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法规》教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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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规》
教案
定、指定和委托代理人三种。
三、时效(诉讼时效):
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力,即丧失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普通诉讼时效,通常为2年,其他参照《法律时效性的相关规定》或IZ301000规定。
四、担保:
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担保方式有:
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五、债权与物权
在民法领域中,财产权可分为债权与物权。
债权:
是指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它反映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合同是典型债权。
物权:
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它反映静态的财产支配关系。
六、知识产权:
是指民事主体对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相关主体依法对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2)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
广义上的法律不局限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还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
不同的法律,其效力是不同的,掌握其相对效力的高低将有助于当事人正确选择适用的法律。
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涵盖了建设法规体系,所以本节只简单介绍有关概念。
一、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如建设法规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我国的法律体系通常包括下列部门:
1)宪法;2)民法;3)商法;4)经济法,包含建设法规,如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5)行政法;6)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7)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8)刑法;9)诉讼法。
二、法的形式
我国法的形式主要包括:
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行政规章;6)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7)国际条约。
此外,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法律等,也属于我国法的形式。
1.1.1.2建设法规
(1)建设法规
建设法规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机关、法人、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公民在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从部门法的分类看,建设法规是经济法的组成部分。
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
建设法规调整的是国家行政管理机关、法人、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公民在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包括:
建设行政监督管理关系、建设民事法律关系和建设关系主体内部管理关系。
(2)建设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①建设法律关系的概念建设法律关系是指由建设法规调整的,在工程建设和工程建设的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②建设法律关系的特征:
1)综合性
2)计划性
(3)建设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建设法律关系是由建设法律关系主体、建设法律关系客体和建设法律关系内容三要素构成的,缺一不可。
(4)建设法律事实
能够引起建设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和事实,就是建设法律事实。
建设法律事实包括行为和事件。
1.1.2建设法规体系
1.1.2.1建设法规体系的概念
建设法规体系是指把已经制定和需要制定的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建设部门规章和地方建设法规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完整统一的体系。
建设法规具有综合性的特点,虽然是经济法的组成部分,但同时还包括了行政法、民商法的内容,同时又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完整性。
1.1.2.2建设法规的渊源
我国建设法规的渊源是制定法形式,具体的建设法规渊源可分为以下几类:
一、宪法
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据特别程序制定的具有最高效力的根本法。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我国最高的法律渊源。
二、法律
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狭义的法律,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
三、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就有关执行法律和履行行政管理职权的问题,以及依据全国人大的特别授权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但高于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性文件。
四、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五、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称规章。
规章的名称可以是〝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等。
目前大量的建设法规都是以部门规章的方式发布的,如国家住建部发布的《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等。
六、地方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地方规章。
