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审议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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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审议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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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审议稿
洛阳市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审议稿)
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对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驱动发展的工作部署,加快构建和完善现代创新体系,全面推进“9+2”工作布局,实现“四高一强一率先”奋斗目标,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5〕46号)、《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创新驱动发展若干实施意见》(豫发〔2015〕13号)和《河南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机密件)精神,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建立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
建立健全技术创新的市场导向机制和政府引导机制,加强产学研协同创新,引导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
(一)建立企业主导的产业技术创新机制
1.发挥企业和企业家在创新决策中的重要作用,吸收更多企业参与研究制定技术创新规划、计划、政策和标准,相关专家咨询组中产业专家和企业家应占较大比例。
市场导向明确的科技项目由企业牵头,政府引导,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科技社团实施,支持科技社团有序承接政府转移职能试点工作,承接适宜学会承担的科技类公共服务职能。
政府更多采用以间接投入、奖励、后补助为主的财政投入方式,支持企业自主决策、先行投入,开展“565”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和标准的研发攻关。
(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科协牵头,持续推进)
2.实施创新龙头企业培育工程。
围绕我市着力发展的“565”产业体系的技术创新需求,选择一批对产业发展具有龙头带动作用、创新发展能力强的创新型骨干企业,从科技重大专项实施、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高层次创新平台建设到人才、技术集聚,整合创新资源,探索政府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的新机制。
(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信委牵头,持续推进)
3.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程。
积极开展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积极推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与高新技术企业政策的衔接,支持互联网、电子商务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申报成功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一次性奖补,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牵头,持续推进)
4.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工程。
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围绕国家、省重大工程、我市重点产业和行业龙头企业集聚创新发展,提升我市重点产业和产业链配套能力。
制定相关激励政策,积极开展“科技小巨人”培育工作,通过财税金融政策、天使基金等投融资支持方式,加快培育一批年营销额超亿元的“科技小巨人”企业。
(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牵头,持续推进)
5.积极落实国家结构性减税部署,逐步将政府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投入方式转变为以普惠性财税政策为主。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落实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完善企业研发费用计核办法,依法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科技局牵头,持续推进)
6.积极推进政府采购和推广应用创新产品。
落实支持采购创新产品和服务的政策体系,落实和完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相关措施,加大创新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力度。
落实省、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鼓励政策,健全研制、使用单位在产品创新、增值服务和示范应用等环节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对市内研制和购买使用经省认定的成套设备、单台设备和关键部件的单位,按照其销售价格的5%分别给予奖励,奖励总额最高500万元。
落实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政策,降低高端装备制造业科技成果转化中的风险,对经过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投保企业,支持省财政按照综合投保费3%的上限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给予一定比例补贴,推动我市现代装备制造业加快发展。
(市财政局、市工信委牵头,持续推进)
(二)加强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
7.鼓励建设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创新创业服务平台载体,在土地、资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积极支持。
充分运用互联网和开源技术,打造“互联网+创新平台”,建设“互联网+创业社区”,促进互联网与各产业融合创新发展,提升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服务能力。
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重大创新平台载体,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对通过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含大学科技园)认定的,三年内根据考核结果每年分别给予不同等次的运营补贴。
(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牵头,持续推进)
8.实施大中型企业省级及以上研发机构全覆盖工程。
优化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布局,构建向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有效开放的机制。
制定市级企业研发机构认定和绩效考核办法。
对新认定的市级和市级以上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落实国家、省、市财政奖补政策,鼓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奖补。
(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各县(市、区)政府牵头,持续推进)
9.鼓励企业设立或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共建独立经营的产业技术研究院等新型科技研发机构。
对达到一定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市级科研机构,在政府项目承担、职称评审、人才引进、建设用地、投融资方面可享受国有科研机构的相应政策。
对利用存量房产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适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
