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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免抵退税的实施办法doc46页
企业“免、抵、退”税的实施办法(doc46页)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文件
浙国税进〔2002〕21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生产企业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免、抵、退”税政策执行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各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浙江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实施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本实施意见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以生产企业将货物报关出口并按现行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在财务上作销售的时间为准),浙国税进[2001]17号文件停止执行。
此前的规定与本实施意见有抵触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各地以前实际操作如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自接到本通知的次月起调整。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附件:
《浙江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实施意见(试行)》
二OO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浙江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
管理办法实施意见(试行)》
为切实加强对“免、抵、退”税管理,进一步明确税务机关内部相关部门工作职责,便于出口企业准确计算、及时申报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现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等文件和国家相关税收法规,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实施范围
(一)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述的生产企业,是指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
本办法所述自产货物是指生产企业购进原辅材料,经过加工生产的货物。
下列出口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免、抵、退”税:
1.收购与本企业生产货物的名称、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2.收购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配套出口的货物;
3.委托加工生产收回的货物。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产货物继续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三)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办法。
二、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登记
(一)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自取得进出口经营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登记。
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在发生第一笔委托出口业务之前,持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临时出口退税登记。
(二)生产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时,应填报《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2.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
4.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新办企业可提供暂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如代理出口协议等。
(三)2002年换发税务登记前,出口退税企业登记办法暂时按以上规定办理。
2002年换发税务登记时,出口企业除提供换发税务登记的有关资料外,还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以上资料。
2002年换发税务登记后,有关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登记一并纳入税务登记统一管理。
(四)生产企业如发生撤并、变更情况的,应自批准撤并、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或变更退税登记手续。
(五)出口退税登记实行验、换证制度。
税务机关必须在税务登记证验、换证的同时办理出口退税登记验、换证。
三、“免、抵、退”规定的具体内容
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期内因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的税额,经主管退税机关批准后,予以退税。
四、生产企业出口销售入帐时间、销售收入和离岸价的确定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不论海、陆、空、邮运出口,均按财务制度规定的入帐时间作为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登记出口销售帐。
(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
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能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以海关确定的离岸价格或按出口金额的95%计算出口销售收入。
(三)出口货物不论以何种外币结算,均按国家规定的汇率折算成人民币登记有关帐册;生产企业可以采用当月1日或当日的汇率作为记帐汇率(一般为中间价),确定后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一个清算年度内不予调整。
五、有关“免抵退”税的计算
(一)“免抵退”税额、“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及“免抵”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本月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上期结转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的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
“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
(二)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上期结转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购进的免税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三)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应“免抵”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的税额的计算
1.当生产企业本月的销项税额≥本月的应抵扣税额时,应纳税额≥0,即本月无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当期应退税额=0
当期应“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为0)
=当期“免抵退”税额
无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的进项税额(即为0)。
2.当生产企业本月的销项税额<本月的应抵扣税额时,本月进项税额未抵扣完,即当期期末有留抵税额:
(1)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应“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结转下期抵扣的进项税额=0;
(2)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应“免抵”税额=0
结转下期继续抵扣进项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期末留抵税额”是计算确定应退税额、应免抵税额的重要依据,应以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的审核数栏为准。
(四)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发生的出口业务,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对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12个月后仍抵扣不完的,从第13个月开始按免抵退税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退税额。
六、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程序及税务机关的办理程序
(一)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申报程序
1.生产企业将货物报关出口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在财务上作销售后,逐月按出口销售帐、《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数据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见附件1),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内(每月10日前)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等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征收部门办理纳税申报和“免、抵、退”税的预免预抵申报手续,并附送当月对应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见附件2);
