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从业资格考试知识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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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从业资格考试知识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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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从业资格考试知识点
风险的特征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即风险的不确定性、风险的客观性、风险的普遍性、风险的可测定性、风险的发展性。
对要进行立案处理的索赔申请,必须符合四个方面的条件:
①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已经发生;②保险事故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③在保险法规定时效内提出索赔申请;④提供的索赔资料齐备。
在投保人未按期交纳后期保费,且宽限期届满的情况下,保险合同效力中止。
超过一定时期之后,仍未达成复效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中国保监会根据需要,可以要求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提交专项外部审计报告,并不是必须提交的。
《保险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保险专业代理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责令关闭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依照法定程序组织清算,并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清算报告。
风险是指某种事件发生的不确定性。
从广义上讲,只要某一事件的发生存在着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可能性,那么就认为该事件存在着风险。
在保险理论与实务中,风险仅指损失的不确定性。
这种不确定性包括发生与否的不确定、发生时间的不确定和导致结果的不确定。
《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①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②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③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该案例中,奖金超过最高限额五千元,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资格证书,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的个人。
保险营销员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协议是委托代理合同,他们之间是一种委托与代理关系,由保险营销员代理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进行相关的保险活动。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保险公司委托未取得《资格证书》和《展业证》的人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支付其手续费或者佣金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保险公司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l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撤换该保险公司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并对其分支机构的设立申请,不予许可。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应立足于本职岗位,积极尽职,秉承勤奋认真的工作态度,把职业理想与平凡的日常工作结合起来创造优异绩效。
道德风险因素是指与人的品德修养有关的无形因素,即由于人们不诚实、不正直或有不轨企图,故意促使风险事故发生,以致引起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的因素。
在保险业务中,保险人对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因素引起的经济损失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
机动车辆的保险标的因险种不同而各异。
车辆损失险的保险标的是各种机动车辆,主要是经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并具有有效行驶证和号牌的各种机动车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标的则是保险车辆因意外事故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
核保是保险公司承保环节的核心,通过核保,可以防止带入不具有可保性的风险,排除不合格的保险标的。
核保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保险合同能否顺利履行,关系到保险公司的承保盈亏和财务稳定。
严格规范核保工作是降低赔付率、增加保险公司盈利的关键,也是衡量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
联合及生存者年金是指以两个或两个以上被保险人中至少尚有一个人生存作为年金给付条件,但给付金额随着被保险人人数的减少而进行调整的年金保险。
这种年金的给付持续到最后一个生存者死亡为止,但给付金额根据仍生存的被保险人人数进行相应的调整。
《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核定是指对索赔案件作出给付、拒付、豁免处理和对给付保险金额进行计算的过程。
理赔人员对案卷进行理算前,应审核案卷所附资料是否足以作出正确的给付、拒付处理。
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就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向另一方提出订约建议的明确的意思表示。
提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为受约人。
就保险合同的订立而言,要约即为提出保险要求。
由于保险合同通常采用格式合同,所以,保险合同的订立通常是由投保人提出要约,即投保人填写投保单,向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缴存保证金的,应当按注册资本的5%缴存;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相应增加保证金数额;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证金缴存额达到人民币100万元的,可以不再增加保证金。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中国保监会根据国务院授权,对保险营销员履行监管职责。
风险估测是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通过对所收集的大量资料进行分析,利用概率统计理论,估计和预测风险发生的概率和损失程度。
风险估测不仅使风险管理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而且使风险分析定量化,为风险管理者进行风险决策、选择最佳管理技术提供了科学依据。
现金价值是指带有储蓄性的人寿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
在长期人寿保险中,保险单缴费达到一定时间后,就形成了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即现金价值是由保险费所形成的。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分类包括:
①按实施方式分类,可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划分为自愿意外伤害保险和强制意外伤害保险;②按保险风险分类,可将人身意外伤害险分为普通意外伤害保险和特定意外伤害保险;③按保险期限分类,可将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分为l年期意外伤害保险、极短期意外伤害保险和多年期意外伤害保险;④按险种结构分类,可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分为单纯意外伤害保险和附加意外伤害保险。
在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只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并不是维持保险合同效力、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
只要投保人在投保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此后即使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发生了变化,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已丧失保险利益,也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若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人仍然给付保险金。
保险费率的厘定要遵循公平性原则、合理性原则、适度性原则、稳定性原则和弹性原则。
其中,公平性原则有两个方面的要求:
①要求保险人收取的保险费应与其承担的保险责任是对等的;②要求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应与其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是相适应的,或者说,各个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按照其风险的大小,分担保险事故的损失和费用。
人身保险合同是定额给付性合同。
