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档案管理办法7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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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档案管理办法7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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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档案管理办法7篇
党员档案管理办法(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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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12-1855(篇一)1、收集制度
(1)按照党员档案材料收集目录的收集范围,收集党员档案材料。
做到:
主动及时、全面准确、保质保量、安全保密。
(2)了解和掌握形成党员档案材料的信息及规律,不失时机地向材料形成部门收集归档材料,并与其建立联系制度和收集网络。
(3)归档材料应真实规范,完善齐全,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手续完备。
由组织形成的材料有形成时间和组织印章,个人撰写的材料有形成时间和本人签字。
(4)对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应按收进材料的时间顺序,登记在党员档案材料收集目录上,并在当月内归入档案袋(盒)。
(5)对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应及时通知形成材料的部门更正或补送、补办手续,限期报送。
(6)统一布置填写的归档材料,应限定时期,及时收集,逾期不报的,予以催收。
(7)定期核查所管理的档案,发现所缺材料,及时登记在《索取所缺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登记簿》上,主动向有关部门查询索取。
2、查(借)阅制度。
(1)查借阅党员档案必须由单位组织人事干部在填写好《申请查阅党员档案报告表》后,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方可登记查阅;纪检、监察、检法部门因工作业务需要,了解干部人事档案情况时,可提供有关部分内容。
(2)任何人不得查阅本人及其亲属档案。
(3)需摘录或复制档案有关内容和材料的,应征得管档人员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
除代作直接证明的材料外,摘录或复制的档案材料,均不予盖章。
(4)查阅档案人员应按要求认真填写阅档情况登记。
阅档时,不得随意圈划、涂改、拆散、抽换、污损档案。
(5)档案一般不得外借,单位党组织确因特殊情况必须借用的,应在《申报表》中填明借阅理由,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借出。
借出档案一般不超过15天,若不能按期归还,应办理续借手续,续借不得超过一周。
3、传递制度。
(1)转递党员档案和档案材料,必须做到及时、完整、准确、安全、保密。
(2)党员流动或变换单位后,应在15天内将档案转至新的所在党组织。
(3)转出的档案应完整齐全,并按规定经过认真整理装订,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
(4)党员档案应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派中共党员干部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由其本人及亲属自带。
成批移交的要派专人护送。
(5)转出的档案或档案材料,应按统一规定的《转递党员档案材料通知单》详细登记,并随档案一并严格包封,骑缝应加盖公章或贴密封签。
(6)收到的档案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立即退回回执;转出的档案,逾期1个月未退回执的,应及时催收。
(7)对已出现的“无头档案”,应认真查找。
确属查不到下落人员,又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或档案材料,要妥善保存。
4、保密制度。
(1)党员档案是反映党员政治生活的重要材料,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保密法》的规定,确保档案的安全和保密。
做到:
保守机密,慎之又慎。
(2)牢固树立保密观念,严守党和国家机密,不随意向无关人员提供档案或泄露档案内容,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必要处分。
(3)不得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和查阅党员档案。
(4)不准带党员档案出入公共场所,不准用普通电话索要或提供档案内容。
(5)档案管理人员不得保管本人及亲属档案。
(6)查阅档案前,必须弄清查阅档案的用途或理由,查阅者与被查阅人员的关系。
对符合查阅档案条件要求的,给予接待,并对其查阅的有关用途,予以保密,不得随意泄露。
(篇二)第一条为加强党员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以适应新时期党组织建设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及《党支部工作》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党员和积极分子档案是从向党组织递交申请书开始到成为正式党员形成的有关党员个人的文字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党员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党员和积极分子档案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
第四条党员档案由党支部指定专人管理。
积极分子档案由培养联系人负责整理,整理完后及时送交党支部指定的档案管理人员。
积极分子和党员档案均存放在党支部指定的档案管理人员处。