(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局牵头,持续推进)
10.完善中小企业创新服务体系。
落实《构建现代产业体系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实施方案》洛政办〔2016〕119号,加快推进创业孵化、知识产权服务、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等机构的专业化、市场化改革,构建面向中小微企业的社会化、专业化、网络化技术创新服务平台。
(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知识产权局、市质监局牵头,持续推进)
(三)健全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机制
11.实施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工程。
围绕我市战略新兴产业,依托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质检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等骨干创新平台及大型骨干企业研究开发机构,联合市内外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社团、检验检测机构,加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组织开展共性和关键技术研究,市财政统筹相关资金给予支持,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继续推进我市中小企业与市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产学研合作对接活动,每年确定一批产学研合作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质监局、市财政局牵头,持续推进)
12.实施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工程。
鼓励行业龙头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科技社团等建立机制灵活、互惠高效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加强产业技术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
(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知识产权局、市科协牵头,持续推进)
13.围绕全面实施国家战略规划和争做全省创新发展的排头兵、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领头羊的战略需求,培养“百千万”亿级优势产业集群,编制科技创新发展规划。
以先进装备制造、高端石油化工、电子信息、新材料、旅游、机器人及智能制造、新能源、生物医药、现代物流、电子商务、金融业、文化、科技服务、牡丹、健康养老、高效农业等为重点,强化科技创新的全链条设计,凝练一批重大产业技术创新专题和重点研发专项,集中统筹配置创新资源,一体化实施。
(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财政局牵头,持续推进)
14.围绕突破制约传统产业改造升级的关键技术和支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核心技术,以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和创新龙头企业为主体,采取上下结合、市县联动的方式,实施一批科技重大专项,对攻克关键核心技术、推动产业升级的,通过前补助、后补助、股权支持等形式予以重点支持,打通生物资源、矿产资源、循环经济加工产业链,推动产业向中高端攀升。
(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财政局牵头,持续推进)
二、健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机制
完善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制度,加大对科研人员转化科研成果的激励力度,构建服务支撑体系,打通成果转化通道。
(四)深入推进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
15.健全知识、技术、管理等由要素市场决定的报酬机制,激发调动广大科技人员和全社会创新活力。
在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鼓励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等单位,自主决定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采取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开展转移转化活动。
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其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处置不再审批或备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得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处置收入不上缴国库。
落实相关法律和政策,在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将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收益在重要贡献人员、所属单位之间合理分配,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奖励金额比例不低于70%、最多100%,事前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知识产权局牵头,持续推进)
16.贯彻落实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对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放宽股权激励、股权出售对企业设立年限和盈利水平的限制。
建立促进国有企业创新的激励制度,对在创新中作出重要贡献的技术人员实施股权和分红权激励。
(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国资委牵头,持续推进)
17.落实国有企事业单位成果转化奖励的相关政策,国有企事业单位对职务发明完成人、科技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奖励,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但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
(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人社局牵头,持续推进)
(五)完善技术转移转化机制
18.认真落实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科技局牵头,持续推进)
19.鼓励支持驻洛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加强和规范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
积极引进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在洛建设技术转移中心,促进高新技术成果向我市转化扩散。
大力发展社会各类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活动。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牵头,持续推进)
20.对经技术转移机构促成在我市转化的项目,按实际成交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技术转移机构奖励。
对符合规定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牵头,持续推进)
21.研究落实国家有关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技术入股形成的国有股权转持豁免的政策。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牵头,持续推进)
22.健全科技与标准化互动支撑机制,制定以科技提升技术标准水平、以技术标准促进技术成果转化应用的措施,贯彻团体标准发展指导意见和标准化良好行为规范,鼓励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及学会、协会协调市场主体共同制定团体标准,加速创新成果市场化、产业化,提高标准国际化水平。
(市质监局、市科技局、市科协牵头,持续推进)
三、创新人才队伍建设机制
建设一支规模宏大、富有创新精神、敢于承担风险的创新型人才队伍,按照创新规律培养和吸引人才,按照市场规律让人才自由流动,实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用有所成。
(六)拓宽科研人员双向流动机制