如: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99号《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等。
七、国际公约
国际条约是指我国与外国缔结、参加、签订、加入、承认的双边、多边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性质的文件。
国际条约的名称,除条约外还有公约、协定、协议、议定书、宪章、盟约、换文和联合宣言等。
1.1.2.3建设法规的构成
建设法规调整的是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等领域的社会关系。
建筑法律体系由相关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建设地方性法规和相关部门规章构成。
其中,建设法律计划颁行八部,即城乡规划法、工程设计法、建筑法、市政公用事业法、城市房地产法、住宅法、村镇建设法、风景名胜区法。
目前,城乡规划法、建筑法、城市房地产法已经发布施行,其他五部法律还在酝酿之中。
(以下内容自看、略,以后章节详述)
一、城乡规划法
(1)立法目的
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置,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调整范围
调整城乡规划活动及其产生的社会关系。
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又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二、工程设计法
(1)立法目的
全国七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提出制定《工程设计法》的提案,其目的是为了加强工程设计的管理,提高工程设计水平,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2)调整范围
调整工程设计的资质管理、质量管理、技术管理,以及制定设计文件全过程活动及其社会
关系。
三、建筑法
(1)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已于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998年3月1日起生效。
(2)调整范围
调整建筑企业的资质管理、经营管理、工程承包管理和建筑市场管理等活动及其社会关系。
《建筑法》对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等内容作出了全面的规定。
四、市政公用事业法
(1)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的统一管理,保证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发挥城市多功
能的作用,以适应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2)调整范围
调整城市的市政设施、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建设、管理活动及其社会关系。
五、城市房地产法
(1)立法目的
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已于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该法作出修改。
(2)调整范围
调整城市房地产业和各项房地产经营活动及其社会关系。
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该法。
该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及构筑物。
该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该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六、住宅法
(1)立法目的
为了保障公民享有住房的权利,保护住宅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住宅建设发展,不断改善公民的住房条件和提高居住水平。
(2)调整范围
调整城乡住宅的所有权、建设、资金与融通、优惠、买卖与租赁、管理与维修等活动及其社会关系。
七、村镇建设法
(1)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村镇建设管理,不断改善村镇的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推动社会主义新村镇的建设。
(2)调整范围
调整村庄、集镇在规划、综合开发、设计、施工、公用基础设施、住宅和环境管理等项活动及其社会关系。
八、风景名胜区法
(1)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风景名胜区的管理、保护、利用和开发风景名胜资源,1985年6月,国务院发布了《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目前已经实施20多年,在此基础上有条件上升为法律。
(2)调整范围
调整人们在保护、利用、开发和管理风景名胜资源各项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1.1.3建设法规立法原则及实施
1.1.3.1.建设法规的立法原则
(1)法制统一的原则
(2)协调配套的原则
(3)实用有效的原则
(4)科学借鉴的原则
(5)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的原则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原则已经被我国刑法所确认。
市场经济,是指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经济体制。
市场经济有其自身的规律,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市场经济是货币经济。
第二,市场经济是自主经济。
第三,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
竞争主要表现为产品价格、质量和市场占有率。
第四,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
市场经济运行必须有比较健全的法制基础,由法律来引导、规范、保障和约束经济主体的市场行为,使市场的运转有秩序有规则,成为有序的市场。
第五,市场经济是开放性经济。
1.1.3.2建设法规的实施
建设法规的实施是指建设法规、规范在社会生活中的具体应用和实现。
其实质就是将建设法规、规范中设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转化为建设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
这个转化过程,就是法的实施过程。
制定法律、规范重要,实施法律、规范更为重要,有法不依,等于无法。
法律的实施方式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来解决具体问题,推动工作的开展,包括执法与司法;另一种是国家机关以及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内的全体公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用法律、规范来规范自己的活动和行为。
(1)建设法规的遵守与普法教育
建设法规的遵守是指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以法律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依照法律行使权力,履行义务的活动。
