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监督管理规则.docx
- 文档编号:11605243
- 上传时间:2023-06-01
- 格式:DOCX
- 页数:29
- 大小:31.38KB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监督管理规则.docx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监督管理规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监督管理规则.docx(29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监督管理规则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监督管理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
鉴定评审工作,提高鉴定评审工作质量,根据《特种安全监察条
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指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鉴
定评审机构),是指经授权对申请从事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
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充装)和检验检测的单位进行技术鉴
定和条件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许可、核准条件的机构。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
关法规、规章规定的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活动的鉴定评审机构的
确定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具有以不营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团组织、标
准化组织、大专院校、技术机构等,可以申请从事特种设备鉴
定评审工作(以下简称鉴定评审工作)。
第五条鉴定评审机构不得从事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
装、改造、维修、充装以及销售活动。
从事检验检测机构核准鉴
定评审工作的鉴定评审机构,不得从事相应的特种设备检验检
测工作。
第六条 鉴定评审机构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
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定,并经国家
1
质检总局公布后,方可在确定的范围内从事鉴定评审工作。
第七条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统
称确定机关)应当根据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的数
量和分布情况,按照优化资源、合理布局的原则,对鉴定评审
机构的设置进行统筹规划。
每个许可、核准项目,其鉴定评审
机构一般不得少于 2 家。
持证单位总数少于 40 家的特殊项目,
其鉴定评审机构一般不得多于 2 家。
第八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从事其许可、核准范围内的生
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和从事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单位的鉴定
评审工作的鉴定评审机构的确定。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
从事其许可、核准范围内除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单位以外的生
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的鉴定评审工作的鉴定评审机构的确定。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鉴定
评审工作的鉴定评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鉴定评审机构的基本条件
第九条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公正地开展鉴定评审工
作;
(二)鉴定评审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并
且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证》,熟悉特种设备的法
2
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具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
组织能力;
(三)持有《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
证人员)总数不少于所承担的鉴定评审项目数的 5 倍,并且每
个评审项目至少有 5 名持证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专职持证人
员不少于 3 名;
(四)建立与其鉴定评审工作相适应的组织机构,设专职人
员处置鉴定评审的日常工作;
(五)具有必要的办公场所、工作设施、文件材料保存设施
等工作条件;
(六)按照《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见
附件 1)建立与其鉴定评审工作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且有
效实施;
(七)具有开展相应鉴定评审工作的技术能力;
(八)具有满足鉴定评审工作需要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正
版的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
第三章 鉴定评审机构的确定
第十条鉴定评审机构的确定程序包括:
申请、确定和公
布。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的机构(以下