第五条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
(一)保管党员、积极分子档案相关材料;
(二)收集、鉴别和整理党员档案材料;(三)办理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手续;(四)为有关部门提供党员情况;(五)做好党员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六)办理其它有关事项。
第六条档案管理人员要认真负责地及时收集和整理归类有关档案材料,力争做到不重、不错、不漏。
(篇三)组织建设是支部工作的基础和保障。
制度的制定,档案的管理直接影响支部的组织建设。
支部就此自己定了详尽的档案管理制度。
本支部的档案共分以下几种,管理方法如下:
1、入党积极分子材料主要由组委负责统一制表,纪录并装袋,统一管理。
如培养人需填写“考察写实”时,可签名取出,并注明时间,组委应按时检查各积极分子的发展情况。
2、“推优入党”材料,由组委制表,按期按批划分层次,统一管理。
入党申请书及思想汇报,由各联络员登记、填表、整理、装袋,并由组委统一管理。
3、各项制度档案,由副书记制定并统一保管。
需签发时,由支部书记签发,支部党员统一学习。
4、《支部工作手册》及《党员缴纳党费名单》,由组委填写并保管。
理论学习用品,由宣委负责保管并组织学习。
5、其他物品,可按实际情况进行管理。
(篇四)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新时期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需要,切实加强党员档案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使党员的档案管理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党员档案工作由市委组织部统一指导。
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党员档案,自发展党员工作开始由本单位党委或党总支负责统一管理,集中保管,需要转递为本人人事档案的材料转递到人事档案中,党员档案中只保留复制件。
第三条党员档案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
第二章档案内容第四条党员档案分类及内容:
(一)申请入党:
主要包括:
1、入党申请书(复印件)、2、入党申请人登记表、3、入党申请人谈话记实表。
(二)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主要包括:
1、党员推荐入党积极分子汇总表;2、群团组织推优表;3、支委会(支部大会)会议记录;4、入党积极分子备案表;5、培养联系人登记表;6、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
(三)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1、确定发展对象征求党员意见会议记录;2、确定发展对象征求群众意见会议记录;3、支委会(支部大会)会议记录;4、发展对象备案表;5、入党介绍人登记表;6、发展对象政审表(复印件);7政治审查情况材料(复印件);8、政治审查结论性材料(复印件);9、发展对象短期集中培训考核鉴定表。
(四)预备党员的接收:
1、发展党员工作预审表;2、公示(范例);3、接收预备党员公示情况表;4、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复印件);5、支部大会会议记录;6、接收预备党员表决票汇总表;7、预备党员谈话记实表;8、党委会会议记录;9、预备党员备案表。
(五)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1、入党宣誓活动记实表;2、预备党员考察记实表;3、转正申请书(复印件);4、入党介绍人和党小组意见;5、预备党员转正征求党员意见会议记录;6、预备党员转正征求群众意见会议记录;7、公示(范例);8、预备党员转正公示情况表;9、支部大会会议记录;10、预备党员转正表决票汇总表(复印件);11、党委会会议记录;12、预备党员转正谈话记实表。
(六)其他材料:
1、思想汇报;2、发展党员工作信访情况记录;3、其他需要存入的材料。
第三章档案整理第五条党员档案保管单位必须按照“一人一盒”的原则,进行整理立卷。
第六条卷内设置应归档的文件目录,按目录顺序逐件编制目录。
项目包括:
文件题名、责任者、日期、页数、备注(是否复印件),每类目录用彩色隔页纸打印,区分各类档案位置。
第七条档案编号:
由市委组织部统一制定。
第八条编制全体党员目录,主要内容包括:
编号、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申请时间、入党时间、所在支部情况等。
第九条卷内文件整理按件进行整理,每一自然件为一件装订,在文件的右上角注明卷内顺序号,逐页编页码。
第十条装盒:
将整理好的件按卷内目录顺序装入专用党员档案盒。
第四章档案保管第十一条预备党员转正后,要将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政审综合报告、《入党志愿书》、转正申请书及奖励材料、处分材料原件存入本人人事档案中,其复制件由党委或党总支保存在党员档案中。
第十二条党委或党总支要确定一名支委(或支部)成员负责党员档案的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负责保管党员档案,收集、鉴别和整理党员档案材料,办理党员档案的查阅、借用和转递手续,登记党员变动情况,做好党员档案的安全、保密工作。
第十三条党委或党总支要设单独的档案管理室或专柜保存党员档案,并完善党员档案管理各项制度,做好防火、防蛀、防潮、防光、防盗等工作。
第十四条档案材料及装俱均采用无酸纸制作,符合档案安全保管保护要求。
第十五条党员档案管理要采用计算机辅助管理,将全体党员目录信息及时录入相应软件系统,提高管理和利用的现代化水平。
第十六条为了保持党员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连续性,党委或党总支每年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七条党员档案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管好党员档案。
档案发生丢失、损毁的,要追究档案管理人员责任。
第五章档案查借阅第十八条党员个人不得查阅、借用或指定他人查、借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党员档案。