建筑业要组织切实有效的普法教育,提高建筑业从业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依法办事的能力水平,至关重要。
(2)建设法规的执行
建设法规的执行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具有国家权威性。
建设法规的执行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建设法规的执行具有国家强制性,具有主动性和单方面性。
①建设行政执法是指国家建设行政机关(或者授权机构)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
②建设司法是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的职权与程序适用法律处理建设诉讼案件的专门活动。
仲裁机构是国家设立的裁决经济贸易及财产纠纷的机构。
其活动具有一定的司法性和准司法性质,对建筑纠纷的仲裁也应该列入建设司法的范围。
1.2工程建设程序
1.2.1概述
本节有些概念和内容,在以后的章节中会详述,所以这些概念和内容将简述。
1.2.1.1概念
(1)工程建设
本书的工程建设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等工程项目的新建、扩建和改建,是形成固定资产的基本生产过程及其与之相关联的其他建设工作的总称。
土木工程包括矿山、铁路、公路、市政道路、港口、码头、隧道、桥梁、堤坝、飞机场、运动场等工程。
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即有顶盖、梁柱、墙壁、基础以及能够形成内部空间,满足人们生产、生活、公共活动的工程实体,包括公共建筑、住宅、厂房、剧院、旅馆、商店、学校、医院等工程。
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包括电力、通信线路、石油、燃气、给水、排水、供热等管道系统和各类机械设备、装置的安装工程。
装修工程是指对建筑物内、外进行的以美化、舒适化,增加使用功能为目的的工程建设活动。
新建,是指从基础开始建造的建设项目。
扩建,是指在原有基础上加以扩充的项目,如房屋建筑在原有基础上加层加高。
改建,是指不增加建筑物或建设项目体量,在原有基础上,为提高生产效率、改进产品质量,或改进产品方向,或改善建筑物使用功能、改变使用目的等,对原有工程进行改造的建设项目。
拆除,是指拆除原有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活动。
(2)工程建设程序
工程建设程序,是指一项建设工程从设想、提出到决策,经过设计、施工,直至投产或交付使用的整个过程中,各项工作应当遵守先后顺序。
投资建设一项工程应当经过建设前期、建设准备、建设实施及竣工使用四个阶段。
每个阶段又可分为若干个环节,各阶段、各环节以及每个环节内的各项工作之间存在着不能随意颠倒的先后顺序关系。
科学的建设程序就是遵循工程建设的内在规律,严格按照先后顺序来制定实施的。
1.2.1.2立法概况(自看)
我国工程建设的各阶段都有相关的程序性立法,工程建设程序的法律规定分散于二十余部法律法规中,其中,由人大颁布的法律和由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占少数,而由国家发改委(原国家计委)和住建部(原建设部)为首的中央部门规章数量较多,规定也较为详细,为工程建设活动,提供了有效的依据和准则。
在工程建设程序法律法规中,《建筑法》、《城乡规划法》等国家法律、《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关于基本建设程序的若干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内容是应该重点掌握的。
一、法律方面有:
1997年11月1日颁布的工程建设领域的基本法《建筑法》;2007年10月28日颁布的《城乡规划法》;1986年6月2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4年7月5日颁布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9年8月30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2002年10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二、行政法规有:
2000年9月25日颁布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2004年7月16日颁布的《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三、部门规章有:
1978年颁布的《关于基本建设程序的若干规定》,1982年颁布的《关于编制建设前期工作计划的通知》,1983年颁布的《关于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试行管理办法》,1984年颁布的《关于简化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手续的通知》,1988年颁布的《关于大中型和限额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问题的通知》,1994年颁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1995年颁布的《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程序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颁布的《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管理办法》,2000年颁布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颁布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2004年颁布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以及2006年颁布的《关于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工作的若干规定》。
1.2.2工程建设程序阶段的划分
我国的工程建设程序与计划经济时期相比较,发生了重要变化。
关键性的变化有四项:
一是在投资决策阶段实行了项目决策咨询评估制度,二是实行了工程招标投标制度,三是实行了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四是实行了项目法人责任制度。
这就使我国工程建设程序进一步适应了市场经济的要求,并且与国际惯例趋于一致。
目前,我国工程建设程序分为四个阶段:
一、工程建设前期阶段,二、工程建设准备阶段,三、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四、工程竣工验收、保修与后评价阶段;每个阶段又包含若干环节,如图1-1所示。
工程建设程序在具体实施时,可以根据本行业、本项目的特点,在遵守工程建设程序的大前提下,灵活开展各项工作。
工程建设前期阶段
初步设计
★可行性研究
★项目
建议书
投资机会分析
投资
意向
工程建设准备阶段
取得土地使用权
拆迁
报建
★环境影响评价
工程发包
规划
工程建设实施阶段
生产准备
★工程
施工
施工
准备
施工图设计
工程勘察
工程竣工验收、保
修与后评
价阶段
★工程竣工验收
工程保修
投资后评价
图1-1工程建设程序的阶段划分
1.2.3工程建设前期阶段及准备阶段
1.2.3.1工程建设前期阶段
一、投资意向
投资意向是投资主体发现社会存在合适的投资机会所产生的投资愿望。
它是工程建设活动的起点。
