配。
四、甲方如需修改或变更设计,必须由原设计单位作出正式变更通知书或修改图纸,乙方才予实施。
经甲方签证认可的修改需变更造价时,按本合同的计价原则确定,在技术资料图纸齐全时,乙方按甲方指令才予实施。
第八条违约责任
乙方违约责任
一、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负责修理或返工。
由于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偿付逾期违约金。
二、轨道、皮带大巷每个掘进工作面综合月进度分别高于或低于120.0m时,每超欠1.0m,按2000元/m对乙方进行奖罚;水仓每个掘进工作面综合月进度高于预算定额月进度(99统一基价为84.0m)时,每超1.0m,按2000元/m对乙方进行奖励,低于80.0m时,每欠1.0m,按2000元/m对乙方进行处罚;其它平巷及斜巷每个掘进工作面综合月进度高于预算定额月进度(99统一基价为68.0m)时,每超1.0m,按2000元/m对乙方进行奖励,低于60.0m时,每欠1.0m,按2000元/m对乙方进行处罚;每个硐室(交岔点)综合月进度高于或低于800.0m3时,每超欠30.0m3,按2000元/30m3对乙方进行奖罚。
三、单位工程优良等级低于50%时,按工程总造价的3.0%对乙方进行处罚。
四、保修期如因乙方原因发生质量问题,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5日内天进行修理,否则,甲方有权另请施工单位进行修理,因此而发生的修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甲方违约责任
一、未能按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承包方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二、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造成的返工,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并应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三、工程未验收,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它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
第九条其他
一、工期顺延条件:
在施工期间,符合下列条件时,乙方必须在七天内提出工期顺延书面申请,经薛湖矿指挥部、公司生产部认可后工期予以顺延:
1、非乙方原因造成一次性停电3小时(含3小时)以上;
2、不可抗力;
3、合同中约定或甲方同意的其它顺延条件。
二、因乙方施工管理不善或者乙方责任造成的工程质量返工、事故处理等导致延误工期时,工期不予顺延。
第十条纠纷解决办法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由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合同签定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施工安全
乙方应按煤矿安全法规及甲方有关规定做到安全施工,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应按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
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
第十二条附则
一、本合同一式捌份(包括附件),甲乙双方各执肆份。
二、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即生效。
需要办理鉴(公)证的,自鉴(公)证之日起生效;工程竣工验收符合要求,结清工程款后终止。
三、本合同仅适用于井底车场及大巷揭煤前施工工程。
四、本合同签订后,如需修改补充的,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五、工程监理单位:
焦作工学院建设工程监理所。
六、附表一: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薛湖煤矿二期井巷工程量表》(见附件)。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代理人(签字):
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电话:
电话: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签订日期: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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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矿 二期井巷 工程施工 承包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