第十九条确因工作需要查阅党员档案,需经党员所在党组织同意,借用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履行档案查阅手续,并应在规定限期内归还。
第二十条查阅党员档案必须严格遵守阅档规定和保密制度,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漏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
对违反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因工作需要从党员档案中取证的,须经党员所在党组织同意后办理。
第二十二条严禁任何人私自保存党员档案或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
对违反规定者,应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构成违法的,依法处理。
第六章档案转递第二十三条无人事档案的党员转移正式组织关系后,其党员档案应当一并转交。
有人事档案的党员转移正式组织关系或职务变动后,如人事主管部门相应变动的,党员档案与人事档案同时转交。
第二十四条党员出国出境定居停止党籍或因私出国出境逾期不归的,其党员档案交由党委或党总支保存备查。
第二十五条转递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一般情况下不得交由党员本人自带;
(二)对必须转出的党员档案,不得无故扣留,转出时应密封包装;(三)接收党员档案的单位收到档案后,应当审核档案的真实性,核对无误后,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及时将回执退回转出单位;(四)转出单位逾期一个月未收到回执,应及时催问以防丢失。
第七章党员档案材料丢失补件办法第二十六条原单位党组织存在的,须由其原党组织出具证明,并经由上级党委审核,证实其党员身份,现所在单位党组织要在其重新填写的《入党志愿书》有关栏目里注明情况和原因,提出承认其党员资格的意见,报上级党委审查同意后,连同原单位党组织的有关证明材料,一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七条原单位党组织不存在的,党员现所在单位党组织在能够确认其党员身份的前提下,出具书面证明,在其重新填写的《入党志愿书》有关栏目里注明情况和原因,提出承认其党员资格的意见,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将补填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篇五)一、收集制度1、按照党员档案材料收集目录的收集范围,收集党员档案。
2、了解和掌握形成党员档案材料的信息及规律,并与其建立联系制度和收集网络。
3、归档材料应真实规范,完善齐全,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手续完备。
由组织形成的材料有形成时间和组织印章,个人撰写的材料有形成时间和本人签字。
4、对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应按时间顺序,登记在党员档案材料收集目录上,并在当月内归入档案袋(盒)。
二、查(借)阅制度1、查借阅党员档案必须由单位组织人事干部在填写好《申请查阅党员档案报告表》后,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方可登记查阅;纪检、监察、检法部门因工作业务需要,了解干部人事档案情况时,可提供有关部分内容。
2、任何人不得查阅本人及其亲属档案。
3、需摘录或复制档案有关内容和材料的,应征得管档人员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
除代作直接证明的材料外,摘录或复制的档案材料,均不予盖章。
4、查阅档案人员应按要求认真填写阅档情况登记。
阅档时,不得随意圈划、涂改、拆散、抽换、污损档案。
5、档案一般不得外借,单位党组织确因特殊情况必须借用的,应在《申报表》中填明借阅理由,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借出。
借出档案一般不超过15天,若不能按期归还,应办理续借手续,续借不得超过一周。
1案材料。
做到:
主动及时、全面准确、保质保量、安全保密。
三、传递制度1、转递党员档案和档案材料,必须做到及时、完整、准确、安全、保密。
2、党员流动或变换单位后,应在15天内将档案转至新的所在党组织。
3、转出的档案应完整齐全,并按规定经过认真整理装订,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
4、收到的档案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立即退回回执,转出的档案,逾期1个月未退回执,应及时催收。
四、保密制度1、党员档案是反映党员政治生活的重要材料,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保密法》的规定,确保档案的安全和保密。
做到:
保守机密,慎之又慎。
2、牢固树立保密观念,严守党和国家机密,不随意向无关人员提供档案或泄露档案内容,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必要处分。
3、不得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和查阅党员档案。
4、不准带党员档案出入公共场所,不准用普通电话索要或提供档案内容。
5、档案管理人员不得保管本人及亲属档案。
6、查阅档案前,必须弄清查阅档案的用途或理由,查阅者与被查阅人员的关系。
对符合查阅档案条件要求的,给予接待,并对其查阅的有关用途,予以保密,不得随意泄露。
(篇六)为进一步做好我局党员档案工作,加强党员档案规范化管理,改进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服务,根据自治区组织部《关于建立和完善党员档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归档要求1、归档材料必须是办理完毕的正式材料。
材料应完整、齐全、真实、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有承办单位或个人签字、有形成时间的日期;2、归档的材料,凡规定应由组织盖章的,须有组织盖章,规定要同本人见面的材料(如审查结论、复查结论、处分决定或意见、组织鉴定等),一般应有本人签字。
特殊情况下,本人见面后未签名的,由组织注明;3、党员档案材料的载体一般应使用A4规格的办公用纸。
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及纯蓝墨水和复写纸书写。