生产企业经营进料加工业务须附送经退税部门审核签章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见附件4)、《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见附件5)。
上述两表由生产企业在办理进料加工业务结案手续时填报。
2.生产企业对出口货物应自报关出口后,尽快收齐有关出口退税凭证,并及时向主管国税机关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税正式申报手续。
生产企业在办理完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免抵退申报后,不论有无退税,当月收齐的“一票两单”等免抵退税凭证应于每月15日前装订成册,并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单证齐全)正式申报表》(见附件3),直接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免、抵、退”税的电子预申报。
通过出口退税电子预审核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打印《进货凭证登录表》、《出口凭证登录表》、《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注明所属月份,附送对应的“一票两单”等单证向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税的正式申报。
3、生产企业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六个月仍未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或未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主管国税机关视同内销货物计算征税;对已征税的货物,生产企业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后,应在规定的出口退税清算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无误的,办理免抵退税手续。
逾期未申报或已申报但审核未通过的,主管国税机关不再办理退税。
(二)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的操作程序
1.征收部门受理生产企业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免、抵、退申报后,在2个工作日内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与《免、抵、退税申报表》和《免、抵、退税明细申报表》两者相关的项目数据进行核对,并签注审核意见,征收部门留存一份,其余三份传递给主管国税机关的管理部门。
2.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征收部门传递来的免、抵、退税申报资料进行复(或审)核,并签注复(或审)核意见,留存一份,其余两份送主管国税机关的退税部门。
3.县(市)局退税部门对经过征收部门初审、管理部门复核的《免、抵、退税申报表》和《免、抵、退税明细申报表》进行综合性的审核,并分县(市)填写《**县(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汇总表》(表式由各市(地)局自定),签注审核意见,上报市(地)局退税部门审批。
市(地)局本级生产企业预免预抵的《免、抵、退税申报表》和《免、抵、退税明细申报表》管理局签注审核意见后,上报市(地)局退税部门审批一份,两份留存。
4.市(地)局退税部门于每月25日前完成县(市)局上报的《免、抵、退税审批汇总表》的审批工作,并分县(市)开具《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见附件6),批复所属县(市)局退税部门。
市(地)局每月25日前完成市本级生产企业的预免预抵审批工作后,直接向管理部门开具《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
市(地)局退税部门应将免抵退税审批情况抄告省财监办。
5.县(市)局退税部门或市(地)局管理部门根据《“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在《免、抵、退税申报表》和《免、抵、退税明细申报表》上签注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应免抵税额等审批情况,一联退企业,一联留存。
6.生产企业按月办理“免、抵、退”税申报后,应根据税务机关的审批反馈情况,做好“应收出口退税”帐务的调整工作。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时计算入帐的应退税额如与退税部门审批数据不一致时,应及时调整有关帐户。
应退税额须全额转入“应收出口退税”帐户核算。
下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及23栏“免抵退货物已退税额”应分别按本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29栏“期末留抵税额”栏和本月计算出的“应退税额”填列。
7.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发生的出口业务,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和“当期免抵退税额”相等。
对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12个月仍抵扣不完的,从第13个月开始按免抵退税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退税额。
8.生产企业办理免、抵、退电子预申报和正式申报的齐全单证由退税部门负责人工审核和计算机审核。
退税部门按规定对齐全单位进行审批后,应根据审核通过情况分别计算出实际可免抵调库税额和实际应退税额,逐月“冲销”预免预抵数据,并登记《“免、抵、退”税(电子)台帐》。
对单证齐全需要办理退税的,由退税部门根据计算结果结合(电子)台帐已“冲销”数据在省局下达的出口退税指标内开具《收入退还书》并办理退库手续;对需要免抵调库的,由退税部门根据计算结果结合(电子)台帐已“冲销”数据在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指标内向同级国库开具《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调库通知单》(见附件7),通知国库办理免抵税额调库手续,并抄告计财部门、征收部门。
9.生产企业当期“预免预抵”税额,由征收部门按月统计报送计财部门和退税部门。
单证齐全“免抵退”税额申报数及审核通过数由退税部门统计上报,并同时抄送同级计财部门。
七、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所需的资料
(一)生产企业向征收部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及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规定的附表;
2.与纳税申报表数据口径一致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各一式四份;
3.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生产企业向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3.经征收部门审核签章的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4.有进料加工业务的还应填报:
(1)《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
(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5.装订成册的报表及原始凭证: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单证齐全)正式申报表》;
(2)与进料加工业务有关的报表;
(3)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4)经外汇管理部门签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或有关部门出具的中远期收汇证明;
(5)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如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6)企业签章的出口销售发票;
(7)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生产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向退税部门申报“免、抵、退”税时,除提供上述申报表外,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招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
(2)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
(3)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协议);
(4)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的发货单;
(5)销售中标机电产品的普通发票或外销发票;
(6)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收货清单。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外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生产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视同国内企业中标予以办理“免、抵、退”税。
分包生产企业在申报办理“免、抵、退”税时,除提供上述凭证资料外,还应提供与中标人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
八、办理免、抵、退税申报的要求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项目的申报要求
1.“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填写享受免税政策出口货物销售额,其中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销售额为当期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的全部(包括单证不齐部分)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应与当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中的当期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栏数据相一致;