简称“申请机构”)应当向确定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
(一)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申请表(见附件 2);
3
(二)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鉴定评审质量手册及程序文件、各项制度目录;
(四)与申请项目相对应的鉴定评审指南;
(五)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目录;
(六)工作条件及技术能力说明材料等。
第十二条确定机关应当对申请机构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并且根据规划,决定是否接受申请。
(一)认为不需要设置、增加鉴定评审机构或者鉴定评审项
目的,应当告知申请机构其申请不予接受,并且说明原因。
(二)认为需要设置、增加鉴定评审机构或者鉴定评审项目
的,应当告知申请机构接受申请或补充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确定机关应当根据鉴定评审项目的技术难度,
采取文件审查或现场审查的方式,对申请机构提交的各项证明
文件的真实性进行验证,对申请机构是否具备本规则第九条所
述基本条件进行审查。
符合要求的,应当进行公布或上报国家
质检总局;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告知申请机构。
第十四条国家质检总局每年对申请从事鉴定评审工作的
机构进行集中确定。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选择采用单个确定或集中确定的方式,并将确定的鉴定评审机
构报国家质检总局,上报的内容包括机构名称、确定的鉴定评
审项目、机构法定代表人、机构办公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第十五条国家质检总局每年定期公布鉴定评审机构及项
4
目变化情况。
自本规则施行之日起,国家质检总局每 4 年重新
公布全部鉴定评审机构及项目,自公布之日起有效期为 4 年。
申请增项确定时,新增项目的有效期与已公布项目的有效期一
致。
第三章鉴定评审机构的注册
第十六条经公布的鉴定评审机构,需要延续有效期的,
应当在有效期满 6 个月前,向确定机关提出注册申请。
第十七条提出注册申请的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满足以下
条件:
(一)符合本规则第九条的规定;
(二)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了注册申请;
(三)有效期内,每个申请注册的项目完成鉴定评审的企业
数量一般不少于 40 家单位;持证单位总数较少的特殊项目,由
确定机关确定最少鉴定评审工作量。
第十八条申请注册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申请注册表(见附件 2);
(二)鉴定评审质量手册及程序文件、各项制度目录;
(三)与评审项目相对应的鉴定评审指南;
(四)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目录;
(五)所承担项目的鉴定评审情况统计表,内容至少包括被
评审单位名称、评审的项目、现场评审的时间等;
5
(六)工作条件及技术能力说明材料等。
第十九条确定机关对申请注册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应
当进行现场审查,主要验证鉴定评审机构持续保持本规则第九
条规定的条件和鉴定评审工作开展情况。
符合要求的,予以注
册;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注册,并将注册结果告知鉴定评审机构。
第二十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将予以注册的
鉴定评审机构上报国家质检总局,以确保其鉴定评审工作延续。
上报的内容包括机构名称、确定的鉴定评审项目、机构法定代
表人、机构办公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鉴定评审机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将鉴定评审工作转给其他机构进行(特殊情况,
经确定机关批准的联合评审除外);
(二)不准聘用无资格的人员进行鉴定评审工作(特殊情况,
经确定机关批准的专家除外);
(三)不准向申请单位提供有偿咨询;
(四)不准盗取或者泄漏申请单位的商业秘密;
(五)不准超出国家有关规定收取鉴定评审费用;
(六)不准参与申请单位的特种设备生产、销售等经营性活
动;
6
(七)不准借鉴定评审之机推销产品;
(八)不准借鉴定评审之机要求申请单位将型式试验、监督
检验、无损检测等工作委托本机构进行;
(九)不准违反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擅自增加或者减
少鉴定评审内容,擅自提高或者降低鉴定评审要求;
(十)不准超出确定的范围从事鉴定评审工作,或者不按照
受理的许可项目进行鉴定评审。
第二十二条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确定范围内,按照规定
的工作程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鉴
定评审工作,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鉴定评审机构对鉴定评审结
论负责。
第二十三条鉴定评审机构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将本年度
的鉴定评审工作总结上报确定机关和相应的行政许可实施机
关,内容至少包括鉴定评审的工作量、聘用的鉴定评审人员信
息、对鉴定评审人员开展培训的情况、鉴定评审范围涉及的许
可对象的现状与分析、对改进鉴定评审工作的建议、本机构下
一年度的工作规划等。
第二十四条鉴定评审机构开展鉴定评审工作时,应当主
动接受国家质检总局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鉴定评审机构在实施现场鉴定评审工作之前,
应当将现场鉴定评审计划告知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下一级质
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或者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
部门应当委派人员对鉴定评审机构的现场鉴定评审工作进行