除电传材料需复印存档外,一般不得用复印件代替原件存档。
如确需复印件存档的,须经人事处与原件验证后盖章方能认可。
二、党员档案材料收集范围1、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已批准转正的)、入党申请书、入党转正申请、自传、综合性政审材料及有关的证明;2、党员登记表,民主评议党员登记表;3、民主评议党员中认为不合格的党员被劝退或除名的组织审批意见及主要事实的依据材料,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组织意见、退党材料;4、党员参加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个人材料。
三、监督检查1、局机关党支部和局人事处应加强对党员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的监督和检查,支持档案管理人员的工作,保证收集归档工作的顺利进行;2、为维护党员档案的真实性,档案管理部门要对送交的归档材料认真严格审查,防止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进入个人档案。
对伪造档案材料,涂改档案内容的,一经发现,予以清除,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责任;3、党员档案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熟悉业务、掌握政策、认真鉴别、严格把关,保守机密,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做好党员档案材料的收集归档工作。
四、查阅和传递档案的要求1、因工作需要查阅和借用党员档案时,必须由两名中共正式党员查阅;2、严格履行登记手续,限期归还,不得擅自转借他人;3、查阅者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或撤换档案材料,不得泄露或擅自扩散档案内容,违者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4、党员档案的转递须通过机要交通转送或专人送取,不得通过邮寄或交本人自带;对本人携带转来的档案或材料,管档人员应拒绝接收。
五、党员档案由局机关党委负责管理。
(篇七)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党员发展中的档案管理工作,切实提高我院党员管理工作水平,理顺管理程序,维护党员档案管理的纪律性和严肃性,使党员的档案管理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结合学校有关要求及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我院党员档案管理细则如下:
一、入党材料及党员档案
(1)入党材料。
入党材料指申请入党人从递交入党申请到成为正式党员前形成的材料,包括入党和转正申请书、思想汇报、民主评议材料、培养考察表、党校学习结业登记表和党校结业证、发展党员政审材料、入党志愿书、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等材料。
(2)党员档案。
党员档案指党员在入党、考察、评议等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包括入党申请书和转正申请书、思想汇报、入党志愿书、政审材料、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党员民主评议等材料。
二、入党材料及党员档案的保管要求
(1)入党申请材料由各党支部保管。
各党支部在将申请入党人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后,为其建立相应档案,并及时归入此后形成的所有材料。
(2)预备党员及正式党员的档案由学院办公室统一保管,各支部必须委派一名支委会成员负责该党支部党员档案的管理工作。
(3)每个支部个人的入党材料及党员档案,应由支部清理好,在规定时期装入人事(学籍)档案。
正式党员装入档案的材料包括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审函调材料、自传、思想汇报、转正申请、培养考察表等;预备党员装入档案的材料包括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审函调材料、自传、思想汇报、培养考察表、预备党员考察表等;积极分子装入档案的材料包括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培养考察表等。
(4)已经毕业的研究生毕业生,持学院开具的组织关系转出介绍信在规定时间内到组织关系接收单位办理手续。
党员材料随档案由我校按照协议书地址或生源所在地地址统一以特快方式邮寄。
已经毕业的预备党员,需在组织关系接收单位办理转正。
延期毕业的预备党员,如需转正,可在学院办理转正。
、(5)教师党员档案,交由人事处档案室进行归档保管。
四、党员档案的借阅规定
(1)借阅党员档案的人员,原则上必须是该支部的支委成员或从事党务工作的相关老师,查阅人须经学院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做好登记后,方可查阅相关党员的档案。
(2)党员档案一般情况下只允许在学院办公室查阅,不得借出使用。
如有特殊情况借出使用时,要说明理由,经过学院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限期归还。
(3)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阅本人的档案。
(4)查阅党员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有关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
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不得擅自拍摄复制档案内容。
五、党员档案统计工作
(1)各支部要认真做好党员档案统计工作,注意经常核对党员情况及数字,确保统计数字的准确无误。
(2)各支部每学年要对本支部党员的转入、转出、发展、转正和违纪处分、处理情况做出统计,积累数据和材料,为年终统计做好准备。
六、附则
(1)本办法由学院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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