2.“免抵退货物不得抵扣税额”按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计算填报,有进料加工业务的应扣除“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大于“出口货物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时,“免抵退货物不得抵扣税额”按0填报,其差额结转下期;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采用“结案法”计算,其金额为当期所有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复出口货物全部报关出口、《海关进料加工手册结案通知书》或《银行保证金台帐核销通知单》后,计算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
3.“上期留抵税额”按照上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数据填写。
4.“免抵退税货物已退税额”按照上月《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中的“当期应退税额”填报,即为上期转入“应收出口退税”帐户的免抵退税货物的应退税额。
(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申报要求
1.生产企业按当期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出口销售的全部出口明细(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出口销售额”栏数据应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的“当期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数据相一致;
(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的申报要求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的“当期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数据应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出口销售额”栏数据相一致;
2.“出口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按企业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填报;
3.“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按退税部门当期开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中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填报;
4.“出口销售额乘退税率”按企业当期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退税率的乘积计算填报;
5.“免抵退税额抵减额”按退税部门当期开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中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填报。
(四)申报错误数据的调整
对前期申报错误的,当期可进行调整。
前期少报出口额或低报征、退税率的,可在当期补报;前期多报出口额或高报征、退税率的,当期可以红字(或负数)差额数据冲减;也可用红字(或负数)将前期错误数据全额冲减,再重新全额申报蓝字数据。
对于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扣除的运费、保险费和佣金,与原预估入帐值有差额的,也按此规则进行调整。
本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业务的,可在下期用红字(或负数)冲减出口销售收入进行调整。
九、生产企业“免、抵、退”单证办理
生产企业开展进料加工业务以及“免、抵、退”税凭证丢失需要办理有关证明的,在“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办理。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可以随时申请办理有关证明。
(一)《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办理
1、进料加工业务的登记。
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在履行每份进料加工复出口合同第一次进料之前,应持进料加工贸易合同、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经外经贸主管部门盖章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出口成品申请备案清单、出口制成品及对应进口料件消耗备案清单等资料,向退税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2、进料加工业务的核销。
生产企业在《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最后一笔出口业务在海关核销之后、《进料加工登记手册》被海关收缴之前,持手册原件并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和《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向退税部门办理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
退税部门在办理进料加工核销时应对企业核销资料与登记资料按规定要求进行核对。
办完核销手续后,生产企业即可向退税部门申请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在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免、抵、退”税时,应提供退税部门按规定审核后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出具。
生产企业在进料加工业务核销后,应自取得《海关进料加工手册结案通知书》或《银行保证金台帐核销通知单》之日起十天内持原件及复印件到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退税部门根据进口料件和出口货物的实际发生情况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进料加工业务采用“结案法”计算“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和“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在当期所有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复出口货物全部报关出口后,按购进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出具。
(二)其他“免、抵、退”税单证办理。
1.《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
生产企业遗失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需向海关申请补办的,可在出口之日起六个月内凭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向海关申请补办。
生产企业在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他未丢失的联次);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出口销售发票;
(5)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
生产企业遗失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需向主管外汇管理局申请补办的,可凭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向外汇管理局提出补办申请。
生产企业向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销售发票;
(4)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
委托(生产企业)遗失受托方(外贸企业)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需申请补办的,应由委托方先向其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
委托方(生产企业)在向其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办理《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报告》;
(2)受托方主管退税部门已加盖“已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戳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副本及复印件;
(5)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4.《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
生产企业在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因故发生退运、且海关已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须凭其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
本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可在下期用红字(或负数)冲减出口销售收入进行调整(或年终清算时调整);以前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应补缴原免抵退税款,应补税额=退运货物出口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补税预算科目为“出口货物退增值税”。
若退运货物由于单证不齐等原因已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则不须补缴税款。
生产企业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出口销售发票;
(5)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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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免抵退税的实施办法doc 46页 企业 退税 实施办法 doc 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