一般来说,政府机关、公共组织、社会团体等的投资意向往往是一些具有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偏弱的公共、集体使用或基础设施项目,如水库、市政设施、办公楼等;而私人投资者的投资意向大都是一些经济效益好的项目,如房地产开发项目、工业项目、电站等,其主要目的是获得利润。
二、投资机会分析
投资机会分析是投资主体对若干可选择的投资机会进行考察,并从经济、技术、自然情况、社会条件、环境影响等方面分析其可行性,从中优选出具有发展前景、贡献较大、投资效益高、可行性大的“投资机会”,作为形成项目构思的设想,是项目生成的萌芽。
三、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是拟建项目单位向国家提出的要求建设某一项目的建议文件,是对工程项目建设的轮廓设想。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可以进行详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但并不表示项目非上不可,批准的项目建议书不是项目的最终决策;对于不使用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企业或其他私人投资者的项目,政府不再进行投资决策性质的审批,项目实行核准制或登记备案制,不需要编制项目建议书而可直接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可行性研究
可行性研究是指在项目决策之前,通过调查、研究、分析与项目有关的工程、技术、经济等方面的条件和情况,对可能的多种方案进行比较论证,同时对项目建成后的经济效益进行预测和评价的一种投资决策分析研究方法和科学分析活动。
可行性研究的主要作用是为建设项目投资决策提供依据,同时为项目的实施提供依据。
可行性研究报告是从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全过程分析项目的可行性,其内容包括:
1)市场研究,以解决项目建设的必要性问题。
2)工艺技术方案的研究,以解决项目建设的技术可行性问题。
3)财务和经济分析,以解决项目建设的经济合理性。
五、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是对拟建工程在技术和经济上进行全面的安排,是工程建设计划的具体化,是组织施工的依据。
设计质量直接关系到所建工程的质量,是建设工程的决定性环节。
一般工程设计分为两个阶段,即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有些工程(一般是比较复杂或大型工程),可在两个设计阶段之间增加技术设计(阶段)。
初步设计要编制出工程总概算,若总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的10%以上,或者其他主要指标需要变更时,应重新向原审批单位报批。
1.2.3.2.工程建设准备阶段
一、规划
要依法先后领取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方能进行征地、设计;在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才能办理工程开工手续进行施工。
二、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三、取得土地使用权
四、拆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拆迁房屋的,都必须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
并按规定应对被拆迁人依法给予补偿和安置。
对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被拆迁人和使用人,则不予补偿和安置。
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拆迁、补偿、安置费用。
坚持依法、文明拆迁,严禁违法拆迁和暴力拆迁。
五、报建
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立项文件被批准后,应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领取、填写、报送《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并按要求进行招标准备。
六、工程发包与承包
建设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在完成上述准备工作后,应对拟建工程进行发包,择优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施工总承包商、监理单位、指定专业分包商。
1.2.4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及工程竣工验收、保修与后评价阶段
1.2.4.1工程建设实施阶段
一、工程勘察
工程勘察是为工程项目在设计前查明建设场地的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和各种自然地质现象而进行的测量、测绘、测试、地质调查以及综合性的评价和研究工作。
二、施工图设计
在初步设计或技术设计基础上进行施工图设计,使设计达到施工安装和投资控制的要求。
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审查,并取得审查批准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
依法严禁、惩治利用权力或关系的“三边工程”,这种“边规划、边设计、边施工”的工程严重违法、违规,危害极大。
目前,虽极少,但个例或偏远个别地区偶有发生。
三、施工准备
在工程项目正式开始施工之前,建设单位应取得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应做好技术和物质方面的准备,包括:
取得土地使用权、拆迁和场地平整,三通一平/七通一平(水、电、路P260),熟悉、审查图纸,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向下属单位进行计划、技术、质量、安全、经济责任的交底,下达施工任务书,组织材料、设备订货等。
四、工程施工
工程施工是指施工单位具体地配置各种施工要素,将工程设计转化为建筑产品的过程。
工程施工是投入劳动量最大、(投入资金最多)所费时间较长的工作。
其管理水平的高低、工作质量的好坏对建设项目的质量和所产生的效益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工程施工管理具体包括:
施工调度、施工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几方面的内容。
五、生产准备
生产准备阶段是由建设阶段转入生产经营阶段的重要衔接阶段。
工程投产前,建设单位应当做好各项生产准备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工作。
1.2.4.2工程竣工验收与保修阶段
一、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按设计和合同文件约定的内容和标准全部完成,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建设单位即可组织竣工验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应参加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工程方可交付使用。
根据《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竣工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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