7
监督,但不得参与鉴定评审工作,影响鉴定评审结论。
监督检
查人员应签署对本次鉴定评审工作的意见,鉴定评审机构应在
递交鉴定评审报告时一并报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第二十六条确定机关应当定期对鉴定评审机构实施监督
抽查。
对每个鉴定评审机构的监督抽查,一般每 4 年不少于 1
次。
第二十七条鉴定评审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办公地
址、联系人、联系电话、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等发生变更,以
及鉴定评审人员(聘用的鉴定评审人员变化数量超过了聘用总
人数 30%)、作业文件(如鉴定评审指南、现场报告格式等)发生
重大变化时,应当在 2 个月内告知确定机关。
当机构名称、法
定代表人、办公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发生变化时,省级质量
技术监督部门确定的鉴定评审机构应同时告知国家质检总局。
告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信息变更表(见附件 3);
(二)其它说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鉴定评审机构违反相关规定的,确定机关视
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停鉴定评审工作、停止鉴定评
审工作等处罚。
暂停鉴定评审工作的期限为 3 至 6 个月。
被处
以停止鉴定评审工作处罚的机构,4 年内不得从事鉴定评审工
作。
第二十九条鉴定评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确定机关
给予通报批评的处罚:
8
(一)现场鉴定评审前,未按规定书面告知许可实施机关及
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
(二)由于鉴定评审机构原因,鉴定评审报告被行政许可实
施机关退回[注]的次数 1 年内超过 5%并且 5 次以上的;
[注]许可实施机关发现鉴定评审报告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即被认
为是退回报告:
1.鉴定评审报告存在内容错误,影响鉴定评审结论的;
2.鉴定评审报告内容不充分,影响鉴定评审结论的;
3.鉴定评审报告签字、盖章不齐全的。
(三)违反鉴定评审工作时限,未造成后果的;
(四)未依照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上报鉴定评审工作
年度总结的;
(五)未依照本规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将信息变更情况告
知确定机关的;
(六)其它情节较轻的问题。
被处以通报批评处罚的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处罚之日起
1 个月内完成整改,并且向确定机关提交整改报告。
省级质量
技术监督部门对其确定的鉴定评审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处罚的,
应当将通报批评及鉴定评审机构整改情况抄送国家质检总局。
第三十条鉴定评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确定机关给
予暂停鉴定评审工作的处罚:
(一)有效期内,被处以通报批评处罚超过 2 次的;
(二)有效期内,聘用的鉴定评审人员因从事本机构的鉴定
9
评审活动被处以暂停鉴定评审工作处罚超过 2 人次,或者被处
以撤销《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证》处罚的;
(三)被处以通报批评处罚,未按时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合格
的;
(四)基本条件不满足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
(五)违反鉴定评审工作时限,导致申请单位无法开展生产、
检验检测工作的;
(六)鉴定评审报告失实,但不影响鉴定评审结论的;
(七)其它情节较重的问题。
被处以暂停评审工作处罚的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暂停期
结束 1 个月前完成整改,并且向确定机关提交整改报告。
确定
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对整改情况进行现场验证。
整改
合格的,确定机关恢复其鉴定评审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
门对其确定的鉴定评审机构给予暂停鉴定评审工作处罚和恢
复鉴定评审工作的,应当将暂停评审工作及鉴定评审机构整改
情况抄送国家质检总局。
第三十一条鉴定评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确定机关
给予停止鉴定评审工作的处罚:
(一)未依照本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开展鉴定评审工作
的;
(二)有效期内被处以暂停鉴定评审工作处罚超过 2 次的;
(三)被处以暂停鉴定评审工作处罚期间继续从事鉴定评审
工作的;
10
(四)被处以暂停鉴定评审工作处罚,未按时完成整改或者
整改不合格的;
(五)违反鉴定评审工作时限,导致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
(六)鉴定评审报告严重失实,影响鉴定评审结论的;
(七)出具虚假鉴定评审报告的;
(八)鉴定评审工作质量低劣或者鉴定评审工作出现较大失
误的;
(九)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注册材料或者以其他欺骗手段取
得相应资格的;
(十)其它情节严重的问题。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确定的鉴定评审机构给予停止
鉴定评审工作处罚的,应将停止评审工作情况抄送国家质检总
局。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境外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的监督管理,参
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规则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附件:
1.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2.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申请(注册)表
11
3.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信息变更表
12
附件 1: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1 总则
1.1 为规范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
保证鉴定评审工作质量,制定本要求。
1.2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依据本要求建立与其承担的鉴定评审活
动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
1.3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有制度确保其管理层和员工不受任何对
鉴定评审的服务质量和鉴定评审结果有不良影响的压力;对其
在评审过程中获得的商业、技术信息保密。
2 术语和定义
2.1 本要求除采用 GB/T 19000《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的
术语和定义外,还采用以下术语和定义:
鉴定评审,是指对申请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
维修、充装和检验检测的单位是否符合许可条件,进行的现场
技术鉴定和条件审查工作。
3 质量管理体系
3.1 质量管理体系总的要求如下:
a.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照本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形
成文件;
b.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实施、保持并且持续改进鉴定评审质
量管理体系;
13
c.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描述内部组织的职责和隶属关系。
3.2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a. 形成文件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质量方针应当由最高
管理者签暑);
b. 质量手册;
c. 本要求所规定的程序文件;
e. 鉴定评审机构为确保其鉴定评审过程的有效组织、实施
和控制所需的文件,如作业指导书(一般包括鉴定评审细则、鉴
定评审指南等)、记录表格等;
f. 与鉴定评审有关的外来文件,例如法律、法规、规章、安
全技术规范、标准、政府相关部门的文函通知以及客户图纸、
材料等。
3.3鉴定评审机构应当编制和保持质量手册,质量手册至少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
a. 质量管理体系的适用范围;
b. 组织概况;
c. 鉴定评审范围;
d.鉴定评审机构对许可实施机关和客户的义务和服务的
承诺;
e. 组织机构图;
f. 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以及对鉴定评审质量有影响的
相关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g.质量管理体系中各质量要素及其相互关系的原则性描
14
述;
h. 引用的程序文件。
3.4程序文件是对质量管理体系各质量要素的具体阐述,与质
量手册一起共同构成对整个质量管理体系的描述。
程序文件的
范围应当覆盖本要求并满足鉴定评审业务开展的需要,其数量
以及简繁程度应当与鉴定评审机构的性质、规模和工作范围相
适应。
3.5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建立并且实施文件控制程序,对第五条
所规定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进行控制,并符合下述要求:
a. 文件发布前由授权人员审查、批准(注:
当鉴定评审报告
格式在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中有规定时,应当直接采用规
定的格式);
b. 内部制定的文件应当有唯一性标识;
c. 文件的分发应当予以控制;
d. 必要时,对文件进行评审与更新,并且再次批准、发布;
e. 文件的更新和修订状态应当得到识别;
f. 对鉴定评审机构的运作起重要作用的所有作业场所,都
能够得到相关文件的有效版本;
g. 及时从所有使用场所撤出无效或者作废的文件,以防止
非预期使用;需要保留的作废文件,应当给予适当的标识、存放;
h. 保存在计算机系统中的文件,也应当达到以上控制要求。
15
4 管理职责
4.1鉴定评审机构最高管理者应当通过以下活动,体现其鉴定
评审服务满足本要求的承诺:
a.在鉴定评审机构内传达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特种设备
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认真履行特种设备法律、法
规所赋予的职责,满足政府与客户要求的重要性;
b. 完成政府质检部门委托的各项鉴定评审任务,并且自觉
接受政府质检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c. 制定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d. 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且确保其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
e. 在确定的范围内从事鉴定评审工作;
f. 按照要求实施管理评审;
g. 提供鉴定评审活动所需的资源。
4.2最高管理者应当以增强政府和客户的满意度为管理目标,
确保为许可实施机关和客户提供准确、客观的鉴定评审结论。
4.3 最高管理者应当确保质量方针达到以下要求:
a. 与鉴定评审机构的宗旨与性质相适应;
b. 承诺满足政府和客户的要求,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
c. 在鉴定评审机构内得到沟通和理解;
d. 在持续适宜性方面得到评审。
4.4 最高管理者应当确保在鉴定评审机构的相关职能和层次上
建立质量目标并提供评价方法,质量目标应当是可以量化考核
的,并且与质量方针保持一致。
16