23.贯彻落实国家、省相关政策办法,鼓励符合条件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保留基本待遇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或创办企业。
开展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设立流动岗位吸引企业人才兼职的试点工作,允许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设立一定比例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技人才兼职。
试点将企业任职经历作为高等院校新聘工程类教师的必要条件。
(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牵头,持续推进)
24.鼓励科研院所改进科研人员薪酬和岗位管理制度,破除人才流动的体制机制障碍,促进科研人员在事业单位与企业间合理流动。
贯彻落实科研人员在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
(市人社局牵头,持续推进)
(七)实行更具竞争力的人才吸引制度
25.围绕我市重大战略需求,面向全球引进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
落实国家鼓励外国人在中国工作的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在洛外国人才给予工作许可便利,对在洛外国人才申请的工作证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外国人才及其随行家属在办理签证和居留等方面提供便利。
(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市外侨办牵头,持续推进)
26.充分发挥政府职能,引进培育一批具有重大技术突破和较强产业化能力的领军型、高层次、紧缺型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在职称评定、医疗服务、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便利和服务。
鼓励高新区、产业集聚区、科技园区,紧紧围绕主导产业、新兴产业和特色产业,实行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高端人才引进培养政策。
(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卫计委、市科协、高新区、各产业集聚区牵头,持续推进)
27.加大高层次人才培养力度。
大力支持洛阳境内院士推选,统筹现有资源,对有望当选院士的高层次人才给予支持、协助和保障。
对已取得同行公认的创新性成绩或成果、具有发展潜力的优秀中青年科技人才予以重点支持。
(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科协牵头,持续推进)
28.稳步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对外开放,逐步放宽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外资持股比例和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
鼓励我市有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走出去与国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合作,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积极参与国际人才竞争与合作。
(市人社局牵头,持续推进)
(八)改进创新型人才培养模式
29.积极探索启发式、探究式、研究式教学方法,强化兴趣爱好和创造性思维培养,弘扬科学精神,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创新文化。
(市教育局牵头,持续推进)
30.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着力提高本科教育质量,鼓励驻洛部分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加快向应用技术型转变,拓展校企合作育人的途径和方式。
鼓励支持改革研究生培养模式,增进教学与实践融合。
(市教育局牵头,持续推进)
(九)建立以能力和贡献为导向的评价和激励机制
31.建立健全各类人才培养、使用、吸引、激励机制,落实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
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完善科技人才评价标准和方法,有计划、分步骤地对从事基础和前沿技术研究、应用研究、成果转化等人员推进分类评价办法,促进评价结果和岗位聘用的有效衔接。
(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科协牵头,持续推进)
32.根据国家、省部署和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收入分配激励机制的政策,健全鼓励创新创造的分配激励机制。
(市人社局牵头,持续推进)
四、建立健全科技和金融结合机制
充分发挥金融创新对技术创新的助推作用,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创新机制,构建多元化融资渠道,完善科技和金融结合机制,形成各类金融工具协同支持创新发展的良好局面。
(十)壮大创业投资规模
33.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市、县(市、区)联动,取参股、发起设立子基金、跟进投资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对科技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依托河南省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以市场化方式推进知识产权运营工作。
积极争取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支持,发挥省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作用,鼓励发展天使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完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政策,放宽外商投资准入,简化管理流程,鼓励外资开展创业投资业务。
放宽对外资创业投资基金投资限制,鼓励中外合资创业投资机构发展。
鼓励研究机构、高等学校通过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
(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金融办、市银监分局、中国人民银行洛阳市中心支行牵头,持续推进)
(十一)强化资本市场对技术创新的支持
34.实施“瞪羚企业”培育计划,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及境外资本市场、中原股权交易中心上市或挂牌,支持上市、挂牌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并购重组再融资。
(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牵头,持续推进)
35.依托中原股权交易中心为我市非上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股权登记托管、挂牌、转让、融资等服务。
积极推动企业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
实施科技型企业股权和规范化提升工程,加大对企业股权的扶持力度,推动企业完善治理结构,规范管理,夯实对接资本市场的基础。
(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银监分局、市科技局牵头,持续推进)
(十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
36.引导金融资金、社会资本进入产业技术创新领域,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科技金融服务模式,支持企业创新和成果转化。
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建立科技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引导银行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发展创业风险投资。
开放创投机构市场准入,简化注册手续,鼓励国内外创业投资公司、投资基金等各类风险投资机构来洛创业发展。
加快科技支行建设。
支持金融机构设立科技支行,建立适应科技型中小企业特点的业务流程和评审机制,畅通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等业务,提供特色化、差异化、多元化的金融服务。
(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银监分局、市知识产权局、中国人民银行洛阳市中心支行牵头,持续推进)