当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发生保险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只能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金额支付保险金,不能有所增减。
在人身保险中一般也没有重复投保、超额投保和不足额投保等问题。
《民法通则》第六十条规定,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万能寿险主要提供两种死亡给付方式,投保人可以任选其一。
这两种方式习惯上称为A方式和B方式。
A方式和B方式的区别在于A方式的死亡给付额固定,而B方式的死亡给付额是直接随保单现金价值的变化而改变。
但在两种方式中,死亡给付额均为现金价值与净风险保额之和。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
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展业证》的业务范围和销售区域不得超出所属保险公司经营许可证上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前者受保险合同保障,且有权按照保险合同规定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后者一般属于人身保险范畴的特定关系人,即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当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实现时有权领取保险金。
现金价值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所有,不因保险合同效力的变化而丧失。
投保人不愿意继续交纳保险费时,有权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方式处理保单现金价值。
具体处理方式包括:
①申请退保;②把原保险单改为交清的保险单;③把原保单改为展期保险单。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下列人员:
①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现实的可测性是可保风险应具备的条件之一。
在保险经营中,保险人必须制定出准确的保险费率,而保险费率的计算依据是风险发生的概率及其所致保险标的损失的概率,这就要求风险必须具有可测性。
在一般情况下,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到损失发生时的全过程中都存在。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不仅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而且也是维持保险合同效力、保险人支付赔款的条件。
一旦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丧失保险利益,即使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也不负赔偿责任。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仅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之时存在即可,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并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风险是总体上的必然性与个体上的偶然性的统在总体上,风险的发生往往呈现出明显的规律性,具有一定的必然性;就个体风险而言,其发生则是偶然的,是一种随机现象,具有不确定性;风险的这种总体上的必然性与个体上的偶然性的统一,构成了风险的不确定性。
保险合同的解除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尚未届满前,合同一方当事人依照法律或约定解除原有的法律关系,提前终止保险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
根据保险合同解除的形式,可以分为约定解除、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裁决解除。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岗前培训是指保险营销员首次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前接受的、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培训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
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和保险人即已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将其载明于合同中的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成立后,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合同当事人应以事先确定的保险价值作为保险人确定赔偿金数额的计算依据。
农作物保险、货物运输保险以及字画、古玩等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合同均采用定值保险合同的形式。
世界上第一份具有现代意义的保险单出现在14世纪中叶以后的意大利,是l384年3月24日出立的航程保单。
这份保单从形式到内容与现代保险几乎完全一致。
按照承担风险责任的方式分类,保险合同可分为三类:
①单一风险合同,是指只承保一种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②综合风险合同,是指承保两种以上的多种特定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这种保险合同必须把承保的风险责任一一列举,只要损失是由于所保风险造成,保险人就负责赔偿;③一切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承保的风险是合同中列明的除不保风险之外的一切风险的保险合同。
原保险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问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
再保险(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将其所承保的风险和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一种保险,是保险人对原始风险的纵向转嫁,原保险是相对于再保险而言的,两者是按风险转移层次进行的分类。
交纳保险费是投保人最基本的义务,通常也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之一。
投保人如果未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此项义务,将要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
宽限期条款的基本内容是: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寿险合同,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保险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给予投保人一定的交费宽限时间(通常是2个月或60天)。
在宽限期内,即使投保人未支付当期保险费,保险合同效力也不受影响。
②项定额年金因为每期给付的年金金额是事先确定的,所以给付风险不大,但因未考虑通货膨胀因素,所以购买力风险较大;③项变额年金的给付风险大,但购买力风险不大。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应当与被代理保险公司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他事项。
委托代理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
从该规定可知,保险代理关系的双方主体分别为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代理机构。
广义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的经济利益和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
按标的具体存在的形态,通常可划分为有形财产、无形财产或有关利益。
有形财产是指厂房、机器设备、机动车辆、船舶、货物和家用电器等;无形财产或有关利益指各种费用、产权、预期利润、信用和责任等。
狭义的财产保险的标的仅指有形财产中的一部分普通财产(如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和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标的等)。
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指保险人及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变更。
在财产保险中,由于保险财产的买卖、转让、继承等法律行为而引起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从而引起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变更。
从法律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是一方同意补偿另一方损失的一种合同安排,同意提供损失赔偿的一方是保险人,接受损失赔偿的一方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批单(又称“背书”)是保险双方当事人协商修改和变更保险单内容的一种单证,也是保险合同变更时最常用的书面单证。
批单实际上是对已签订的保险合同进行修改、补充或增减内容的批注,一般由保险人出具。
批单列明变更条款内容事项,须由保险人签章,一般附贴在原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
批单的法律效力优于原保险单的同类条款。
凡经批改过的内容,均以批单为准;多次批改,应以最后批改的为准。