4.5 最高管理者应当确保鉴定评审机构内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权限得到规定和沟通,并且符合以下要求:
a.规定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鉴定评审
组长和组员以及其它影响鉴定评审工作质量的人员的职责、权
力和相互关系;
b. 技术负责人,负责鉴定评审机构的技术运作;
c.质量负责人,负责质量管理体系的实施和保持,并且应
当有直接渠道向最高管理者报告质量管理体系的业绩和任何
改进的需求;
d. 必要时指定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代理人。
4.6 最高管理者应当在鉴定评审机构内建立各层次和职能间有
效沟通的途径,确保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
准、政府和客户要求、鉴定评审质量和安全、质量管理体系运
行等方面的信息能够得到有效的沟通。
4.7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建立并且实施管理评审控制程序。
管理
评审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最高管理者应当按照要求主持管理评
审,以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持续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4.7.1 管理评审输入应当包括以下方面的信息:
a. 质量方针、质量目标的适宜性和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适
用性;
b. 政府部门的意见和要求以及对法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的满足程度;
c. 近期审核(内部审核、外部审核)的结果;
17
d. 客户反馈以及投诉与抱怨;
e. 工作业绩、鉴定评审服务的质量;
f. 预防和纠正措施的状况;
g. 以往管理评审的跟踪措施;
h. 可能影响质量管理体系的变更;
i. 改进的建议;
j. 其他相关信息。
4.7.2 管理评审输出应当包括以下方面有关的决定和措施:
a. 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及其改进措施;
b. 与政府和客户要求有关的鉴定评审工作的改进;
c. 资源需求等。
5 资源及管理
5.1鉴定评审机构应当保障其履行鉴定评审服务,建立、保持
质量管理体系和持续改进其有效性所需的资源,以不断增强政
府和客户的满意程度。
注:
资源主要指人力资源、设施和环境,拥有的法规、安全
技术规范、标准、信息和财务资源等。
5.2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建立和实施人员管理程序,以确保:
a.从事管理和鉴定评审的人员是办理了合法聘用手续的
签约人员;鉴定评审人员在同一类鉴定评审项目上不得同时受
聘于两个鉴定评审机构。
b.根据鉴定评审工作的需要,配备足够的管理、专业技术
18
和持证鉴定评审人员。
c. 鉴定评审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鉴定评审资格,并且具有
根据鉴定评审结果做出正确判断的能力。
d. 根据有关人员的岗位能力、资格和经验以及鉴定评审当
前和预期的任务,制定并且实施培训计划,保证所有与鉴定评
审质量有关人员的能力得以维持和提高。
e. 定期评价评审人员工作质量。
f.保持所有鉴定评审人员的相关教育、培训、资格、鉴定
评审经历的记录。
A5.3 鉴定评审机构配备的办公场地、设施、档案存放场地等应
当满足鉴定评审工作的需要。
6 鉴定评审实施
A6.1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建立和实施鉴定评审接受约请控制程
序,明确规定下述事项:
a.接受约请前的沟通(明确约请的方式,需要提供约请材
料的名称、数量等);
b. 约请材料的预审;
c. 约请结果的处置;
d. 签订鉴定评审服务合同(包括申请单位应当满足现场评
审的条件)。
6.2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建立和实施鉴定评审计划控制程序,明
确规定下述事项:
19
a. 鉴定评审计划制定的时机;
b. 鉴定评审计划的审批;
c. 通知相关方的时机、范围、方式;
d. 评审人员与申请机构存在利害关系时的处置;
e. 应当提供给评审组的评审材料。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与申请单位进行充分的沟通,协商确定
鉴定评审计划。
6.3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建立和实施现场鉴定评审控制程序。
明
确现场评审各环节(如预备会议、首次会议、现场巡视、分组评
审、评审组内部沟通、与申请单位交流、末次会议等)的控制要
求。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明确现场评审结束后,评审组向鉴定评
审机构提交材料的名称、数量及时限。
6.4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明确对不符合项目的整改确认要求。
不
符合项目的整改确认应当形成书面的见证材料。
6.5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建立和实施鉴定评审记录控制程序,以
确保各项鉴定评审记录满足下述要求:
a. 记录应当包含足够的信息,包括执行人员的标识(签字),
并且保证在尽可能接近原条件的情况下能够复现;
b.记录清晰明了,当记录中出现错误时,对每一错误进行
划改(不可擦涂掉或者使字迹模糊或者消失),把正确内容填写
在其旁边。
对记录的所有改动均有改动人的签名和日期。
对电
子存储的记录也采取同等措施,以避免原始数据的丢失或者改
20
动。
c. 记录应当及时收集、标识。
6.6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制定和实施鉴定评审报告控制程序,明
确规定下述事项:
a. 报告应当包含足够的信息,包括有关人员的标识(签字),
所有信息均得以正确、准确、清晰地表达。
b. 报告不得有修改痕迹。
c. 报告应当由鉴定评审机构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签署,并
加盖鉴定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特种设备 鉴定 评审 机构 监督管理 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