五、增强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创新活力
(十三)深化市属科研院所改革
37.继续深化公益类科研院所改革,落实科研事业单位在编制管理、人员聘用、职称评定、绩效工资分配等方面的自主权。
(市科技厅、市编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牵头,持续推进)
38.研究制定规范科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职资格、选拔任用、考核评价激励、监督管理等方面的相关政策。
在有条件的单位对院(所)长实行聘任制。
(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牵头,持续推进)
39.坚持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企业化转制方向,转企后的科研机构按照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的要求加强监管。
对于承担较多行业共性任务的转制科研院所,可组建成产业技术研发集团,对行业共性技术研究和市场经营活动实行分类管理、分类考核。
推动以生产经营活动为主的转制科研院所深化市场化改革,通过引入社会资本或整体上市,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推进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
(市国资委、市科技局牵头,持续推进)
40.对于部分转制科研院所中基础研究能力较强的团队,在明确定位和标准的基础上,引导其回归公益,参与重点实验室建设,支持其继续从事公益研究。
支持洛阳市属科研单位通过不断深化改革提升综合创新能力。
(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牵头,持续推进)
(十四)改革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科研评价制度
41.鼓励加强对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研究活动的分类考核。
对基础和前沿技术研究实行同行评价,突出中长期目标导向,评价重点从研究成果数量转向研究质量、原创价值和实际贡献。
(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牵头,持续推进)
42.对公益性研究强化国家目标和社会责任评价,定期对公益性研究机构组织第三方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财政支出的重要依据,引导建立公益性研究机构依托国家资源服务行业创新机制。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牵头,持续推进)
(十五)加大对科研工作的绩效激励力度
43.完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健全鼓励创新创造的分配激励机制。
完善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制度,强化绩效激励,合理补偿项目承担单位间接成本和绩效支出。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牵头,持续推进)
44.鼓励支持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改革聘用制度,优化工资结构,保证科研人员合理工资待遇水平。
完善内部分配机制,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成绩的人员倾斜。
(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牵头,持续推进)
六、推进开放式创新
坚持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以全球视野谋划和推动科技创新,积极主动融入全球创新网络,吸纳全球创新资源,在更高起点上推进开放创新。
(十六)积极推进开放合作
45.实施改革开放合作工程。
完善与科技部、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中国科学院等部委和机构的创新合作机制,推动国家科技资源在洛布局,争取中国科学院在我市设立分院级研发机构,实现国家战略目标与我市发展重点紧密结合,促进新技术新成果在洛转移转化。
加快建立我市与知名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学会的紧密科技合作关系,积极落实我市与北京、武汉、西安等发达城市的科研合作,重点推进企业与国内外同行、知名院所深度合作。
组织我市企业与知名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学会等各类创新主体开展创新合作对接,开展产学研合作或引进技术成果在我市转化。
积极推进中国河南自由贸易区洛阳片区建设,全面提升开放创新能力。
(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商务局、市科协及各县(市、区)政府牵头,持续推进)
46.鼓励有条件的单位积极参与大型国际科技合作计划。
吸引国际知名科研机构来洛联合组建国际科技中心,开展研发活动。
面向全球吸引科技领军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创业团队,支持国内外一流大学、科研院所、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和跨国公司研发中心在洛设立分支机构和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在创新创业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经市政府同意后可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重奖。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牵头,持续推进)
(十七)促进军民企地科技融合发展
47.积极发挥在洛军工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和军队院校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作用,建立军民创新规划、项目、成果转化对接机制,对在洛设立的研发机构和科技成果转化基地,根据其绩效情况给予奖励。
(市国防科工办、市财政局、市科技局牵头,持续推进)
48.探索建立以军工技术服务中心、军工技术市场等为主体的技术转化中介服务体系和军工高技术成果信息资源发布体系。
支持国家级军民融合产业示范基地以及军民结合产业集中区建立军转民产业孵化器,重点扶持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军转民科技型中小企业快速发展壮大,建成一批军民融合特色园区。
支持承担军工任务的大型企业以及军工科研单位,利用其技术和产品优势,重点在机器人及智能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电子信息等领域,建设一批军民融合产业化基地。
构建军民融合协同创新平台,支持重点科研院所、大型企业建立军民两用技术开发中心及产品中试基地;支持军工单位、民用单位和高校院所,以市场化运作方式共建军民协同创新研究院。
组织军工先进技术参与传统产业技术改造,选择一批科技重大专项进行军民联合攻关,促进军工技术向民用扩散。
在遵守国防科技工业保密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军民结合产业发展需要,鼓励支持军工系统重点实验室、研究开发中心、计量站、大型仪器和加工设备等高科技资源对外开放和合作利用,集聚国内军工科技创新资源。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牵头,持续推进)
49.建立企地技术供需对接会议机制,搭建企业技术需求发布、科研院所成果推介、科技信息交流的创新合作通道。
加快企地创新资源优化配置,依托央(省)企组建一批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释放企地创业创新活力。
加快企地技术合作载体建设,建设一批企地技术合作载体,承接一批技术转移转化项目,打造一批产业集群和专业园区。
(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牵头,持续推进)
七、推动区域创新改革
遵循创新区域高度集聚的规律,谋划建设重要创新载体,积极开展创新改革试验,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
(十八)加强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
50.认真落实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6+4”先行先试政策,充分释放政策红利。
加快落实《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洛阳片区建设实施方案》,重点在股权激励、科技金融、知识产权运用与保护、人才引进与培养、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开展先行先试,探索建立鼓励科技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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