批单也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六十条规定,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依法注销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①所属保险专业代理公司许可证被依法注销;②被所属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撤销;③被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④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吊销;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被注销许可证的分支机构应当及时交回许可证原件。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或者申请其他行政许可的,中国保监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
承诺保证是指投保人对将来某一特定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其保证事项涉及现在与将来,但不包括过去。
某人承诺今后不再吸烟,意为他保证从现在开始不再吸烟,但在此之前他是否吸烟则不予追究。
这一保证属于承诺保证。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
最大诚信的含义是指当事人真诚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假、欺骗、隐瞒行为。
其中,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即保险人与投保人。
财产保险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财产保险即财产损失保险,仅指以物质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广义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的经济利益和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并不重要。
在索赔时,即使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失去保险利益,也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一般可保意外伤害,即在一般情况下可承保的意外伤害。
除不可保意外伤害、特约保意外伤害以外,均属一般可保意外伤害。
某人的无意行为造成的意外伤害属于一般可保意外伤害的范围。
畜禽养殖保险是以人工养殖的牲畜和家禽为保险对象的养殖保险。
B项均为水产物,属于水产养殖保险的保险对象。
风险估测是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通过对所收集的大量资料进行分析,利用概率统计理论,估计和预测风险发生概率和损失程度。
限额责任制又称赔款额比例责任制,即保险人分摊赔款额不以保额为基础,而是按照在无他保的情况下各自单独应负的责任限额进行比例分摊赔款。
公式为:
甲保险人责任=甲保险人独立责任限额÷所有保险人独立责任限额之和×损失金额=2000÷4000×2000=1000(元)。
根据附加费比例的计算公式:
附加费比例=附加费/营业保费=附加保费/(纯保费+附加保费),有:
10%=附加保费/(100+附加保费),求得附加保费约为11元,则营业保费为111元(=100+11)。
《保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展业证》遗失或者因毁损影响使用的,由所属保险公司补发或者更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本案中,商场和经理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甲的人身权,甲享有检举控告这种侵权行为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经营者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l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不得超出被代理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涉及异地共保、异地承保和统括保单,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人的生命是难以用货币衡量的,人身保险中的保险金额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自行确定的,而且当发生保险事故时,倘若其持有多份保单,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可获得多重给付。
因此,损失补偿原则对于人身保险也是一种例外(但人身保险中的医疗费用保险仍然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报经中国保监会核准:
①大学专科以上学历;②持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证书;③从事经济工作2年以上;④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⑤诚实守信,品行良好。
在多种原因连续发生所造成的损失中,如果前因是保险风险,后因是除外风险,而后因是前因所直接导致的必然的结果,或者后因是前因合理的延续,或者后因属于前因自然延长的结果,那么前因为近因,保险人应承担赔付责任。
如果前因是除外风险,后因是保险风险,且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结果,则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①停止侵害;②排除妨碍;③消除危险;④返还财产;⑤恢复原状;⑥修理、重作、更换;⑦赔偿损失;⑧支付违约金;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⑩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将予以注销:
①依法不予换发;②依法撤销。
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
保险代理人的保险代理行为受《保险法》的约束。
另外,保险代理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所以保险代理行为又是要受到《民法》的调整。
人身保险的特征包括:
①人身风险的特殊性;②保险标的的特殊性;③保险利益的特殊性;④保险金额确定的特殊性;⑤保险合同性质的特殊性;⑥保险合同的储蓄性;⑦保险期限的特殊性。
保险的功能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①保险保障功能,具体表现为财产保险的补偿功能和人身保险的给付功能;②资金融通功能,指将保险资金中的闲置部分重新投入到社会再生产过程中所发挥的金融中介作用;③社会管理功能,指通过保险内在的特性,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以及社会各领域的正常运转和有序发展。
保险并不具有防止灾难损失发生的功能,但是它能在灾难损失发生之后,对损失作出一定程度的补偿。
《保险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
《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
《保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
《保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保险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保险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超额承保,情节严重的;②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的。
保险从业资格考试二
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的抵押房屋保险期限为自约定起保日零时起至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终止日24时止,最长期限为20年。
国内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期限是依据航程确定的。
若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收货通知单”后的15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有量的规定性,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仅限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因此保险金额须以财产的实际价值为限,保险金额超过财产的实际价值部分将因投保人无保险利益而无效。
B项,保险单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C项,保险凭证又称“小保单”,是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证明保险合同已经成立的书面凭证;D项,批单是保险双方当事人协商修改和变更保险单内容的一种常用书面单证。
投保单指投保人为订立保险合同而向保险提出的书面要约。
暂保单(又称“临时保单”)是保险人签发正式保险单之前发出的临时凭证,证明保险人已经接受投保人投保,是一个临时保险合同;但其法律效力与正式保险单完全相同,只是有效期较短,一般为30天。
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收取保险费是保险人的基本权利,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是保险人的基本义务。
《保险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保险价值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时作为确定保险金额基础的保险标的的价值,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用货币估计的价值额。
在财产保险中,一般情况下,保险价值就是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财产保险公司可以主动或应客户要求提供一些特殊的服务。
例如,收集中长期气象、灾害预报及实时的天气预报信息,协助客户做好灾害防御工作;针对可能发生的暴风、暴雨、台风、洪涝等重大灾害,事先制定出详细、可行的预案,建立防洪协作网并逐项贯彻落实。
寿险公司在进行利率假设时遵循谨慎性原则,常常采用较为保守的态度,但过于保守的态度必然会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或丧失市场竞争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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